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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哥”走红:潮的不是有型是冷漠/唐时华

时间:2024-07-15 22:0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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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哥”走红:潮的不是有型是冷漠

唐时华


  一个流浪宁波闹市街头的无名乞丐,因天涯论坛一篇帖子而迅速走红,各大论坛疯狂转载、各大媒体热烈报道(其红火程度甚至惊动台湾娱乐圈、新加坡等外媒也争相报道),网友赠其名曰“犀利哥”,并冠之“最潮乞丐”、“乞丐王子”等称号。
  “犀利哥的装扮在欧美粗线条搭配中混杂着日泛儿的细腻,二手外套搭配LV最新款纸袋及全球限量版GUCCIxclot混色系腰带,只有敢为潮流献身的人才懂。”这几句被网民奉为“犀利哥 ”描述经典的“秒杀”语言,在网上获得了无数的转载和喝彩。但是,笔者却感到深深的悲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道德传统的国家,孝敬老人、关怀弱者,以孝为先,以爱为大,传承着了多少艰难的年代,拯救了多少迷失的灵魂,温暖着多少无助的心灵。但是现在,一个处境窘困、衣不遮体,靠以捡拾食物维持生计的乞丐,原本应该赢得深深同情和怜悯,现在却成为众多人调侃和戏谑的对象,甚至被个别的明星和主持人所模仿。“有型”、“有范”、“秒杀”、“最酷”等词语纷纷涌向这个对互联网茫然而陌生的人。在无数看客嬉笑玩弄的背后,有多少良知和廉耻被冷漠活生生地“秒杀”!
  当苦难被嘲笑复制,弱势被低俗调侃。我深深为这些无聊的网络看客而感到悲哀!这与数十年前鲁迅笔下的那些看客并无不同,依然如故的幸灾乐祸,毫无同情心的冷漠残忍,爱凑热闹的低级趣味,只不过把地点变成了网络,把工具变成了照相机和摄像头而已。
  乞丐也是人,活生生的人,他也有家人,有眼泪,有心跳,即使一顿剩饭就是他的美食,一个桥脚就是他的睡床,但是,谁也不能剥夺他的即使卑微的小小的自尊。那些在网络上喧嚣呱噪的人,是否应该低下头来,抚摸着自己那颗极度冷漠的心,寻找一下自己早已遗失尘封的同情和怜悯?
  “犀利哥事件其实并非唯一,在网络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我们网络上流行的“凤姐”,一个年轻的女孩子,即使其有些超过常人承受范围的征婚是炒作,又何劳如此多的网民百般辱骂。还有最近网络上广为传播的“兽兽门”翟凌艳照事件,在众多的评论中,看不到对始作俑者的谴责,看不到对受害者基本的同情,看到的,永远只是编辑的猎奇的标题和众多看客低俗的眼神猥亵!
  这一种在网络上蔓延的现象,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一种文化,一种悲哀的文化,那就是冷漠文化或者说是看客文化。这种文化,没有基本的关爱、没有起码的道德、没有温暖的人性,有的只是相互的嘲讽、是对弱小的戏谑,是对丑陋的追捧。这种文化,丧失了一个时代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是非标准和良知。这种文化一旦蔓延,延伸到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结果将会让人不寒而栗。
  这难道就是我们所追求的网络文化吗?或者说我们就该放任这种低俗和冷漠的肆意横行?不,网络不是真空,虚拟并不代表虚无,弱者也不应该永远被嘲讽,正义与良知必须被弘扬。期待我们的立法者、网络监管者以及广大网民行动起来,立法、执法和公众自律多管齐下,扫除污浊,还互联网一个朗朗晴天!
不要迷恋网络,网络只是一种工具。拿起良知、担当、责任与道德吧,这才是我们这个民族振兴永远的栖身之地!

小议国有小型企业改革

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 张翔
e-mail:zhangxzx@sohu.com

绪 论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要经济基础,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当代企业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理所当然的成为改革中的重头戏。不过在重视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因为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无论在难易性还是在必要性上,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国有小型企业面临的困境
由于历史的、环境的、政策的、企业自身等多方面因素,国有小型企业相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来说,除了负债率高、养老负担重、企业冗员多、资产流失严重之外,面临着更大的困境。
1. 国有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产品和管理水平都比较落后,竞争能力比较差,经济效益非常低。据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5.5%,小型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71.5%,比平均水平高6个百分点,比大型工业企业高10个百分点。国有小型企业的销售利润为--0.87%,净资产利润为--1.06%。在全部亏损的国有企业中,亏损的国有小型企业占总数的90%,占全部国有小型企业的60%。国有小型企业资产流失严重,国有权益损失殆尽。
2. 现实中,国有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产品、管理水平落后,面临的竞争程度高,市场需求变化快,因而政府承担的风险一般要大于收益,同时由于国有小型企业数量众多,分布面广,委托代理层次多,关系复杂,管理的成本较高,国有化的经营往往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反而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和社会负担,所以往往不易管理。
3. 国有小型企业经济效益不尽人意,国家每年要从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创利润中抽取相当一部分来扶持它们,但是国有小型企业依旧不能扭亏,反而每况日下。国有经济效益降低了,国民经济中的失业问题、债务问题和亏损问题的压力被大大加剧了,国民经济改革的步伐受到制约。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全国国有企业目前有30多万户,其中国有小型企业25.5万户,占84.4%。小型企业职工人数为2346.9万人,占全部国有企业职工人数的30.3%, 资产总额是全部国有资产总额的17.6%。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成败对整个社会、整个国民经济都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方向
国有大型企业大都集中在能源、基础设施、交通、通讯、金融业和支柱产业等国民经济的关键部分,社会化程度较高,承担的社会功能和宏观功能较多。而国有小型企业一般集中在一般性的非主导部门,并且规模较小,市场化程度高,竞争性强,分布面广,在国民经济中不具有主导作用,改革社会震动面和改革难度较小,所以改革起来难度相对较小。
我们应该针对国有小型企业的这些实际情况,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把小型企业直接推向市场,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组步伐。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的资金投向技术改造,形成面向市场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机制。要加强科学管理,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科学管理制度,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要建立好企业领导班子,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难点
国有小型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情况,改革中存在着一些难点问题:
在城市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方面:
1. 与企业改革密切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完善。
2. 需要逐步建立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为重点的比较完善的社保制度。
3. 应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住房制度改革。
4. 要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理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
5. 应该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造就一批高水平、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6. 应放开放活企业,让其自由发展,自负盈亏。
在企业本身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 国有企业的双重约束还很突出,指令性计划和直接行政干预虽然大大减少了,但间接的行政干预和国有企业对政府的依赖还很严重。
2. 虽然在商品市场上,企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的形成绝大多数都纳入市场竞争的轨道,但在资本和劳动力市场上,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有限。
3. 在扩权让利之后,企业具有了较强的利益刺激机制,但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和治理结构还很不健全,内部问题突出。
4. 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大锅饭”、“铁饭碗”,企业办社会等体制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5. 国有企业的产权仍然受“条条”、“块块”的行政隶属关系的制约,国有企业的产权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流动性、竞争性等等。
国有小型企业改革的一点建议
为了解决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这一难题,我国政府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政策,放小是对国有小型企业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制、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多种形式,把小型企业直接推向市场,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组步伐。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着眼点是企业,但不必把每一个企业都搞活,而是可以并且应该打破地区、行业、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在全国范围内寻找生产力最佳结合点及资产重组和资源配置的突破口,从社会范围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从而搞活整个国有经济。
1. 对于那些有发展潜力的、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小型企业来说,可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发展成为大中型企业,不再做政府的附属物。
2. 对于那些经营状况不算很好的国有小型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全体职工集资入股、股权、产权量化到人,对企业进行职工的民主管理,企业职工除按劳取酬外,不对企业盈亏负责,按股分红,按股承担责任。这样可以大大增强职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企业的活力。
3. 国有小型企业可以走兼并之路,通过兼并形式,小型企业可以改组成为某一大型企业的分厂、子公司,通过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使企业获得生机与活力。并且这样可以把国有小型企业的产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大的企业集团或公司中,在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实现真正的政企分离,达到放开放活的目的。
4. 对国有小型企业可以进行拍卖。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战线过长,不利于充分发挥其优势,对那些不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的小型企业,有的可以通过拍卖形式进行改制,以达到优化国有资产的目的,也有助于小型企业理顺责权利关系,尽快搞好搞活。同时拍卖得来的资金,可以投入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一举两得。
结 束 语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认识到目前国有小型企业面临的困境,其改革的重要性、迫切性是无庸置疑的。




关于印发《天津市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谋职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谋职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06]8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谋职业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促进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关于印发〈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3]3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谋职业补贴是指,对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谋职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据《营业执照》的有效期,由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 自谋职业补贴的对象包括: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失业人员或无就业经历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第四条 自谋职业补贴的标准为:《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不满两年的补助1000元;有效期在二年及以上不满三年的补助2000元;有效期三年及以上的补助3000元。营业执照未注明有效期限的视同一年期发放。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限小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的,按照距退休年限计发自谋职业补贴,不足整年的部分不予计算。

第五条 领取自谋职业补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用人单位招用(含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及其他停止自谋职业行为的,应退回剩余计发期限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第六条 申报拨付程序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本人自谋职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先进行就业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就失业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证件,办理自谋职业补贴申请。 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自谋职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贴申请表》);低保人员向户籍所在街(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街(镇)民政部门对其身份进行确认后,填写《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自谋职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低保人员自谋职业补贴申请表》)并出具意见,将此表交由申请人送街(镇)劳动保障中心。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自谋职业补贴人员的经营场地和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考察,对按规定开展经营或具备经营条件的,出具核准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委托银行机构代理发放。

第七条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贴资金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低保人员自谋职业补贴资金由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

第八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于每月终了前5日,将当期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情况及补贴资金需求情况汇总,填报《天津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申请自谋职业补贴花名册》,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上报资金需求计划。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拨付各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补贴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注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贴发放账户。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于每月终了前5日,将当期低保人员自谋职业情况及补贴资金需求情况汇总后,填报《天津市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申请自谋职业补贴花名册》,向同级财政部门递交资金需求计划,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区县财政部门自接到劳动保障部门资金需求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由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拨付各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各区县劳动部门在接到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注入低保人员自谋职业补贴银行账户。

第九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按照享受自谋职业补贴对象建立自谋职业补贴发放台账,劳动保障部门对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发放的自谋职业补贴要分账核算,不得混用,将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领取自谋职业补贴情况,在《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进行记载,加强对自谋职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对领取补贴后未实现自谋职业的,要追回补贴资金。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扩大自谋职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对骗取补贴政策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属于就业援助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母亲或父亲、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成员)的,凭营业执照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他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对自谋职业的低保人员,凭营业执照按“低保”标准一次性发给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一条 以2002年度市财政对区县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低保”资金为基数,对区县实行“联动机制”后减少的转移支付补助额,市财政仍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给区县。市财政部门采取预算调整的办法,将上述预算资金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目调整到“就业补助”科目,从“就业补助”科目对区县专项转移支付。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天津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补助政策,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等与就业再就业无关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印发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