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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8:2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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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要求,为推动地方加强屠宰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责任,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经商财政部同意,2010年,商务部继续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以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根本宗旨,从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畅通公共服务渠道、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和推进企业标准化改造等方面着手,构建企业规范经营、政府高效监管、行业严格自律、舆论有效监督的全方位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二、建设内容
  (一)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对屠宰企业的日常检查制度,监督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规范、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制度;加快推进屠宰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探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健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能力。整合、充实、加强现有商务执法力量,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快速检测、调查取证、防护等执法装备,落实执法队伍编制和执法经费,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执法监管能力。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违法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畅通公共服务渠道,提高监管效能。建设以省、市两级12312咨询服务与举报投诉中心为主体,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制度机制为保障,具备举报投诉、预测预警、信用分类管理、数据统计、咨询服务等功能的社会监管网络,畅通公共服务渠道,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四)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创新监管方式。建设省、市、县三级屠宰监管工作平台,在符合定点设置规划的规模以上屠宰厂(场)安装现场监控设备,覆盖生猪进厂(场)查验、待宰、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省、市、县三级工作平台上下贯通,并与屠宰企业现场监控装置横向连接,保证实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定点资格审查、人员资质认证、分等定级、日常监督、无害化处理等的信息化管理。
  (五)推动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提高行业标准化水平。对西部老、少、边、穷地区符合定点设置规划的中小型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更新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设备,建立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培训屠宰企业管理人员、加工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提升内部肉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经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试点地区,要统筹推进本地市场监管及“放心肉”体系建设,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择优给予支持。试点地区在具体项目安排、项目实施及项目验收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商务部的有关要求。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项目建设任务。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的通知》(商秩发[2009]271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领域12312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09]12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7号)规定的具体任务实施。
  2.申报项目条件。试点地区推荐符合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和县市,向商务部申报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经审核后列入当地项目安排。具体条件如下:
  (1)已建立专门的生猪屠宰等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具有一定数量执法人员且正常在岗,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2)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3)地级以上城市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工作经费有保障。县(市)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安排专人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已按要求整合执法队伍的,优先考虑实行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3.申报项目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主要包括:
  (1)《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附后)。需经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对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做出具体详细安排。
  (3)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当地编制、财政部门关于商务执法机构、编制及经费等方面的文件(复印件);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当地政府关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申报单位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联系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执法工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目录,以及对执法队伍人员管理、举报投诉工作经费等详细情况说明。
  (4)工作总结。包括近三年开展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等执法工作情况,或者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4.项目验收。2011年1季度,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验收规范〉的通知》(商秩字[2009]3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商秩字[2009]26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财政部、商务部确定的标准及程序拨付资金。

  (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
  1.项目建设任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按照《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附后)要求,统一建设屠宰监管技术系统。
  2.申报项目条件。由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申报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经审核后列入当地项目安排。具体条件如下:
  (1)按照《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要求,已制定本省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初步完成审核换证工作,有关屠宰行业监管制度和措施完备。
  (2)已完成省级12312中心转型,安装12312举报投诉系统。70%左右的地级以上城市具备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条件。
  (3)所辖市、县80%以上已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人员、场地和经费已落实。
  (4)落实了一定的配套资金。
  3.申报项目的材料。主要包括:
  (1)《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附后)。
  (2)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总体思路、基本任务、主要措施、资金使用、具体安排等。
  (3)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及审核换证工作情况材料。
  (4)屠宰行业管理基础材料,主要包括所辖市县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
  (5)有关证明材料。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及安排配套资金的书面意见等。
  (6)本地区符合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规模以上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4.项目验收。2011年1季度,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内容进行验收,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验收报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进行审核,并视情况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三)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
  1.项目建设任务。2010年,支持西部地区符合定点设置规划的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具体内容包括:购置或改造屠宰生产线和操作设备,购置肉品品质检验设备(主要为常规理化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安装现场监控设备,建立内部信息化质量管理系统等。
  2.申报项目条件。试点地区推荐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向商务部申报标准化改造项目,经审核后列入当地项目安排,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企业数量应不超过12家。具体条件包括:
  (1)符合本地区根据《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修订的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连续经营二年以上。
  (2)承担本地区主要肉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任务,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3万头以上20万头以下。
  (3)管理制度健全,过去一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4)所在地区属老、少、边、穷地区。现有设施和条件达不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标准。
  (5)企业有投资改造的意愿,落实了一定的改造资金,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6)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3.申报项目材料。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主要包括:
  (1)《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附后);
  (2)本企业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4)标准化改造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工作措施、资金安排、工作安排等。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项目验收。2011年1季度,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鲜、冻片猪肉》(GB9959.1)等标准,以及《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一星级以上企业标准,对本省标准化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拨付奖励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及“放心肉”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整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积极争取当地配套资金或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二)加强统筹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扎实推进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屠宰监管技术系统、中小型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等项目,整合利用各项目资源,实现集成建设、统一维护。要坚持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原则,抓紧推进市场监管及“放心肉”体系建设,保证《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有效落实。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动态跟踪、进度管理、绩效评估和统计分析,按季度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报送进展情况。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定期开展检查评估,提出工作改进要求,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实施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统一指导,认真审核申报材料,材料要统一装订,具有查询目录(规范式样附后),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附件:1、《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
   2、《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
   3、《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
   4、《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5、《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
   6、《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7、《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8、《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9、《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10、《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11、《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商 务 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国内贸易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停中远期合同交易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内贸易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停中远期合同交易的通知

1995年3月28日 内贸市联字[1995]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自确定试点期货交易所之后,国内贸易部和中国证监会多次明确指出,不得借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但一些市场拒不执行,严重影响了我国现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整顿流通秩序和抑制通货膨胀。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所有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已经开展中远期合同交易的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所,未平仓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一律不得再推出新的中远期合同。

  二、各有关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所,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各个交易环节协调一致,平稳过渡。

  三、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以保证正常生产、流通和社会秩序。并将有关执行情况函告国内贸易部。

  四、各批发市场开展的现货批发继续进行。为防止混淆界限,保护和发展正常的现货批发交易,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国内贸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中远期批发交易的市场管理办法。



十堰市城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十政发[2001]50号

市人民政府印发《十堰市城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湾、茅箭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城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关键环节。这项改革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望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顺利推进。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十堰市城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发〔1998〕23号文件为指针,稳步推进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市实际情况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  
  1、立足于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加快与住房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的尽早实现。  
  2、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根据每个职工在一定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为本单位所作的贡献,合理分配用于个人住房消费的资金数量。  
  3、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在统一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地方财政、单位承受能力和负担水平,采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补贴政策模式,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的办法实现住房货币分配。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兼顾房改政策的连续性,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内涵和形式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将职工过去的工资收入中没有包含的住房消费以货币形式直接理入职工工资,从而实现职工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分配的转变。根据我市实际,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形式为:以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收入的4倍之比为标准,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与按月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向无房和未达标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三、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条件具备的企业)的在职职工以及离退休职工。  
  (二)实施对象:
  1、200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简称"无房老职工")。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方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公有住房或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购买过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职工。  
  2、上述对象中,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2002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
  4、已租住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职工,由于职务变动形成新的未达标的,按其重新核定的未达标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市普通住宅平均价格、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工资等因素确定,由职工本人及配偶单位分别计发。
  (一)市城区职工个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80元。按照鄂政发〔1999〕71号文件规定,住房补贴分20年发放进行分解,职工每年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为9元。  
  (二)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3年)以前的工作年限给予工龄补贴,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4.2元。  
  (三)按月补贴按照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0%逐月计发。(标准工资的构成见附表一)。
  (四)住房补贴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和普通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方式 
  (一)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  
  2002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随工资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至满20年止。  
  按月补贴额=职工月标准工资×20%  
  (二)老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  
  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和未达标老职工,其住房补贴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20年。  
  1、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1)一次性补贴额=(9元×2001年底以前实际工龄+4.2元×1993年底以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按月补贴额=职工月标准工资×20%  
  (注:按月补贴额从2002年1月1日开始计发)  
  2、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1)一次性住房补贴额=(9元×2001年底以前实际工龄+4.2元×1993年底以前工龄)×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按月补贴额=职工月标准工资×20%÷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二)  
  六、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一)全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含财政部门和单位原购建住房的转化资金、单位自管房出售收入以及按规定集中的城市住房基金),财政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按1998年前三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实际支出平均数划转,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  
  (二)差额拨款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按差额拨款比例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  
  (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住房补贴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进入成本。  
  七、住房补贴发放的管理  
  (一)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核算汇总,报同级房改部门审核。房改部门负责对享受住房补贴资格的职工进行认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批下达拨款指标和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计划。  
  (二)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三)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房,支付住房租金,偿还购房贷款。  
  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提取本人帐户内住房补贴余额,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补贴由离退休后的管理单位一次性发至本人。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职工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时,原工作单位自上述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封存,直至其重新就业;如未重新就业,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从去世的次月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八、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单位新建住房(含腾空的旧住房)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商品房价格向职工出售。  
  (二)现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可按无房户对待计发住房补贴。  
  (三)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得租赁公有住房,不得购买享受政府优惠价格的公有住房,不得参加房价低于经济适用房价格的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四)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对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实行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其中对历史包袱较轻,经济实力较强,企业具备相应经济承受能力的部分老企业和没有历史包袱,经营状况好的新型企业(含效益好的民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经市房改办批准后,与机关事业单位同步实施。对经营状况不好,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没有保证,条件不具备的困难企业,允许暂不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立足于根据效益增长情况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资金含量、建立住房公积金和集资建房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九、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是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核心环节,是一项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各有关部门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运作,确保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健康发展。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各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报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才能颁发。  
  (三)要加强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要利用一些有效的形式,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分配的目的、意义、原则和基本政策,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  
  (四)要严肃房改纪律,房改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要严肃查处。  
  (五)本办法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一:
                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
单位性质 标 准 工 资 构 成
行政机关 基础工资、职务(岗位、等级)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事业单位 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加活的部分(即津贴)
企业单位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含津贴、奖金及加班工资)

  附表二: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行政职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 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平方米)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见习人员、
科员 见习人员、员级、助理级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 20年以下 70
科  级 中 级 技  师 20年以上 75
县、处级 副高级 高级技师 100
地、市级 正高级 130
  注: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   
     2、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以资格证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