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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分析抵押的固定化/刘宇

时间:2024-06-16 12:2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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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分析抵押的固定化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当事人可以在浮动抵押契约中约定实行抵押权的条件,若条件已经具备,则抵押权人有权获得清偿。如果债务人明确表示没有清偿能力,那么就具备行使抵押权的充分条件,抵押权人可以马上行使抵押权。若没有抵押权可实行的事件发生而浮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有可能无法清偿时,则可以请求法院任命接管人。这种情况包括第三人执行公司财产和公司拟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等。通常的做法是,一个债券持有人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发起实行抵押权的行动,包括占有抵押财产、出售这些财产以及委任接管人。
  一、浮动抵押固定化的事由
  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其结果是公司丧失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能够使浮动抵押固定化的事由如下:
  第一,法院作出歇业的命令,包括出于重整目的发出的命令。
  第二,法院或债券授权的抵押权人任命接管人。如果法院要求接管人在开始工作前就自己能适当管理提供担保,那么在接管人提出担保前法院的任命不生效,也就不能产生浮动抵押固定化的结果。如果法院授权接管人立即开始工作,同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担保,则任命立刻生效,自任命之日浮动抵押固定化,即使后来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担保。
  第三,公司作出歇业的决议。但是,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歇业决议的作出不引起浮动抵押的固定化。
  第四,抵押权人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占有公司财产。 
  第五,债券或抵押合同规定的特定事件的发生,包括自动固定和通知固定两种情况,自动固定为只要债券或抵押合同规定的特定事由发生即导致浮动抵押的固定化:通知固定为抵押权人须向公司通知才能引起固定的结果。当事人约定导致浮动抵押固定化的事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二者共同之处在于与公司有交易往来的第三人通常不能知晓浮动抵押已经固定化的事实。由于后来的抵押权人事实上不可能知道前一浮动抵押已经固定化,所以自动固定和通知固定均可能影响第三人的利益而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因此,如果公司仍然保留了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处分财产的表面权力,那么浮动抵押的固定化就不能对抗第三人。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当事人约定,担保债权的迟延清偿并不导致浮动抵押的固定化,因为迟延履行并不表明已经丧失清偿能力。
  至于一项已经固定化的浮动抵押能否因抵押权人重新授予公司对抵押财产的控制权而解除固定状态,在实践中并不明确。因为解除固定状态实际上是抵押权人享有的财产利益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应将其视为创设了一项新的浮动抵押。
  二、抵押财产的接管人
  公司接管人可以由法院委派,也可以由浮动抵押权人指派。在浮动抵押担保的公司债券发行中,由于债券的持有人数量众多,由每个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往往成本高昂且时间拖得很长,因此,从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考虑,由法院指派接管人更为可取。
  法院任命的接管人包括普通接管人和行政接管人两种,后者只适用于就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设定的浮动抵押。接管人的首要职责是保护担保权人的利益,并为其利益变卖财产。行政接管人有义务继续经营公司,而普通接管人则没有这种义务,行政接管人与普通接管人可以由同一个人担任,也可以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法人团体和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不得担任接管人。
  由法院任命的接管人既非公司的代理人,也非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而属于法院的职员,对法院负责。由于他们属于法院的职员,所以除非得到法院的许可,任何人不得起诉他们,他们本人也不能主动起诉。干涉他们行动的人将被判处藐视法庭罪。
  行政接管人的权利非常广泛,他完全控制抵押财产,而且它可以向法院申请令状,使他可以处分另一个在先抵押的标的物。接管人行使权利时,对公司及公司债务的担保人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在出售财产时获得合理的价格。但是接管人行使权利时没有义务仅仅为了更好的价格使交易延期,也没有义务进行零散的交易。
  公司董事的权利已被中止是行政接管人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条件,但董事还有微小的权利可以行使,比如他们可以代表公司对债权人滥用权利的行为提出异议。此外,由于董事依然在职,接管人有义务向董事提供相关信息,使他们能够履行公司法上的报告义务。接管职务完成后,还应交还属于公司的文件。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87条的规定,无论是法院任命的接管人还是抵押权人任命的接管人,应在7日内将任命事项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公司注册处处长收到登记费用后,将通知事项载入抵押登记册。接管人离任时,也应将离任的事实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将该通知记载于抵押登记册中。获得以公司全部财产浮动担保的债券持有人所委任的接管人,必须将用规定格式制作的委任通知书送交公司:在接到通知书14日内,公司应向接管人呈送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说明书,说明书须列明公司资产、负债和担保的详情:接管人在收到该说明书2个月内,应分别向法院、公司注册处处长和债权证持有人代表递交一份该说明书副本及评价摘要:行政接管人在任职满12个月后或停止委任后2个月内,还必须分别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债权证持有人的受托人、公司及债权证持有人代表送交一份其任期内收支情况报告。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0]16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主要依据下列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二)移交有关图纸资料;

(三)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解决查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查验结果;

(六)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十八条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现场查验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应当包括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式等内容。交接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第三十二条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查验中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查验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四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承接查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两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局效能办。





二00七年五月十二日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办事效率,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及《玉林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我局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我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我局办公室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负责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根据《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附件一)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工作流程》(附件二)明确的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认真开展业务的办理。

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交接应当填写《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八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局领导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填写《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受理事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我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的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受理事项的部门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九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勘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等形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市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我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的服务窗口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我局纪检监察室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进入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在政务服务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办事大厅设立投诉电话,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一条 我局纪检监察室应当对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科室和责任岗位,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到岗位、到个人。

第十二条 因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三条 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五条 我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我局各科室、二层机构和两区分局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我局纪检监察室投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我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附件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工作流程
附件一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序号
办理项目
办理岗位
办理时间

1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100公顷以下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或渔业生产的审核
耕保科
12个工作日

2
新增项目建设用地预审
规划科
12个工作日(十二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4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6
国有土地使用租赁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7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8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核(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0
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土地利用科
3个工作日

12
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发证
土地利用科、
10个工作日

13
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
土地市场管理中心
10个工作日



玉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序号
办理项目
办理岗位
办理时间

14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利用科
5个工作日

15
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土地利用科
5个工作日

16
土地评估报告备案
土地利用科
3个工作日

17
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公告时间除外)

18
土地证书遗失补发证书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

19
名称、地址改变换发证书
地籍科
15个工作日

20
采矿许可证核发
矿产开发管理科
16个工作日

21
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8个工作日

22
变更矿山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3个工作日

23
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5个工作日

24
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矿产开发管理科
5个工作日

25
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
矿产开发管理科
8个工作日

26
钟乳石洞穴旅游资源开发审核
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
15个工作日










附件二: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岗位

限时办结工作流程(暂行)



一、办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100公顷以下的,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或渔业生产的审核(12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耕保科办理(9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7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新增项目建设用地预审(12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规划科办理(9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7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三、临时用地审批(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8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6日,科长2日)→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七、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审核(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利用科办理(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天,科长半天)→局领导签发(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审核(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分局办理(4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长1日)→局领导审核(1个工作日)→市政府批复(3个工作日)→分局办理(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窗口领件

十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转让准入审查(1个工作日)→地籍科办理(评估所地价评估)(6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4日,分管科长1日,分管领导1日)→局长审批(2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10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土地市场管理中心办理挂牌交易(10个工作日)

十四、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审查(评估所地价评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籍科登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五、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籍科登记(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六、土地评估报告备案(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利用科办理(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窗口领件

十七、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需要公告时限30日除外)→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八、土地证书遗失补发证书(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十九、名称、地址改变换发证书(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籍调查(9个工作日: 岗位责任人9日)→地籍科审核(2个工作日:科长2日)→局领导核准(3个工作日)→缮证(1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采矿许可证核发(新立)(16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规划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一、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8个工作日)

(一)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3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2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二、变更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备案登记(3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四、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规划科审查(1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半日,科长半日)→局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五、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8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2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1日,科长1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窗口领件

二十六、钟乳石洞穴旅游资源开发审核(15个工作日)

窗口收件→地质环境地勘与储量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矿产开发管理科审查(5个工作日:岗位责任人3日,科长2日)→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窗口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