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群内行为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群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群内秩序,促进群建设,依据宪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是群友关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群内全体成员。
第三条 所有参与群聊人员地位平等,不得歧视、虐待、侮辱、诽谤其他人。
第四条 群内言论自由,但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行为的除外。
第五条 聊天交往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
第六条 群友聊天交往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仅为索取而无对等的回报。
第七条 群友聊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完成承诺事项,不得恶意欺骗他人。
第八条 聊天交往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群内秩序,损害群利益。
第九条 群友应当互相尊重,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群关系。
第十条 在群内的其它活动,包括下载、上传图片、照片、文件、发表评论等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参照聊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法所称群是指在互联网运营商提供的平台上建立的虚拟群体,如QQ群、MSN群等。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二条 所有加入群参与聊天交往的人员,无论其在群内公布的年龄是多少,均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对其言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群聊人应当动机单纯,基于友善及良知参与聊天,禁止恶意或怀有不法目的进行聊天交往。
第十四条 禁止发表或传播一切违法信息。
第十五条 禁止发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十六条 禁止讨论违法、违规、敏感、政治性话题。
第十七条 禁止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第十八条 禁止发表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言论。
第十九条 禁止发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第二十条 禁止发表恶搞国家领导人的图片、照片、信息。
第二十一条 禁止发表淫秽、赌博、凶杀、恐怖信息及其链接,具有一定娱乐性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禁止发表对他人进行辱骂、人身攻击、人格侮辱、或侵害隐私的言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带有性别歧视、侮辱、暴力、色情等不雅用户名或昵称。
第二十四条 禁止发布污蔑或贬低群聊人员形象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禁止骚扰性私聊,应友好交流、尊重女性。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以群邮件或群聊等方式发表任何骚扰性信息。
第二十七条 禁止未经允许将群内其他成员的照片上传或肆意传播。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群内连续重复发表相同或类似的内容刷屏,影响其他人聊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群内发布广告。
第三十条 禁止多次重复发布同一信息、链接或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一人以多个身份重复加入群。
第三十二条 禁止煽动他人发表违规信息或链接。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群内争吵,起哄,拉帮结派。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群内拉人。
第三十五条 禁止长期潜水或不在线。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群相册上传不雅照片。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群论坛上传不健康帖子。
第三十八条 禁止发起违法群活动。
第三十九条 应在入群后及时修改群名片。
第四十条 应以身作则,自觉维护群内网络形象。
第四十一条 应积极参与群内讨论,保持经常在线,经常发言。
第四十二条 应热情的为群友提供服务,认真回答群友提问。
第四十三条 应积极参与群宣传和群活动。
第四十四条 应在发现违规者时,进行适度引导劝诫。
第四十五条 应在被误踢后再次申请加入,切勿因此到处喧哔。
安徽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有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收支活动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财政预算,是指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收支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综合财政预算实行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综合财政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综合财政预算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八条 综合财政预算由本级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组成。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综合财政预算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自筹基建支出。
第十条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本级各单位年度综合财政预算草案审核后,编制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中预算内收支预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按照规定审查和批准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中预算外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综合财政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单位批复。
第三章 综合财政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综合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综合财政预算执行。
经批准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将预算内、预算外收入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分月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综合财政预算拨款的管理,根据批准的综合财政预算,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对各单位的经常性经费按月均衡拨付,对各单位的专项经费按照项目进度拨付。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库库款及财政专户存款情况,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以保证各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和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厉行节约,按照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章 综合财政决算
第十九条 综合财政决算草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年度综合财政决算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各单位年度综合财政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审核后的各单位年度综合财政决算草案,编制本级综合财政决算草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本级综合财政决算草案中预算内收支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按照规定审查和批准本级综合财政决算草案中预算外收支决算。
第五章 综合财政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收支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收支活动的监督,定期检查本级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综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财政部门和各单位综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好综合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