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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9:2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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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十堰市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大力推广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建科〔2004〕25号)和《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81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和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301-2005)组织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市建设委员会公布的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与批准实施、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核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工作。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 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县、市)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 示范工程应重点采用下列成套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活动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地下能源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四)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节水、节地、节材"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六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二)有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

  (三)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应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选用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和推广,并符合国家、省(或行业)标准。

  (五)住宅小区建筑面积15000m2以上,单体住宅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4000m2以上。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十堰市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

  (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四)工程立项批复。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八条 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项目申报。

  申请示范工程的单位在规划设计阶段向市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十堰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并将有关文件、资料一并报十堰市建设委员会。各县(市)工程项目,由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市建设委员会。

  (二)立项认定。

  市建设委员会组织成立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凡建筑节能专项技术设计方案经审查并认可,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技术性审查并备案的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委员会认定,列入试点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在项目实施地加挂"十堰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项目"标牌。

  (三)建设管理。

  1、建设单位要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的示范工程管理专班,制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各自的职责,确保示范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2、示范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实施。建设单位应责成监理单位对实施建筑节能的关键工序、关键材料、关键设备进行重点监督,并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整理工程节能实施的技术资料档案。

  3、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主要墙体材料、屋面材料、屋面保温隔热材料的热惰性能检测报告;门窗的传热系数及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强度的检测报告;节能产品的说明书和推广使用证;太阳能和地下能源节能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节能的施工资料及专项验收资料。

  (四)工程检查。

  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于开工后每三个月向市墙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展和实施情况。质量监督部门和墙革与节能办,重点检查已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要求和技术要点在工程中的具体实施达标情况,负责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核查和验收。

  第九条 示范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委员会提出专项验收申请,待建筑节能专项核查验收合格后,对专项验收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市建设委员会备案。县(市)工程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初验,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委员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 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的工程,市建设委员会将在十堰建设和管理信息网及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工程,由市建设委员会统一公布,并颁发"十堰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志。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标志应镶贴在示范工程的主要出入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十堰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标识和标志。

  第十二条 凡列入示范工程项目计划,并经市建委核查验收合格的项目,全额返退墙改专项基金,并享受国家建筑节能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取消其示范资格,并予以公示。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二)工程项目的节能关键工序、关键材料、关键设备未达到建筑节能技术标准;

  (三)列入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

  (四)工程竣工后两年内未申请节能专项验收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本办法与其有冲突的内容,按新的规定执行。


关于核定煤粉二次扬尘排污量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38号




关于核定煤粉二次扬尘排污量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呈报〈关于煤粉二次扬尘收费的请示〉的请示》(甘环发〔2004〕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的规定,在我局未制定统一的物料衡算方法前,可暂参照《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等技术手册核定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等污染物排放量。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交通银行各管辖、直属分行;其他商业银行: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在广东进行了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清分工作)。通过此次清分试点,基本摸清了广东地区贷款的实际风险状况,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嫣岣咝糯什柿刻峁┝酥匾囊谰荩币卜从澈捅┞冻錾桃狄行糯芾砉ぷ髦写嬖诘耐怀鑫侍狻U獯吻宸止ぷ魉从吵龅母餍行糯什柿康汀⒉涣即畋壤叩奈侍庥胍行糯芾砉ぷ鞅∪跤凶欧浅C芮械墓叵怠R虼耍魃桃狄幸游そ鹑谔逑蛋踩冉≡诵械母叨龋险
婀岢孤涫?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1997]19号文件精神,切实把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作为商业银行当前一项中心工作来抓。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各项信贷管理的整改工作。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针对信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件一件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一项一项地整改,每个问题都要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实行责任制,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制定计划,限期解决。
特别是对已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问题,各级行领导要亲自挂帅,制定强有力的措施,降低风险。对基层行的整改情况,各商业银行总行、分行要进行检查,不合格的要继续整改,并对整改不认真而出现金融隐患的追究领导责任。
二、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努力盘活不良资产。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针对目前银行贷款本息的回收率普遍较低、不良贷款比例高的问题,制定措施,加强依法收贷。一是要摸清底数,对症施治。要准确掌握贷款占用形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
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逐户逐笔组织清收。二是要完善盘活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机制,对信贷资产以1997年底为界实行“新老划段,分类管理,双线考核”,根据不同时段,分清责任。对历史形成的不良贷款,“新官”要理旧账,努力采取措施逐步化解,要实行行长负责的盘活信贷资产
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明确目标,将盘活信贷资产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及个人,严格考核、奖罚分明。对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严格执行贷款责任制度,各负其责,限期收回。三是对不良贷款中确实难以盘活的损失类贷款,按规定冲销呆账准备金。
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清收逾期贷款中要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做好扎实细致的工作:
(一)对于贷款逾期的,债权银行应立即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指派专人加强催收,依法收贷。
(二)对于生产经营正常,但由于生产季节性因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不符等原因造成贷款不能如期归还的,债权银行可按规定通过办理展期等方式重新确定还款期限,并指派专人跟踪还款情况,保证贷款本息足额及时归还。
(三)对于有还款能力但缺乏还款意愿、故意赖账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拖欠银行大量本息的借款人,债权银行可通过新闻舆论、列入关注名单、联合制裁等方式促使其归还贷款本息,必要时应依法进行起诉。对于符合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
付令,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四)对于信贷管理中发现的担保无效贷款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要到指定机关办理,确保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五)对于因自有流动资金不足、短期内经营困难、暂时亏损等原因造成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但通过加强管理有望扭亏的国有企业,债权银行应积极通过提供信息、结算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效益,必要时可按规定通过注入适量贷款,扶持企业好的产品、项目,增强其还贷能力,盘活
部分不良资产。
(六)对于确实经营管理混乱、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债权银行应敦促企业加大改革力度,实现债务重组,必要时可依法处置抵(质)押物、追索保证责任,直至申请借款人破产清偿,把债权银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七)对于因企业改制中不规范行为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依法要求责任方承担责任。对于因超权超范围行为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要求,债权银行不予核销,该损失由银行在其应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对于通过企业改制逃废银行债务,造成信贷资产
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债权银行要依法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和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八)对于借款人利用贷款挥霍浪费或携款潜逃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的,债权银行要立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将损失降至最低点。
三、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信贷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尽快制定和实施信贷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对档案中缺少的内容要及时补齐,特别是对贷款管理中发现的无效合同、无借据、担保手续不全等问题,
要一件件登记,一件件落实,该补的应重新补办。要制定贷后管理考核指标,信贷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建立完善信贷统计台账和贷款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贷款的风险监测。特别是对银行私设账外账和违规经营等并账信贷资产,要实行逐笔登
记,建立专户档案,落实专人负责;对当前风险比较严重的分支机构要建立档案,加强管理,密切监视,控制风险。
四、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实现信贷管理规范化。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结合金融改革和加强信贷管理要求,完善信贷制度,建立起以“三查”制度为基础的系列贷款风险制度。如贷款台账制度,授权授信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集体审批制度,贷款跟踪检查、贷款提
前催收以及依法收贷制度,贷款风险管理例会制度,贷款企业资信评估及企业档案制度,贷款安全岗位责任制度等;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根据业务需要分别设置贷款业务、管理、债权保全部门,专人专岗,不能兼岗或一人多岗;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岗位权限以及行
使权限的条件进行,加强不同岗位、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实行对业务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杜绝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加强对担保贷款的审查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到指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规范担保业务操作,增强贷款抗风险能力;要完善内部规
章制度,形成一套规范的、权威的、操作性强的内控制度,增强总体控制风险能力,将贷款的发放、管理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制度保证基础上。
五、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根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
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严格监督改制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债务清偿等工作,防止改制企业将国有资产人为的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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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一步加强信贷队伍建设,尽快实行信贷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本行特点和需要,着手培养和造就一支识宏观、懂政策、知法律、会管理、人廉洁的信贷队伍,做到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结构合理,要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将有能力、有敬业精神
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信贷部门。要尽快推行信贷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考核、纵向交流、横向流动和岗位轮换,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使信贷工作迈上新台阶。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努力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为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逾期贷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将督促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维护金融债权工作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与监督
作用;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债权管理工作,加强对银行债权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与财政、税务、司法等部门的关系,明确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地位,对辖区内发现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上报上级行;要组织辖区内商业银行对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联手实施
适当的信贷制裁措施,依法维护债权银行的利益;要继续推进“贷款证”制度,对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开户以及还款记录等情况在商业银行内部公开,全面反映企业经营和信用情况,增进信息共享;要组织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开立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多头开户要进行专项清理,防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银行债务,为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逾期贷款创造有利的条件。



199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