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6:3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二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00年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纠风专项治理的主要任务
2000年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务求取得更大的
成效。
(一)重点抓好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
在巩固治理成果的同时,重点围绕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把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减下来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落实。
巩固和扩大清理整顿药品市场的成果。对于已经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已经关闭的变相药品市场,要认真做好原经营场所转营他业等善后工作,严禁非法招商和非法药商进行地下交易活动。所在地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严防死灰
复燃。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切实解决超范围经营中西成药和中药饮片等问题,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进一步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认真清理与医药行业改革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和规定,试行医药批发代理配送制和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制,逐步推行药品分类管理的制度。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核发证照,加强管理。坚决取缔和纠正无证照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理
整顿药品广告、个体药品经营户和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清理和销毁过期药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在药品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
严格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切实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特别是对新药、特药价格的监测工作,进一步降低政府定价药品中部分药品过高的价格和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的“虚高”价格。实行药品明码标价制度和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制药品零售价格的制度。在药品销售中必须严格执
行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如实开具发票的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药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切实加强医疗卫生系统的药品管理。坚持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禁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对私人诊所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抓紧药品招标采购的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狠抓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
理制度的落实,切实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商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和企业负担工作。
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继续落实农民合理负担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规定,凡农民应缴纳的费用都要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或承包合同等书面形式明确项目和数额,坚决纠正在提留统筹费之外乱开收费口子的行为,严禁动用警力及组织小分队到农民家里强行收费的做法。
全面清理部门和地方提出的涉农工作要求和标准,坚决停止国家明令禁止的达标升级活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检查验收活动也要从实际出发,不准增加农民的负担。继续清理整顿农民在用电方面的不合理负担,坚决取消电价外的所有加价、基金及附加,在农村
电网改造中除户表及以下部分由农民自行出资外,不准再向农民集资、收费。大力裁减乡镇机构的超编人员,清退自聘人员,减少由村组补贴的干部人数。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9年上半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中办发〔1999〕32号)
文件中关于“凡是发生严重事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地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不得提拔重用,实行‘一票否决’”的规定,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问题。对前两年“切一刀”和“全面清理”的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着力抓好已取消项目的落实,严格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准出台新的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等有关规定。要向企业公开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执行情况和收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
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制止利用报验、准销证、准用证等手段分割市场的行为。依法整顿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是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破产拍卖中的收费行为,所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限期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严禁将政府职
能转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偿服务,严禁行业协会借评优、编制商品目录等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三)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和中小学乱收费的成果。
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在确保国道、省道和蔬菜运输“绿色通道”畅通的基础上,加快实现所有公路和主要内河航运水路基本无“三乱”的进程。同时,适应道路和车辆税费改革的要求,下大力搞好现有公路、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收费站(点)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
要逐站核查审计,凡已偿还贷款、经营期满或年收费额扣除管理费用后还贷不足5%的收费站(点),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站(点)要限期撤除。要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不准将政府投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与集资贷款修建的公路
“捆绑”收费。清理整顿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停止审批设立新的还贷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站(点)。
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工作,仍以义务教育阶段为主,巩固和扩大解决城市中小学“择校生”问题的成果,严格规范农村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肃查处擅自增加项目及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摊派行为。以治理学生用书为突破口,认真落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
的规定。加强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高等院校招生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收费“双轨制”,严禁“花钱买分数”、“花钱买学籍”、与招生分数挂钩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以及利用学生转学、转专业巧立名目乱收费。
除全国统一部署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外,各地区、各部门还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自行确定一、两个项目,集中力量进行治理,务必抓出实效。
二、抓落实的具体措施
(一)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安排和启动今年的工作。
按照国务院要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由国务院纠风办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工商局和药品监管局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和中小学乱收费成果的工作,分别由农业部、国家经贸委、交通部、公安部和教育部牵头
,负责作出安排和部署。各地区和其他有关部门都要紧密结合实际,明确任务,细化目标,研究制定抓落实的具体措施。国务院纠风办拟在3月底前后召开全国纠风工作会议,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交流做法和经验,研究解决如何深入抓落实、见成效的问题。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在工作部署和力量调配上要突出重点,对每一项纠风治理工作都要按照必须达到的目标要求,选准着力点和突破口,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和相应的检查考核标准及办法,逐项抓好落实。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检查组在上半年和
下半年分别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以中西部地区和近两年来连续发生有关恶性事件的地方为重点,搞好执法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要根据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地区、行业和项目。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重点加强对现有站卡的清理整顿和
“三乱”现象多发区的明察暗访,坚决实行“反弹摘牌”的措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要从严把住秋季开学前后集中收费期的“关口”,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各项检查活动都要深入实际、讲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三)重视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坚决纠正在惩处方面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今年的几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是前两年工作的继续和深入,有关问题都已有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
公开曝光。同时,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大力宣扬工作抓得扎实、行业风气正的先进典型,重视发挥“文明窗口”的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优质、规范化服务和创建文明行业的活动。
(四)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把纠风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
民主评议行风是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今年要向推行的广度和深度拓展。各地区要加强对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具体指导,从执法监督部门、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事业单位中确定被评议的重点部门和行业,加大上下联动的力度。各行各业特别是教育、公
安、建设、铁道、交通、卫生、海关、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和行业要大力推进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行风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纠——评——建”相互促进的有效监督机制。国务院纠风办拟在下
半年的适当时候召开一次民主评议行风的现场经验交流会,总结和交流这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五)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的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确保中央各项重大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搞好农村费税制度改革的试点,做好道路和车辆收费改革的准备。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从根本上遏制乱
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的发生。要深化医疗保险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配套改革,积极探索解决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建设、批发企业过多过滥和医院“以药养医”的治本之策。要把纠风工作同部门和行业的业务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当前要
特别注重从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狠抓薄弱环节,以改革的精神,从制度和管理等方面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要重视并加强对新形势下纠风工作规律和政策理论的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经验和做法。
三、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
2000年的纠风工作,虽然没有增加新的项目,但每一项工作都根据新形势赋予了新的内容和要求,任务繁重,难度加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纠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同时要有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并逐项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要定期分析形势,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要加强纠风工作部门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纠风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纠风工作的动态,加强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做好信息沟通和有关情况的汇总分析工作。要在抓重点、抓典型、抓案件查处、抓源头防治方面下功夫,努力开创新形势下纠风工作的新
局面。



2000年3月12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

教发〔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个别地方和高等学校在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声誉,也影响了高校的和谐、稳定。当前,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确保高等教育事业和谐、健康发展。2008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即,为切实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重视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管理,规范办学秩序,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声誉,为创建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做出积极贡献。

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行业的人才需求及所属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的状况,合理安排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未经我部批准,不得突破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也不得变更计划类型、办学层次。要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根据生源状况合理确定录取分数线和实际录取人数,努力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生源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审查和监管。除经我部批准并公布的具有年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外,其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安排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单位招生。

四、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函授站、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等的监管。要严格校外合作办学审批、检查和监管制度,慎重选择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严禁高等学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合作办学。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的管理,严格函授站、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等的审批、备案和监管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学校和相应办学点的名单。各高等学校要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办学权。要加强对函授站、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的监管,及时撤销已出现违规问题的教学站点,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要统一以主办学校的名义统筹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个人(包括在校教师和学生)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高等学校及其合作单位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为招揽生源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等,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

严格规范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宣传工作。高等学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以高等学校的名义发布,不得以学校二级机构(院系)的名义发布招生章程和广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属高等学校发布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和广告进行认真审核并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在发布招生广告和宣传时,必须明确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学、业余和成人脱产班)的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网络本专科、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六、加大成人高等教育结构调整力度。成人高等教育要积极适应在职从业人员的需求,继续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办学形式,从2008年起,普通高等学校停止招收成人脱产班,成人高等学校招收成人脱产班的规模要根据具体行业需求从严、合理确定。

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对行政区域内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违法违规办学,招生管理不善,办学秩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出现严重不稳定事件的学校,建立招生、办学秩序不良记录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予以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对所属高等学校和行政区域内各类校外办学点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进行全面督查,特别是对招生计划、办学形式以及招生宣传等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顿,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和谐稳定的大局。

请各地、各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具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

教育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部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日,劳动部、国家体改委


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的要
求,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在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下,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用人和工资分配计划,报劳动部门备案。
二、股份制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股份制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提出,报劳动部门核定。股份制企业工资总额的执行情况,要接受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股份制企业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可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招工的条件、方式、数量与时间。
四、股份制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或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五、股份制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六、股份制企业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经营特点,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职工的工资收入。
七、股份制企业中代表国有资产股份的兼职董事、监事,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由原派出单位负责支付,不能从企业取得股利。
八、股份制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并逐步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制度。股份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的原则制定。
九、本暂行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