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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30 13:5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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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规[1999]2号

发布《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1月30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快实施开放牵动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1、改善投资软环境是一项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
系统工程,是一项需要坚持不懈、长期抓好的重要工作。全市各
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法制
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关心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
产和经营活动,积极、认真地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
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
理、经营的环境。
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
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尊重企业的自
主权,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
企业的财产、帐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转达。
更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由于中方高级管
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3、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
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对
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外商,坚持每周至少5个完整的
法定工作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对外商服务,
当经办人因事因病脱离工作岗位时该部门领导必须指定他人代行
职责。
4、对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责任人制
度。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推动项目进展。
二、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5、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立项审批继续实行联合审
批制度。凡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生产型项目,且不需要市
级以上协调解决生产建设条件,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项
目,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市级审批权限,县(市)区(含市经济发
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审批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市直
各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对国家限制类的技改项目、基
建项目,市联审办审批立项后分别由市经委、市计委逐级上报;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需进口设备的免税工作,市联审办立项后按限
额由市计委申报。市联审办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局审批立项工
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6、市外经贸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各县(
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市直各局外资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职能管理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
需的资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
的修改意见和要求。
7、市计委要定期发布引导外商投资导向的资料,明确鼓励、
允许、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8、市经委要加强直属国有工业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协调和
管理。
9、市建委要强化外商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
的协调服务。对重大基建施工项目的设计、施工、水、电、气、
路配套等问题,采取联合办公协调处理,减轻企业负担,加快项
目进度。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等方面项目的审批,单个项目审批
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项目审批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特殊重大项目的审批,可以适当放宽审批时间。
10、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效文件齐备
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均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1)限额内
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和批准证书的颁发;(2)企业股份的调整
和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董事会变更等业务的审批;(3)对300
万美元以下(不含3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4)对
300万美元以上项目(国家限制和限额以上项目除外)的立项申报。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其经营活动
均应遵守我国法律。工商、税务、财政、劳动、物价、卫生、公
安、土地、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
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在有
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办变更手
续,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3、税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在
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认定,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所
得税优惠的审批、所得税减免的认定,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享有优惠政策的认定,要在10个
工作日内完成。
14、财政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变更登记,在
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资企
业收缴“两费”(即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和场地使用费)和检查时,
要出示有效证件;对企业报批的财务事项,凡符合有关规定的,
做到随报随办;对按规定应予返、免的税、费,要在企业提出申
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5、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新增设或
变动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商
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项目、标准,新闻媒体应予以公
布,有关部门对执收单位的收费情况要进行年审。
16、卫生部门对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在有效文件齐备的
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
娱乐场所和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及放射工作单位的审查发
证,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7、公安部门对常驻我市的外商自行选择的住所和办公处所,
只要符合有关规定,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对外资企业的
出国研修、培训人员给予申办出国护照的方便,同时,还要及时
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及家属办理居留证件,并提供出入境
方便。
18、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小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5个工
作日内完成;大型消防项目的审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9、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用规划区内集体土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外),凡各项有效文件齐备的,市批件3个工
作日内办理完毕,省批件7个工作日内上报。出让国有土地或国
有土地转让、出租,在各项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
内办理完毕。
20、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要在30个工作
日内完成。
四、公用事业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21、供水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申请,在各项手续齐全
及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2、供气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气开栓申请,在各项手续
齐全及有气源保证的情况下,整项工程经打压试漏无问题后,要
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计划停气提前4个工作日通知,事故停
气立即抢修并向用户解释。
23、供电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申请,低压电力用户要
在10个工作日内、高压单电源用户要在30个工作日内、双电源用
户要在6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
24、对外商投资企业要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供热、供暖。锅
炉运行出现故障供热部门要及时抢修。
25、市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市政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出现一般
故障要在24小时内疏通。
26、邮电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安装、迁移单机电话,自受理
之日起要在10个工作日内开通(增加工程量除外)。电话故障修复,
自受理之日起,非电缆障碍要在24小时内修复,电缆障碍要在72
小时内修复。
27、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止或暂停
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等工程新上项目由主管部
门主持设计、施工招投标的,应提供优质服务,不准以任何借口
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界区内的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
的采购。
五、口岸和金融系统的管理和服务
28、口岸交通运输、查验、代理供应、仓储等部门要与国际
惯例接轨,简化手续,方便客货进出。海港、空港、铁路、航运
及服务部门,要尊客爱货,文明装卸,合理收费,安全正点,快
捷方便。港口、机场等重要部位要设立领导值班制度。保证问询
电话的畅通,并及时将车船、航班动态信息准确地向货主及旅客
反馈。
29、海关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在有效文件齐
备的情况下,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在
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加工贸易
和减免税手续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需报送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
的除外)。
30、商检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在有效文件齐备的情
况下,做到随到随办;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检验、投资财
产鉴定及残损鉴定,在受理后必须及时予以检验、鉴定;办理普
惠制产地签证,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31、外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出、汇
入款,必须安全、及时、准确。汇入款要及时解付,汇出款要在
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结束前汇出;收到的境外开来的信用证,
要及时通知企业;办理符合条件的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要在1
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结汇,人民币资金要在受理后的
第2个工作日结束前入帐;在开户行开立外汇帐户,要在1个工作
日内完成。
32、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险险种外,各保险机构不
得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投保,不得委托非保险机构代办外商投资企
业的保险业务。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
险费率,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
六、中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33、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外商投资企业接
受指定的中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律师、公
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机构要
依法办事,强化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真实准确反映问题,
公正公平办理业务,照章合理收费。
七、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4、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的
产品,内外销比例自定;经确认批准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
资企业及外商在我市投资开发的“两高一优”农业项目,产品内
外销比例自定。
35、凡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排水、通讯、交通等方面享有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按同等标准
收取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在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
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按同等
标准收取费用。对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其住
宿、就餐、就医、购置物业、子女就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
门票,按我市居民同等标准收取费用。
八、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管理
36、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检查要严格按执法程序进行。对
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由有权检查的执法机关进行,统一的年度检
查由市联合年检办公室组织进行。有权检查的执法机关要严格划
分管理权限和职责。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次重复
检查或同一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
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不得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
序。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执法检查
人员要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属于国家统
一着装的,执法人员必须着装。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
查。检查人员不得利用执法检查之机要求企业购买其推荐的物品。
对涉外宾馆的检查由市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凡是涉及到治
安案件的查处需由市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批准。
37、各执法检查部门和单位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实行检
查项目目录制。全年检查项目报市外经贸委审批备案,由市外经
贸委牵头汇总制订全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计划目录,报市政
府审定并通知有关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临时性检查,须经市
外经贸委批准,未经批准,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各执法检查部门
和单位要选派有觉悟、懂业务、懂法律的执法检查人员参加涉外
执法活动,要强化涉外人员的教育、培训、审核工作,不断提高
涉外人员素质。
38、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省政府《关
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1997]
7号),严格执行《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收费,须凭物价部门审核发给的《收费许可
证》,收费人员须佩带《收费员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物价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收
费监督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主管部门
要依法停止其收费行为,收回《收费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有
权拒绝缴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拉
赞助,收取储蓄金、集资金,安排人员及利用生产资料谋取利益
等各种形式的摊派。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借会议、检查、评比、
培训等收取不合理费用。
39、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
处罚要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实施,处罚时
必须出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复议权、起诉权。依法作出责令外商投资企
业“停业整顿”及扣压企业财物的处罚,要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
导批准。罚款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罚款要出具物
价、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不得打白条或不出据。作出“停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决定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前,必
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九、受理外商投诉
40、市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协调中心是市政府协调解决外
商投诉的受诉机构;各县(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
展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外经贸管理部门是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外商投诉的受诉机构。
41、市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协调中心受理的外商投诉事项,
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或反馈给县(市)区外经
贸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外经贸管理部门受理的外商投诉案件,
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
间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42、市外商投资企业咨询投诉协调中心的协调意见为终结协
调意见。投诉人对终结意见有异议的,可根据合同规定,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加强涉外监督
43、为强化涉外监督,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由市监察局、
市政府纠风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市外经贸委等部
门,组成锦州市改善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市监察局为组长
单位,对我市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外商评议、
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市政府政绩
考核办公室将会同市外经贸委、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部门,每
年在全市范围内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评选出当年对外商投资企业
服务的最佳和最差单位,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对问题严重的部门
和单位市政府将给予处罚。
44、凡有关涉外部门和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的,市
改善投资软环境监督检查小组要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并同时报
告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公室,作为部门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意见。
对向企业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等行为或不履行职责给企业造
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新闻媒体公开
曝光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45、凡涉及外商投资的所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内部监督
检查机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
奖惩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
46、本规定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一年内一般责任问题被外商或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3次或严重责任问题被投诉1次,经查责任属实,
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对主管领导通报批评,并取消其
部门或单位当年政绩考核评比资格。
47、本规定由锦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八日    



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提高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洛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洛阳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企业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根据“工业强市”规划、打造中西部地区最佳人居环境等战略目标,每年3月份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评选行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洛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质量立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修改、完善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和工作规范;

(三)决定年度评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组成员;

(四)决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评审工作程序、行业评审特殊要求等工作规范;

(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行业,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评审组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各评审组必须由5名(含5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审;

(六)提请评委会审议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名单;

(七)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经验,组织开展广泛的交流学习活动;

(八)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不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和取得进步、规范荣誉的使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运行5年以上,已逐步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主要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在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三)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产品连续5年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和服务行业知名品牌等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六)获得市、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5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引入顾客满意度指数(CSI)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企业,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向评委会办公室索取申报表,按要求整理申报材料,并经所在县(市、区)政府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相关专家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络上对拟奖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企业名单,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签署意见后,由洛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企业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荣誉证书。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本年度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当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同时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标准化实施战略和农产品博览会奖励其中之一或多项的,执行最高奖励。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期满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将“洛阳市市长质量奖”字样在其广告、包装、使用说明书、铭牌上使用,但必须标注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建立获奖企业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及对质量持续改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等,不得挪作它用,评委会办公室对获奖资金的用途予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荣誉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在市长质量奖有效期间,企业出现用户或消费者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查证,并根据情况报市长质量奖评委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处理,情况严重的由评委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5年之内不允许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商业部 等


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收购、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商业部、海关总署、工商管理局



近年来从各种渠道流入的录音带、唱片等数量很多。据调查,这些录音带、唱片的内容十分庞杂,甚至发现有反动和色情的歌曲。这些歌曲,目前已在社会上、特别是在青年中广为流传,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严重的是我们有些地方的国营百货商店、电讯修理部门等单位,为了获取利润,公开或私下收购、出售、代客转录这类录音带、唱片。这种做法客观上起了使这类歌曲在社会上广为传播的媒介作用。
为了纠正这种现象并避免继续发生这类事情,现决定:
一、各地海关应严格把关,发现内容反动、淫荡、下流之类的录音带、唱片一律禁止进口。
二、对目前已经流入我国的上述这类录音带、唱片等,各地有关商业部门一律不准收购,严禁公开或私下出售、代客转录。对已收购的应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处理,不准继续出售。
三、对目前流散在群众中的这类录音带和唱片,各地宣传、文化部门应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教育群众不要私自转录、交换和购买。对内容反动和色情的应动员群众自动洗掉或销毁。
四、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所属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展览会、商店、火车、轮船等公共场所不得播放此类录音、唱片。
五、各地商业、公安、宣传、文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权制止这类商品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商店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上述商品外,还应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六、对私自贩卖这类商品,非法牟利的投机倒把分子,应坚决依法惩处。
七、请各省、市、自治区将此通知转发有关部门,并在群众中广为宣传。



198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