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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1997年)

时间:2024-07-24 19:2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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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1997年)

中国政府 缅甸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3日 生效日期1997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方面签订的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
  (二)共同探讨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三)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发展,并为此积极提出建议。

  第三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双方主席级别为正部级,缔约双方可由主管副部长具体负责并代表部长出席联合工作委员会会议。
  联合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缔约双方视每次会议的议题和需要而定。

  第四条 联合工作委员会会议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仰光举行。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经缔约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在仰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缅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有解释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缅甸联邦政府代表
      李 国 华           埃 博 尔
      (签 字)           (签 字)

         关于《中缅两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
       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联合工作委员会的协定》已于1997年5月28日由我部李国华副部长与缅甸计划和经济发展部部长埃博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仰光签署,协定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现将协定中文副本送上,呈请备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对外交往活动不断增多,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也在逐年增多。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是,也有些单位或部门在组织因公团组出访或安排人员出访时,没有遵照外交部、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盲目参加上级或区外的有关团组或自行组团出访,有些出访毫无公务目的或无明确公务目的,造成资金和财产的严重浪费,助长了变相公款旅游的风气;一些团组成员自身法制观念谈薄和外事纪律意识不强,违反前往国的法律法规,损害了因公出国人员和国家的形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有关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确保因公出国(境)渠道的畅通,根据外交部、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基本要求



(一)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团组必须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团组人员结构要合理,人数要少而精,出访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出访人员必须具备完成公务任务的能力。



(三)组团必须有明确的出访日程安排。日程安排的内容必须与出访目的相符,不能安排旅游性质的活动。



(四)必须严格控制团组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的国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出访一个国家的时间一般控制在一周左右,出访两个国家一般控制在12天以内,出访南美等较远国家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五)出访经费必须按照外交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桂财行〔2001〕33号)执行。组团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也不能擅自提高标准。



(六)各部门、各行业协会在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应事先书面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事办公室的意见,告知团组出访时间、目的国、出访任务、人员组成等基本情况,以便市外事办公室统筹安排我市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出访。



(七)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时,必须持有国(境)外邀请方或接待方签发的用该国文字或英文写成的邀请函,邀请函有被邀请人姓名、职务、出访日期、天数、地点、目的以及费用支付情况等;函头有邀请方地址、电话,落款有邀请人职务和签名。邀请函需有中文译文,译文上有译者签名和其所在单位盖章。如有必要,组团单位需向市外事办公室提供邀请方或接待方的背景材料。



(八)出访若涉及领土主权、人权、民族、宗教、安全、司法与法律合作、民主、国内选举,可能出现“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等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或前往战争、战乱和联合国决议实行制裁的国家或地区的,须经南宁市外事办公室请示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组团。



二、参加各种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上级或区外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组团单位必须是外交部所列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限的部门。



(二)参加上级团组和区外团组的人员在向市外事办公室报批时,必须提交组团单位向参团单位所属的地方外事部门发的征求意见函,组团单位不能直接点名下达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三)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组团的人员,在向市外事办公室报批时,必须提交组团单位发的组团通知和国(境)外邀请方签发的邀请函。



(四)参团出访必须是有必要而且对派出单位有实质用处的。参团人员必须具备出访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出访费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附有费用明细表,参团的单位和人员不能先汇款参团再进行任务报批。



(六)参团人员报批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出访日程安排。日程安排的内容必须与出访目的相符,不能安排旅游性质的活动。



(七)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不含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两年内出访不能超过一次(不包括东盟国家和港澳地区)。



三、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核审批原则、人员审查程序及出访任务的初审、审核、审批



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审核审批原则、人员审查程序及出访任务的初审、审核、审批按《南宁市关于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南办发〔2004〕47号)的规定执行。



四、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前的教育培训工作



(一)培训的职责单位



凡市内团组,应由组团单位负责对出访人员进行出国(境)前的教育培训;凡参加市外团组的,由各派员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派人员进行出国(境)前的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的内容



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保密知识、外事纪律、卫生防疫知识、出国旅行知识、对外社交礼节知识、仪容服饰知识以及在境外寻求领事保护的渠道和方式等。



五、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国(境)外的基本要求



(一)团组成员在国(境)外除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的民族宗教习俗。



(二)团组在外要严守国家机密,严禁议论未经公开的内部问题。对重大国际问题、敏感问题和涉及到我国内政问题,需要对外表态或接受记者采访时,要符合我国对外政策和外宣口径。



(三)团组要有严密的组织结构,配备有团长,副团长,秘书长等。实行团长负责制,团组成员在外要做到统一行动听指挥,未经团长同意不得单独行动。



(四)参加公务活动要着正装,要守时,要尊重主人的安排并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五)团组成员要有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六)团组在国外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返回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外事办公室报告,若有团组出现违反外事纪律等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市外事办公室应迅速报告上级外事主管部门。



六、因公出国(境)团组回国后的要求



(一)团组出访回国后应在15天内将出访报告及相关的音像材料交市外事办公室,报告团组及人员在国(境)外的情况。



(二)出访人员回国后15天内,应将所持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交回市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出访人员回国后应尽快将所带回的资料和礼品(送给个人的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的礼品除外)交给所在单位或市外事办公室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3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的函》(保监寿险[2004]5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会在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精算师部分)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印制和运送、阅卷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你会在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精算师部分)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00元。
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313号)执行,即每人每科10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你会收取的考试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收单位应在收取精算师资格考试费后,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