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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

时间:2024-07-03 09:0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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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决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当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实行了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并且已经初见成效。为在全省推
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错案和执法过错(以下简称“两错”)责任追究制,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办理的错案或者执法中的错误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它是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继续和发展。实行这一制度,对于保证宪法、法律和法
规的有效实施,防止或减少“两错”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全省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都要积极实行这一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全面实行。
二、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系统执法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两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明确“两错”的认定标准,“两错”责任的划分,“两错”责任的承担形式和追究程序等。要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制定的办法,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办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抓好实行“两错”责任追究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政府各执法部门,要率先垂范,指导、督促本系统抓好这一工作。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确定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作出安排,加强检查
,狠抓落实。要广泛宣传“两错”责任追究制,把强化内部制约同接受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于“两错”责任者要根据错误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纪律严肃处理。
四、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运用法定监督方式,督促推动本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实行“两错”责任追究制。对于确有错误但纠正不力的重大案件和执法过错,要增强监督力度,依照法定程序,督促有关部门坚决予以纠正,保证宪法、法
律和法规的有效实施。



1995年9月13日

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大安监发〔2007〕22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实际,我局制定了《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一日


大连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市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装备制造企业生产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重大装备制造企业,是指从事大型船舶修造、重型机械制造等,其产品具有吨位重、尺寸大、形状不规则等特点的生产制造类型企业。
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重大装备生产制造过程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从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作业内容或生产任务。具体包括:高处作业、密闭仓室作业、导电性能良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大产品组立、大型构件吊装、针对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等。
第三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生产作业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四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不得超生产制造能力、营业执照范围承揽危险作业项目。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企业。
第五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在进行危险作业项目投标、签订危险作业项目合同前,应当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其项目生产制造过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可行性论证。在确认本企业生产制造能力能够满足其项目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方可进行投标和签订合同。
项目负责人负责安全可行性论证组织工作,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第六条 生产工艺设计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项目工艺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安全生产条件薄弱的工序和环节,应当从工艺设计方面考虑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应当制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审批管理制度。建立“谁组织生产作业,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审批管理体制,并且,要落实批准、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研究、制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当对生产各工序、环节的危险因素进行认真辨识和详细分析,同时要为保证生产安全,提出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负责人要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可行性负责,并且,要对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负责。
第九条 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危险作业项目不得施工作业。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危险作业项目施工作业前应当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实施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工段长、班组长、作业人员等安全技术层层交底,并履行层层签字手续。安全技术交底书应当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危险作业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要组织预案演练,保证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并要熟悉现场环境和掌握施工安全要求,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高处作业过程中应设专人对作业人员进行监护。患有职业禁忌症、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酗酒等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组织作业人员进入密闭仓室施工作业前必须对密闭仓室实施通风、换气,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保证通风、换气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根据生产作业特点,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逃生知识,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进入密闭仓室作业人数。
第十四条 导电性能良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使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时应当配备漏电保护器。电焊机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之外,并且配备漏电保护器。要定期对电气设备和安全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和绝缘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 从事大型产品构件组立、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划定作业现场安全区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吊装、起重标准的要求。吊装过程中应保证构件的稳定性,并有专业人员实施现场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和调度,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不得在强风、雷雨、迷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组织作业人员从事脚手架搭设、船舶分段合拢、大型构件吊装等露天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管理制度。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其它装备制造企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商业部关于下达《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下达《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1年7月27日,商业部

为了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根据国务院(81)10号文件《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十号文件的补充规定的精神,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同意,现将《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并在工作中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必须认真做好测算工作,使提成率能够正确地体现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要保证在扩大经营、增加盈利的基础上,首先是国家增加积累,企业增加收入,并使职工所得也有所增加,防止偏顾一头的倾向。
二、按照《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整顿基层企业,大力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增收节支,但决不容许以违反政策,抬高物价,变相涨价和降低服务质量的错误做法来追求利润,扩大提成工资。
三、各级商业、服务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干部和职工从有利于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大局出发,艰苦奋斗,努力工作。要深入基层,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加以完善,使这一项工作健康地推行。

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是适应饮食业、服务业的生产劳动和经营特点,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和同工同酬原则的一种较好的工资形式。实行这一工资制度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集体、职工个人和消费者四个方面的利益,在增产增收并保证国家、企业多收的基础上增加职工的收入。
第三条 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如经营情况比较稳定,劳动组织比较合理,管理制度(如工作量记录、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等)比较健全,财务上独立核算,严格计算经济效果。

第二章 提成工资的具体形式
第四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企业,其提成工资可分别实行小组提成或企业提成,凡是营业额或利润额能够单独计算检查的小组,可以实行小组提成,只能按企业计算检查的,则实行企业提成。
第五条 为了保证职工生活的相对稳定,淡旺季职工收入不致过于悬殊,可以将现行标准工资加以适当折扣(例如八折),作为固定工资部分,另按利润额或营业额实行提成,作为提成工资部分。但各地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或缩小固定工资部分的比例。
第六条 提成工资部分一般以实行全额利润提成的形式为好。实行利润提成的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要保证正当费用开支和国家积累。实行按营业额提成的企业,必须制定出合理的原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以防止单纯追求高营业额而不计成本,不顾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第七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企业出现亏损,只发固定工资部分。违反政策或损害国家、消费者利益所得的收入部分,必须扣除,不得参与提成。例如饮食业超过上级规定毛利幅度的收入,服务业不合理地减少为保证服务质量而确定的物料用品消耗开支等,都不得参与职工提成分配,并应当查清原因,加以纠正。

第三章 提成率的确定和修改
第八条 提成率的确定必须合理,所谓合理的水平是在劳动组织比较合理、经营条件比较正常的情况下,经过职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并保证增加盈利部分,国家、企业多得的同时,职工个人实际收入随之适当提高。具体提成比例按地区行业控制,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服务)厅、局依据当地情况,会同劳动、财政部门区别行业加以核定,既不能一刀切,搞平均主义;又要防止就高不就低,追求高比例提成的倾向。
第九条 各企业的提成率由各地饮食、服务业管理部门分行业,不同企业类型、等级、地段和营业情况加以确定,报经当地商业、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为了保证在国家多收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职工所得,目前一般可采用分段递减(累退)提成率,而不规定个人提成工资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提成率在正常情况下应保持稳定,一般一年审查修改一次(对于初次制定的提成率,可以规定一个试行期,如试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如果企业规模、等级、业务范围、经营条件、劳动组织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则需要及时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在一般情况下,淡旺季的提成率应该一致,不能为了保证职工收入而在淡季提高提成率。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根据淡旺季的不同营业情况,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扩大营业增加收益,也可以采取以旺养淡,把旺季提成工资分配后结余部分,调剂到淡季使用。

第四章 提成工资的分配
第十二条 小组或企业所得的提成工资,应该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按照小组或企业各个成员工作成绩、劳动效果的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企业内脱产的领导和管理人员,一般都可以结合其本岗位工作的完成情况参与提成工资的分配。
第十三条 提成工资的具体分配办法,可采用“死分活值”或“活分活值”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死分活分”相结合,“活值”计酬的方法。“死分”的评定,主要应根据每个职工技术水平高低、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原有工资多少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经民主评议,合理确定。“死分”一季度、半年或一年评定一次,在此期间,“死分”固定不变。“活分”的确定,尽可能采取“记分”的办法,根据每个职工的实际劳动效果和企业规定的奖分罚分条件,记算每个职工的“活分”分数。
第十四条 提成工资在工资项目列支。其提成金额,合理分配给职工后有多余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提成工资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服务)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办法,征得省、市、自治区劳动局、财政厅、局的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基层企业应将实行提成工资的具体办法和细则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企业对于做同一工作的职工,在同一时期应当实行同样的工资制度,不得一部分人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另一部分人实行计时工资制。
第十八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必须加强工资管理工作,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注意分析检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以及企业内外职工之间,新老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及时总结和改进工资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和法令。
第十九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发明、技术改进和燃料节约奖外,不再发经常性的生产服务奖和综合奖。除法定节假日外,也不发加班工资。职工调出本企业仍以标准工资为准,长期病假、退职、退休按劳保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的企业,既要在分配上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为了多得提成工资,单纯追数量,忽视质量,损坏设备、用具和过多地加班加点影响职工健康等不良倾向。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的企业,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广大职工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发扬大公无私,先人后己,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要把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很好地结合起来,对为国家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荣誉奖,以进一步激发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各级业务管理单位,实行与商业业务管理单位一样的奖励办法。  关于《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