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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测绘许可证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7 19:3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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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测绘许可证暂行办法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测绘许可证暂行办法
福建省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试行),加强测绘管理,确保测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地方测绘业务活动,均应按本办法规定,领取《测绘许可证》。未经领取《测绘许可证》的,不准作业。
第三条 领取《测绘许可证》,必须具备与所从事测绘业务范围、等级相适应的技术技能和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从事《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试行)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业务,应向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并填写《测绘资格审查表》,经审查合格后,由省测绘局发给《测绘许可证》。
第五条 从事《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测绘业务,应按专业分工,向各专业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并填写《测绘资格审查表》,经审查合格后,由专业测绘主管部门发给《测绘许可证》。各专业测绘主管部门在颁发《测绘许可证》后,应将《测绘资格审查表
》送省测绘局备案。
第六条 外省(市、区)部队测绘队伍及省内外各大、中专院校承接本省地方测绘业务的,应向省测绘局申请,并填写《测绘资格审查表》,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测绘许可证》。对承接《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试行)第五条范围内测绘业务的,其测绘资格由省测绘局会同有关专业
测绘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第七条 任何集体和个人经营测绘业务的,应向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测绘资格审查表》,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测绘许可证》。
申请人应凭《测绘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当终止经营测绘业务时,应向原发证机关注销《测绘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第八条 已取得《测绘许可证》的测绘组织,不得擅自从事《测绘许可证》规定范围以外的测绘业务,如需超出原审批测绘范围作业,应按原批准手续重新申请。
第九条 省测绘局和各专业测绘主管部门在发放《测绘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应经常核实颁证单位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变动的情况。
第十条 从事《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试行)第四条规定范围内测绘业务的,其资格审查标准,由省测绘局制定。
从事《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范围内测绘业务的,其资格审查标准,由各专业测绘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1986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73 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1997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钱冠林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便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通关,打击价格瞒骗,保证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范围:

  (一)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因故不能出口,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四)其他需由海关审价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第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由海关依次采用同一时期从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进口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倒扣方法或其他合理方法估定。

第四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具体环节:

  (一)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料件,在料件申报进口时由海关按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二)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经批准内销申报进口时,海关按以下原则审定完税价格:

  1.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海关审定的料件申报进境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内销申报之日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定的料件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对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及副产品,经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以内销申报之日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定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案件查获之日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审定的该货物所含进口料件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第五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及有关费用,提供有关合同、发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等。必要时,还应提供购进料件的厂家发票和反映加工贸易双方关系及成交活动的有关情况。

  为确定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海关有权检查加工贸易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业务函电、文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如有特殊经济关系,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经调查认定加工贸易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时,有权不接受申报价格。

第七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虚假或伪造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资料,伪瞒报价格以偷逃税款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1997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张喜亮


【案由】
?? 李某自1978年始,为江苏省启东市某运输公司的职工。1996年企业改制时,他作为该公司的职工,申购9股,配股1股,成为公司的职工股东。2003年12月17日,李某因在担任公司的财务部副主任期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03年12月17日至2004年6月16日。2004年6月17日,启东市某运输公司作出《关于解除李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李某的申诉,并于同年8月16日作出仲裁决定,驳回申诉人李某的仲裁申请。2004年8月28日,李某收到该仲裁委的决定书后,又于2004年9月8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李某诉称,公司改制后,他成了公司的职工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股东有权利参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该权利只有依赖于其动者的身份才能实现。公司对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侵害了他的劳动权益和股东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该公司作出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 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恢复李某与启东市某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二审改判的依据却并非李某的股东身份,而是依据《工会法》的规定……

【专家点评】
??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更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作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决定,不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实体条款,更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条款。江苏启东市某运输公司因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表面看似乎无可质疑,实则《劳动法》法律意识不强。
?? 第一,解除劳动合同是严肃法律行为。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法》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都作了具体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就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四款作出的决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剥夺职工劳动权的行为,必定要有程序限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如果能够认真研读《劳动法》且将工会组织给予足够尊重的话,就不会不“事先”与工会进行沟通。笔者臆想,也许正是淡漠法律而强化自主裁量,致使用人单位过于自信地作出了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之决定。
??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工会法》第二十一条二款规定:“企业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谓《劳动法》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工会法》之此规定也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使《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之程序更加明确了。处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的原则之一就是“程序优于实体”。法院终审判决用人单位违反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是正确的。用人单位辩称作出决定的会议有工会主席参加,即便是事实(实际上没有证据支持),也无济于事,因为此非“事先通知”。
?? 本案启示有三:一、用人单位须树立法律意识;二、理解《劳动法》须全面深刻;三、用人单位必须对工会的存在给予充分的尊重。
??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