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司[2003]106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现将《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管理办法》
2、《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登记表》(略)
3、《辅助人员实习考核鉴定表》(略)
4、《辅助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略)
5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样式(略)
杭州市司法局
二○○三年八月七日
附件1:
杭州市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法律服务秩序,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证》(以下简称《辅助人员证》),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或者与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专职聘用关系的辅助人员,协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区、县(市)司法局是申领《辅助人员证》的核准机关。区、县(市)司法局核准发证后,应当报杭州市司法局备案。
第四条 申领《辅助人员证》的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品行良好;
(三)身体健康;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第五条 申领《辅助人员证》的辅助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人员登记表》;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实习登记的辅助人员,还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他法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领证的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初审并提出聘用意见后,报住所地的区、县(市)司法局。
第七条 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同意登记发证的,应当通知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本所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实习协议。
第八条 区、县(市)司法局在收到聘用合同或者实习协议后十五日内发放《辅助人员证》,并报杭州市司法局备案。
各级司法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五条所列材料的原件查验。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证: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基层法律服务所开除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它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形。
第十条 辅助人员在进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报时,应当提交《辅助人员实习考核鉴定表》。
实习期间从办理实习登记并领取《辅助人员证》之日起计算。持有《辅助人员证》期间取得法定资格的,其实习期间可以从领取《辅助人员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管理,并指定专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辅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收取辅助人员的实习费。
第十二条 辅助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第十三条 辅助人员在协助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辅助人员应当参加杭州市司法局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辅助人员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者函件上署名。
第十五条 《辅助人员证》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不得继续从事辅助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辅助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 《辅助人员证》。
第十七条 辅助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年度考核不合格,《辅助人员证》自动失效并予核销。
年度考核合格的,在《辅助人员证》上加盖年度考核合格章。
第十八条 辅助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收回《辅助人员证》并上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九条 辅助人员申请更换补发《辅助人员证》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本办法招聘、使用辅助人员的,依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辅助人员证》由杭州市司法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司法部
中青联发[2002]58号
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司法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司法部
二○○二年十月八日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努力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2.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司法所要做好青少年犯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少管所、监狱、劳教所要坚持教育改造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保护青少年犯、青少年劳教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积极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5.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认真做好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
二、 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款
1.有一套较完整的维权工作制度,有明确的受理范 围、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并进行公示;
2.有本级领导专门负责维权工作,对提交的问题能 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3.有一定的经费保证;
4.设有青少年维权工作接待室,接待场所整洁有序;
5.设有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配备传真机应处于全天候接受状态;
6.接电话、接待来访者使用文明语言,态度好,做到热情、礼貌、耐心,周到。受理咨询的明确答复率在95%以上;
7.对涉及青少年的函件及时回复,做到引用法律准确,表述清楚,并注意随事态发展作及时引导;
8.实行受理责任制。对受理的咨询、投诉难以及时答复、调处的,要积极与相关人员或部门协调,有明确的分流处理渠道,并做到移交及时,责任明确,无推诿扯皮现象;
9.做好来人、来电、来函咨询、投诉的登记工作,对办理责任人、办理内容、处理结果等要有详细记录;
10.做好有关资料和各项登记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归类清楚,装订规范;
11.建有学校、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并派员担任青少年法制教育辅导员,经常开展辅导工作;
12.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教力量,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13.每年开展四次以上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自觉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14.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工作实践中已形成经验,并在有关会议上作介绍或有事迹报道。
(二)分类条款
1.市(县)司法局
能深入地开展经常性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会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局、新闻宣传单位等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型青少年法制教育专项活动。
2.少管所、监狱、劳教所
(1) 认真贯彻执行监狱、劳教工作方针,为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监所建有教学场所,大中队建有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较为完善的学习活动场所,确保每人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2) 充分保障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特点,坚持教育改造为主,适当辅之以习艺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技能。在接见、休假等方面,对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给予照顾。做好帮教工作,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3) 营造有利于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改造的环境:建立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有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心理辅导。
3.司法所
有关青少年的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并做到“四无”(无因调处不当或不调处引起非正常死亡;无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无群体性械斗;无纠纷积案)。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做好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安置率达80%以上,帮教率达95%以上。
4.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
积极受理涉及青少年维权的法律服务,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青少年当事人酌情减免费用,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法律援助中心
把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对符合青少年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受理率达100%,并提供优先、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三、 奖励办法
1.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2.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可申报个人二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