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时间:2024-07-26 14:1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9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主管单位撤销后其所办报刊注销登记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主管单位撤销后其所办报刊注销登记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随着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的深入,一些单位已经或即将撤消。对这些单位所主管的报刊,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新出政(1993)801号文件“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的单位,其所主管的报刊随之注销。
二、报刊注销的善后事宜,由报刊的原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妥善处理。
三、注销的报刊刊号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用以调整本地的报刊结构。
四、凡注销和调整的报刊,均需先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1999年7月5日

厦门市关于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奖惩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关于工业产品质量考核、奖惩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省政府闽政〔1986〕41号文件精神,对产品(含商品,下同)质量进行严格管理,发挥质量考核、奖惩的作用,明确企业、管理和监督部门的职责,特作如下规定。
一、质量考核内容及办法:
要进一步完善质量考核制度,所有企业都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填报质量考核指标执行情况。质量考核内容:国家指令性质量计划指标完成情况;产品抽查、行业评比结论;质量事故;生产经营中执行有关质量规定的情况;取得或被没收、吊销许可证等。
质量考核与企业经济利益挂钩,每年核算。凡不能完成考核内容的企业,应减提当年利润留成;逐项计算,合并执行。但一般不超过该企业留利总额的8%。减提的利润应于次年3月份前上缴市财政(拖延交款,可加收滞纳金)列入市质量基金。市质量基金由经委掌握,财政监督使用
。主要用于市质量管理和质量技措等项费用。并列出一部份专款,用于质量奖励。
质量考核由企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执行。
二、质量奖励的范围和办法:
1、产品创优,荣获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应用先进管理方法,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取得成效的集体与个人;采用国际标准,大幅度提高产品出口创汇能力的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的各级管理干部均可获得市质量奖。获奖当年,可一次性发放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或补助
性奖金。奖金由市质量基金支付。
2、凡获得各级优质称号的产品,按有关规定享受优质优价的待遇。无法实行优质优价的,以该产品获优当年利润为基数,保优期间该产品增利部份可减免调节税。免征的调节税作为企业留利,按核定的“五金”比例进行分配。
3、企业产品自获优年度起,在保优期间每年可加发一次性质量奖金(优质工程只发获优年一次性奖金)。享受质量奖金的对象必须是创优、保优有功的直接人员和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质量奖金发放的标准是:凡产品创、保国家金质奖的有功人员,年奖金可比本企业人均奖金高20%;创、保国家银质奖的有功人员,年奖金可比本企业人均奖金高15%;创、保部、省优产品奖的有功人员,年奖金可比本企业人均奖金高10%。发放控制额为:有功职工人数乘发放
标准。奖金按贡献大小分等发给,不得平均分配。
奖金来源允许受奖企业由企业奖励基金或从核入工资总额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增加的工资中开支。根据(86)闽税政字二字070号和闽政(86)41号规定,免征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4、奖金、减免调节税的报批审查手续,由经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文下发。
三、质量处罚内容及办法:
凡违反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廿四条规定;违反市政府《关于工业产品质量“五不准”的暂行规定》;国家经委等八个部门联文的《部份国产家用电器执行“三包”的规定》,都必须予以处罚。处罚对象可以是生产企业、经销商店、批发部门及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处罚的项目分为:批评、警告、通报、严重警告、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吊销执照、追究法律责任几个等级。除批评、警告之外,其他处理都应没收部份或全部非法所得,并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处以相当非法收入15%至20%的罚款。
对生产、经销单位罚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其他部门有出证建议的义务。罚没款数量超过1万元,应事先报经委批准。罚没收入定期上缴市财政,划归质量基金。
批评、警告处理由监督管理部门执行。通报、严重警告、限期整改由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受处单位的主管部门研究执行,并报经委备案。停产整顿须报市经委批准。吊销执照由执照批准和发放单位批准后执行。追究法律责任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对质量问题的处理应认真、准确。处理意
见须正文通知。
允许被处理的单位越级申诉。申诉期为接到处理通知书后15天内。申诉必须出具书面材料。在申诉期内,货物、财务凭证等材料不得转移、更换、涂改。否则从重处理。
本市各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主管部门之间质量处理意见如有争议,由市经委负责仲裁。
监督部门、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严格按规定办事。凡徇私舞弊者,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全民、集体、个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产品国内销售)企业、内联企业。
2、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今后有关部门下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由市经委负责协调、解释。



198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