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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4:5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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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0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6年8月2日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6号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局长 袁伟民

2003年7月25日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登山运动发展,确保国内登山活动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登山运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活动。
    中国登山协会、地方各级登山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划定供攀登的山峰,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分别公布。

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和批准

第五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组成具备以下条件的团队:
(一) 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 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三) 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
(四) 团队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五) 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登山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第六条 登山团队设置领队(队长)。领队(队长)对团队活动和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团队成员应当服从领队(队长)的指 挥。

第七条 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
    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    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第八条 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

第九条 申请举行登山活动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四)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五)登山计划书;
(六)装备清单;
(七)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十条 同意申请的,由批准部门发给国家体育总局制作的《登山活动批准书》。批准部门是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还应将批准结果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登山活动计划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凭《登山活动批准书》,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可以委托批准部门代办。

第十二条 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登山团队提供包括交通、攀登路线、山峰地区气象特征以及注意事项等信息和资料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登山团队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山峰,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 登山活动要求和成绩确认

第十四条 登山团队进山前,应当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交验《登山活动批准书》,并按山峰所在地相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缴纳登山环保费。

第十五条 登山团队应当保持登山路线及营区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登山垃圾。地方有具体环保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登山团队在登山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及时向批准单位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登山活动结束后,登山团队应及时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将登山活动结果和登山过程中的意外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批准单位。

第十八条 需要交验成绩的,登山团队应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交验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登顶或到达高度的图片(取景中须有背景和对照物),登顶处女峰还须提供360度连片照片。
(二) 登顶及攀登过程概述。

第十九条 成绩认定合格后,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发给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登顶(登高)证书, 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

第二十条 登山团队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正式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队登山的,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或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停止该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吊销参与该登山活动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批准单位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发放《登山活动批准书》的,国家体育总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未按环保要求处理登山垃圾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人员来大陆参加登山活动,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来华参加登山活动,按《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8日原国家体委发布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红十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红十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6月27日市政府八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红十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大庆市红十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型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建设,逐步解决部分危难病人因无钱而放弃就医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的宗旨和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红十字医疗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成立“大庆市红十字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由市红十字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会计及各区红十字会的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各一人组成。市红十字会正、副秘书长任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其他成员为组员,日常具体工作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红十字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红十字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以下途径募集:
  (一)接受境内外依法成立的机构、企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收入,包括捐款、有价证券、专利转让、遗产等;
  (二)市红十字会组织的义诊、义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的收入;
  (三)医疗救助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收入;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拨款和资助;
  (五)通过医疗救助资金产生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登记注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属于政府监督下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发生危及生命的突发性意外事故(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等除外)或患有危及生命的疾病需要进行急救的病人;
  (二)需急救的病人属于无医疗保险、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本人又无任何经济来源的急救病人。
  符合上述救助范围人员的具体救助条件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制定,并视医疗救助资金的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伤者或患者,由本人直接向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也可由其直系亲属代替提出申请。由本人或由他人代替提出申请的,均须出具申请人和代替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由于紧急抢救,医疗机构无法收取医疗费用的,可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被救助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病历、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由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核,从财政专户中以银行转账方式拨付给所在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申请个人。
  第十二条 根据“合理、适度、公平”的原则,一人在一次急救过程中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按照先后顺序,以申请受理的时间先后顺序为主。
  第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采取下列措施,鼓励社会各界为发展红十字医疗救助事业进行捐赠。
  (一)凡向医疗救助资金捐赠10000元以上的单位及捐赠1000元以上的个人,由市红十字会颁发荣誉证书;
  (二)捐赠50000元以上的单位及10000元以上的个人,以市红十字会名义在广播、报纸或电视上通报表扬;
  (三)捐款10万元以上的,市红十字会为其举行专门捐款仪式,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通过当地政府或通过“红十字”、“红新月”协会向红十字医疗救助资金捐助的,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第十六条 对违反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指市区内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