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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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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议,特对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作如下规定:
一、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要承担义务植树的任务。
二、义务植树劳动,限于用在本县、本市范围内营造国有林或集体林。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应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和条件,进行统一规划安排,分配任务,划定地段,包干负责。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三、义务植树任务的安排,要因地、因人制宜,灵活多样。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按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进行分配,包栽包活;也可以按相应的劳动量分配任务,如每人每年挖六至十个标准树穴、育十至二十株苗木或二个工日的林木抚育、管护、种草、栽花(城市)任务;
还可以按当地情况,每人每年完成两个工日的林活义务劳动任务。青少年是绿化祖国的突击力量,要充分发挥他们的突击作用,但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城市的绿化,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定绿化面积,限期完成。所有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都要植树、栽花、种草。本单位所属范围不足完成义务植树数量的,有关部门应根据规定任务,安排就近营造国有林或集体林。
农村的绿化,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必须服从国家和集体的植树造林统一规划,并优先搞好农田林网、荒山滩造林和四旁绿化。农村社员参加义务植树,可以为本社、本队营造集体林,也可以安排营造国有林。正常的植树造林和社员个人植树,不统计在义务植树之内。
五、义务植树需要的苗木,由林木权属所有单位负责提供。每个生产队,都要根据自己整个植树造林的需要,建立一至三亩的苗圃,培育良种壮苗。城市,要按每一万人育苗二十五亩至三十亩的标准安排。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和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的原则,由林木权属所有单
位负责解决。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由行政费用开支。厂矿、企业由经营管理费用开支。社队集体由公共积累开支。绿化任务大、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部承担所需费用的,应按隶属关系,由林业部门审核编报,财政部门给以适当补助。
六、要坚决落实林业政策。对于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国家现在经营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归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对林权所
有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发给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七、要坚决贯彻执行《森林法》(试行)和中央、省有关林业的规定,切实加强林木的保护工作,依法治林。要广泛发动群众制订乡规民约并严格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侵占国营、集体和他人的林地、林木,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和破坏。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
和滥牧毁林。国有林(包括单位、部门)和集体林采伐时,必须按规定经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所有承包给社员管理的林木,社员没有砍伐权。对破坏林木和绿地者,要严肃处理:毁坏一棵幼树,罚栽三棵,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毁坏成林和风景林,除给予上述处理外,还必须根据
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对林木破坏严重的单位,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八、要严格奖惩制度。对义务植树成绩优异者,要给予表扬奖励;对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单位和成年公民,应责令其于下一年补栽(或完成相应的其他绿化任务),如第二年仍不完成任务者,除必须继续完成其应尽义务外,还要按当地两个工日的劳动报酬,处以二至三倍的罚款。罚
金由各级林业、城建部门安排支持困难单位义务植树。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植树运动的领导。省、地区、市、县(区)和人民公社,都要成立绿化委员会,具体领导整个林业建设和义务植树运动。相当于县级以上的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绿化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义务植树运动的宣传
组织、规划设计、评比奖罚和林木管护等项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林业部门。
十、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精神和本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参加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办法,由济南军区和省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另定。



1982年2月20日

黑河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第 2 号


《黑河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996年3月4日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孙洪志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黑河市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发展我市旅游产业,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业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旅游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黑河市旅游局为黑河市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旅游市场实行行业管理。
工商、公安、联检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旅游市场。
第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可分为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等。

第二章 旅游区
第五条 旅游区(景区、景点、渡假区)建设应纳入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计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
新建旅游区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旅行社
第六条 旅行社的开办条件、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及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旅行社数量要实行宏观控制。凡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经营业务。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应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申请经营过境旅游业务,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旅行社申请代理出境旅游业务,须经市旅游局批准。
第八条 旅行社应按照旅游合同或与旅游者的约定提供规范服务,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旅行社应为出境旅游者和上岗导游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条 旅行社要通过优质服务和规范管理进行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销。
第十一条 旅行社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外地在黑河设立旅游办事机构应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市旅游局报批。办事机构应冠以其所属旅行社的名称,并缀以“办事处、代办处”字样。但该机构不得在黑河从事边境旅游组团、办照业务。

第四章 导游员
第十三条 导游员(含兼职导游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制度。凡参加国家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
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者应向省旅游局登记注册,并领取导游证。
导游员按国家规定实行等级评定,按评定的等级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上岗导游员在境内外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和佣金,不得将旅游者带往非旅游涉外定点单位住宿、就餐等。
第十五条 导游员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旅游饭店
第十六条 经市旅游局批准的饭店方可成为旅游涉外饭店。
旅游涉外饭店符合星级条件的,要按国家关于《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
星级饭店要按照星级标准向客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评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攀附性广告字眼进行自我宣传。

第六章 定点单位
第十七条 实行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制度。宾馆、饭店、车(船)公司(队)等申请旅游涉外定点,须经市旅游局审批。
涉外定点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局制定。

第七章 边境旅游
第十八条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开办过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具有边境旅游经营权。
经市旅游局批准的旅行社可以受具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的委托以代理形式组团,未经市旅游局批准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开展边境旅游业务。
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准搞分部承包,旅游办理点也只准设一处。
第十九条 边境旅游实行统一价格制度。旅游价格由市旅游局统一制定,各旅行社要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组团社必须依照旅行社组团、旅游局审批、公安局办照、联检部门验收的程序开展工作。
组团社要作好出境人员出国前的外事纪律、文明礼貌等方面教育,对不参加出国前教育的游客,组团单位有权取消其参游资格。
第二十一条 每个旅行社的出境团队必须配有正式领队和经过培训合格的导游员,否则,查验部门不予放行。
第二十二条 认真解决滞留不归问题。要严格出境旅游者的审查,严格执行办照规定,严格履行组团和审批程序。
各旅行社每年年初向市旅游局交纳1万元滞留抵押金,如无滞留,年底如数退还给旅行社;如发生滞留,抵押金扣留做为反滞留工作专项经费。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其内容包括。
(一)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旅游秩序;
(三)服务质量;
(四)经营行为;
(五)设施设备状况;
(六)安全卫生状况;
(七)其他有关问题。

第九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证金的旅行社,吊销其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许可证者,3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规定理赔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二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降低或取消所评定的星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取消其旅游经营权,吊销其经营执照。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扣留抵押金外,还将追究经办单位及担保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旅游经营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含义:旅游业经营者:为旅游者食、住、行、游、购、娱等活动提供产品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旅行社: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安排食宿及提供其他有关服务的企业。
旅游饭店:指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设施及相应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游别墅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使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逐级分解到每个行政执法岗位,实行量化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考评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监督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
第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时,行政执法机构层级之间执法职责的划分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依法确定,重大、复杂、疑难事项由上级行政执法机构直接处理。
同级行政执法机构之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存在重叠、冲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逐级上报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确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中办事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等;有条件的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直接办理和社会承诺等制度。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不属于本机构职
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明确行政首长的执法责任;
(二)确定内部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以及执法目标;
(三)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以及对执法人员勤政廉政的具体要求;
(四)制定对各内部机构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办法;
(五)制定奖惩及国家赔偿的追偿办法;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为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制度;
(二)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执法文书、档案管理、重大案件备案审查等制度;
(三)执法统计制度;
(四)国家机关收费及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
(五)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六)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制度;
(七)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建立的其他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工作制度,综合检查、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其行政首长组织实施,重点是对其下属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机构内部考评的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评。重点是对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以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三)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文书规范等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行政执法成效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首长发现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执法的,应当主动依法及时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未依法执法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上级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处理,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经法定程序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其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自行决定的,该行政执法人员为责任人;
(二)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该行政执法人员和疏于监督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员为责任人;
(三)行政执法人员呈报错误,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该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为责任人;行政执法人员呈报正确,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错误的,该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直接命令行为的,该负责人为责任人;
(五)行政执法机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该机构行政首长和赞同该决定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严格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有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按照规定执法、徇私舞弊、不履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在60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直至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工作制度,应当书面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及量化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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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内容及量化指标 |分数|
|-------------------------------|--|
|一、完成基础工作 |12|
|-------------------------------|--|
|(一)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责任量化到岗位、执法人员 | 4|
|(二)完成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或者备案工作 | 4|
|(三)组织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 4|
|-------------------------------|--|
|二、规范执法行为 |20|
|-------------------------------|--|
|(一)健全执法程序和规范执法文书 | 4|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财物收缴合法 | 4|
|(三)办理行政许可证(照)合法率达98% | 4|
|(四)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合法率达95%,其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 4|
| 合法率达100% | |
|(五)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合法率达98% | 4|
|-------------------------------|--|
|三、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26|
|-------------------------------|--|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率达100%,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无差错 | 8|
|(二)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开展执法情况检 | 5|
| 查,报送实施和检查情况报告 | |
|(三)按期报送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表 | 4|
|(四)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 4|
| 率达100% | |
|(五)建立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依法组织听证 | 5|
|-------------------------------|--|
|四、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 |12|
|-------------------------------|--|
|(一)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率达100%,行政复议维持率达80% | 4|
|(二)行政赔偿案件受理率达100% | 4|
|(三)行政诉讼维持率达80% | 4|
|-------------------------------|--|
|五、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30|
|-------------------------------|--|
|(一)制定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具体办事机构 | 6|
|(二)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投诉受理率、处理率达100% | 8|
|(三)对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纠正率达100% | 8|
|(四)对行政执法违法责任人追究率达100% | 8|
------------------------------------
注:此表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及量化的推荐意见,各行政执法机
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并报省政府法制机
构备案。



20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