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2 10:44: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各级航运管理部门对水路运输行业实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无营运证、运输服务许可证经营水路运输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二)对超越核定航区营运的,责令其限时退回核定航区;
(三)对不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扰乱运输秩序,不服从管理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对擅自运输国家限运物资或走私贩私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2.删除第三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福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福局


复函
湖南省人事局:
你局湘人函第00281号收悉。关于公社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
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3年6月25日
论品牌的国籍

我们经常听到一种论调:“我国缺乏国际知名的大品牌”,这句话分析起来非常有意思。明明我们坐在“星巴克”里,敲打着“IMB”电脑的键盘,用“微软”的“Windows”在“Google”上搜索信息,还不时用“诺基亚”手机和朋友聊天,怎么能说我国缺乏国际知名的大品牌呢?且慢,这样说肯定要找骂了,你脑子进水了呀?这些大品牌那个是我们的?这里的国际知名品牌说的是品牌本身而不是品牌产品,这个混淆不得,正是因为我们的市场充斥着国外品牌的产品才引发人们这样的感叹。

笔者也是学法律的出身,知道商标具有地域性,也知道国外大型公司的习惯,他们往往是产品未动,商标先行,他们进入某个国家的市场之前,都要先在这个国家注册商标,由此推导这些所谓国际大品牌的商标应当也在中国注册了。应证这个推导很容易,进入我国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一查询就知道这些商标在中国果然基本都注册了。那么笔者又有一个有意思的提法,在中国注册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人,不管是外资公司还是中外合资/合作公司,那么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是不是就是中国的商标呢?如果是这样哪些在中国注册的国际大品牌是不是也是中国的呢?如果这种解释说得通,那么仍然可以说我国不缺乏国际大品牌。

上面的推导恐怕要被扁了,亏你是学法律的,你看看哪些商标权人是中国人吗?如此说来区分品牌的国籍主要看权利人的国籍。这个问题又麻烦了,商标权人至少有法人和自然人两种,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区分自然人的国籍相对比较容易。但是如何区分法人的国籍呢?在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蒙牛发生了危机,蒙牛的牛总一把眼泪流出了一个争议:“蒙牛是民族企业吗?”也就是质疑蒙牛公司的中国国籍。这个问题复杂了,法人怎么定国籍?以蒙牛来说事,蒙牛肯定在中国是注册法人,否则是非法经营者,以此确认蒙牛国籍是中国没有问题,但是为什么好奇的公众还要质疑蒙牛的国籍呢?也许是他们看到蒙牛的股东有大量的不是中国人(含自然人和法人),那么区分公司国籍又有了另一个标准,就是以股东的国籍来确定公司的国籍,这更麻烦了,跨国公司的股东遍布全世界,如何确定其国籍?中国公司要走上国际化道路,其股东也必然是多元化的,可见这个区分方式有问题。法人的国籍难以确定,那么以法人的国籍来确定商标的国籍也是行不通的。

这么分析又要被说矫情了,怎么那么多事?现实的情况简单得很,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就是国际商标不就说清楚了?其实真没有那么简单,按此逻辑推理,那么中国人在外国注册的商标是不是也该叫国际商标呢?国内企业扮“假洋鬼子”,在国外注册一个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然后再以外国公司的名义在国内注册一个商标。该商标是不是国际了呢?再说现在中国很多企业走了出去,在国外注册了很多商标,那么这些商标是不是国际商标呢?还有,我国的外资(含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很多是“假”的,本来就是中国人通过假留洋变身而来,他们注册的商标是不是国际了呢……

我这样一分析,大家终于都懵了,是哦,所谓国际商标确实不好认定。既然不好确定我们为什么要在这个问题上争执而浪费时间精力呢?时代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无论是公司还是商标权人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们不必再去讨论什么民族的、国际的,这样的讨论显然胸怀不够,也不太合事宜,现在都WTO了,我们再也不必去讨论什么民族品牌之类的话题。对于品牌我们需要的是它能够带来的经济价值,我们不图享有品牌之名,而要品牌本身带来的利益之实。要想吃鸡蛋,当然不必亲自养鸡,耐心等到鸡长大了再生蛋。我们要依靠品牌创造价值与利润,当然也没有必要辛辛苦苦去从申请开始培养,我们需要放开视野,打开思路,找到最快捷,最为便利,成本又很低的方式成就品牌之功,坐享品牌之利不是没有可能。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邮箱: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