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8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
为全面了解我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进一步做好我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准确、及时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我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地方为主、部门配合、明确职责、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处置原则要求,我区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统计工作,切实加大统计和报送工作力度,加强对信息的分析研究,确保信息统计和报送的质量和效果。
二、职责分工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我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具体的信息汇总、统计、报送等事宜由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包括区直部门、中直部门、中直企业)负责向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地(市)、本部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信息。
三、报送内容
(一)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
(二)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
(三)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开展情况。
(四)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
(五)其他。
四、报送方式
(一)各地(市)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以表格形式(见附件1、附件2)按月报送;各部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以表格形式(见附件3)按月报送;年终报送全年案件汇总情况。
(二)各地(市)、各部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及处置工作开展情况,以文字形式按季度报送,年终报送全年汇总情况。
(三)已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以文字形式报送。
五、报送时间与要求
(一)每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实行“零报送”制度。
(二)每季度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及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在季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年度汇总情况,在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各地(市)、各部门发生的重大或典型案件,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报送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特别重要的应当立即报送。
(五)报送的表格和文字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六)未发生非法集资情况的可以以电话方式报告。
(七)各地(市)、各部门应当指定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按填报要求做好表格填报工作。
(八)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各地(市)、各部门报送案件数据的汇总和核对工作。
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段秋辉,电话:0891—6321591,传真:0891—6326161。
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
商机电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2005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管理、《通知》发布前已签出口合同的履行、资质条件的界定、数据统计口径、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的出口管理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的出口管理问题
(一)本通知所述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指汽油机排量≥50CC、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用于休闲娱乐和竞技运动的两轮摩托车,主要包括:两轮越野摩托车、两轮越野赛车、两轮公路赛车、两轮场地赛车、两轮拉力赛车及其变型车辆。
(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口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通过国家承认的ISO9000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国家推行的相关自愿性产品认证;
2.上一年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额不少于50万美元;
3.合法经营,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4.取得进口国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准入相关认证或满足其相关技术法规要求。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将组织制定出口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出口产品质量标准。待新规定发布后,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执行新规定。
(三)《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目录》)内企业,必须在其出口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产品说明书中以相关语言明示"非公路用",并在车身醒目位置加施"非公路用"的永久性标志(包括中文或进口国文字及其缩写),明示消费者。
(四)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具有出口资质条件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自动具有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资质。
(五)除以上规定外,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出口管理参照《通知》中摩托车出口管理相关规定。
二、关于《通知》发布之前签订的出口合同履行问题不具备出口资质的企业于2006年1月15日前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必须于3月20日前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备案,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凭备案发放出口许可证和接受报检。
三、关于《通知》中资质条件的界定问题
(一)通过发展改革委摩托车生产准入的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可以以集团公司申报,也可以由子公司申报。
(二)全地形车(ATV)生产企业的出口市场如果没有全地形车准入的认证要求,则只需提交通过国家承认的ISO9000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申报《出口企业目录》。
四、关于数据统计口径问题
(一)出口额包括自营出口额和供货出口额,自营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供货出口额以外贸出口注明供货生产企业的报关单据为准。供货出口额由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核实并出具证明。
(二)2005年摩托车整车国内市场销售数量以上传国家发展改革委合格证的数量或完税证明数量为准,由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核实并出具证明。
五、关于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的出口管理问题
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不实行出口资质目录管理,出口经营企业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方能出口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授权家数不限。授权证明包括整车企业认为所出口发动机或车架质量可靠、同意出口、出口国家或地区、企业印章、法人代表签字等内容(格式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组织有关企业申报。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