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3:4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7日



芜湖市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患大病所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是指运用现行医疗保险管理系统,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引入商业保险管理优势,对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大额自负医疗费,实施再保险的补偿机制。
第三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除外)的参保患者,已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筹资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60元,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30元(大学生除外),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集。今后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筹资标准及待遇标准将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予以调整。
第五条 设立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市级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筹集的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应及时划转至市级专户。
第六条 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补偿设定起付标准,2013年起付标准暂定为2万元,今后根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调整。超过起付标准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第一段补偿比例不低于50%,不设封顶,分段补偿比例通过招标确定。
第七条 一个医疗年度内,符合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从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补偿。
第八条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补偿范围要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补偿范围要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城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中止;补缴社会保险费且恢复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后,城镇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恢复。
第十条 城镇职工医疗救助金和城镇大病医疗补充保险金统一由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监督考核,确保有关各方全面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 商业保险机构应强化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与市医保部门相互协助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各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从一宗涉农串案谈涉农职务犯罪的“惩”与“防”

赖兴平 古利玲


  案情回放:2009年初,我院不断接群众举报、上访,反映河东镇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在移民补偿、移民新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经济问题。政府补偿,移民新村建设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此时恰逢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影响农村和谐稳定。对此,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立即派员展开缜密初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不仅河东镇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存在严重经济问题,而且大嵩村村委副主任、副书记兼出纳陈某章、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副主任马某良、河东镇水管所所长陈某良等人均存在经济问题。据此,我院果断出击,以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为突破口,深挖案中案,仅用3天时间就连续立案侦查了涉及移民补偿、移民新村建设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追回赃款及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90多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分析:县、镇、村干部何以从手握权柄沦为阶下囚?剖析此案,是一道道似曾相识的轨迹,一声声令人深思的叹息。从此宗典型的涉农职务犯罪串案来看,具有如下特点:

1、权权勾结。此案的涉案人员有县、镇、村三级干部,他们手中的权力交叉在一起,编织成一张“铁三角”网,把属于村民的移民款“捞”走了。陈某良,原五华县河东镇水管所所长,在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履行公务对大嵩村移民户进行登记上报及移民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采取虚报移民户手段从中骗取移民房改补助款;马某良则是在任五华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收受李某华送来的贿赂款后,为其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款的支取、验收结算等方面提供“特殊关照”。

2、权力集中。权力集中为村干部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农村基层工作组织中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造成了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甚至变成个人自治,这种权力集中的现象也使得权力之手最容易伸向金钱。本案中,李某先,五华县河东镇大嵩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陈某章,身兼五华县河东镇大嵩村村委副主任、副书记兼出纳。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和县、镇主管单位的个别领导对移民补偿款有支配权,在开展移民新村建设过程中围绕移民补助款的下拨、使用进行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3、监督缺失。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对于村干部的管理,主要依靠的是村民集体监督,乡镇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上级监督部门也只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在这种监督机制下,村干部手中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本案中李某先等人以虚报、重报移民户和将非移民户列入移民户的方式骗取移民补偿款。这些环节隐蔽性不强,犯罪轨迹也较明显,很多村民都心知肚明,但是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和观念的相对淡漠,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加上对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4、手段多样。基于农村基层组织所处层面、管理领域和资金来源的特殊性,此类犯罪手段形式多样。本案中李某先等主要是虚报假名或冒名领取补偿款及巧设名目套取下拨款:一是捏造假名单或重复报移民户。这种情况往往采取共同作案的手段套取补助款后进行私分。如李某先伙同陈某章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以陈某东、陈某泉等人的名义虚报了8户移民户,套取移民款7万多元人民币共同私分。二是将非移民户列入移民户名单。如李某先的妻子并非移民户,但李某先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妻子列为移民户,从中虚报套取移民款1万多元人民币占为己有。三是假借各种名义套取补助款。如陈某良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以上级要活动费为名,将套取的移民房改补助款中的5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案件警示:笔者结合此案特点以及我院对该案采取的惩防措施,认为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过程中应该做到“三抓三有三完善”。

1、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要“三抓”。“三抓”即抓案源、抓深度、抓实效。虽然涉农腐败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不时会收到举报线索,但这些线索要么内容简单,要么涉案数额不大,要么管辖权似是而非。因此,在做好传统的从举报线索中评估有价值的犯罪线索、从社会生活中捕捉犯罪线索、从办案中挖掘犯罪线索的前提下,要突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把获取线索的重心转移放在党委政府支农惠农的重大工程项目上,瞄准涉及土地整改、村级道路建设、民间桥梁改造等农村基础建设领域。镇、村干部往往参与众多工程,关系网错综复杂,且相关工程的承建商又与其他上级管理部门的干部有联系,起初的一个线索往往会牵出多个线索,个案最终会发展成窝案、串案。因此,在查处案件中,要注重案件深挖,在可能发案的各个环节中选准初查方向,以个案为突破口,形成办案的规模效应。在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的案件,依法追究,一查到底。对于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多的案件,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努力减少矛盾和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预防涉农职务犯罪要“三有”。“三有”即有措施、有策略、有合力。要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就必须要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近年来,我院预防部门通过举办各类预防职务犯罪展览、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上法制课等形式,送法进乡村,并专门开辟以县委党校等为教育基地,利用县委组织的对村官培训这一平台,加强对村官的培训,结合一年一度召开的县预工委会议或刊发的县预工委简报,选择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得较好的镇进行经验交流,典型引路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提高了基层干部的法律素养,让农村群众了解、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的涉农职务预防工作。在采取这些常规措施的基础上,预防部门还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有策略地开展预防工作。一是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的作用。把社会化大预防网络延伸到村。目前,我县已在全县16个镇均在所辖村和居委选定了近500名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充分发挥他们身处农村基层的有利条件,促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二是发挥谈话警示制度。对自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的相关人员实施谈话教育警醒,对行贿人员实行行贿人警示谈话,督促他们认识错误,纠正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警醒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三是多方联动,积极推广承诺制度。与县直涉农职能部门及镇村联手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与县直涉农职能部门及镇村干部签订《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承诺书》作为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举措。等等。同时在工作中,要意识到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是一个系统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就必须形成工作上的合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和配合,加强与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等涉农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

  3、根治涉农犯罪要“三完善”。 “三完善”即完善制度、完善机制、完善管理。一是完善制度。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案前、案中、案后”专职预防的主导作用和检察建议的作用,结合办案,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农民评议干部制度等相关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促进工作。二是完善机制。着力建立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的监管体系,解决农村基层组织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权力集中等问题,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同时,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在积极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同时,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三是完善干部管理。选好用好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干部质量,并建立长效的农村干部培训体系。要加强农村干部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开展经常性反腐倡廉教育,使农村干部时刻懂得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强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吃农坑农现象发生。



作者: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赖兴平 古利玲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政发〔20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区。

第三条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四)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五)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探索建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六条 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12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起步阶段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九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十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应当对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的农村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一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400元以上(含400元)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标准在4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15%、县区级承担35%。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残疾人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作和发放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并建立养老保险计算机信息档案。参保人须持证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录入缴费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须做实,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八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统一按55元/月标准确定。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由中央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未列入国家试点县区的,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础养老金暂由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承担50%,其余部分,市级财政承担15%、县区级财政承担35%。

市、县区政府对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加发部分市财政承担 30%、县区财政承担70%。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依法继承。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条 中青年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二十一条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的养老金由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养老金领取证》,领取人员须持证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年检(认定领取资格)。

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规范业务程序,并做实个人账户。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制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缴费补贴及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拨到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所辖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区政府应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注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及时充实人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确保基金安全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上组建,机构规格、编制、人员、职能、经费,由市、县区编制、财政部门按程序明确。经办机构按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可优先从事业单位、镇(办事处)富余人员中或从大学毕业生中招聘,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但一律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镇、办事处应依托现有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采取调整富裕人员、调整业务分工等办法,增强经办机构及服务人员工作能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养老金领取证》工本费由县、区财政承担,不得向参保人员收取。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应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并将其纳入“金保工程”和省、市、县区信息化建设范围,统一软件,统一流程,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第七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相关制度衔接按照《汉中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社会保险暨创业就业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汉人社发〔2010〕153号)执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及其它优抚政策的衔接,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汉人社发〔2010〕109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落实补贴资金,全力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组织、宣传、发展改革、民政、计生、国土、公安、农业、扶贫办、残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骗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挤占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未列入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区应做好充分准备,积极主动争取。并按照中、省、市部署,积极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汉中经济开发区区内的城乡居民纳入汉台区整体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汉台区统一安排,开发区负责落实区级财政补贴、工作经费、人员费用及承办部分具体工作,保证工作整体推进。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汉中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汉政发〔2009〕61号)及《汉中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汉政办发〔201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