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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一五”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6-16 22:1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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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一五”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做好“十一五”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


民航发[2007]96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
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机场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对机场建设的顺利实施以及机场的运行和发展至关重要。为保证“十一五”规划期内机场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机场建设的重要作用。 航空运输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场是航空运输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较强的公益性,也是城市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它对改善交通条件、促进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民航已进入成长期的加速发展阶段,伴随着航空运输的快速发展,机场设施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民航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实现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输系统的重要起步阶段,进一步加快“十一五”机场建设的实施进度,对保证航空运输安全和高效运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机场建设规划。机场的规划和建设要以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民用机场布局,按照东部提升、中部加强、西部加密的方针,扩充大型机场、完善中型机场、增加小型机场,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完善、协调发展的机场体系。注重解决饱和机场的建设问题,重点做好枢纽机场、大中型机场的建设规划,着重缓解基础设施滞后的突出矛盾。要遵循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规律,认真分析当地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做好航空业务量预测,制定具有前瞻性的机场规划,合理安排建设周期。在做好本地区航空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做好机场建设规划、进一步明确机场建设的思路和工作重点。
三、大力推动项目前期工作。目前,“十一五”规划已实施一年有余,完成规划所制定的机场建设目标,任务仍十分艰巨,必须大力加强机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做好项目储备。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帮助和指导,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组织力量重点加快“十一五”重大建设项目和饱和机场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繁忙机场空域问题与军方的协调力度,及早做好协调预案,努力争取军方的理解和支持,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审批和顺利实施,早日发挥效益。
四、有效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提高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是加快前期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项目建设能否顺利实施、投资效益能否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在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的同时,要有效提高前期工作的质量。对需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审批的项目,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必须会同所在地区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预审,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有关项目咨询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估,对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咨询意见。各项目建设和设计单位要认真进行建设方案的比选和优化,提高飞行程序、航站楼流程等重点环节的设计深度,并根据预审和咨询意见及时修改相关设计。
五、切实落实机场建设资金。资金落实是按计划完成“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机场建设任务的根本保障。机场属地化以后,民航总局出台了机场投资补助政策,加大了机场投资力度;国家发改委对西部和东北地区支线机场建设资金予以了重点支持;地方政府十分重视机场建设,对机场建设资金进行了投资承诺,一些地区还制定了促进本地区机场建设和航空运输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是,目前仍有个别地区存在着“钓鱼”心理,对所承诺的资金筹措不积极、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该地区机场建设项目的实施。各级地方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承诺,加大本级财政的投入,确保前期工作经费的充足,尽早确定机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尽快制定促进机场建设和航空运输发展的优惠政策,为机场建设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和政策环境。
六、加强前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机场建设需要统筹考虑机场与各种地面交通设施、空管设施、供油设施、航空公司基地以及综合配套设施建设的衔接,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积极与所在地区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沟通和协调,牵头建立所在地区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机制,努力提供政策、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本地区的航空发展规划,明确机场建设的思路和工作重点。积极吸纳空管部门、航空公司和航油公司的参与,统筹考虑各生产主体对机场建设的意见和要求。各相关投资主体要积极做好本部门项目的前期工作,与机场主体工程进行有效衔接、保持同步进行,与地方政府和机场建设单位一道,共同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
七、建立前期工作计划和简报制度。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加强对所在地区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和了解,会同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好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计划,掌握工作情况、协调工作进度。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于辖区内前期工作存在困难或进展缓慢的项目,应主动调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督促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速度。建立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编制项目进度简报,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由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汇总整理后报民航总局规划发展司和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司。



二○○七年七月十四日






辽阳市收容遣送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收容遣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收容遣送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容遣送工作坚持救济、教育和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容遣送对象(以下简称收遣对象)是指本市城区内的下列人员:
(一)流浪街头的乞讨人员、无人监护智残人员;
(二)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经济来源的流动人员;
(三)在街头非法行医、乱贴(涂)广告、杂耍卖艺和搞迷信活动及以其他手段讹诈他人少量财物的人员;
(四)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收容遣送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收容遣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收容遣送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的收容遣送工作,主要负责对收遣对象进行收容、接收、审查、管理和遣送等。
第五条 公安、卫生、劳动、交通、城管、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第六条 收容遣送机构接收收遣对象时,应查清收遣对象的姓名、身份、家庭住址、流浪(动)原因和时间等,并逐项进行登记,建立收遣对象档案。发现收遣对象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收容遣送机构接收有关部门送交的收遣对象时,应当查验被送交人员的有关材料(送交的材料要加盖送交单位的公章并有经办人的签字)及身体状况等。对不符合收容遣送条件的不予接收,由送交部门处理;发现有伤病的,由送交单位送医院医治,治愈后方可接收。收容遣送机构接收收遣对象时应当出具接收证明,并在24小时内对接收的人员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
第八条 收容遣送机构应及时遣送收遣对象,属省内的遣送到收遣对象户口所在地市级收容遣送站,待遣时间不得超过15天;属省外的遣送到省中转站,待遣时间不得超过20天。经审查符合自返条件的准予自返;对无家可归、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的,报经遣送对象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批准后送至当地社会福利单位安置。
第九条 收容遣送部门在遣送收遣对象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购票、进站、乘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条 对下列收遣对象,可适当处长待遣时间:
(一)经医院证明患有危重疾病,需继续抢救或留院观察病情的;
(二)原户口所在地处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
(三)需进一步查清身份和住址的。
第十一条 收容遣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收遣对象的生活,保证其伙食定量,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收遣对象在待遣期间发生的住宿、交通、医疗等费用,按规定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支付,确属无力支付者,由收容遣送机构核销。
第十二条 收容遣送机构应按如下要求加强收遣对象管理:
(一)根据收遣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坚持开放与约束相结合;
(二)对收遣对象进行思想、政策和法制教育;
(三)适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收遣对象劳动;
(四)对在待遣期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收遣对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对属老弱病残的收遣对象给予照顾,对病人及时治疗,属患传染病的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六)收遣对象在待遣期间死亡的,由法医做出鉴定后,通知死者亲属处理;查无身源的,送殡仪馆火化(不留骨灰)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收容遣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虐待和侮辱收遣对象;
(二)不准敲诈、勒索、没收和侵吞收遣对象的财物;
(三)不准克扣收遣对象的粮食和其他生活供应品;
(四)不准检查、隐匿和毁弃收遣对象信件;
(五)不准任用收遣对象担任管理工作;
(六)不准使用收遣对象担任管理工作;
(七)不准故意放行、丢弃被遣送的收遣对象。
第十四条 收遣对象应当接受收容遣送机构询查,如实提供姓名、身份、住址等与收容遣送工作有关的情况,服从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二)不准毁坏公物;
(三)不准收取其他收遣对象财物;
(四)不准打架斗殴。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收遣对象,由收容遣送机构给予约束性管理教育,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收容遣送机构应当严格按本规定,加强对收遣对象的管理与服务。对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收容遣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3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82年6月4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2〕112号文批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六0年国务院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见》和国发(1980)246号文及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0)212号文规定,为了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真实历史纪录,是搞好城市规划、建设、改造和管理不可缺乏的依据。城建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个人不能据为已有。要认真加强管理,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便于有效利用。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市属城建、基建各主管局(公司)和昆明地区所有产生基建档案的中央、省、市属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都要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和技术管理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负责做好城建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产生城建档案的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切实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规定,接受上级档案业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实行科学管理,认真做好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体制和领导关系





  第五条 “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是科研事业单位,由昆明市城市建设委员会领导(对内为城建委的管理部门),业务受昆明市档案处的指导、检查。它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昆明地区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搞好利用工作,并对各产业城建档案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市属城建、基建各主管局和公司,要相应建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确定一位主管生产、技术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领导这项工作,并对所属基层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县(区)基本建设委员会,是本辖区城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确定一个负责人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工作。


  第八条 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都应把城建档案作为本单位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份,纳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搞好城建档案工作,为本单位的生产建设服务。

第三章 归档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集中统管范围:
  (1)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基础资料档案。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城市面貌、城市的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测绘等图纸、文字材料。
  (2)城市总体规划,县(区)城镇规划和小区规划档案,以及建筑管理、土地征拨等档案。
  (3)市政建设工程档案。如道路、下水道、桥梁、涵洞、防洪工程及路灯等的规划、现状图纸、文字材料。
  (4)城市公用事业档案。包括煤气、供热工程、引水净化、供水工程、地热和水资源勘探资料和利用工程的文字材料,供电、电讯系统的图纸和文字说明。
  (5)工业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厂、矿山、电站等建筑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6)农林水利建设档案。包括农业区划,森林、草场建设,水库建设和河湖治理图纸、文字材料。
  (7)交通运输建筑设施档案。包括车站、公路、机场、码头等建筑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8)科学、文教事业建筑设施档案。包括大中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游泳池、广播台、电视台等建筑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9)民用建筑、古建筑及革命文物档案。包括办公大楼、礼堂、宾馆、招待所、七层以上住房、商场、仓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碑、纪念馆等建筑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10)园林及环境保护档案。包括公园、绿化面积、苗圃、动植物生态、污染普查、环境监测、三废治理工程等的图纸及文字材料。
  (11)人防工程档案。包括人防总体规划、地下防空干道、重点工程的设计材料和竣工图。
  (12)城市建设和管理科研档案。包括各种建设项目的专题著作和研究成果,防震、防空、防汛、防火措施研究方案以及城建重点调研报告、论文等。


  第十条 上列各项城建档案,由产生单位负责管理,立卷归档后定期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目前应组织力量认真清理历年积存档案,做好修复、校正工作,保证档案完整、准确。一九八三年开始。应将一九八零年以前的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本单位至少保存一套。仅有一套的,产生单位留存原件,另复制一套入馆。一九八一年后产生的城建档案,由本单位负责整理保存三年后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一条 凡是若干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工程,其图纸和文字材料应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移交。各单位基建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档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移交给市城建档案馆的城建档案,各项技术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核对无误,并按照技术文件材料形成的顺序、内部联系、专业项目进行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市城建档案馆要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整理。移交时,要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两份,双方核对后签字盖章。

第四章 城建技术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十三条 城市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都必须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材料,做到图物相符。竣工文件材料包括:施工中的变更通知单和技术核定单的整理;施工技术总结、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峻工结算;工程图物相符的图纸(如按原设计施工无变更的,施工图加以说明作为竣工图;略有变更的经修改后作竣工图;变更大的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技术文件材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理交付验收。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技术人员,在验收建筑物的同时,验收全部工程档案。对没有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绘制整理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设计变更较大的由设计部门绘制。本单位自行设计的由建设单位绘制。


  第十六条 绘制整理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应严格按国家建委(1982)建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和昆明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都要按照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案卷的整理、归档、接收、保管、鉴定、统计、利用等制度,做好图纸的补充、更改、审核等工作,对城建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和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都要注重档案的科学管理,改善保管条件,采取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等措施,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馆要根据各项工程的专业特点,拟订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办法保存,并确定保密等级。要定期组织领导、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做好城建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城建档案工作机构,要以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为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要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查找利用创造条件。要建立查找利用制度,认真执行查阅批准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昆明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昆明市档案处
                           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