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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3 18:02: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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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所有权的车库(位)等;

  (三)其他应当交纳维修资金的房屋。

  第六条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

  (一)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设电梯的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其中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交存。

  (二)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与住宅结构相联的非住宅设有电梯并能够直接使用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其中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非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交存。

  (三)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所有权的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交存;设有电梯并能够直接使用的车库(位),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按每个车库(位)1000元标准交存。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提取交存;设电梯的公有住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提取交存。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存标准。

  第七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当一次性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收交单位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交付房屋时提供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在申请产权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出具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将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

  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申请划转维修资金时,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代为办理,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划转维修资金的申请书;

  (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的决议,并附同意业主签名名单、产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清单;

  (三)业主大会建立的日常管理、资金安全、风险承担及责任追究等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四)业主委员会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专户管理维修资金的书面委托书,并提供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筹。具体续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其中集中式车库(位)的维修费用按相关业主拥有的份额分摊。

  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独立式房屋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维修资金未交纳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公有住房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由公有住房单位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维修资金使用应当先在利息部分列支,利息不足时可以使用本金,但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额的30%。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经审核同意后,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资金拨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需动用维修资金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使用方案,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符合规定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维修资金拨付给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六)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依据通知和备案凭证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维修资金:

  (一)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二)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其他不应列支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维修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的收益;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十七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或者房屋所在地区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灭失证明)、本人身份证,至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房屋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余额返还业主;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单位证明,至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将房屋分户账中维修资金的余额转为单位住房资金;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八条 维修资金管理有关机构应当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查询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情况;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查询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物业的维修资金交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已交存的电梯更新资金仍专项用于电梯的更新,或者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已代为收取的维修资金,应当及时进行清理,统一交至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储存。

  第三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3号)同时废止。

法律不应介入公民登录黄色网站

    杨涛


近日,四川省某地两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被当地警方抓获。此消息报道之后,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 (《北京晨报》8月23日)
有人认为 :“没有制作、传播色情网站,只是在自己家里上网浏览一下难道妨碍谁了?”“浏览色情网站,完全是个人的行为,如果是有分辨能力的成人,有什么不可以的呢?我们只要不转发,不妨碍他人不就行了?” 也有人赞成当地警方的行为:“这是警方对于市民的监督和正常管理,是负责任的行为。” 并且认为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6款也规定:“任何利用互联网宣传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与当年发生在陕西省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有类似之处,两起案件都是观看了淫秽物品,地点都是在家庭这一私人隐秘场所,只不过后者的对象是黄碟前者的对象是淫秽图片,后者是利用影碟机前者是利用登录互联网的方式。“夫妻在家看黄碟”案在公众和专家的质疑下,观看黄碟的夫妻最终被有关部门认为行为不违法而释放。而四川省某地这二位网民却遭公安机关的处罚。
分析一种行为该不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首先要看其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行为已突破道德的底线,需要法律来加以制裁。从目前我国的刑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对于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主要是界定在制作、传播,因为这二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破坏了社会的善良风俗,也对他人带来精神上的污染并可能诱发其他犯罪。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这种行为,其没有传播,就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影响,所谓的受害对象是自己,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正如自杀,消灭的也是一个生命,但因为对象是自身,并没有人去追究自杀者的法律责任。但像酒后驾车一类行为其醉酒对象也是自身,怎么会受到法律制裁呢?其原因是这类行为直接威胁到公共安全,其诱发其他严重的违法犯罪可能性很大,法律有必要进行事前的预防。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其也可能诱发其他严重违法犯罪,但是可能性并非很大,大部份成人在这方面是有克制能力。因而,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并没有逾越道德不能容忍的底线,本质上仍是公民的生活方式,一种不道德或称之为颓废的生活方式。
法律只制裁影响和危害社会与他人的行为,法律不管公民的道德行为和个人的生活方式,那怕是不道德的生活方式。因为首先道德以观念与生活方式本身就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仔细分辨,如果强行介入只能是侵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公安部33号令对查阅淫秽物品也要处罚的规定是有越线的嫌疑,是用法律的手段来评判道德行为。当然,我们也非常理解公安部维护善良风俗,倡导高尚道德的良苦用心,但是问题是,法律是万能的吗?用法律来约束所有的行为总是有效益并能达到我们的目的吗?
当然,在家里和隐秘场所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是个人自由,但是在网吧等公共场所就可能构成传播涉嫌违法,四川省这二位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后留言的行为视情况也可能构成传播涉嫌违法,自由与违法之间可能就是一步之遥。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切实改善黑龙江省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我省兴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特制定本具体规定。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农、林、渔、牧生产企业和项目,给予特别优惠。
第三条 实行税收优惠。
(一)合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并全部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合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农、林、渔、牧生产企业和项目,除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外,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八年。
(三)外商投资企业,凡是国家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均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其生产经营所得和收入的人民币,代替外币缴纳税款。
(五)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免缴车船牌照税和房地产税。
第四条 降低场地使用费和市政建设费。
(一)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的场地使用费(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为每年每平方米五至十元。场地开发费为一次性计收,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土地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一点五元。
(二)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免收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免交市政建设费,其它企业按土建工程总额百分之五缴纳市政建设费。
第五条 协助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一)外商投资企业为求得外汇收支平衡,对于不属于国家外贸总公司统一经营、不需要出口配额、不需要向国家经贸部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商品,经省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可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实行综合补偿。
(二)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当的外汇收入和国外贷款,均可通过省人民银行委托的中国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三)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可以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四)我省需要进口的商品,凡是外商投资企业已批量生产、性能质量达到国外同类商品水平、价格和交货期适应需要的,可以产顶进,其货款可全部用外币计价结算。对于这类以产顶进的商品,由省对外经贸部门制定品名表,经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应自求平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外汇平衡暂时确有困难者,可按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出申请,从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留成外汇中调剂解决或借用。同时也可向省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从外商投资企业结售的外汇额度
中批给或借给。
第六条 优先供应物资和安排运输。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建所需水泥、木材、钢材,按中方投资来源给予安排。属于国家预算内投资,按国家分配定额,优先给予安排。国家预算外资金建设所需物资,从市场货源中协助解决。生产产品所需木材、钢材、煤炭等物资,按产品归口,列入国家和省生产计划,不足部分,从
市场货源中给予优先安排。
(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市、县,物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实行专项供应。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水、陆、空运输计划优先安排。铁路运输由企业根据生产销售计划和有关规定,按期向当地铁路分局编报车皮计划。对计划外出口产品的运输车辆,积极帮助解决。
第七条 解决贷款融通资金。
(一)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生产经营中的短期贷款,经银行审核后,予以优先安排。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资金,中国银行除供通常的外汇贷款外,还可组织国际银团贷款、买方信贷或其它融资方式,如发行债券、开办现汇抵押业务、采取活存透支、物业抵押、合约抵押放款等国际上通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为企业提供服务。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本资金不足时,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也可代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等帮助企业筹集资金。
第八条 降低提取国家补贴费用的标准。
(一)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和项目,除按有关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和住房补助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二)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住房补助金均按每人每月不高于三十元提取,由企业中方用于补贴建造、购置职工住房费用。提取住房补助金后,企业发生亏损的,可以少提或免提。具体提取办法由企业当地政府确定。合资经营企业自已解决住房和职工私有住房的,免提住房补助金。
(三)不享受免缴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的企业,亦给予降低提取标准的优惠,即每人每月按十元固定数上缴同级财政。
第九条 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费用以外,任何部门不得再向外商投资企业滥收其它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一切不合理的摊派。当地经委、省计经委和有关部门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自主权,按照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章程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有权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决定本企业利润分配和财务收支;有权对国家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外的产品自行定价和收费;有权确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制定津贴、奖惩制度;银行对
企业不实行工资基金监督;有权招聘、招收、辞退或者解雇职工;有权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外商投资企业辞退或者解雇的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工作,提高办事效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资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对外实行综合服务,在接到申请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等全部文件后,凡属于省批准权限内的项目要在三十天内
批复。
第十三条 第二条所列企业和项目,由企业通过所在地经贸部门向省对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省对外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考核确认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文件报国家经贸部备案,同时抄送地方有关部门,做为办理享受各项特别优惠待遇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并授权黑龙江省对外经贸部门负责解释。




198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