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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08:0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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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业经1995年4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墓地。


  第三条 公墓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本着节约资源、美化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到墓区规范化、环境园林化、服务标准化。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及铁路、公路两侧建立公墓。


  第五条 提倡将骨灰深葬、入土植树或撒向江河湖海。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公墓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并管理。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并经营管理。
  城市市区不得建立经营性公墓。


  第八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批准;县民政部门在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向所在地市或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殡葬事业单位与国外、港澳台人士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条 申请建立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
  (二)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立公墓的总体规划图。


  第十一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应当持省民政部门的批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十二条 公墓以外不得建墓,原有分散的坟墓应当有计划地迁至公墓或平毁。公墓墓穴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墓地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四条 火化区公益性公墓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公墓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殡葬业务。


  第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不得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十七条 公墓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公墓的建造、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应按规定交纳墓穴安葬管理费。墓穴安葬管理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交纳费用,逾期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
  经营性公墓收费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制定。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平毁,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划、土地、工商、物价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行为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公墓,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改造、迁移或关闭的决定,善后工作由建墓单位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公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及回民墓地的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2002年度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2]627号

关于公布2002年度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经部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登报公示后经我部调查和复核,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被评定为一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北京凯立达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151家企业被评定为二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北京大型物资运输公司等20家企业被评定为一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126家企业被评定为二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名单附后)。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企业换发《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

  此次虽已通过一级货运经营资质评审的上海交运(集团)公司和虽已通过二级货运经营资质评审的包头市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盟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运输集团总公司、扬州市港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汽车运输总公司共七家货运企业,由于存在着未按规定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中企业名称与申报资质企业名称不一致等问题,需待补报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后,再另行公布。

  附件:2002年度评定的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道路 运输 企业 通知

抄 送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附件:
2002年度评定的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名单

一级道路客运企业 浙江 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 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 兰州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上海锦江商旅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二级道路客运企业 内蒙古 锡林浩特运输公司
乌兰察布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 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曲靖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云南省旅游汽车公司
思茅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保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贵州 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
贵州省安顺汽车运输公司
贵州省阳奥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汽车运输总公司
贵州省兴义汽车运输总公司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
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山西 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并州高速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长治市第一汽车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临汾交通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宝通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甘肃省庆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天水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酒泉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嘉峪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张掖地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武威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平凉汽车运输总公司
金昌飞龙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甘肃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广东 广东中旅(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恒誉光明客运有限公司
深圳深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金华南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顺德市汽车运输公司
汕尾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东莞市太平装卸运输公司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临时资质
宁夏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宁夏固原汽车运输总公司
宁夏石嘴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 江西宜春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吉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上饶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九江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萍乡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
景德镇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广西 贺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广西防城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广西集联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伊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新南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昌吉回族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 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四川交运旅游运业有限公司
四川亚细亚运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旅游汽车公司
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元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眉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德阳市运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内江市运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雄风道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遂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四川射洪交通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市长通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咸宁咸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鄂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重庆易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重庆市工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辽宁 沈阳北方客运有限公司
锦州长途汽车总公司
海城长途客运公司
本溪东方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市东运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长途客运总公司
朝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盘锦双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葫芦岛汽车运输总公司
陕西 陕西省高速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秦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陕西省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陕西省西安市汽车客运总公司
上海 上海巴士高速客运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上海空港巴士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 湖南娄底汽车运输总公司
黑龙江 哈尔滨市麒麟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齐齐哈尔市客运公司
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宁波宇达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瑞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
乐清盛金快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乐清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嵊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湖州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
温岭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江苏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苏省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泰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兴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无锡市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溧阳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淮安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宿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江苏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启东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江都公路运输总公司
安徽 马鞍山市长运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铜陵市祥盛汽车运输总公司
巢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原合肥市出租汽车旅游总公司)
合肥市运输总公司
亳州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
北京 北京凯立达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吉林 延吉东北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 许昌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 临时资质
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济源环球运输集团公司
鹤壁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三门峡市恒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开封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 德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一级道路货运企业 北京
北京市大型物资运输公司
上海
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
山西
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
黑龙江省华宇物流集团
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
山东
青岛交运集团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
河南
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公司
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湖北
湖北汽车运输总公司
广西
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
长庆石油勘探局运输处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
新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


二级道路货运企业 天津
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重庆长安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博海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华廷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联运物流总公司
重庆华荣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
石家庄运输总公司
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总公司
河北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
中电大型设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运输总公司
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
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沧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华北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
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市运输总公司
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
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辽宁
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安运集团公司
沈阳兴运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海城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
富奎物流有限公司(原海城市富奎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丹东货运公司
吉林
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
江苏
江苏金陵汽车运输总公司
南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
临安市货物运输配载有限公司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联托运开发总公司
安徽
合肥市运输总公司
蚌埠市运输总公司
淮南市运输总公司
安徽省安庆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滁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铜陵有色金运汽车运输公司
福建
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
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
江西
江西长运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华顺运输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
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汽车运输公司
山东鲁中交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德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龙口市胜通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济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省泰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荷泽交通集团总公司
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莱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
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
河南中州运输集团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联合运输总公司
河南省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
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
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运输处
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
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鹤壁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武汉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武汉市港口运输总公司
湖北大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
孝感合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荆门万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广东
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
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连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
成都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省大件运输公司
宜宾五粮液集团汽车运输公司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
四川石油管理局资阳汽车运输公司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南矿区
川中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运输公司
陕西
西安大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延安王家坪汽车联营运输有限公司
宁夏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
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新通集团公司
新疆石河子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通联实业总公司
新疆四运集团公司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参与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参与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7]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公安局等八委局关于《新乡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参与城市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六月九日

新乡市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参与城市客运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委 市交通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一条 为整顿城市客运秩序,加强交通秩序管理,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2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市区内残疾人利用现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参与城市客运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可参与运营的残疾人是指仅下肢伤残的残疾人,不包括其他类别的残疾人和合并其他伤残的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原则上不得应用于运营,根据公通字〔2007〕28号文件有关规定,并鉴于我市残疾人就业困难和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情况,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允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利用其现有已投入运营的机动轮椅车在核定的期限内开展运营活动。
  第四条 市城管局负责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市公安、工商、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交通和市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本市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总量、运营市场供求关系和本市市区现有参与运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数量,以及残疾人社会保障情况,在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由市政府严格核定进入市区运营市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总量。
  第六条 残疾人利用机动轮椅车从事城市客运作为过渡性措施,由市交巡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其具体的运营期限由新乡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社会听证程序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根据本市市区交通状况,在市区主要道路区域内设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停区域,驾驶者只准在此卸客,不得停留。禁停区域为平原路(劳动街-火车站)、解放大道(中同街-金穗大道)、胜利街(中同路-金穗大道)。
  第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人只有在参加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取得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证(由公安局加盖准驾证专用章、工商局加盖营业执照专用章)后方可在市区从事运营活动。未办理相关手续从事运营活动的,由公安、城市客运管理、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手续办理程序:
  (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出具下肢残疾人适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身体状况证明,其中年龄控制在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二)街道办事处根据残疾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市市区常住户口证明,负责提供所辖区域内残疾人无业或无其他经济来源证明。
  (三)保险机构负责为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车辆检验合格证明、残疾人适合驾驶机动轮椅车身体状况证明,无业或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证明,以及机动轮椅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在市政府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办理营运证,市交巡警支队在其上加盖准驾证专用章,市工商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其上加盖营业执照专用章。
  (五)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核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收费标准。
  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残疾人办理有关手续,通过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 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应当会同市交巡警支队根据我市实际,本着美观、实用、易于辨识的原则,统一参与运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车容和标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使用管理
  (一)参与运营的残疾人应当按照要求,驾驶车容和标识统一的带有专用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随身携带营运证,文明驾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
  (二)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及时掌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有关情况,教育引导参与运营的残疾人遵纪守法,提高驾驶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素质,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三)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轮椅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违反禁行区域的行为,由市交巡警支队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擅自转让运营车辆的残疾人,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取消其运营资格。
  第十二条 依法严肃查处利用机动三轮车从事非法运营活动
  (一)驾驶无牌、无证的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机动三轮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依法扣留并给予处罚,对其中涉嫌非法运营的车辆移交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驾驶非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未取得运营手续驾驶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或者冒用机动轮椅车客运标识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通过广开就业渠道、发展福利企业、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措施,促进下肢残疾人稳定就业,做到工作性质适宜下肢残疾人且收入能够达到和超过本地最低社会保障标准;对不适宜就业的下肢残疾人,符合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的应当将其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并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适当提高对本人的补助水平,保障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以确保在解决残疾人生活保障基础上能够适时淘汰机动轮椅车参与城市客运。
  第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