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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3:5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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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9〕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阳泉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09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建立健全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使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建设“太行明珠城”提供法制保障。

  一、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建立健全政府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法律专题学习。市、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法日”制度,每月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学法活动。要制定培训计划,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通过建立健全学法制度,使政府工作人员充实法律知识,强化法治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依法行政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强化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学法辨是非、懂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的良好风尚,使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懂得依法维权,善于依法维权,打牢依法行政的社会基础。

  二、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3.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启动并完成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方面转变。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加强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4.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坚决杜绝各种变相许可行为。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规定,积极推行和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超时默认、缺席默认等制度,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5.建立健全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组织领导、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应急保障机制,把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6.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启动听证程序。

  7.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在此基础上,经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

  8.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民意测验、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中的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政府网站的维护和更新,搭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

  10.完善规范性文件立项和征求意见程序。遵循“控制文件数量,规范制定程序,提高文件质量”的指导思想,按照《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立项和征求意见的相关程序。对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年初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立项审查,以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避免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强化自身利益。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制度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咨询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重视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认真负责地提出修改意见。

  11.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强化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对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文件草案后,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审查。

  12.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从2009年开始,市、县(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每两年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五、健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

  13.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综合运用社情民意排查、行政复议、信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解决群众涉及行政争议的利益诉求,注重解决好因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引发的涉及群体利益的问题。尤其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10周年为契机,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的激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注重发挥好行政复议网上办理通道的作用,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

  14.着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创新行政复议审查方式,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听证制度,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15.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权限冲突裁决机制,依法界定和明确有关部门的执法权限,有效解决职权交叉、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相统一,使执法效果最优化、最大化。认真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16.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单位民意调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强化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在全市确定2-3个行政执法系统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限制行政执法人员的裁量度,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贯彻落实《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力度。

  17.努力完善监督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和司法监督,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完善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制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鼓励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与监察、审计、人事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18.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进一步巩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盂县要规范运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平定县要着手启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19.推动仲裁事业加快发展。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强化仲裁队伍建设,拓展仲裁工作领域,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提高仲裁工作质量,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七、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20.把推进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由行政首长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市人民政府确定平定县和城区政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示范县(区),两县(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找准薄弱环节,抓住突出问题,明确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为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带好头。

  21.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针对目前我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比较薄弱的实际,各县(区)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做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市、县(区)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也要强化部门内部法制机构建设,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

  22.完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市政府将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根据2009年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考核指标,提出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计划和落实措施,并于12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通过考核评价,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到位、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敷衍塞责,不严格依法行政,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
(一)所有权登记;
(二)国籍登记;
(三)抵押权登记;
(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 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 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 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 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如确有需要,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除船长、驾驶员和报务员外,可以由外国籍公民担任,但外国籍公民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全船舶员总数的30%。
担任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和话务员的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渔业船舶登记簿。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所有权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当提供书面合同;
(二)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四)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交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
(五)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当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六)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授予或核定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三章 国籍登记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用于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还应交验农业部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向从事远洋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签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向在其他航区作业的渔业船舶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两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申请签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应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授权单位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向船舶所在地的省一级登记机关申请签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原沿海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需从事远洋航行和作业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依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向船舶所在地的省一级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登记的渔业船舶应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驾驶台顶部两侧及船尾标明船名号;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四)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船舶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应当在船上最易见处标明船名、船号和船籍港。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必须随船携带。

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抵押关系设定顺序,以抵押登记的先后为准。
第二十二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共同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
(二)抵押书面合同。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抵押权设定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三条 抵押权人需转移船舶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办理渔业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应当事先通知抵押人。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抵押权转移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封存原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的;
(二)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三)中国籍法人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第二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租赁合同;
(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四)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承租人租赁捕捞渔船的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向出租人和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外国籍法人或公民,出租人应持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和证书,捕捞渔船还应持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止或注销该出租船的国籍,收回并封存该出租船的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收回该船的捕捞许可证,转交给原发证机关;向出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两份和中止或注销国籍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中国籍法人或公民向外国籍法人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赁渔业船舶时,承租人应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租赁合同;
(二)我国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三)境外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证明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文件;
(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同意租赁捕捞渔船的批准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原船舶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向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和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光船租赁的渔业船舶的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可根据租期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租期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持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第六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之一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船名、船号;
(二)船籍港;
(三)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方式;
(四)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
(五)船舶所有人名称或住址(船舶所有权没有转移);
(六)船舶共有情况;
(七)船舶抵押合同(不含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变更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方式以及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应交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
(四)变更船舶抵押合同,应交验抵押权登记证书;
(五)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变更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项目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登记机关核准船籍港变更登记的,还应将船舶登记档案转交给新船籍港的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向新船籍港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转移;
(二)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
(三)船舶报废或拆毁。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应当通知该船登记的债权人。
第三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向登记机关交回下列证书: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四)捕捞渔船还应交回捕捞许可证。
上述证书如无法交回,应书面叙述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按登记机关的要求,在报刊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见报15日内没有发生争议,登记机关应核准注销该船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此相关的登记,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沉没或失踪的渔业船舶,经打捞或寻找,原船恢复后,船舶所有人应书面叙述理由,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原船籍港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三十四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注销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抵押登记记录,收回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存入该船登记档案。
第三十五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了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登记。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封存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向出租人核发中止或注销国籍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的,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4.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注销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光船租赁记录。
(二)以光船租赁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光船租赁合同或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注销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光船租赁记录,向出租人发还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1.光船租赁合同或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2.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3.捕捞渔船还应交回渔政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注销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记录,收回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并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

第七章 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均为5年。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满之前(不少于30日),持原证书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遗失或灭失,持证人应当书面叙述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第三十九条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在境外遗失、灭失或损坏不能使用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并同时向船籍港的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第四十一条 渔业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部会同国务院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舶登记簿、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明书、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中止或注销国籍证明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其他证书(明)和登记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机关按农业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农业部备案。
船长在12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的登记程序可适当简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章程》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有关高等院校:

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卫生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推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卫生部与教育部共同组织、制定了《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划》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请各地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告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21世纪初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时期。为了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贯彻落实《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和《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加快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面临的形势

我国高等医学教育包含了培养医师的医学类教育、培养护师的护理类教育、培养药师的药学类教育和培养技师及治疗师的医学相关类教育四个组成部分。

培养医师的医学类教育发展历史长,办学规模大,相对比较规范。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教育则发展比较滞后,存在问题较多,需要进一步加强。积极发展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对于发展卫生高等职业教育,完善医学教育体系,加强卫生技术队伍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院校逐年增加,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专业设置逐渐拓宽,教学改革取得成效,办学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开始进入规模发展阶段。

近十年来,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为我国卫生事业输送了一大批技术人才,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技术队伍总量由1991年的220.5万人,增加到2001年的240.8万人。这支队伍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保证人民健康,发展医学科学,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尽管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仍不相适应。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社会人才需求预测不够,缺乏总体发展规划;培养数量不足,办学层次偏低;专业审批不严,缺乏准入标准;专业名称设置不统一,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学模式未完全体现专业特点;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尚未形成制度。

进入21世纪,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面临着许多的机遇和挑战。

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顺利实施,干细胞研究与应用的巨大进展,纳米技术在医学领域的应用等等,大大促进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大量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医疗领域,在促进医学科学迅速发展的同时,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人们的健康需求和卫生消费会加速增长,对卫生服务需求的种类也相应地发生改变,将会派生出许许多多新的卫生职业岗位,如康复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美容技术等,需要培养相应的技术人才。与此同时广大群众普遍希望得到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呼唤能提供医疗技术、人文关爱、心理支持等新内涵的高质量的医学人才,这对医学教育在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卫生服务模式的改革和服务体系的调整、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加强,要求医学教育培养的人才能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一些新的行业,如药品营销、医院信息管理等,也会应运而生,这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提出了挑战。

随着医学教育国际化和医学教育国际标准本土化进程的加快,要求医学教育体系应更加完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和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之间,医学类高等教育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之间应更加协调发展,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1年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调整和减少医学类专业数量,拓宽专业口径;积极发展医学相关类专业”,“进一步调整专业设置,普通本科主要设置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中等教育主要设置医学相关类专业”的奋斗目标。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发的《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中规定,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主要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明确界定了护理、药学、医学相关类在专科层次上属高等职业教育范畴。在新时期初叶这一重要时期,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快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使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基本原则。

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构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和新时期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是:积极发展,形成体系,优化结构,办出特色,深化改革,提高质量。

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1)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2)既要注重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和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之间以及医学类教育和护理、药学、医学相关类教育之间协调发展,又要注重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突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特点。

(3)贯彻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方针,把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摆在突出位置。

(4)以教育思想、教学观念改革为先导,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重点,全面深化改革,努力办出特色。

(5)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三、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一)2010年的目标

1.基本建立起办学规模适宜,专业种类齐全,层次结构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2.办学规模扩大,年招生数每年递增15%。办学层次提高,本类专业年招生总数中本科所占比例由2002年的30%提高到2010年的40%左右,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

3.根据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专业设置,逐步形成以卫生人力市场为引导,发展新专业的机制。

4.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培养一批“双师型”中青年骨干教师;建立一批适应教学需要的产学研一体化的实验、实习基地;编写出一批有特色的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教材,创建一批教学工作的优秀院校。

5.逐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形成有专业特色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6.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评估认证制度。

7.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建设,构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各层次之间相互沟通,彼此衔接的立交桥。

8.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完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

(二)2015年的目标

1.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2.办学层次进一步提高,年招生总数中本科所占比例提高到50%左右,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发展。

3.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在卫生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方面有重大突破。

4.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普通专业教育与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分工明确,互相沟通,彼此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四、战略要点

1.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与卫生服务市场的联系,形成人才需求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引导机制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必须以卫生服务市场为导向、以职业岗位为目标,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教育系统与卫生服务市场的紧密联系。建立和完善以岗位需求为引导的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机制。

2.调整层次结构,规范专业设置,建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建立涵盖各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确立各层次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人才规格及知识和技能结构。建立岗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在内的终身教育制度。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形成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和机制,促进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3.深化教学改革,探索、构建有专业特点的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

针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特点,不断深化教学改革。要鼓励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院校积极探索,结合自身的特点,形成有地方特色、适合卫生市场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

4.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形成一批教学质量高,有特色的示范性院校和专业,提高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

要采取多种筹资渠道,增加教学投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的卫生问题和岗位需求,创建和发展具有特色的专业,逐步形成一批国家级示范性院校和特色专业。

五、改革发展的主要对策与措施

1.扩大办学规模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应扩大办学规模,以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通过扩大办学规模、调整医学类教育和护理、药学及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办学结构比例,使医、护、技人员的比例和结构得到协调发展。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要稳步、有序地扩大办学规模,既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与高等院校的办学条件相符合。扩大办学规模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4年-2010年招生数每年平均递增15%,到2010年使卫生人力中医生与护技药之比达到1:1.5;第二阶段:2011年-2015年招生数每年平均递增10%,到2015年使卫生人力中医生与护技药之比达到1:2。

扩大办学规模应采取多种措施:①加大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投入;②压缩中等医学教育,通过合并、转制、升格等方式将教育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使其具有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能力;③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各层次之间的立交桥,拓宽办学途径。

2.调整办学层次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应注重调整层次结构,不断提高整体办学层次:①继续压缩中等教育,最终控制在30%以下;②在限制医学类专业专科教育的同时,继续发展专科层次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职业教育;③在稳定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规模的同时,发展本科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④逐步发展研究生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通过以上措施,使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年招生总数中本科以上所占比例逐步提高到40-50%。

3.理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办学和管理体制

目前各地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各类院校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各异,在合并、调整、改制或升格中,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因此,要在充分重视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在整个医学教育中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办学体系。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管理,形成相对统一、集中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要建立健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审批和准入制度。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标准,并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管理,促进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4.规范专业设置,制定专业标准

调整专业目录,制定专业设置标准需遵循以下原则:当前需要和长远需要相结合;各校学科、专业优势、办学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对人才需求相结合;适合我国国情与吸纳国际教育经验相结合。通过拓宽专业设置范围,开拓专业领域,扩大职业岗位适应性,增强社会覆盖面。

5.制定指导性专业指南,完善评估机制

通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制定指导性专业指南,规范办学行为,并逐步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认证制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相关评估工作,大力推动学校转变教育观念,明确办学思想,加大教育投入,加强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国家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质量监督。

6.建立健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学术组织

要建立健全有各类专家组成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学术组织,在论证专业设置,制定专业标准,调整专业目录,实施专业评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专家的指导和咨询作用。各相关高等学校应组织和整合力量,依靠专家深入研究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内在规律和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形成具有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特点的研究体系,以此推动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序、健康的发展。

7.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优化教学过程,构建新的教学模式。通过研究与实践,形成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培养,学生个性得到发展的,体现职业素质和能力,有专业特点的,产学研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深化课程体系改革,探索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本职业素质为主线,对教学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配置,有效组合和合理排序,建立起科学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对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学习、研究和应用,开展多样化的电化教育和计算机辅助教学。

通过广泛深入的研究论证,制定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主要专业的人才标准,以此来引导各专业的发展和建设。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建立区域性“双师型”师资培训基地,形成一支稳定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加强教材建设,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行业专家编写一批主要专业的教材,特别要编写一批实践教学辅助教材,以推动实践教学创新,促进实践能力培养。同时,要加强教材的评估、推荐、推广应用工作和教材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材编写质量。

8.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教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办学。在国家、社会、个人对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下,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高校应积极开发筹资渠道,以多种形式吸收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参与办学,建立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出资和捐资发展教育的制度,广泛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更新教学设备,提高教育技术手段,多方面改善办学条件。高等学校要大力开源节流,加大对教学基本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使教学条件和资源供给满足教学要求。学校要制定保障教学经费投入的相关制度,设立教学专项经费,保证20%以上的教育事业费用于教学,不低于20%的学费收入用于日常基本教学开支。

9.加强卫生行业立法,完善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卫生行业除了医师、护士岗位有执业资格制度外,对其他岗位还缺乏相应的岗位资格认证制度,不利于建立一支规范的、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和卫生保健的服务质量。此外,大量的社会上从事与卫生、健康、保健和康复等有关的从业人员更无相应的岗位准入制度。因此,需要加强卫生行业立法,严格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并以此来引导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规范培养目标,改革培养模式。同时应制定并完善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待遇等相关政策,以利于这支队伍的稳定和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



附件: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

本科及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指南



二○○三年十一月



一、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指南



(一) 本科专业

(二) 专科专业









(一)本科专业

1、护理学

2、药学

3、中药

4、临床药学

5、医学影像技术

6、医学检验技术

7、眼视光学

8、康复治疗

9、医学营养

10、呼吸治疗





护理学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人文社会科学、医学、预防保健的基本知识及护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能在护理领域从事临床护理、预防保健、护理管理的高级护理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主要学习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基础医学、预防保健、护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接受临床护理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对服务对象实施整体护理及社区健康服务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相关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医学、预防保健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

2、掌握护理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

3、掌握护理急性、慢性和急症病人的护理原则、操作技术及专科护理和监护技能,并能应用护理程序对护理对象实施整体护理;

4、具有社区健康服务、护理管理和护理教育的基本能力;

5、具有一定的护理科研能力。

主干学科:基础医学、护理学。

主要课程: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原生物学、病理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护理伦理学、护理心理学、健康评估、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精神科护理学、急救护理学、社区护理学、护理管理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临床综合实习、社区实习、论文撰写等,一般安排不少于48周。

修业年限:不少于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药学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实验技能,能在药品生产、检验、流通、使用和开发领域从事鉴定、药物设计、一般药物制剂及临床合理用药等方面工作的高级药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药学各主要分支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药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药物制备、质量控制评价及指导合理用药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化学和药物分析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主要药物制备、质量控制、药物与生物体相互作用、药效学和药物安全性评价等基本方法和技术;

3、具有药物制剂的初步设计能力、选择药物分析方法的能力、新药药理实验与评价的能力、参与临床合理用药的能力;

4、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与营销的基本知识;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主干学科:药学、化学。

主要课程: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分析学、药事管理学、临床医学概论。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安排22周左右。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中药学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中药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与其相关的中医学、药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中药生产、检验、流通、使用和开发领域从事中药鉴定、设计、制剂及临床合理用药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中药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中医药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系统的中药学专业的基本训练,具有中药鉴定、中药炮制、中药制备、质量控制评价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中医药基本理论和熟悉临床用药的基本知识;

2、掌握中药化学成分的提取、分离和检测的基本原理和技能,掌握中药质量鉴定分析的基本理论与技能;

3、掌握中药药理学与毒理学的基本理论与实验技能;

4、具有中药炮制加工、制剂制备和制剂分析的基本理论与技能;

5、熟悉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与营销的基本知识;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主干学科:中药学、药学、中医学。

主要课程:中医学基础、中药学、方剂学、药用植物学、中药鉴定学、中药资源学、中药化学、药学、中药药理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分析、药事管理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安排24周左右。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临床药学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临床药学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医学专业相关基础知识与技能,能参与临床药物治疗,从事临床药学教育、药品流通和药物开发研究工作的高级临床药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临床药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相关专业知识,受到临床药学实践、临床药学研究方法和技能的基本培训,具有临床药物治疗、合理用药及药物评价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药物剂型因素、生物学因素与药物效应间关系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疾病发生机理、诊断方法与临床处置方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3.掌握药物体内动态规律研究、药效学和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临床药物治疗方案与合理用药评价研究等基本技能;

4.具有处方药临床合理使用方案制订和非处方药正确使用咨询与指导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从事临床药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的能力;

6.熟悉生命伦理及药事管理的法规、政策;

7.具有良好的临床沟通交流技巧。

主干学科:化学、药学、临床医学。

主要课程:有机化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免疫学、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临床药理学、临床药物动力学、病理生理学、诊断学基础、内科学 、临床药物治疗学、药事管理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临床实习一年。

修业年限:五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医学影像技术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现代医学影像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及能力,能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学影像技术工作的高级医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接受常规放射学、CT、核磁共振、超声学、DSA、核医学影像学等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

毕业生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知识与能力:

1、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电子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医学影像学范畴内各项技术(包括常规放射学、CT、核磁共振、DSA、超声学、核医学影像学);

3、掌握计算机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

4、掌握医学影像设备的工作原理及构造,具有排除故障与维护保养能力;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主干学科: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技术。

主要课程:人体解剖学、病理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原理及应用物理及影像物理、电子技术、电子学、医学影像诊断学、医学影像检查技术、临床医学概论、医学影像设备结构及维修、医学影像设备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临床学科见习实习16周,影像专业实习32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能在各级医院、血站及卫生防疫等部门从事检验及医学实验室工作的高级医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接受医学检验操作技能的系统训练,具有从事临床医学检验及卫生检验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医用化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病原诊断学、血细胞形态学的基本理论和技术;

3、掌握常用检验仪器的基本构件和性能,具有设备的维修保养能力;

4、具有数理统计和计算机应用的基本能力;

5、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主干学科:基础医学、医学检验技术。

主要课程:生物化学、分析化学、检验仪器学、病理学、寄生虫学检验技术、微生物学检验技术、免疫学检验技术、血液学检验技术、临床生化检验技术、临床基础检验学、临床医学概论、实验室管理、计算机基础与应用。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临床学科见习实习16周,检验专业实习32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眼视光学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掌握眼视光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具有眼部和视力基础保健、验光配镜、隐形眼镜验配和视功能康复技能,能在眼科、眼镜或其它眼视产品企业从事验光配镜、眼视光特殊检查和视功能康复工作的高级医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医学基础知识、眼视光学基本理论、眼部和视力保健的知识。

学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基础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2、掌握视觉科学和视光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视器的解剖、视光学应用光学、生理光学、视觉光学和眼镜光学的知识;

3、具有屈光检查(验光)、配镜和隐形眼镜验配的技能;

4、具有眼部检查、常见眼病诊断和视觉保健的能力;

5、具有双眼视异常、斜视、弱视的检查处理的能力;

6、具有低视力评估和康复的能力;

7、具有从事眼科各种特殊检查的能力,包括眼电生理、眼底荧光造影、眼部超声检查等。

主干学科:基础医学、眼视光学。

主要课程:眼视光学、应用光学、眼视光学基础、验光学、眼镜光学、低视力学、隐形眼镜学、眼科学、眼视光特殊检查诊断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到眼科、视光学中心或/和大型眼镜企业见习和毕业实习,时间不少于36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康复治疗专业



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现代康复治疗知识和技术,能在各类康复医疗机构从事康复治疗工作的高级医学技术人才(康复治疗师)。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接受康复医学技能的基本训练。

毕业生应掌握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医学及专业基础、临床医学的基础知识;

2、掌握康复医学的基础理论知识;

3、掌握康复治疗常用的功能评定技术;

4、掌握中医康复治疗方法(推拿按摩及手法治疗、针灸、中医养生保健技术),并能运用这些方法对伤病员及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

5、掌握运动疗法,能运用医疗体操、医疗运动、功能性运动训练、牵引等方法进行康复治疗;

6、掌握物理因子疗法,能运用电疗、热疗、冷疗、光疗、水疗、磁疗等物理因子疗法进行康复治疗;

7、掌握作业疗法,掌握日常生活活动康复训练法、工艺疗法、文娱疗法、音乐疗法、合理生活方式指导法、手夹板疗法等,并运用于康复治疗;

8、掌握一定的心理治疗和言语治疗的知识和方法,能对患者进行简易的言语治疗和心理治疗;

9、掌握一定的社区康复知识和方法及康复宣传教育能力,能组织开展社区康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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