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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引进版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06:01: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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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引进版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对引进版图书加强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出版界对外交流的日益活跃,一大批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图书引进出版,充实和丰富了图书市场,促进了出版事业的繁荣,满足了读者的多层次需求。但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有些出版社在版权引进工作中只注重经济效益和图书的时效性,缺乏必要的政治敏感性
,加之在编辑加工过程中对引进图书内容审稿、把关不严,致使在部分引进版图书中出现了诸多严重的政治问题,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问题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引进版的计算机类、百科知识类、外语读物类图书中。主要表现为:有的书中出现明显的反动言论;有的书内容违反我国外交
政策;有的书内容违反对台政策;有的书中地图的绘制不符合国家规定,引起国界纠纷;有些书的内容不适合中国国情,宣扬西方腐朽的生活观、价值观,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
为了加强对引进版图书出版的管理,切实保证引进版图书的质量,促使引进版图书出版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1.随着图书版权贸易的日益增加,各出版社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文件,增强政治敏感性,对引进版图书要严把政治关。不得因任何原因忽视、甚至放弃对图书内容质量的审核、把关工作。
2.今后凡出版引进版图书(出版台、港、澳图书仍按原有的规定执行)时,出版社要认真论证选题,认真审核书稿,并将选题和书稿专项报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出版社报当地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
3.各出版社在接到本文后,要对本社两年来出版的引进版图书进行一次全面审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审读、检查情况书面报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1997年9月16日
行政诉讼是“门槛高”还是“没门”

杨红良


  行政诉讼向来被称为“民告官”,言下之意自不待言。惹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往往感叹其“门槛高”,“告官”实在不容易,而如果“民告官”本来就“没门”,则相应的“民”权根本无从实现。试以我办理过的一“串”行政诉讼案件为例。
  本市中心一小区竣工于1998年,随后业主纷纷入住。可是2004年,开发商在小区内原本规划为停车场的地方开始建造一幢小楼房,并告知前来询问的业主他们建造的是“社区活动楼”。但该三层小楼于次年建成后,开发商并没有将其移交给业主们使用,而是自行入住办公。业主们自然不满意。后经业委会查实,该小楼已由开发商于2005年获得产权证。
  由此,业委会开始了漫长的维权历程。《新闻坊》曾几次曝光,区有关部门领导几次专程召开协调会,但都无果而终。无奈之下,业委会只得以房地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社区活动楼”应属业主所有,请求撤销被告向开发商颁发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中,被告房地局拿出了小楼规划图纸的复印件,原告向法庭表示要求查看原件,但被告知“已经看到过,不用看了”。最后,法院认定被告审核的开发商提交的材料齐全,手续完备,颁发房产证并无不当,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值得一提的是,庭审间隙,法官提示业委会“这个规划看来有问题,你们可以起诉规划的。”
  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系认为被诉登记行为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对系争房地产享有的所有权,上诉人该主张涉及房屋权属争议问题。在该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上诉人直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系争产权登记行为,尚缺乏依据。”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业委会的上诉请求。
  业委会还是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在申请中,业委会明确提出,房地局颁发产证时,本市与本案焦点直接相关的有位阶同等的《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两部地方性法规,但后者后于前者施行,故应以后者的规定为准,而依该法规,则对小楼不应颁发产权证。对此,二审法院并无作出任何回应。二审法院也没有举行听证,基本观点与二审阶段并无二致,最后驳回业委会的申请。
  业委会向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审查后,高级法院认为,业委会和业主都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小楼享有产权,所以,业委会主张撤销房地局颁发产证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再次驳回业委会的再审申请。对业委会提出的房地局颁证时存在的两部地方性法规一事,高级法院同样不作任何回应。但同样只得一提的是,听证过程中,看了业委会拿出的没有小楼的小区规划图原件和有小楼的小区规划图复印件,法官同样提示业委会“这个规划有问题,可以尝试起诉规划或开发商。”
  起诉房地部门已近乎陷入绝境,小区内八户业主决定按照两级法院法官的几次提醒,共同起诉规划部门。今年12月15日,业主们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材料,请求确认规划部门对小楼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违法。收到材料后,法官表示要研究以后给答复。12月24日,法官给业主们打来电话说,行政庭经过慎重研究后认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要把材料退回。业主代理律师连续三遍请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书,以保留上诉权。但态度热情的法官对这一请求“充耳不闻”,左右而言他,就是不接话茬,然后匆忙挂断了电话。三天以后,业主们收到了法院邮寄回来的诉讼材料。
  几个春秋几个轮回下来,还是颗粒无收。至此,让业委会和业主们颇费思量的是,“民告官”究竟是“门槛高”,还是本来就“没门”?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杨红良律师
2009年12月26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七十三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区外围要确定保护地带,其具体范围由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划定方案,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地带划定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