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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9:56: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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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的重大项目落户宜春,加速兴工强市,促进产业升级,建设幸福宜春,市政府决定设立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专项奖励,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征集方式。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综合办公室(以下称 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设立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征集处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

凡有意向我市提供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携带拟引荐企业相关资料,到市重大项目推进办登记备案,并由该办安排本市机构和人员负责对接、洽谈。

第二条 线索界定。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仅指引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由宜春辖区以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

招商引资线索为围绕引进上述重大项目牵线搭桥、提供的重要信息。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我市引进重大项目提供了有效线索,并对双方的投资合作行为直接承担了引见、介绍、咨询和联络等职责的引荐人,包括市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荐团队。

引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引荐前在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进行了登记备案;(二)提供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三)引荐经过与成效得到了本市对接机构的认可;(四)引荐人身份经投资商书面认可。

第四条 奖励标准。凡向我市提供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本市对接机构赴所引荐的企业考察、洽谈后,取得了以下成效的,可认定为有效线索,并由市政府给予专项奖励。

1.考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引荐人首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一)所引荐的企业具有投资我市重大项目的相应实力,赴宜春投资愿望强烈;(二)介绍、安排、引荐企业总经理以上高层与我市进行了接触、洽谈;(三)引荐企业与我市首次接触后一年内成功签约。

2.签约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引荐人再次奖励10万元人民币:(一)签约后二年内建成投产;(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标准;(三)投产时实际进资超过项目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50%以上。

3.引荐企业签约时为“世界500强”排行榜榜单内工业企业的,以上奖励翻倍。

项目其他招商引资奖励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项目受益县(市、区)财政对引荐人照常奖励。

第五条 奖励认定。由市重大项目推进办牵头,组织市商务局、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以及本市对接机构等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联合认定。

第六条 奖励申报。引荐项目签约后,引荐人即可申请首次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申请再次奖励。申请奖励时,引荐人须到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填写《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专项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引荐经过与成效的文字说明;

3.本市对接机构对引荐经过和成效的认可证明及相关资料(申请首次奖励时须提供投资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再次奖励时须提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资金到位证明等)。

第七条 奖金兑付。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兑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直相关部门的联合认定意见,核准奖金数额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奖励资金兑付给引荐人。

第八条 引荐团队所获奖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构项目及引荐人的,除追回所发奖金外,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市内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认定和奖励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
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专项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奖励资金理由:


申请奖励的证明材料(附件附后):
申请奖励金额:


部门联合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3〕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落实《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规定,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旅游法》实施后,缴纳数额、存入方式等仍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使用范围除执行《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外,增加《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

2.新办法在保留旧办法整体结构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在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新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两个附件。

现将修改后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docx
附件:存款协议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1存款协议书.doc
附件:担保承诺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2担保承诺书.docx
附件:取款通知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3取款通知书.doc
附件:取款申请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4取款申请书.docx
附件:垫付决定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5垫付决定书.docx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第三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
    第四条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 存款
    
    第七条 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 银行提出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件2)。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第三章 取款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银行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第十二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条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十四条 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情形,旅行社提出申请的(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予以审核;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的,需按实际所需确定垫付额度。申请额度和决定垫付额度均应在保证金账户现有额度内。
   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附件5)后24小时内,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确定的单位或账户提供。
    第十五条 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因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24小时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
    (一)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游法》等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_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门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一)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四)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紧急救助情形,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24小时内,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当事旅行社提供。
    按照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存缴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按规定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旅行社和开户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注一: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
    2.业务变更增存();
    3.设立分社增存();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补交()。
    附注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及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1.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旅行社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开户银行名称: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旅行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时间: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
需依法交纳**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我行作出如下承诺,保证申请人支付: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4.按照申请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的24小时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
本担保承诺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
* 年*月*日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旅行社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保证金开户银行及联系电话  
取款原因 第一类 退还给旅行社
1.解散撤销清算()
2.业务变更减交()
3.撤减分社减交()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50%()
第二类 给付旅游者
1.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
2.旅行社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
第三类 垫付团队旅游者紧急救助费用
1.旅行社申请垫付()
2.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
取款金额 大写: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辅助文件一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
辅助文件二 《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属第一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退还旅行社。
属第二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给付旅游者,并在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属第三类情形的,开户银行在24小时内,直接提供给**单位或**账户。
经办人签字:
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地址:
联系电话: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旅游局(委):
    兹有以下原因申请支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解散撤销清算()
    2.业务变更减交()
    3.撤减分社减交()
    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保证金数额50%()
    5.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
    支取金额:
    大写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支取方式:
    1.转账**开户行的**账户()
    2.现金()

           旅行社名称(加盖公章):
经营许可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 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
决定书》

**(旅行社名称):
    鉴于 ** (时间)发生在 ** (地点)的 ** 事件,决定使用你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额度大写)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

**旅游局(委)
年 月 日
(公章)


抄送:**(存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银行名称)

关于印发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焦政文〔2003〕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焦作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焦作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支持和鼓励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大力引进人才,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急需各类紧缺专业人才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供求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向市人事人才部门上报本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经市人事人才部门审核确定后,将属于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列入年度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范围。市人事人才部门对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应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并结合用人单位上报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新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范围。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每半年申报一次,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信息发布。
  第三条 引进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不含引进到机关、全供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其工作和生活待遇参照《暂行办法》所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是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在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优秀人才,其工作和生活待遇可参照《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引进的专业本科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工作初期月工资不得低于1000元;对于引进的双学士学位的重点大学(重点大学指国家“211工程”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每人给予1万元安家补助费。
  第六条 具有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或本市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各类特殊人才,是指在某行业、某专业领域具有特殊专长或建树者,其工作或生活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 以借调、兼职、停薪留职等形式到本市短期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在加入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出国(境)审批等方面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原单位没有加入医疗保险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可享受正式调入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八条 引进人才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引进人才的主要方式
  1.市人事人才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情况,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全国重点高等院校或全国人事部门举办的人才招聘会,通过人才招聘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2.市人事人才部门通过人才网站为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3.用人单位可通过其他途径和渠道引进人才。凡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引进的人才,需到市人事人才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拟引进人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有关材料(学术论文、专著、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
  (三)审批及办理程序
  l.引进或调入的人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调动程序办理调入手续;
  2.市人事人才部门在收到引进人才的档案及原单位的回函或有关资料(档案如不能转来,市人才交流中心服务机构可根据有关证据重新为其建立相关人事档案)后,应会同公安、教育、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实行“一门式”业务受理,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各项手续;
  3.引进人才需持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最低服务年限为三年的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本人、单位、人才交流中心各一份)到人事人才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市人事人才部门在办理完毕《焦作市引进人才协议书》后,用人单位持协议书(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主要业务成就、聘用单位及职务、聘用期限、执行人才引进开发资金标准、用人单位意见、人事人才部门意见、财政部门意见)到市财政部门领取有关费用。
  第九条 引进人才的资金使用与监督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资助经费应单独设立帐目,专款专用。市人事人才部门应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挪作它用;
  (二)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本人年终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人事人才部门;
  (三)市人事人才部门应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直至中止合同,必要时可收回已拨的资助经费。
  第十条 县市区及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人才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