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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24-06-29 04:1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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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一九九五年三月四日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州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与会人员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发表意见。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请假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六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举行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常委会会议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报告单位,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组成人员收到通知后,根据会议拟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发表审议意见作好充分准备。

第八条 举行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州人民政府州长或副州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州人大常务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的全过程。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只列席与议题相关的会议。各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轮流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部份省、州人大代表和州政协一位领导列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条 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一条 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法律依据和有关资料,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单行条例(草案),由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属于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授权给常委会制定的法规(草案),由常委会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同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报送常委会,并书面介绍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政绩及任免理由。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到会提请和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有关人员职务的议案,提案机关或提案人应当书面提出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问题,一时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交有关办事机构调查、提出报告,再行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补选出缺的省人大代表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撤换个别省人大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办事机构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被提出撤换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委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及听取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工作报告,报告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初审,正式文本在举行会议三日前送达常委会办公室。重要的工作报告应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参阅资料。

州人民政府及其各委、办、局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经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签署,分别由州长、副州长或秘书长、主任、局长到会作报告,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工作报告后,在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集体进行审议。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后,视必要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不作决议和决定的,有必要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整理审议意见,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列席会议人员可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五章 质 询

第十九条 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州人民政府及其委、办、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条 质询案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案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局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和任免,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或其他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四条 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由有关办事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请下次会议审议。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主任会议审定的审定意见,执行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并要求答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整理交常委会办公室,印发有关部门办理,并在两个月内书面答复本人,同时抄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常委会通过、报省人大常委批准的法规,登报公布,并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州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分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二级、三级标准。
第四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的范围
(一)崂山风景名胜区:从西麦窑—幸福村—梧桐涧—大河东—蛤蟆涧—黑涧—柳树台以东—柳树台—青峰顶—水桥(沿公路向西)—大崂(向右经劈石口)—大涧(右拐沿山麓)—小山村—曲家庄—仰口湾(沿海边向南)—西麦窑;
(二)琅琊台景区:从北湾沙滩—王家台后南侧—陈家台后西侧(转东南方向)—中桃园西侧—前桃园东侧—海滨(含斋堂岛);
(三)大泽山风景名胜区:从平度与莱州分界线北侧—大泽山镇东侧—东桃山村北侧—黄山东头村西侧—龙山镇西侧—石灰陈家西侧。
第五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的范围
李沧区西区界以东——白沙河南岸以南——重路——唐山路——兴城路——四流中路——四流中支路——李村河桥——四流南路——杭州路——杭州路立交桥——沈阳路、顺兴路、平定路、延安二路以西——延安路以北——广饶路、松山路、泰山路、普集路以东——胶济铁路线——小
港二路——海边以北”。
第六条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的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三类区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 青岛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提供本市环境质量空气状况的监测数据。
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方法及不同类别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的监测点位的分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相应措施,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29日 青政发〔2000〕62号)

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以下修改:
一、《规定》第五条修改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的范围
李沧区西区界以东——白沙河南岸以南——重庆路——唐山路——兴城路——四流北路——四流中路——四流中支路——李村河桥——四流南路——杭州路——杭州路立交桥——沈阳路、顺兴路、平定路、延安二路以西——延安路以北——广饶路、松山路、泰山路、普集路以东——胶
济铁路线——小港二路——海边以北”。
二、《规定》第八条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相应措施,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98年10月14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第二次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形势的发展,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已经成为全团统战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做好平息反革命暴乱之后的青年海外统战工作,消除海外青年同胞的误解和疑虑,是关系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战略方针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重视这项工作。特别是海外统战工作任务量较大的地区,应加强领导,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对外交往尤其是派遣出境团组,要严格把关,坚决执行有关的规定和纪律,讲求工作实效。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促进青年爱国统一战线的发展壮大。

 

第二次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二次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座谈会于1989年9月24日至26日在深圳市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当前工作,交流情况,统一思想,总结经验,研究方法。参加会议的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6个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的团委统战部门负责人。中央统战部和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的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洛桑同志到会并讲了话。



  会议回顾了1988年以来的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在各级团组织的重视和努力下,这项工作的领域不断拓展。交往面涉及港澳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社会服务等界别,以及与青少年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交流活动逐步向专业化、专题化发展;联系了一批规模较大、层次较高、实力较雄厚的港澳青年社团和各界青年代表人物,并在此基础上加强了对重点对象的工作,扩大了我青年组织在港澳及海外的影响,推动了内地与台港澳及海外青年同胞友好事业的发展;各级青年统战部门发挥地区优势,开始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工作格局。

  会议着重分析了当前青年海外统战工作的形势,一致感到,北京发生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以后,一些不明真相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下简称“三胞”),在港台及海外反共反华势力的宣传影响下,参加了一些针对中国政府的活动,其中青年和学生的反应尤为激烈。一些长期以来积极靠拢我们的青年社团和人士,也不同程度地产生了离心倾向。青年海外统战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会议认为,面对暂时的局部困难,必须鼓舞信心,立足长远。应该看到,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多年来打下了良好基础,广大三胞青年是爱国的。即便在动乱和反革命暴乱期间,仍有不少朋友向我表示理解和支持。随着真相的披露,一些不太理解我们的青年社团和朋友,必将冷静反思,有所转变。我们应该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邓小平同志几次重要讲话的精神,以及中央近期一再重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对台港澳的各项政策不变的精神,不失时机地主动开展工作。

 



  会议指出,当前的青年海外统战工作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爱国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的关系。党中央关于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两个范围的联盟的思想,指出在广泛团结海外三胞的联盟内,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这并不意味着四项基本原则与海外统战工作无关。我们不要求海外三胞遵循四项基本原则,这是从和平统一的大局出发,求同存异的具体体现。而从事海外统战工作的干部,则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爱国主义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思想基础。爱国主义有其特定的时代涵义和社会涵义,是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根本上讲,爱国主义和四项基本原则是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我国是由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的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实行人民民主专府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离开了这个具体对象,“爱国”只是一句空话。我们不干预台湾、港澳的资本主义制度,但他们也不能干预,更不能破坏,颠覆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

  几个月来国际国内发生的种种风波告诫我们,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必须注意国际大气候的变化。建国四十年来,我们和资产阶级敌对势力争夺青年的斗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西方资产阶级把“和平演变”的希望寄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青年一代身上,港台反动势力也拼命拉拢、利用海外的青年、学生。他们妄图让我们丢掉四项基本原则,接受资本主义的思想体系和社会制度。国内一有风吹草动,国际上也跟着推波助澜。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

  会议强调,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干部首先应该是四项基本原则的坚定执行者。在对外交往中,必须理直气壮地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宣传共产党领导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四十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应该在海外三胞青年心目中树立一个蓬勃发展、蒸蒸日上的祖国形象,培养他们对祖国的感情和信心。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并对海外那些恶意歪曲和污蔑之词进行必要的驳斥;另一方面,我们的宣传和工作应该有的放矢,实事求是,有理有节。要坚持求同存异,团结大多数的原则。

  (二)海外统战工作与国内统战工作的关系。目前,青年海外统战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还是如何更快、更广泛的联系、团结海外三胞青年,但一些地区开始出现某种过热的苗头。对于有条件、有必要的地方,特别是统战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海外工作方面比其他地区多投放一些精力,是应该的。但在加强海外工作的同时,要注意防止和克服只重海外,忽视国内,只重视与海外社团的互访活动,放松对三胞青年的宣传和日常工作,甚至不顾条件许可硬上的现象。

  青年统战工作必须立足国内,面向海外。只有做好国内统战对象的工作,才能影响和推动海外统战工作。会议希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和确定工作重点,搞好海内外工作的整体布局,使两方面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三)局部和全局、近期工作和长远规划的关系。各级组织在青年海外统战工作中应因地制宜,各显神通,但决不可以放任自流,随心所欲地蛮干。今后,应该从全团工作总体部署的角度去制定各地的工作计划,加强宏观指导,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形成系统的层次和职责分明的工作布局。要克服急功近利和实用主义的倾向,避免各自为战,重复工作的现象。

  会议希望各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工作规划,为团中央研究制定中远期规划提供充分的依据。此外,还应建立和健全年初申报、年终总结汇报制度,对外交往的管理审批制度,以及工作标准化程序等,以保证工作的计划性和连续性,使青年海外统战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

 



  会议讨论了平息反革命暴乱后的青年海外统战工作。与会同志认为,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把反革命暴乱所造成的损失夺回来的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努力克服暂时困难,积极开展恢复工作。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外宣传,广泛团结和争取海外爱国青年同胞。要积极主动、有的放矢地宣传我平息反革命暴乱的必要性,宣传我们的基本路线和对内外政策不变,目前中国的政局更加稳定,改革开放将搞得更稳更好;要阐明中国人民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必然,建设社会主义要坚持改革开放,也是历史的必然。要注意多用事实讲话,逐步消除海外三胞青年的误解和疑虑,争取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他们对祖国的向心力。同时,要严格制止海外反华宣传品向国内传播,防止不良思想的渗透。

  对外宣传工作要结合三胞青年的思想实际,实事求是,方法得当。海外同胞中的年轻一代,大多数人对共产党没有夙怨,能够用冷静的、理性的目光去观察祖国大陆,这是我们开展工作的有利条件。但由于生长在他乡,隔绝已久,他们对祖国了解不够,感情不深,很难用历史的、全面的眼光去评判祖国的发展和变化。他们在思想感情上,思维方式上,不同程度地受到西方资本主义观念的熏陶,这显然不利于我们的工作。因此,切忌生搬硬套国内的工作方法和做老一代海外三胞工作的方法。我们不仅要用乡土观念、同胞情谊去打动他们,还要把观念的灌输与现代科技、现代社会生活的思维方式结合起来。要使他们了解中国的最新发展成就,中国在现代世界发展潮流中所处的地位,了解当今中国青年一代的心态和精神风貌,感受到祖国的命运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总之,要研究三胞青年的心理特征,摸索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形成有特色的青年海外统战工作方法和理论。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利用各种机会,开拓新的活动领域。要注意在这场风波中海外三胞青年及其社团的不同表现,对没有中止与我交往的组织和朋友,特别是那些能影响一片,带动一群的,应热情交往,因势利导,善用其力量,推动其他社团。同时也要掌握好分寸,避免造成海外社会对他们的压力。对持观望态度的组织和朋友,除重申对其友好并希望继续交往的态度外,也要请他们进来。如果一时不行,要顺乎自然。对出于各种原因而暂时停止与我交往的组织和朋友,也要通过适当途径与其保持联系与对话。对一时不明真相,有过激言行的组织和朋友,只要没有参与以推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目的的活动的,都应表示理解,帮助和等待他们转弯子。对极个别不友好的组织和个人,应坚持原则,暂停交往。对恶意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观点要明确表示我们的态度,予以回击,但不宜过多纠缠。另外,要抓住机会,对过去尚未顾及或交往甚少且又有影响的青年社团和人物主动开展工作,扩大交往面。

  (三)加强调查研究,建立信息网络,为深入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扭转重热热闹闹的面上活动和一般性交流,轻深入扎实、艰苦细致的调研工作的倾向。要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拟定专题调研提纲,并有专人负责。做到专职工作者和非专职人员相结合,正式交流和非正式交流相结合。各级组织要经常沟通信息,搞好上下左右的交流,加强工作的宏观指导和信息反馈。当前,要特别注意掌握海外三胞青年社团及重点人物对国内的态度及下一步的想法,掌握和研究带有趋向性的动态。

  (四)切实加强青年海外统战工作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海外统战工作环境复杂,接触面广,要特别强调党性和组织纪律性,强调廉洁奉公的精神,坚决抵制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各级团的统战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外事纪律,杜绝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组团出访要严格照章办事,任何人不得自行其是,更不得把出访作为变相休假或公费旅游。

  会议希望各级团的统战部门和干部振作精神,放眼长远,迎难而进,使青年海外统战工作继续不断地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