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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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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办发〔2005〕7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12日  

关于对经济强县及县域经济考核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发〔2004〕1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原则
对经济强县和县域经济的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坚持求真务实、公开透明和群众认可的原则。
二、考核的对象及内容
考核对象为全省88个县市。考核指标的确定坚持全面客观、简捷有效和力求可行的原则,重点对反映经济总量、经济运行质量、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环境保护的GDP(现价)、财政总收入(或地方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7个指标进行考核。
1.经济强县的确定与考核。凡2004年GDP(现价)在40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列入全省首批经济强县。对全省经济强县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一次经济强县标准。新进入的经济强县,除GDP和财政收入总量指标必须达标外,GDP增长速度(可比价)要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要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对经济强县的年度动态管理考核,除考核GDP和财政收入总量指标外,GDP增长速度(可比价)、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4个指标都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县域经济的综合排序与考核。以GDP增长速度(可比价)、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标进行加权综合排序,作为对全省88个县市的经济发展位次变化的考核依据。
3.奖惩机制。对县域经济发展有突出成绩的县市,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无特殊原因退出经济强县或综合排序位次后移10位及以上的县市,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三、考核指标数据的认定及考核结果的公布
1.自查工作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专业人员对县域经济考核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报请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评估认定。申请评估认定报告应包括年度县域经济发展报告和经济强县考核指标数据自查工作情况,并经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签字。
2.考核指标数据评估认定时间及方法。每年2月,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经济强县上年度的考核数据进行检查评估验收。检查评估验收组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带队,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厅、省环保局等单位派人参加,检查评估验收采取听取县市党委、政府工作汇报,查阅核实相关统计资料,实地走访考察,民意调查等方式。
3.考核指标数据认定。经济强县及综合排序位次变化比较大的县市有关指标数据的验收、评估、认定:GDP及增长速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速度指标,由省统计局负责;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指标,由省财政厅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标,由省环保局负责;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标,由省林业厅负责。其他县市的考核指标数据由各市州统计、财政、环保、林业部门负责审查核实评估,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局审定。
4.考核结果的通报。经济强县和县域经济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考核结果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审定后,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统计局联合发布。
四、组织保障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对县域经济考核的意义和目的,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责任感,切忌盲目攀比,杜绝弄虚作假。各级各部门对所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的数据,必须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真实可靠。对虚报和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被考核县市不列入当年综合排序,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责任,精心组织,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确保考核指标数据真实可靠。
3.健全统计制度。GDP实行下算一级制度,即县市GDP数据由市州统计部门测算,省统计局根据统一的评估审核标准,对列入考核的县域数据实行省、市州、县市联审认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及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其他服务业等统计,各地都要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调查网点,明确县域经济统计调查机构,加强县域经济调查统计工作。各县市样本的抽选过程、方法,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省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应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分县市的统计数据。对统计调查机构不健全,不按本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调查统计的,不予考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改区且比照县管理的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县域经济考核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附件:


县域经济考核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GDP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县域GDP:指县市行政范围内按市场价格计算的生产总值的简称。它指一个县市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地应进一步规范GDP数据的来源渠道,建立以县一级为整体的规模以下工业(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的批发贸易企业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下的零售贸易企业及个体贸易业)、住宿餐饮业(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和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在40人以下的餐饮企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抽样调查统计制度。各县市抽样框以经济普查的相关资料建立,调查样本的抽选过程、方法,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等部门实行全社会的行业统计制度,相关的部门、行业、协会应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相应的分县市统计数据。

2.GDP实行下算一级制度,即县市GDP数据由市州统计部门测算。具体分三个层次进行:县市统计部门收集整理并上报所有的GDP测算所需的相关基础数据;市州统计部门严格按照GDP规范统一的方法测算;省统计局抽调市州统计局人员对列入考核的县市GDP数据实行联审认定,经过省统计局联审认定的数据为列入考核县市GDP的法定数据。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工业增加值等相关指标统计实行下管一级制度。

3.经济强县GDP数据由省统计局认定后方可发布。市州测算的县市GDP在评审前,只可作为预计数提供给领导及有关部门使用。

4.省统计局对列入考核的县市实行季度联审制,以提高县市GDP数据的权威性。

二、财政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财政总收入:指各县市的地方财政收入、上划中央“两税”和上划所得税的总和。其中,上划中央“两税”是指按财政体制划分的属于各县市的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不是指辖区内的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以财政决算数为准。上划所得税是指各县市上划中央、省、市州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和,包含中央、省、市州下放到各县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形成的上划部分。

地方财政收入:是指各县市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含预算调拨收入和基金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对帐,确保财政收入数据与当地的金库数据一致。

2.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财政收入数据要严格核对、把关,上划中央“两税”和上划所得税要逐级与上级财政部门核对,经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方可作为最终考核数据。

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调查户的记帐补贴后的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按城镇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调查机构,没有建立统计调查机构的县市要迅速建立,开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调查工作。

2.严格执行抽样调查方法,确保可支配收入数据的真实、可靠。各县市样本的抽选过程、方法,要报省、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3.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各级政府要确保调查经费。市州统计调查机构对所辖县市统计调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和指导,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纯收入:指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扣除相应的各项费用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按农村人口平均的纯收入。

(二)统计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抽样调查工作。

2.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的抽样调查方案抽选的调查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五、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指“三同时”合格项目数占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的比率。“三同时”合格项目数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数;应执行“三同时”项目数指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规定应有环保设施的当年投产建设项目数。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各地应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当年开工项目数应与工商部门企业申领营业执照相衔接。应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而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视同其“三同时”不合格。

2.严格“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构验收的项目,不能计算在“三同时”合格项目数之中。

3.县市党委、政府存在明显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行为的,该项指标年度考核为零分。

六、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指外排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与所有工业企业之比。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外排污染物经过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外排废水、废气、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工业企业是否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由市州环保局组织监测、考核后认定。

七、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标解释及统计工作要求

(一)指标解释

县域森林总蓄积量:指各县市行政范围内各种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和竹林)在单个年度的活立木蓄积总和。

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指各县市活立木总蓄积量的年增长幅度,反映的是一个县市森林总蓄积量扣除当年消耗的资源后年度净增长水平。计算公式:

森林总蓄积量增长率=〔(考核年度森林总蓄积量-上年度森林总蓄积量)÷上年度森林总蓄积量〕×100%

(二)统计工作要求

1.年度森林总蓄积量数据资料,以各县市在当年年度内进行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查和造林更新调查后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的基础上上报的森林资源年报数据为准。

2.各市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林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调查方法进行调查、计算,对上报的森林资源年报数据要严格核对、把关,要由年报编制主要责任人、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上报,最后经省林业厅审核后方可作为最终考核数据。








南昌市副食品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副食品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副食品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副食品市场举办者和副食品市场内的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副食品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以生产经营副食品为主的市场或者有副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的城乡集贸市场。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市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市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市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经营场所清洁卫生,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卫生要求从事生产经营。
第五条 市场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环境清洁,市场周围25米之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塘、旱式厕所、 畜禽养殖场或者其他污染源;
(二)地面硬化平整、道路宽敞,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
(三)上、下水设施完好,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房屋屋顶、天花板应当选用表面光洁、浅色的材料,墙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的材料覆盖;
(五)有防蚊蝇、防鼠、防尘、防潮设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营业场所以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污物。
第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含临时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卫生经营活动。
第八条 经营者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产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采购国产保健食品,应当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监督合格证;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进口保
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 食品贮存应当使用专门库房,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食品库房应当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止食品污染和潮解变质。
第十条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的外罩或者覆盖物,使用专用销售工具,做到货、款分开。
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五)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六)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七)超过保质期限的;
(八)无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
(九)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十)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一)使用非食用盐、非食用色素或者滥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剂加工制作的;
(十二)定型包装食品未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等的;
(十三)包装标识不清楚的;
(十四)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未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口的;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十五)加入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以外药物的;
(十六)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十七)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营养知识宣传,监督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食品卫生进行监测、检验。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4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政发[2008]41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6月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 O O 八年六月十三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市委的决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不断解放思想,实行科学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列入政府行政序列的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副市长离市出访、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或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组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十一、市政府统筹协调省驻定各单位积极参与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搞好服务。

  十二、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工作,衔接安排市政府的主要工作和重大公务活动,督查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

  十三、市政府部门和省驻定单位要忠于职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求真务实,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四、市政府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实施经济调节,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科学决策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重大财政支出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

  二十二、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市委原则同意。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审查备案。审查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

  二十七、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八、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九、不断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三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

  三十三、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落实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

  三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层级监督,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反馈或公布。 

  三十八、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三十九、依法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并加强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督查考核、绩效评价等途径,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工作落实。

  四十、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涉及几个部门或县区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县区政府的意见后办理。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列入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安定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常务会议经常列席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的议案;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工作规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重要事项,研究解决各县区、各部门报请市政府解决的事项。

  (三)讨论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定;

  (四)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四十六、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一般在会前2日提出,最后报市长确定。还没有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由单位正职出席、列席,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四十八、为通报交流工作情况,讨论研究一些需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市长、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现场办公会、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运转,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市政府政务网站和《定西日报》发布,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

  五十、根据党务工作需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研究市政府党组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问题,组织党组成员过民主生活和组织生活。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领导或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各类会议都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副市长签发。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

  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会签。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按市长分工分别处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牵头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涉及请示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涉及政策调整和较大数额资金须报市政府决定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须由县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

  五十六、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思想,发扬“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和统一。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禁止使用警车,不搞边界迎送。

  六十四、市长、副市长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出席一般性的礼仪活动。确需市长、副市长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六十五、改进会议和市长、副市长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市长、副市长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长、副市长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刊发。

  六十六、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报审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市长审批。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市外事侨务局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报审批。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服从组织领导,通知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按要求参加。特殊情况确需其他人顶替参会的, 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市长请假。

  六十九、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和休假,应向市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和休假,5天之内向分管副市长报告,5天以上向市长报告。



第十一章 廉政建设



  七十、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努力建设节约型政府,崇尚节俭,厉行节约,反对大手大脚,奢侈浪费,严格控制会、车、话等费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七十二、要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市政府各项接待活动,要本着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简化手续、节俭实用的原则,严格按《定西市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安排。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二章 附 则

  

  七十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定政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七十五、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十六、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