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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9 05:3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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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

 (1991年3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19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系指营业性文艺演出、电影放映、文化艺术品展销、文化艺术培训、时装表演和经营游艺场、歌舞厅、音乐茶(餐)座、台球、电子游戏、字画裱贴销售等以及为文化娱乐演出提供场所和其他中介服务取得经济收入的活动(“卡拉OK”经营管理执行省有关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五条 济南市文化局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县(区)文化局在市文化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化部门管理文化娱乐市场。


 第六条 文化娱乐市场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领取《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属公安机关列管的文化娱乐活动,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配合各类庆祝、纪念、比赛活动进行文化娱乐经营没有经营许可证的,须取得市文化局发给的临时经营许可证。
  禁止买卖、租借、转让文化经营证照。


 第七条 文化部门审批管理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依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市级及其以上单位和外地、部队等单位在本市市区开办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个人在市区开办大、中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由市文化局审批管理;
  (二)市区的区级及其以下单位开办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个人开办小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由所在区文化局审批管理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三)县文化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第八条 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和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活动;禁止采诎陪酒、陪座、陪舞等形式招徕顾客;禁止设置封闭式包厢;禁止利用文化娱乐活动及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赌博、卖淫、嫖宿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接受外单位聘请参加营业性演出或从事业务文化有场服务活动,须经本单位批准。演出和服务收入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交给本单位。个人所得部分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聘用单位凭被聘人员单位批准证书聘用,并应于被聘人员签订书面合同,交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备案。


 第十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定,举报、揭发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成绩显著的,由市、县(区)文化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文化局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分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二)擅自扩大批准经营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非法经营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买卖、出租、转让文化娱乐经营证照的,予以警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区)文化局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分工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和收入,并处非法所得3~6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在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罚没收入一律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或以权谋私、侵犯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达《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认(1993)149号)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国家商检局认可实验室:

  现将《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八日

  附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管理,促进实验室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创造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国际间实验室认证的必备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指定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和参加出口产品认证、质量许可证所需要的形式试验和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的各类实验室、检测单位(以下统称商检实验室)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实行商检实验室认可的目的是:

  (一)提高商检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等检验工作质量;

  (二)认可并推荐有能力和信誉的商检实验室,为国际贸易关系人和社会其他用户提供优良的服务;

  (三)促进国际间相互承认实验室认可体系和认可实验室的检测结果,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达到国际间实验室相互承认的目的。

              第二章 认可机构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认可工作,负责实施认可和批准符合条件的商检实验室。商检系统实验室认可、定级考核和认可社会实验室(国家级、地方级)分别由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组织实施。商检实验室分别承担国家或地区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组织国家商检局聘任的评审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对申请认可的商检实验室进行评审考核工作。

              第三章 认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可商检实验室的单位,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试验与测量、仪器设备、环境与安全等方面应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其基本条件是:

  (一)商检实验室应是独立的检验实体。能保证独立、公正、准确地完成所申请认可范围的检测工作,其试验结果或技术判断不受财政、行政干涉的影响;

  (二)商检实验室应建立有效的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质量管理手册》,保障其有效运行,有措施和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商检实验室应拥有与其申请测试范围相适应的国内外技术标准、检测方法和文件、应有取样、制样和存储样品的条件和能力;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并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实验报告;

  (四)商检实验室应具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所需要的各类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五)商检实验室的测试环境条件应能保证测量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及要求的精度,设有必要的环境监控、安全保障。对于电气设施、供水供气系统、化学药品、压力容器以及各种火源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认可程序

  第七条 凡申请各级商检实验室认可的单位,应向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质量管理手册》及有关资料。申请国家级商检实验室认可的须先经所在地商检机构组织预查。

  第八条 商检机构组织评审组按照第三章的认可条件和《商检系统实验室定级考核细则》或《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评定细则》(见附件),对申请的商检实验室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报告。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议、核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第十条 对于达到认可条件的商检实验室给予认可并颁发认可证书。地区级的认可实验室要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十一条 经审议、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允许其进行整改,于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被批准的商检实验室,在认可证明书有效期内,可提出扩大范围的申请。按程序对申请扩大范围部分进行评审,也可在有效期满时与复审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认可证明书有效期为四年。如需要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所在地商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复查申请书,一式三份,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复审合格后,颁发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 国家商检局或商检机构以《认可公告》或《商检实验室名录》的形式,对外公布商检实验室的名称、证书号码及批准的检验范围。

           第五章 商检实验室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级商检实验室承担的职责任务是:

  (一)对指定的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安全、卫生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检验结果单;

  (二)对实施认证、质量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进行性能试验、产品鉴定和日常检验,并出具检验鉴定结果单;

  (三)国家级的商检实验室根据国家商检局的指定,对有争议的检验结果进行复验;

  (四)承担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商检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商检机构签署商检证单和颁发质量许可证的技术依据,必须对所提供的检测结果和报告负责。

  第十七条 商检实验室的义务:

  (一)商检实验室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验鉴定工作;

  (二)商检实验室的各项基本条件应始终维持认可水平,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使用认可证书和标志;

  (四)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八条 各级商检实验室承接各项检测业务,按照规定收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商检实验室接受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半年要向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书面报告工作。国家级的商检实验室除接受国家商检局的监督管理外,也要接受所在地商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商检局或商检机构在对商检实验室复查、抽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分别予以“限期改正”、“暂停商检检测任务”、“缩小认可范围或终止认可”的决定:

  (一)商检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

  (二)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三)故意出具失实检验结果的;

  (四)检测工作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国际实验室认证

  第二十一条 根据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国家商检局在与国际认证组织或外国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协议时,推荐商检实验室接受国际认证组织或外国认证机构的认可,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认证的检测和考核工作;国家商检局接受外国认证机构推荐的实验室认证申请,经审查批准,认可其承担所在国向中国出口商品的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内各检验机构、商检实验室(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或者指定的质量许可和认证商品的检测及评审),经国家商检局认可,可同国际认证组织或外国认证机构开展对外贸易领域的检测实验室认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认可证明书和标志等式样,均由认可机构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商检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教[2011]36号
  

中央文化部门: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预算执行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央文化部门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预算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及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各中央文化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预算执行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落实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中央文化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在本部门内部有关司局、所属各单位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履行预算执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本部门各单位规范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和均衡性,确保完成全年预算执行目标和任务。

  三、突出预算执行工作重点。各中央文化部门要把项目支出预算,尤其是重点项目预算,作为预算执行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抓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工作的分析,剖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研究提出改进预算执行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四、及时批复和下达代编预算。对部门代编预算以及部门预算批复中要求另行报批的项目,中央文化部门要在6月30日前提出具体方案报财政部审批,超过9月30日仍未提出具体方案导致无法执行的项目预算,财政部将全部调减预算,将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五、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严格控制预算执行中的追加事项,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外,其他事项不予追加预算。

  因特殊原因导致原项目无法支出的,中央文化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提出调减预算的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六、对当年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的部门扣减项目预算。对列支207类“文化体育与传媒预算”的当年项目预算(不含基本建设支出,下同)实际执行总进度与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计划进度分8月、10月两个时间点进行考核:

  凡截至8月31日、10月31日部门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实际执行总进度低于相应时间点的执行计划进度5个百分点(含)的部门,应分别于9月5日和11月5日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截止相应时间点的具体项目支出预算实际执行进度,财政部对实际执行进度低于执行计划进度5个百分点的所有项目分别按当年项目预算额的10%、20%扣减项目预算,如项目余额不足的,按项目余额扣减,扣减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扣减项目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扣减其他项目。

  对部门代编预算以及部门预算批复中要求另行报批的项目,如截至9月30日仍未提出具体方案导致无法执行的,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七、实行下年预算安排与上年预算执行挂钩制度。中央文化部门下年度预算安排与上年度预算执行挂钩办法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八、严格规范资金使用,避免“突击花钱”。中央文化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理财和勤俭办事业的理念,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并重的原则,规范本部门的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不讲效益、“突击花钱”等行为发生。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教[2010]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