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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4 01:41: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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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财政部 国家


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财政部 国家计委
民航财发(2000)177号



为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财规〔2000〕2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乘坐70座(含70座)级涡桨飞机和50座(含50座)级以下涡扇飞机飞行航班的旅客,其缴纳机场管理建设费从现行每人50元调整为每人10元。具体机型由民航总局对外公布。
二、旅客乘坐上述机型以外航班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仍为每人50元。
三、在同一城市中转旅客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在隔离区中转航班的旅客免收机场管理建设费。
(二)乘坐国内航班在24小时内中转的旅客,两个航班起飞时刻(以机票上的起飞时间为准)间隔在8小时以内,在中转机场免交机场管理建设费;超过8小时的,如中转航班由上述支线飞机飞行的,中转机场按每人10元标准收取机场管理建设费,如中转航班由干线飞机飞行的,中转机场按每人50元标准收取机场管理建设费。
四、航空公司因故临时更换飞机,由支线飞机改为干线飞机的,应按航空公司原对外公布航班的支线机型执行,旅客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仍按每人次10元标准收取;乘坐干线飞机改乘支线飞机,尚未进入隔离区的旅客,其机场管理建设费按每人次10元标准收取。
五、各机场应安排专项柜台出售10元机场管理建设费,并在机场公告当日收取10元机场管理建设费的航班号和所飞机型,以方便旅客购买。
六、旅客购买机场管理建设费时,应出示当日有效机票。各机场应在支线飞机机票旅客联上加盖印章,以备查验。
七、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仍按《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467号)的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现行支线飞机机型
1.国产的运—7.新舟—60、运—12
2.进口的冲—8.萨伯—340、美多—23.多尼尔—328.CRJ—200、ERJ—145.ATR—72(涡桨型)


2000年9月2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第25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第25号请示的答复



1995-1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第25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批准外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进入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经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商独资企业因销售本企业产品而要求在市场内设占的,应当按照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但不得经营其他企业的产品。

二、持有公安部门发放的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的外国公民,申请进入当地商品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第八条的原则办理登记。

三、上述答复意见,不适用于边民互市市场的管理。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移交接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广场、环境整治、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接管包括实体移交接管、养护移交接管和档案移交接管。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移交实行函告制,由建设单位函告各接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交程序办理移交。

第五条 接管部门及其职责:

(一)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做好接管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的资金安排及资产移交监管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接管城市道路、排水管网、园林绿化、照明等及其附属设施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协调并督查辖区政府(市容环卫部门)接管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日常保洁工作,负责协调并督查辖区政府(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接管后的城市道路综合执法工作;

(四)市水务局:负责接管污水、河渠建设工程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公交站亭、出租车站亭及附属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做好接管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政建设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分别移交给接管部门)。

第六条 移交接管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各项工程建设资料齐全;

(三)主体工程满足设计使用功能;

(四)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新建、改建的市政道路设施应当整体移交。道路配套设施(照明、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公交和出租车站亭、标志标牌等)可按单项工程进行移交。

市政工程设施主体项目已完工并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功能,一些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完工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就已完工部分先行移交。

第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移交准备会应提前5日通知各相关接管单位参加,并同时向各相关接管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见附表);

(二)移交设施清单;

(三)工程竣工资料。

第九条 各相关接管单位应当按照验收准备会通知要求明确维护管理单位,并会同维护管理单位参加会议。交接双方共同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查勘,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各相关接管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要根据现场及资料核查情况提出需要整改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有问题整改完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办理工程建设档案移交手续,竣工资料直接移交至设施接管单位。

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次日,组织建设单位、相关接管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对需移交的市政工程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工作完成后由交接双方分别在《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上签字签章,签章日期为正式移交接管日期。若交接双方存在异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通知接管单位未参加的,由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送达相关接管单位,视同移交接管。

第十一条 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可以办理移交手续,由接管单位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应于30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管理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验收时发现市政设施存在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各相关接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当日书面确认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各相关接管单位就整改部分重新安排验收和移交。

第十三条 完成全部管理移交的项目,涉及资产转移的,凭移交手续、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和竣工决算资料等相关资料到市国资部门完善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各相关接管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对质保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市政工程现场复查。

现场实物复查合格的,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在《质保期满查验单》上签字签章。现场实物复查不合格的(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合格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实物整改,待整改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重新办理质保期满查验手续;由接管单位维修处理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监测、测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原始监测、测量的点位,并协助维护管理单位开展后续监测、测量工作。

第十七条 接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管护标准开展管理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或未按程序完成移交的市政工程设施,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

2.工程移交清单

3.工程整改意见书



附件1

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地址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附属设施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移交内容:

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工程质量

认定结果

工程竣工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档案移交情况(后附移交签收单)


工程备案登记证(后附备案证复印件)


工程保修书签署情况(后附保修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移交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接管单位接管意见:









接收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工 程 移 交 清 单



序号
工 程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附件3

­ 工程整改意见书



序号
遗留问题
整改数量
整改内容
整改完成时间
责任单位
备注

 
 
 
 
 
 
 

 
 
 
 
 
 
 

 
 
 
 
 
 
 

 
 
 
 
 
 
 









 
 
 
 
 
 
 

 
 
 
 
 
 
 



备注:以上问题在尚未整改完成前均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质量、安全责任。





接管单位(签章): 建设单位(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