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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3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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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银发[2001]3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减少境内外币现钞流通,方便境内居民个人结汇和正当的外汇(含现钞和现汇)在银行体系内的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在制定美元挂牌汇价时,现汇买卖价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中间价上下0.16%,现钞买入价不得超过其现汇买卖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等。对于其他币种的挂牌汇价,仍然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后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国函字第183号)的规定执行。

二、适当放宽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外币账户(含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下同)资金划转的限制。今后各银行除了可办理境内居民个人本人不同境内外币账户资金划转外,还可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境内外币账户的资金划转。但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证明上述外币账户为同一户名或者其户主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

三、各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境内外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时,应建立大额外币划转备案制度,按月将单笔超过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境内外币划转情况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报告。

四、为便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结汇,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加外币结汇网点。凡已开办个人外币储蓄业务并具备健全的内控机制和操作规程的银行网点,经其上级行同意后,均可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办个人外币结汇业务。人民银行有关分支行在审批时除考虑其经营能力外,还应综合考虑当地银行网点分布情况,并商外汇局分支局。

五、外汇局分支局对经审批可办理个人外币结汇业务的网点要视同于办理企业结售汇业务的网点进行管理,加强对其外汇业务统计工作和结售汇业务的监管。

六、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中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结合主题实践活动
加强检察机关党员队伍建设

广东省五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梁振悦

按照省委的部署,今年在县以上机关开展“三服务一促进”(即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主题实践活动。这次主题实践活动,是“排头兵”实践活动的延伸和深化。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形势下要实现检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笔者认为,要以“三服务一促进”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发扬务实创新的工作精神,立足以人为本,树立“六种意识” ,加强检察机关党员队伍的建设。
一是要自觉树立党员意识,始终做到立场坚定、对党忠诚。树立党员意识,就是要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牢记党员的责任,始终站在党的立场上,坚定不移地维护党的利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确保在理想信念上不含糊、不动摇,时时处处把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出来。首先要深刻认识共产党员的使命,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保持公仆本色,以实际行动实践党的宗旨。其次要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埋头苦干,努力创造一流的业绩,为群众作出表率。检察机关的每一位党员都要做学习的模范、工作的模范,认真落实院党组的各项工作决定,认真做好院党组部署的各项活动,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再次,想问题办事情都要从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出发,要顾全大局,甘于吃亏,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甘做铺路石,不管处于什么位置,都应当为党的事业恪尽职守,不求索取,但求奉献。
二是要自觉树立学习意识,始终做到勤奋好学、业精技强。检察工作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关键在于提高队伍的素质。因此,全体党员要在学习方面培养自觉性,不断给自己“充电”。少交际,多读书,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兴趣和精神需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达到学以致用要结合主题实践活动,大兴学习之风,营造学习气氛,推进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科室和学习型检察官建设。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苦练基本功,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驾驭工作的本领,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学习远非仅仅事关个人,而是事关整个社会和国家,是关系到我们国家能否兴旺发达和中华民族能否永葆活力,关系到检察机关能否真正担负起法律监督重任的大事。因此,检察机关的全体党员都要珍惜每次集中学习提高的大好机遇,真心实意地学,下苦功夫学,求真务实地学,真正学懂弄通,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切实把学习作为一项份内工作看待,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
  三是要自觉树立实干意识,始终做到求真务实、注重实效。检察机关的每一位党员要在各自的岗位上成为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模范。肯干事就是有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艰苦奋斗、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用好的作风创造出让人民满意的业绩来;能干事就是具备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水平。检察工作的发展正面临一些难啃的硬骨头,涉及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每位党员应勇于面对现实,承担责任,在解决这些重大疑难问题中干出成绩来;干成事就是办的事有效益、有实惠。我们干事创业要务求实效。要坚持把司法为民的要求化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牢固树立“崇商重企”的理念,着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重视查办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放火、抢劫、抢夺和盗窃、毒品犯罪要依法快捕快诉;重视查办对征地拆迁、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坑农害农、重大安全事故和破坏资源、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重视查办损害妇女儿童、残疾人员、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犯罪活动;重视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对来访群众反映诉求,做到热情、文明接待,不冷漠、不推诿,依法及时办好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的案件。积极开展带案下访、接访、巡访活动,主动上门接待信访群众,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要自觉树立创新意识,始终做到奋发有为、勇创一流。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更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的内在动力。所谓创新精神其实就是一种勇于突破已有认识和做法的意识。有了创新精神,才能有创新行为,进而才能获得创新能力。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本质就是要求创新,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能否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决定着检察工作的优劣和检察事业的发展。实践充分说明,许多事情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只有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信念,才有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信念,才有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行动和成效。每个党员要有开拓创新、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精神,有不怕困难、自强不息、坚韧不拔的精神,有讲求科学、真抓实干、永不懈怠的精神,有一股不达目标不罢休的闯劲和锐气,永葆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这样我们才能长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大力推进观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努力使各项检察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五是要自觉树立节俭意识,始终做到艰苦奋斗、克勤克俭。古人云“享乐销骨,安逸铄志”“历贤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充分昭示了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艰苦创业精神。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传家宝,是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1949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明确了“两个务必”,即“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胡锦涛同志在西柏坡学习考察时,再次强调“两个务必”不能丢。张德江同志在省委九届三次全会上向全省党员提出,要居安思危,力戒骄满;真抓实干,力戒空谈;修身立德,力戒浮躁;艰苦奋斗,力戒奢靡;和衷共济,力戒涣散。这“五个力戒”,把贯彻“两个务必”的要求具体化。艰苦奋斗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涓涓细流汇成大河”,每个党员平时能够珍惜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日积月累,长期下去就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因此,全体党员要以院为家,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做到“五个力戒”,继续发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切实珍惜和科学使用有限的财力,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要大力建设节约型检察院、节约型科室,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是要自觉树立廉政意识,始终做到秉公执法、廉洁从检。党和人民赋予了检察机关相当重要的法律监督权力。这些权力用好了,就能更好地建设社会、服务人民;用不好,就有可能破坏党和国家的形象,甚至贻害百姓。因此,每个党员必须提高自觉性,不断提高自律和自控意识,增强自我约束的能力,坚持做到“三慎”:慎初。凡事初为始,要慎重于初。检察机关的党员干部绝不能心存侥幸,存有“下不为例”的观念,要做到慎初,抗得住生活中的寂寞,抗得住物质上的清贫,抗得住酒色利诱的诱惑,抗得住不正之风的袭击,抗得住庸俗关系的腐蚀;慎微。对于党员来说,主要是慎小事、慎小节,重点是慎习惯、慎嗜好。习惯和嗜好看似小事、小节,但把握不好,可能祸及终身,小则伤身,大则丧志,重则丧命。所以对每个党员来说,小事、小节并不小,小事、小节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一个在小事、小节上过不了关的党员干部,也很难在大事、大节上过得硬;慎独。就是在无人监督而有利可图的情况下,能谨慎不苟。要培养和锻炼自己的自控能力,坚守三条防线:防微杜渐,拒腐蚀永不沾的思想防线;近钱财而不贪,近酒色而不迷的道德防线;照章办事,不因私废法的法纪防线。做到行所当行,止所当止,慎独不越轨,常思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排非分之想,珍惜检察职业,正确把握人生,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国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监管,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针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增长过快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对费用支出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费用支出总量控制,建立健全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防止费用支出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强化财务监管,促进和引导金融企业以经营效益为中心,根据《金融保险企
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的原则:
(一)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严禁费用支出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
(二)费用支出指标同经营效益挂钩,根据上年盈利或亏损情况分别按费用率或费用总额予以考核控制,促进金融企业提高经营效益。
(三)实行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控制,当年费用指标节余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 金融企业必须单独设立“费用存款专户”,专门用于本企业除税金及附加、应提折旧、国家规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和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坏帐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支出的考核与管理,并不得透支。金融企业上述各项费用支出纳入“费用存款专户”统一管理后,费用开支范围和
标准、具体帐务处理和会计科目设置仍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的各级机构(总、分、支机构)每级只能在财会或计财部门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严禁一级机构各部门多头设立费用存款帐户。已经多头设立费用存款帐户的,一律予以撤消。
第四条 结合年度预算申报、批复和考核制度,财政主管机关以金融企业法人为单位统一核定费用指标,统一考核。根据金融企业上年决算的实际盈亏情况和业务发展,按以下两种办法核定当年费用支出指标:
(一)凡是上年盈利的,本年实行费用率控制办法。费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费用支出
费用率=----×100%
收入
费用支出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八条第十一款规定的内容(不含税金)以及手续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计算;收入按金融企业全部收入(即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之和)减去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计算。
(二)凡是上年亏损的,本年实行费用总额控制办法。在核定本年费用总额时,以上年费用支出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削减费用总额。
第五条 上年度盈利的金融企业,本年度实行费用率考核办法后发生亏损的,下年度费用支出改按总额控制办法。核定费用指标时按一定比例削减费用总额。
第六条 金融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上报当年费用指标计划,主管财政机关5月底以前予以批复。“费用存款专户”的资金管理在财政主管机关下达费用支出指标之前,金融企业可暂按上年同期实际费用支出的80%予以控制,费用考核指标下达后严格执行。
第七条 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一般不得调整。对国务院决定的重大政策调整和特大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费用支出,确需调整当年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的,金融企业应于10月底之前上报主管财政机关,11月底之前主管财政机关根据金融企业实际费用支出情况
,适当调整当年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金融企业仍应按原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指标执行。
第八条 连续亏损的全国性金融企业,由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费用总量控制指标;地方金融企业由其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并报地方政府批准后下达费用总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金融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费用支出和工资分配管理制度,加强考核,严格费用支出和工资分配管理,堵塞漏洞。
金融企业应在财政主管机关核定的费用率(或费用总额)内,分别核定分支机构和总行(总公司)本级以及直属机构的费用率或费用额计划,不得超额分配。
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各项收支,严禁通过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呆坏帐准备金等方式调节盈亏,严禁该摊销的支出不摊销或少摊销,严禁将“费用存款专户”透支或费用挂帐,增加费用支出。
第十条 金融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费用支出管理,各项费用支出在国家下达的费用支出指标内据实列支,杜绝不合理开支。特别是微利甚至亏损的企业,更要强化费用支出约束机制,加大管理力度,努力增收节支。重点压缩职工工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租赁费、修理费
、会议费、差旅费、外事费、邮电费、公杂费等支出项目。同时,要加大机构撤并力度,对长期低效益甚至亏损、扭亏无望的机构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撤并,精简人员,减少开支。严禁违反规定新建、扩建、购买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
第十一条 严格工资支出管理,金融企业各项工资性支出(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对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工资项目和津贴、补贴政策,一律停止执行。严禁滥定级别、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凡是亏损企业,冻结当年工
资晋级,不得发放奖金,削减工资总额。在金融企业内部,对盈利分支机构和亏损分支机构要区别对待,增加盈利分支机构工资总额时,必须相应压缩亏损分支机构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费用控制指标,人为调节费用开支,不按规定乱列工资性支出等违纪行为,财政主管机关除核定费用指标时相应予以扣减外,并在金融系统内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投资、证券、租赁、财务等全国性金融企业。政策性银行费用支出管理办法按财商字〔1997〕344、491号文件执行。
地方性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金融企业费用率(额)计算表
编制单位: 199 年 单位:亿元;%
---------------------------------------
| 项 | 行| 金 额 |
| | |-----|
| 目 | 号|本年|上年|
|----------------------------|--|--|--|
|一、全部收入 | 1| | |
|----------------------------|--|--|--|
| 其中:1.同业往来收入 | 2| | |
|----------------------------|--|--|--|
| 2.系统内往来收入 | 3| | |
|----------------------------|--|--|--|
| 3.营业外收入 | 4| | |
|----------------------------|--|--|--|
|二、计费收入(=1行-2行-3行-4行) | 5| | |
|----------------------------|--|--|--|
| | 6| | |
|----------------------------|--|--|--|
|三、费用支出(=8行+9行+10行+11行+12行) | 7| | |
|----------------------------|--|--|--|
| 1.业务管理费 | 8| | |
|----------------------------|--|--|--|
| 2.手续费支出 | 9| | |
---------------------------------------
续表
---------------------------------------
| 项 | 行| 金 额 |
| | |-----|
| 目 | 号|本年|上年|
|----------------------------|--|--|--|
| 3.业务宣传费 |10| | |
|----------------------------|--|--|--|
| 4.业务招待费 |11| | |
|----------------------------|--|--|--|
| 5.其他营业支出 |12| | |
|----------------------------|--|--|--|
| |13| | |
|----------------------------|--|--|--|
|四、费用率(7行/5行*100%) |14| | |
|----------------------------|--|--|--|
| |15| | |
---------------------------------------
注:1.全部收入指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之和。
2.其他营业支出是指金融企业成本中扣除利息支出、赔款支出、金融
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手续费支出、业务宣传费、防
灾费、业务招待费、汇兑损失、各种准备金、业务管理费以及营业外
支出的其他有关营业支出。



199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