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9〕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保山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省政府《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云政发〔2007〕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出资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利润上缴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适用本制度;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征求债权人意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主持,市国资委、发展和改革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环保局等市级部门共同组成的国有资产处置协调机制,形成联动,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研究、协商,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市属企业的,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属企业其他子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市国资委批准。
(三)市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市属企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下同)是指:净资产总额超过母公司净资产总额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总额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总额的10%,但掌握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市人民政府或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重要子企业等。
第八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一)有偿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有偿转让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市国资委会签市财政局后批准。
(三)有偿转让市属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国有产权的,由市属企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国有产权有偿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底价,并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六)除经批准的协议转让外,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通过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交易。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报市国资委按照权限处理。
(七)有偿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全额解缴市级财政。
国有产权转让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不属协议转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鉴证。否则,属违规转让,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折价入股:
(一)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属企业的子企业以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由市国资委批准。
(三)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应当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利润上缴: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及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利润中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分配后属国有股部分所得利润的上缴比例,由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中涉及资产损失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国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纠正资产处置中的不规范行为;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公示和职代会等制度,发挥职工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7]161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5日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首府,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相关部门各种标志物、牌的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等各项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公共设施设备实行业主负责制,由设施设备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保洁工作。各级市政、公安、交通、电业、电信、邮政、燃气、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各区(县)共同搞好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经常巡视检查,并做好定期清洗、粉刷、油饰等清洁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公园、游园、街旁绿地、广场)等的景观灯、城市照明设施、公共路灯、路灯杆线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市政市容局、市林业(园林)局定期巡视检查,保持设施的清洁、完好和正常运行,并对其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供水、排水、管线的检查井及井盖,由各管线产权单位对所属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管理。??
第六条 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由市市政市容局对所属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其它铁路桥、高速路立交桥由市市政市容局协调铁路部门及自治区交通管理局对所属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
第七条 ? 城市道路用作公共停车场、点的隔离桩等设施,由其收费管理单位对所属设施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清洗、油饰,保证场地有序、整洁和市政设施完好。
第八条 城市道路、桥涵等电力电业的配电室、箱、变压器、电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由电业局对所属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
第九条 城市交通指示标识、交通信号灯,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
第十条 城市道路所属公交站指示标志(牌)等设施由市城市交通局督查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及其它设置单位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
第十一条 城市路名牌、巷牌、楼房幢号、门牌等道路指示标志等由市市政市容局、市民政局和各区(县)对所属设施进行规范设置,并及时维护、维修。指示标志应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由市市政市容局、各区(县)负责对其进行清洗。?
第十二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任务的单位,应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要定期对其承担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市政设施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三条 邮政、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民用建筑区域规划用地红线内电信设施,邮政、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邮政、电信设施负有维修、管理、保洁的责任。城市公用邮政、电信设施,杆线及其附属设施由邮政、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所属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
第十四条 读报拦、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灯箱等设施由设置部门对所属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第十五条 城市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市政工程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市政设施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拒不进行维修、维护、清洗、粉刷、油饰的,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市政设施标准三次者,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其自行拆除并予以处罚;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盗窃、损坏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市政市容和行政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政市容和行政综合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