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武汉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24 17:17: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1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促进本市与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台湾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适用《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本办法。

  台湾投资者在本市的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三条 鼓励台湾投资者在本市举办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型企业。

  第四条 台湾投资者在本市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独资企业;

  (二)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置、租赁房产和租赁设备;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六)购买企业或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五条 台湾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举办独资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待遇:

  (一)投资举办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六年地方所得税,并在第七至第十年期间,减半征收。

  (二)以所举办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含外汇和人民币),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市税务机关核准,退还这些投资已缴纳的所得税。

  (三)取得的专有技术使用费,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报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

  (四)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台胞在企业工作期间自用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可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五)经国家批准生产替代进口产品,所需进口配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海关按国家规定作为保税货物监管;产品售给用户替代进口,生产这些产品使用的进口配件、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按大陆用户直接从国外进口同类产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六条 在城区投资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除繁华地段外。从设立之日起免征三年土地使用费,并从第四年起,按所在地段最低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土地使用费;在市郊各区县投资兴办的企业,从设立之日起,免征五年土地使用费,从第六年起,按所在地段最低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土地使用费;在农业、畜牧业、种植业等使用土地较多的行业投资,按所在地段最低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台胞投资企业用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或先进技术设备生产,大陆市场有销路或者需要进口的产品,在企业自行平衡外汇后,可在大陆销售一部分,并依法纳税。

  第八条 台湾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法汇往境外。

  第九条 台湾投资者所举办的生产型企业暂时不能平衡外汇,经市外经委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购买大陆产品(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商品除外)出口。

  第十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吸收本人在大陆的近亲属在所举办的企业内就业;在城区投资三十万美元,或者在市郊各区县投资二十万美元,可转本人一名户口在农村的近亲属到企业所在城镇落户;在城区投资六十万美元,或者在市郊各区县投资四十万美元,可增为两名;在市郊各区县投资六十万美元,可增至三名;但在城区和市郊各区县城镇落户的人数,分别以二名和三名为限。

  第十一条 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外,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待遇的台湾投资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投资不少于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向本市企业参股,所持股额不少于企业资产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二条 台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投资金和投资所得利润、所置资产以及工业产权,可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十三条 台湾投资者可用自由兑换货币、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

  第十四条 台湾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从境外聘请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以为他们申请核发多次出入境证件和办理在本市居留的手续。

  第十五条 台湾投资者举办企业,可委托在大陆和港澳地区的亲友为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台湾投资者经公安部门批准在本市定居后,所举办的企业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对引荐台湾投资者举办生产型企业或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取得成功的台胞、台属及其亲友给予奖励;对引荐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取得成功的,由企业发给引荐者一次性奖金。企业支付的此项奖金在税后列支。

  (一)生产型企业,按投资额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

  (二)来料加工装配项目,按工缴费金额的千分之二十给予奖励。

  引荐台湾独资企业成功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金。

  第十八条 台湾投资者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本市企业报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授权的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资办)审批;兴办独资企业,由台湾投资者或者代理人报请市外资办审批。

  市外资办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法定期限内到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应为台湾投资者提供咨询、引荐、协调等服务。

  第二十条 台湾投资者在本市发生合同争议,应尽可能协商、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请大陆或者香港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批准发布《中国档案分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档案分类表》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批准发布《中国档案分类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档案分类表》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检检〔1995〕186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经审查,现批准、发布《中国档案分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档案分类表》为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和编号如下:

  SN/T0003-1995 《中国档案分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档案分类表》

  以上标准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规财发[2008]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我部制定了《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参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和完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配置审批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各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应报我部备案。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

工作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确定全国规划控制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配置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部依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相应配置标准,组织全国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

二、实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专家评审制度。卫生部组织专家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配置评审工作,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工作决策水平。

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对设备适用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1);

(2)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格证(包括执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资质证明等复印件);

(5)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6)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其中,(1)和(2)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2.区域内首次配置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医疗机构应提供该设备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包括成本构成、诊疗收费价格和成本-效益分析)详细情况;若设备为国外引进,医疗机构还应提供该设备国外应用、发展的具体情况。

3.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应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申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受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卫生部。卫生部受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和7月,受理后下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

卫生部不受理医疗机构自行送达的申请材料。

(三)论证审批

1.卫生部每年5月和8月组织专家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须共同参加论证评审。

论证评审的主要程序为:专家组推举组长主持论证评审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介绍本省规划配置有关情况、医疗机构陈述及答辩、专家评分并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医疗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卫生部可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2.卫生部综合专家意见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依据配置规划,在专家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对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的设备,经专家论证同意,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4.卫生部在批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结果。

5.区域内首次配置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经专家评审通过,给予临时配置许可,准予医疗机构试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按成本核定的诊疗服务价格。

试用1-2年后,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有效性和安全性高的设备,可列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

目,编制全国配置规划;符合配置规划的,予以正式配置许可。

经评估有效性和安全性不高的设备,经专家论证,延长试用时间或撤销临时配置许可。延长试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1年后经专家论证有效性和安全性仍然不高的,撤销临时配置许可。

(四)配置许可证印发

1.申请

医疗机构收到配置计划,按照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将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4)一并送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卫生部。

2.印发

卫生部制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实行岗位负责制。承办人填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印发审核表》(附件5),核实配置机构批复有关情况和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经复核人审核,处室负责人审签,司领导签发后,再印制配置许可证。

审核合格的配置许可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工作,并通知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

承办人负责将许可证发放有关情况进行整理,与其他配置审批材料一起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四、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医疗机构申请更新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应认真组织论证,并提交《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附件6)等相关材料。公立医疗机构须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固定资产报废或更新程序,并提交处理意见。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更新设备的医疗机构应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二)论证审批

卫生部自更新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研究作出是否同意更新的批复。

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部可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论证和现场查验。

(三)配置许可证印发

医疗机构更新申请获得批准,并按照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将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以及原设备的配置许可证原件,一并送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卫生部。

配置许可证印发程序同上。

医疗机构上交的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需作为重要文档妥善保管。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doc

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可行性研究报告.doc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通知书.doc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xls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印发审核表.doc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doc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