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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郭旺生

时间:2024-07-22 07:01: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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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郭旺生


  一、房屋权属条款。主要是审查房屋的权属状况,例如是否有共有人,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有租赁关系,最好在合同中增加卖方的相应保证条款。
  二、房屋价款与中介合同约定的价款。通常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双方都会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对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点:1、业主的委托卖价与买方的买价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会引发纠纷;2、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比例。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工商局发布的2010年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简称《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简称《中介合同》),在全市推广使用,新版合同将作为在广州今年上半年实施的二手房网签系统的网签合同,规定全部网签交易均要使用,明确规定,二手房买卖佣金合收不得高于3%。
  三、房款支付条款。二手房的买卖,付款方式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有按揭付款还有银行监管等,选择一次性付款的较少,但因为“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这种付款方式风险也相对较低。按揭付款是比较通行的方式,交付首期后就以银行按揭的方式分期支付房款,要注意约定好款项支付的条件及时间,避免出现条件不满足而导致的违约情况而得不偿失。银行监管的方式由于有第三方监管,风险也相对较低。
  四、交房条款。主要包括交房的时间、交房的条件、交房完成的标志等。交房条件一般包括付清房款,迁出户口、结清物业及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维修金过户或者计算清楚。
  五、违约救济条款,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法院审理。各有利弊,仲裁的速度快,解决纠纷实行“一裁终局”,免去诉累,但由于是一裁终局,所以可能会存在事实以及道理未能说清的情况,而选择法院则可能要经理一审二审,过程较长,但相对有利于查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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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印发)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责,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
  (一)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及承包经营等;
  (二)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
  (三)事业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管理的公共资产(资源)取得垄断性收益,包括户外广告、市政设施及广场租赁、桥路冠名权以及政府其他特许经营权等使用收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市财政局是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竞价等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有偿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财政拨给的行政事业费、上级补助资金等对外投资,不得将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纳入“河南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称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出租、出借;车辆等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经有关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长期出借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市财政局自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短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后40日内将审批及出借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三门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三)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第十四条 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其资产价值并综合考虑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出租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招租的底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五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的资产,报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招租底价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公开招租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三)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因资产性质特殊或用途特别,不宜采取公开招租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可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招租,但租赁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回资产重新出租的,应当重新公开招租;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取的违约金,按照租赁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担保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与本单位主体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发展;
  (四)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清单;
  (二)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五)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者合同;
  (六)被投资方或者被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七)被投资方或者被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八)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九)由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事项,拟投资资产为非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市财政局先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按规定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后,依据资产评估价值予以批复。
  根据需要,市财政局可组织对事业单位申报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评审或者专家论证。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二)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三)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以上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等事项的,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并在完成之后的1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收益收缴及使用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使用收益需核销或者核减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填报《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报市财政局备案,补办相关手续。



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把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住房信贷重要性的认识。住房建设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住房建设对调整经济结构,增加社会有效需求,解决居民住房困难,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各商业银行要调整贷款结构,积极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
二、加大住房信贷投入。从1998年开始,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住房(包括建房与购房)自营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只要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商业银行均可在资产负债比例要求的范围内发放住房贷款。为保证贷款规模取消后的住房信贷投入,1998年新增住房贷款按各行
当年新增贷款的15%掌握。
三、扩大住房信贷业务范围。第一,扩大经办住房委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将原来只能由工、农、建三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扩大到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烟台、蚌埠两城市(含所辖县和县级市),继续由住房储蓄银行办理。第二,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范
围。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对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
四、大力促进住房消费。调整住房贷款支持的重点,由过去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开发建设转变为主要支持普通住房的消费及配套设施建设,逐年扩大住房消费贷款在住房贷款中的比例。1998年,各银行住房消费贷款增加额原则上不少于住房建设贷款增加额。
五、积极支持普通住房建设。对新开工的普通住房项目,只要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住房确有销路,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住房建设贷款。改进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只要住房建设项目符合安居工程条件且销售率(含预售)达到75%,银行可根据工程进度按自筹资金与贷款6∶4的
比例发放安居工程贷款。
六、促进空置商品房的销售。第一,对目前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而影响销售的商品房,商业银行可发放配套设施贷款。第二,对通过降低房价扩大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商业银行可对其所欠的逾期贷款减免罚息。
七、规范住房信贷业务的管理。根据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将逐步完善有关的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的办法,并制定实施细则。
八、做好基础工作,改进信贷服务。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分行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房地产信贷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6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信贷的信息反馈,建立住房信贷统计报告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类住房信贷报表,做好
住房信贷的各项基础工作,充实专业人才,保证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需要。要改善金融服务,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
九、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各地分行要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住房信贷资金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和消费,严禁将其用于楼堂馆所、渡假村、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档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人
民银行要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的协调和监管,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组织领导,对住房信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将在下半年对本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9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