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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不允许跨地区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3 06:3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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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不允许跨地区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不允许跨地区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


海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可否跨地区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维护法律服务工作秩序,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目前,不宜批准跨地区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于申请成立有关机构的,应告之其按照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由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主
管部门向其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991年5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

1951年7月16日,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你院本年一月五日总发字第二十五号来文请示处理抵押权及其有关问题,迭经我院与中央各有关机关联系研究,均认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较一般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但出押人所欠工资及税款等,如不能就抵押物以外之其他财产受清偿时仍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处理。至于不动产抵押在未举办登记前应经如何方式才能对抗第三人?及工厂机器设定抵押(并包括因其不能移转占有,应如何区别其有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尚未有最后决定。
兹有两项问题,分述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抵押权成立后对抗第三人效力问题,在东北地区目前底实际情况是否已经一般的采用了当事人订约后尚须再报告乡村政府或由乡村干部签署证明等办法?是否非经此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此项办法是否仅在乡村实行?在城市有无此项办法?
二、关于工厂机器设定抵押问题:
1.工厂机器在设定抵押后,在事实上不能移归受押人占有,你院区内向来决定此种抵押能否对抗第三人时,是否认为其占有转移与否是一问题,因而就其曾否移转有所区别?或以曾否履行一定手续如登报公示之数为条件?
2.工厂设定了抵押权,到了要执行的时候,如工厂尚在生产并未倒闭,则执行将妨碍其生产,这是一个问题。你们曾否处理过这种问题?
我们为了要先了解实际情况,希你院再就上列各点查按区内实际情况,你院和你院所了解的下级法院处理这类事件的结果及其反映,来文补充说明,以便续行研究另复。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民办函〔2008〕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今年10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4号)。现就贯彻落实《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政事业单位是我国事业单位的有机组成部分,承担着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民政公共服务的重要工作职责。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经过几代民政工作者的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民政事业单位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民政事业单位7万个,职工总数49.7万人。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民政公共服务需求的层次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质量越来越高,这对民政事业单位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要求民政事业单位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把民政事业单位建设成为我国社会工作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任务迫切要求民政事业单位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意见》是对我国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出规定的第一个专门文件,也是规范民政事业单位发展的基础性文件。《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把内容复杂、性质各异的民政事业单位整合成为具有共同特点的事业单位,确定了民政事业单位的专业属性;第一次规范了民政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了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第一次提出了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为在不同类型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提供了政策依据,指出了大多数民政事业单位主要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发展方向;第一次明确了民政事业单位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为“岗变薪变”提供了政策依据。贯彻落实《意见》,将有利于解决民政事业单位长期以来专业定位不明,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较低问题;有利于改革民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转换用人机制,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民政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按照文件具体要求,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将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积极协调人事行政部门联合制定《意见》实施办法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总体要求,《意见》对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岗位设置类别、岗位设置等级、岗位基本条件、岗位设置审核、岗位聘用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充分考虑民政事业单位种类繁多,经费投入多元,服务对象多样,业务具有差异的实际情况,积极协调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联合研究制定《意见》实施办法,指导本地区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各地在制定《意见》实施办法时,要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不同民政事业单位的定性问题。《意见》规定,民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确定。各地要根据不同民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对其单位性质作出科学界定,明确它们是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民政事业单位,或是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或是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并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问题。各地要结合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研究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最高等级以及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问题。重点是围绕《意见》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研究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具体办法。《意见》对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作了规定。各地在社会工作岗位设置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民政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科学合理设置,真正将社会工作岗位作为民政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落实到位。

(三)民政事业单位各类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问题。各地要研究不同民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具体任职条件。

(四)基层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问题。各地要研究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民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设置、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民政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后的兑现工资问题。《意见》规定,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要对民政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后及时兑现工资作出明确规定。

三、科学指导民政事业单位进行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民政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的指导。要指导民政事业单位摸清本单位现有人员总量和结构比例的底数;指导民政事业单位在广泛听取职工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严格控制各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设置;指导民政事业单位稳慎实施岗位设置方案,做好岗位聘用工作,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指导民政事业单位在人员竞聘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兑现工资待遇;将民政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情况纳入年终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奖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向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和有关业务司(局)及时报告民政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在2009年3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民政部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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