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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的审级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12 19:5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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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的审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审案件的审级问题的复函

1956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提审案件的审级问题的请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送我院处理。我们认为,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而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提审的时候,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这种提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它既不是第一审,也不是第二审。按照这种程序审判后所作的判决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下级人民法院已经收到而尚未判决的案件,应作为一审案件或者二审案件审判的问题,我们认为,提审的案件,如果是由下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的,提审后,即作为第一审案件审判,如果是由下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案件审理的,提审后,即作为第二审案件审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昆政办〔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了适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昆明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积极配合市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昆明市第十二届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决策咨询工作,更好地发挥昆明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在决策咨询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咨询团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咨询委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高层次咨询机构。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和咨询工作。受市政府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论证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咨询委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围绕现代新昆明建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谨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地开展咨询研究活动,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重要政策、重大措施的制定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确定和实施提供咨询论证;

(三)对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情况和对策建议;

(四)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行业或部门的发展规划和深化改革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研究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

(五)完成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咨询委成员49人,其中,市政府领导4人,聘请咨询委员45人。设名誉主任1人,由市长担任。主任1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10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组组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政府研究室领导兼任。咨询委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研究室。

咨询委下设发展战略、经济贸易、农业农村、社会事业、城市建设、企业经营管理等六个专家组。各组设组长1人。

第六条 咨询委委员一般由昆明地区的知名专家、学者,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领导同志和优秀企业家组成。

第七条 咨询委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由市政府正式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可续聘,并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咨询委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通报全市经济工作情况,研究布置咨询工作任务,安排咨询项目活动计划,讨论研究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建议。

第九条 咨询委办公室为咨询委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咨询委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工作任务,组织实施重点课题研究;

(二)向咨询委员通报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发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交流信息;

(三)组织咨询委员对事关全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四)做好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筹备工作;

(五)呈报、反馈和处理咨询委员的建议和文稿;

(六)协调组织好各专家组的活动;

(七)加强与市属部门和县(市)区的联系,尽力为咨询委员开展咨询研究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咨询委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参加咨询委和各专家组组织的活动,对交办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对难点、热点问题提供信息和咨询建议,每年至少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一项以上可供决策的书面咨询建议;

(三)及时与咨询委办公室取得联系,反映以市政府咨询委员身份进行咨询活动的情况;

(四)咨询委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及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专家咨询会议,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因咨询工作需要,可以到县(市)区及市级各部门了解情况,查阅数据、资料和相关文件,可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实地调研的要求;

(三)依法享有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咨询委从实际出发,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主要活动方式有:

(一)市政府领导就有关重大问题邀请咨询委员进行咨询,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市政府领导提出的题目,组织相关专家组开展咨询研究;

(三)针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采取咨询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形式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成果;

(四)应政府邀请,咨询委员可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其它重要工作会议,及时了解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咨询委的工作经费,由市政府研究室根据每年的咨询任务计划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经市政府批准,专项核拨,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可纳入咨询委经费的项目包括:咨询论证会议、调研考察活动、刊物资料、成果奖励和其它办公费用支出等。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咨询研究成果评选,对优秀智力成果给予表彰奖励。咨询委员的文稿和政策建议,优先在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研究室编辑的内部刊物上发表。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工作部门应积极主动向咨询委员提供资料和信息,协助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咨询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甘政函
〔2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
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
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实际执行中,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
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
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
年龄执行。

请你省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