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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30: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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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九十年代,农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业发展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

定》,提出了九十年代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明确了我国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十四大又进一步确定了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制定和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

农村工作的决定》和党的十四大精神,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九十年代农业迈上新台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要根据《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结合本地实际

情况,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基本目标和政策措施,积极配合,大力协同,促进和保障我国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附: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
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坚持把加强农业放在首位,全面振兴农村经济,是事关全局的头等大事。八十年代我国农业成就显著,在以下六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为加快改革开放、加速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
——农业经营突破了长期以来“一大二公”统一经营的体制。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
——农业生产突破了长期缓慢增长的局面。从一九八○年到一九九○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6.4%,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和猪、牛、羊肉及水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按可比口径年均增长6.4%,基本上解决了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丰富了城

市居民的“菜篮子”。
——农村经济结构突破了长期以来比较单一的状况。林牧渔业比重增加,乡镇企业异军突起,逐步改变了过去三十多年农村经济就是农业经济,农业生产基本是种植业,种植业基本是粮食生产的状况。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突破了长期缓慢提高的状况。中央、地方、集体和农民累计投资一千五百一十九亿元,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大江大河大湖的防洪能力;改造中低产田二千六百七十万公顷左右,开荒二百五十万公顷;建设了一大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林牧渔业良种

繁育基地;森林覆盖率由12%上升到12.9%;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能力提高,减轻了农业的损失;各种适用的农林、畜牧、水产种养技术得到普遍推广应用;全国粮、棉综合生产能力由八十年代初的三千亿公斤和二百五十万吨左右,提高到九十年代初的四千二百五十亿公斤和四百五十

万吨左右,肉类、水产品等综合生产能力也都有明显提高。
——农业经济突破了自然经济的格局,商品化、专业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八十年代,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近五十亿元,建设了一批粮、棉、肉、菜等农副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的商品率由54%提高到63%;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创汇额增长了一点五倍。
——农业开发突破了单项开发的模式,开创了农业综合开发的新局面。从一九八八年开始,国家筹集大量资金,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以增产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为重点,按照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先后在全国设立了四十一个农业综合开发区

,对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起到了重要作用。
九十年代,必须持续稳定地发展农业,更好地满足经济高速增长和人民奔小康的需要。当前,稳定和加快我国农业的发展还面临一些难题:第一,农业是既有自然风险又有市场风险的弱质产业,又是本身效益小、社会效益大的基础产业,在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中,由于调控机制还不健全,受比较利益的驱使,资金、物资投放重点将会向非农产业倾斜,对农业发展不利。第二,耕地等农业资源不断减少,人口不断增加,农业生产的负荷日益加重。第三,农业物质基础薄弱,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第四,农业生产效益低,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

性。第五,农业生产上新台阶,缺少品质兼优的良种和低成本、高效益的种养新技术,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因此,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看,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任务将是十分艰巨的。
我国农业发展仍有相当大的潜力。现有九千五百多万公顷耕地中,中低产耕地占60%,加以改良,每亩可增产粮食几百斤;现有草场中,二三等草地占80%,改良后载畜量可以成倍提高;现在已经利用的养殖水面平均亩产只有九十五公斤,养殖业的饲料报酬率还比较低,改进饲养方法后

,可以大幅度增加肉类产量;全国尚有三千三百多万公顷宜农荒地、七千六百七十多万公顷荒山荒坡、一百三十多万公顷沿海滩涂、一千二百万公顷淡水水面有待开发利用。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业投入,加快对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就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九十年代,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性历史阶段,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争取农业和农村经济在八十年代的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发展农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靠政策、靠科技、靠投入的指导方针,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农业持

续、稳定、协调发展,把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农林牧副渔各业和乡镇企业持续发展,促进农业再上新台阶。为此,特制定我国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纲要。
一、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目标和指导思想
(一)九十年代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全面发展农村经济,主要农产品稳定增产,在数量、品种和质量上,适应全国人民小康生活和国民经济加快发展的需要。到二○○○年,粮食产量要达到五千亿公斤,棉花产量达到五百二十五万吨,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和肉类、水产品要持

续发展。农村经济要保持适当的发展速度,二○○○年农业总产值(按一九九○年不变价格)达到一万二千一百亿元,年均增长4%左右。全国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五万二千九百亿元(按一九九○年不变价),年均增长18.5%。农民生活要达到小康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一千二百元,年均增?
?.8%。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步子要加快,到本世纪末,确保解决群众的温饱问题。
(二)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各地实际出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加强农业基础,加大农业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确保农业再上新台阶,满足国民经济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市场、交通、运输、仓储、信息、咨询等基础设施和各种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带动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继续组织农业综合开发,利用

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荒沙等农业后备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村产业和经济结构,大力发展创汇农业,使农业逐步走上“面向市场,利用资源,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道路。实行“种养加”、“贸工农”结合,开拓农村新兴产业,促进农林牧渔业与二三产业协调发展

,扩大农村就业领域,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小康目标。
二、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总体布局
(三)农业生产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发挥各地自然资源和经济技术优势的原则,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促进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推进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商品化。
(四)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粮食生产。全国的粮食产销要按照以省(区)为单位自给有余或基本自给、就近调运的原则,合理布局。到本世纪末,大多数省(区)要以本省(区)为单位做到粮食总量基本自给;少数调入粮食的省(市、区)要按照互利的原则,与邻近的粮食调出省(区)建立长期稳

定的粮食产销关系;粮食调出省(区)仍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发挥当地产粮的优势,根据本省(区)、国家和调入省(区)的需求,组织商品粮的产销;有条件做到粮食自给的省(区),要积极发展粮食生产,力争做到粮食消费自给。各地都要因地制宜,建立自己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要根据市场需

求调整粮食的品种结构,大力发展优质粮品种,增加饲料用粮。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地区要多生产优质稻谷;黄淮海地区、东北地区要积极发展小麦、玉米和大豆生产。
(五)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要按照因地制宜、扬长避短、适当集中的原则,继续调整布局。棉花生产,主要在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和新疆地区发展。油料生产,以长江流域及长江以南地区的油菜籽,长江以北的花生为重点,兼顾其他各类油料产区的开发与生产。糖料生产,要稳

定发展东南沿海地区的甘蔗和东北、西北地区的甜菜,同时,要加快发展云南、广西的甘蔗生产。
(六)林业生产要以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木材和林产品供给能力为出发点,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在长江、沿海以及风沙危害大、水土流失严重的西北、华北北部、东北西部地区、太行山以及平原地区建设一批重点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工程。以集约经营的方

式,在华东、中南、西南为主的地区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在长江以南和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木本油料、香料、药材、干果等基地;在严重缺柴的浅山丘陵区、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和沿海地区积极发展薪炭林,缓解农村能源困难,促进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过腹还田”和发展沼气。
(七)畜牧业生产要在稳定发展肉猪的同时,大力发展食草型、节粮型畜禽生产。大中城市郊区应重点发展畜、禽、蛋、奶生产,以满足城市居民对鲜活畜禽产品的消费需求。农区要继续着重抓好肉猪生产,努力提高出栏率,积极发展瘦肉型猪的生产。同时,要积极推广秸秆氨化技术,

大力发展农区养牛业。半农半牧区要充分发挥饲料饲草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发展牛、羊等草食性动物的生产。牧区要重视草原和“草库伦”建设,搞好草场的改良和开发利用,防止草原退化、沙化,提高肉类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羊毛生产,满足纺织工业发展的需要。
(八)水产业要大力发展海、淡水养殖,积极开发外海和远洋捕捞,重视水产品的加工和综合利用。淡水养殖重点是抓好珠江三角洲等十一大片地区的开发,并搞好水库养殖。海水养殖的重点是沿海滩涂的开发。在捕捞方面,要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积极开发东海、黄海外海的中上层

鱼类和南海鱼类资源。同时要加快发展远洋渔业。
三、依靠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土地和各种农业资源的单位产出率
(九)实现九十年代农业的增产目标,必须抓住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这个关键。要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单产水平。十年内粮棉亩产要分别增加五十公斤和十二公斤,接近八十年代亩产增长水平。
(十)积极组织实施节水灌溉新技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推广管道输水、渠道衬砌、防渗和喷灌、滴灌等技术。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工程的使用效益。使我国灌溉水的利用率由40%提高到50%左右。


(十一)提高科学施肥和使用农药的水平。要采取深施化肥、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等科学施肥措施,使化肥利用率由现在的30%左右提高到40%左右。对农民要进行培训,使其能及时、合理、科学地使用各类农药,提高病虫害综合防治水平。积极推广生物农药和生物防治

技术,减少病虫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
(十二)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提高现有耕地的质量。要通过坡地改梯田、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完善灌排系统、培肥地力和实行科学种田,使现有的三分之一的中低产田得到改造,较大幅度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十三)要充分利用光热水土资源,改进耕作技术,提高复种指数,扩大播种面积。采取提高南方冬闲田种植率、扩大间、套作面积,在南方光热资源两季不足、一季有余的地区发展再生稻等措施,到本世纪末,使全国耕地复种指数由八十年代末期的150%左右提高到160%左右,平均每年

约增加播种面积七十三万多公顷。
(十四)选育、推广、普及农业优良品种。加强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储备和培育一批高产、优质、抗病虫害的农作物及林木优良品种和畜禽水产良种。同时,要有计划、有选择地从国外引进一批优良品种。在大力推广和普及各种常规优良品种的同时,重点选育优质高产的杂交水稻

、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加快推广瘦肉型猪和牛、绵羊、家禽等杂交优良品种。全国粮棉油生产用种在九十年代要更换一至二次,畜禽、水产、糖料、林果等良种普及率要进一步提高。
(十五)大力推广适用的农业技术。要实行良种良法配套,选择一批效果显著的适用技术,重点组织推广。到二○○○年,要使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由现在40%左右提高到50%左右。要继续大力开展“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燎原计划”等科技推广活动,推广模式化栽培、旱作农

业、农地膜覆盖、保护地栽培、优化耕作制度、病虫鼠草害测报及综合防治等农业技术;推广家畜、家禽优化饲养技术及配合饲料、秸秆氨化技术、海淡水高效养殖和资源增殖、疫病防治等技术;推广普及农产品保鲜、加工、贮运等技术。要广泛开展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的

科学文化素质和科学种田的水平。
四、加强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
(十六)加强粮棉油糖商品基地建设。要在巩固完善现有商品粮生产基地县的基础上,新建二百二十六个,使全国商品粮基地县达到五百个,商品粮的综合生产能力达到全国商品粮产量的一半,并使其建设成为以生产商品粮为主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基地,同时,把黑龙江、新疆、内

蒙古三大垦区建设成为以生产商品粮为主的农业商品基地;还要新建优质棉基地县一百五十个,新建一批糖料生产基地。把一批以生产棉花、糖料、橡胶为主的国有农场建设成为专业化、商品化的示范基地。
(十七)加快速生丰产名特优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建设。国家要在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西、福建、浙江、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和东北、内蒙古的大型国有林区建设一批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新造林五百万公顷,以增加二十一世纪初期木材的供给能力。同时,在全国建设五

百个名特优经济林生产基地。
(十八)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1、肉蛋奶菜基地建设。新建二百个瘦肉型猪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年出栏五千万头;积极推广秸秆氨化养牛技术,建设一批商品肉牛生产基地,达到年出栏肉牛九十万头;在东北、内蒙古、东南等地建设奶牛和水奶牛生产基地,发展奶牛二十万头,年?
峁┝蚨稚唐纺蹋辉谖鞅薄⒛诿晒诺鹊亟ㄉ枭矫嘌蚧兀辉谝恍┐笾谐鞘泻凸た笄ㄉ枰慌蓟⑾执牡啊⑷饧Τ。⒔ㄉ枰慌卟松亍T谀戏揭恍┑厍盟葑试捶岣坏挠攀疲ㄉ枰慌堇嘌郴亍?、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淡水养殖要抓好增产潜力较大的中低产鱼塘

的改造和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单产水平。要利用江河湖泊等大中型水面、水库和一些沿江河洼地,积极发展水产养殖,建成一批新的水产品商品基地。海水养殖基地在搞好“两岛一湾”(辽东、山东半岛、渤海湾)养殖基地建设的同时,加快南方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积极发展海珍品养殖,

逐步建成一批新的海珍品生产基地。继续搞好西非、北美、南美、南亚基地和南太平洋等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十九)加强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发展创汇农业,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把我国农业推向国际市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在巩固完善现有农副产品出口基地的基础上,继续建设一批新的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充分利用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农副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采用先进适用技

术,发展名、特、优、新产品和精加工、深加工制成品的出口,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五、加强农业综合开发
(二十)九十年代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
1、保持全国耕地总面积的基本稳定,新开荒面积不少于被占用的耕地。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控制占用耕地,坚持占用一亩垦复一亩的原则,全国开荒要达到二百一十万公顷以上。
2、改造中低产田一千八百万公顷,造林六百六十万公顷,建设人工草场和改良草场二千万公顷,改良中低产水面一百六十七万公顷。
3、通过农业综合开发,要扩大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三百八十亿公斤、棉花综合生产能力四十万吨。
(二十一)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是:
1、黄淮海平原、三江平原、松辽平原、黄河三角洲、长江中下游平原等十大片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共开荒一百九十万公顷,改造中低产田一千四百六十七万公顷。
2、燕山山前平原、渭北陇东地区、南阳盆地与鄂北冈地等十二片省级重点开发区,开荒二十八万公顷,改造中低产田三百三十多万公顷。
3、内蒙古北部草原、新疆伊犁和阿勒泰草原,川西北、甘南、青海湖草原,东北农牧混合带等六片重点牧区和半牧区,共建设人工草场与改良草场一千三百三十万公顷,其中高标准人工草场三百三十多万公顷。
4、西南岩溶地区、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这些贫困县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地区实现人均占有基本农田一亩左右。
5、河西走廊、新疆绿洲等地区开展治沙二百三十三万公顷,开发利用沙区资源一百万公顷。
(二十二)农业综合开发要增强市场和质量、效益观念,根据市场需求在努力增加农产品产量的同时,把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做到以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结构、布局。立足于整个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深度开发和

广度开发相结合。要促进农产品流通,搞好仓储设施和农村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十三)稳定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七五”期间对农业综合开发区实行的政策,如:治理改造中低产田后增产的粮食和新开垦耕地生产的粮食,五年内不安排国家定购任务;新开垦的耕地五年内免征农业税;国家安排一部分贴息贷款,既给指标,也给资金,由地方贴息;江河治

理等大型水利工程,国家继续增加投资;在分配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等,九十年代要继续执行,稳定不变。
(二十四)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现有渠道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要确保落实,同时要从国有土地使用转让费和各种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要运用市场机制,采用项目公开招标等竞争手段,借鉴和采用世界银行

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农业综合开发要与本地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扶贫开发、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植树造林、以工代赈等紧密结合,相互配套,从宏观上构成大规模的整体开发工程。
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
(二十五)发展乡镇企业是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九十年代,在巩固农业基础的同时,要把乡镇企业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要继续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开拓与农业相

关联的新兴产业,坚定不移地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十六)乡镇企业要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提高效益。要按照靠近原料产地、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农产品加工布局。新增的农产品加工业,尽量放到农村去办。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把适宜放在农村的农副产品加工业转移到农

村。乡镇企业要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对不同地区的乡镇企业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发挥其特有资源和劳动力优势,积极引进人才和技术,发展横向联合,建立一批资源加工型企业,带动全面发展。中部地区要努

力发挥本地粮食等农产品资源优势,实行经济综合开发,提高加工水平,对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进行综合补偿。沿海地区要立足现有基础,加快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要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乡镇企业上水平、上质量,提高企业素质。
(二十七)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扶持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特别要大力扶持中西部乡镇企业的发展。人民银行安排用于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每年应适当增加,重点支持中西部粮食主产区发展乡镇企业。国际金融组织的乡镇企业贷款也要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鼓励东

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实行区域间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十八)要继续实行乡镇企业“以工建农”。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二○○○年,在满足农业生产要求的前提下,乡镇企业力争再吸收五千万农村剩余劳动力。
(二十九)加强对农村小城镇建设的引导。农村小城镇建设,要依托现有集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以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引导乡镇企业在地域上相对集中,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农民进入小城镇,从事工业、商业、建筑

、运输、服务等行业的工作。
七、加强农业发展支撑体系建设
(三十)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央和地方都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点水利工程。九十年代的主要建设项目有:
1、防洪工程。长江建设三峡工程,澧水江垭水利枢纽,继续加高加固中下游堤防、治理洞庭湖和鄱阳湖,建设洪湖等蓄洪工程。太湖建设太浦河、望虞河和杭嘉湖南排等十项工程。黄河建设小浪底水利枢纽,加高加固下游堤防。淮河拓宽中游行洪通道,扩大下游入江入海出路,建设?
澈樾潞印⒁抒疸艉樗髂舷鹿こ獭⑹菜嗯ΑV榻ㄉ璞苯衫聪俊⑽鹘筇傧克嗯ΑM保绦ㄉ韬B泻雍退闪珊拥人档姆篮楣こ蹋岣叻篮槟芰Α? 2、水资源工程。重点建设为京津华北供水的南水北调工程、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及引黄入晋工程、河北桃林口水库、新疆乌鲁瓦提水利枢纽。开工建设黄河大柳树工程。加快东北地区北水南调和安徽引江济淮等工程的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3、灌排工程。建设和改造一批大型灌排工程,主要有四川武都、升钟灌溉工程和都江堰改造工程,宁夏、内蒙古河套灌排工程,陕西东雷抽黄工程,河南、山东大型引黄灌溉工程,安徽淠、史、杭灌区,内蒙古、吉林察尔森水库灌区,甘肃引大入秦和景泰提灌工程,海南松涛灌溉工?
痰龋φ昴诰辉鲇行Ч喔让婊灏偃蚬辏稹稹鹉耆喔让婊锏轿迩偃嗤蚬辍? 4、水电工程。全国水利系统新增水电装机一千五百万千瓦,其中大型水电装机二百八十万千瓦,中型六百二十万千瓦,小型六百万千瓦。建成农村初级电气化县五百个。

5、水土保持。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四十万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快黄河中游和长江上游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步伐,同时抓好珠江、海河、淮河、辽河等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在西北地区要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开展小流域治理,改善生态环境。
(三十一)加快支农工业的发展是保证农业上新台阶的重要条件。这方面的重点工作是:
1、加强化肥工业建设。九十年代要建设年产重钙八十万吨的贵州瓮福化肥厂、五十六万吨重钙的湖北大峪口工程,年产氯化钾八十万吨的青海钾肥厂二期工程和云南高浓度磷复肥工程,以及海南、内蒙古、陕西渭河、江西九江、湖南洞庭化肥厂等一批大中型化肥生产厂和配套化学矿?
较钅俊<涌煨』食У母脑欤俳犯禄淮6稹稹鹉昊噬芰Υ锏揭坏阄逡诙?标肥)。
2、加快农药、农膜、农机等农用工业建设。农药工业要加快调整品种结构,建设和改造一批大中型企业,大力发展高效低残留的农药新品种,并建立我国的农药研制中心。二○○○年农药产量达到二十四至二十五万吨。要新建和重点改造一批农用地膜原料生产企业,生产更多规格品?
值呐┯帽∧ぁ6稹稹鹉昱┠げ看锏桨耸蚨帧R涌炫┗ひ档姆⒄梗稹稹鹉晟芰Υ锏侥瓴笾行屯侠蛱ǎ⌒屯侠迨蛱ǎ鲜崭罨煌蛱ǎ谌蓟饲蚵砹ΑE┯貌裼汀⑴┐逵玫缍家鸩皆黾樱ξ迪峙┮迪执丛焯跫? (三十二)林业是农业高产稳产的生态屏障。九十年代要抓好以下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1、“三北”防护林工程,到本世纪末完成造林总面积七百一十八万公顷。
2、长江中上游九省一百四十五个县的防护林体系一期工程,造林六百六十七万公顷。
3、沿海十一个省、区、市的防护林体系一期工程,造林二百四十四万公顷。
4、继续抓好三江平原、松辽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等我国主要粮食产区的平原绿化工程和太行山绿化工程。
(三十三)加强气象预测预报体系建设。九十年代要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重点建设中期数值预报实时业务、静止气象卫星地面资料接收处理、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大气监测自动化、气象综合信息网络、气象卫星监测应用等系统工程,强化灾害性天气监测和短期气候预测,提高

预报的时效和精度,减少自然灾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
(三十四)加强饲料工业建设。九十年代油料产区新建一批菜籽粕开发利用企业。建设五千吨级赖氨酸企业二个;十万吨级磷酸氢钙生产基地一至二个,建设大型饲料级维生素A、E装置一套。到二○○○年,全国配、混合饲料加工能力要达到七千万吨以上,配、混合饲料产量力争突破五

千五百万吨。
(三十五)加强畜禽用疫苗和药品厂的建设。九十年代畜禽疫病防治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集中人力、财力抓好对畜禽和人类健康危害大的疫病防治。要重点建设和改造一批为全国服务的生物药品厂。“八五”期间,在山东济南和上海分别安排动物保健品建设项目,新增畜禽

疫苗六十亿羽(头)份的生产能力。要对重点生物药品厂进行技术改造。
(三十六)加强农业科研建设。要加强国际科学技术的交流合作,组织好国内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加强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和专业研究室的建设,充实和改善农业科研条件。要努力增加农业科研攻关、中间试验和新技术开发经费,力争研究出一批农业科技新成果用于农业生产

。国家重点建设中国农科院、林科院、水科院等为全国服务的农林水科研院所。加强生物工程(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的基础科学研究和良种繁育、栽培技术、灌溉技术、水土保持技术、病虫害防治和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等应用科学研究。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紧密结合。既要集中力量扶持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又要十分重视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
(三十七)抓好农村基础教育和农业高等教育。积极推进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促进教育同经济建设密切结合。县、乡两级要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级管理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在农村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开展农业技术的普及教育。统筹规

划经济、科技、教育的发展,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搞好一批农林水利重点大学、院校、重点学科的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水平较高的重点中等农林水利学校。加快高、中等农林水利院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建立农林水利院校师资培训中心。各级政府要真正树立全面振兴农村经

济必须依靠教育和“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八、广辟农业投资渠道,增加农业建设资金
(三十八)完成九十年代的农业建设任务,需要大量投资。必须努力拓宽农业投资渠道,大幅度增加农业投资。国家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国家财政支农资金、银行的农业信贷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现有渠道的农业投资要长期稳定,并逐步增加。为了保证农业发展的需要,从中央到

地方,计划、财政、信贷盘子都要优先保证农业资金,一定要下决心改变农业投资份额小的状况。根据国家财税、金融、投资、外贸体制改革方向,积极开辟资金渠道,更多地吸收和利用外资。在利用外资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数量、范围,不断提高水平,并给予优

惠的政策。
(三十九)增加农村集体、个人用于农业的投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等措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保证农村集体将一定比例的积累资金用于农业,引导农民增加用于农业建设的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进一步完善劳动积累制度,充分利用我国广大

农村劳动力资源充裕的优势,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增加农业投入。通过多种方式集中一部分社会资金用于大中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工商一体化,创造条件推动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投资于农业。
(四十一)管好用好农业投资,提高农业投资使用效率。中央和地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国家级重要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大型重点防护林工程、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重要农业基础设施

建设。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农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银行农业建设贷款都要保证用于加强农业生产建设。农村集体用于农业的建设资金,由农村集体掌握,不能平调和挪用。鼓励农民将资金用于生产性建设。不允许违反国家规定,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搞集资和摊派,增加农民负担,不允许挤占

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在农业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上,既要发挥各级各部门增加农业投资的积极性,又要从宏观上建立有效的调控机制,对多渠道的农业投资进行总体规划和协调,在农业建设上形成合力。要加强农业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逐步推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和招标制,提高农

业投资的使用效率。
九、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十二)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坚持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上新台阶具有重要作用。到本世纪末,要在全国逐步建立起以乡村集体和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

,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的多经济成份、多形式、多层次的服务体系。
(四十三)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重点是:1、搞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以统一机耕、排灌、植保、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2、完善乡级农技、农机、水利(水保)、林业、畜牧兽医、水产、经营管理和气象服务等组织,搞好服务工作;3、办好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国家和?
宓挠泄丶际蹙米橹罅Π镏┟窨古┎泛团┯蒙柿瞎合⒉执ⅰ⒓庸ぁ⒃耸洹⒊隹冢约俺镒省⒈O盏任氐愕姆瘛?、搞好科研教育、信息、咨询等部门开展的技术信息、人员培训、技术承包等服务。5、鼓励发展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开展专业互助服务?
?、建立乡镇企业的支柱产业“龙头型”服务组织,面向国内外提供产供销的全程服务。通过各种服务组织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方位服务。
(四十四)各行业部门都要树立为农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观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要实行农科教结合,农工商结合。实行多部门服务功能配套,发展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系列化综合服务,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向产业化、专业化和企业化发展。
(四十五)积极支持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各级政府对农户自办、联办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要给予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金融、科技、内外贸等部门要从资金、技术和物资供应上给予扶持。
(四十六)要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扶持政策。要在资金上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有关科技部门兴办服务实体在工商管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加强领导,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十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坚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要多做调查研究,解决农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特别注意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保证农业所必需的资金,安排好农产

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收购和供应工作,努力创造有利于农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四十八)保护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国家对农业生产,特别是粮、棉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实行切实的保护政策。各行各业要真心实意地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服务,维护农民的利益,大力支援农业的发展。
(四十九)加强法制建设,逐步实现以法治农,以法促农。要把宣传和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作为重点,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要健全农村法律机构,搞好农村法律的实施,积极开展农村法律咨询服务。加快制订保护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以及减轻农民负担等配套法规。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化肥

、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各种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促进农产品生产和市场的稳定。
(五十)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国家农业发展纲要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制订本地的农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1993年11月4日

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
1990年9月10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医药商业会计工作是医药商业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国营医药商业会计工作,完善医药商业核算体系,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商业的发展需要,结合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经营生产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本制度实施范围是:各级国营医药商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农牧企业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已经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商办工业企业,仍可继续执行。
为了搞好医药商业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职能,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本制度由企业经理(厂长)、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任务
医药商业会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遵守《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努力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搞好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完整地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内容真实,日清月结,定期编报会计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经营和资金变化情况,为国家和企业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并运用这些核算资料,分析经济情况,考核经济成果,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
2.认真编制和执行财务、费用(成本)计划,合理使用资金,管好财产,支持生产和业务经营,精打细算,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积累资金。
3.做好会计分析,定期分析企业财务,费用(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经营成果,总结成绩,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
4.加强会计监督,严格执行国家赋予的工作职权。遵守、宣传、维护党和国家的财经制度、法令和法规,做好监督和稽核工作,保护国家财产的完整安全,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各级医药商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大、中型医药商业企业,必须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人员编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保证完成会计工作任务,小型企业暂时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的任免要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会计人员的要求
为了完成会计工作任务,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会计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学习经济理论,学习专业知识、计算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正确地行使自己的工作职权;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做好会计工作。
四、会计人员的权限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赋予会计人员如下权限:
1.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应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定交易合同和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3.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
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实行总会计师责任制,主管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监督、检查经营和生产各个环节的经营管理工作,以推动经营和生产的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总会计师应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应再设主管会计工作的副经理(副厂长)。小型企业要指定一名熟悉会计工作的副经理(副厂长),行使总会计师职权。
各级企业领导人,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并应做到:
1.把会计工作列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充实会计人员,组织本单位全体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经常检查和研究解决财会工作中的问题。
2.要带头遵守财务会计制度,要定期研究会计核算和财务情况,有效地领导财务会计工作,不断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
组织、支持财会部门在会计工作管理上,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电算化、科学化,不断提高计算技术和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3.支持会计人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发现对正常会计工作受到阻碍、刁难或打击报复者,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会计人员,尊重他们的劳动,保证他们的工作时间,不得随意抽调会计人员做其他工作,力求相对稳定。对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
4.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埋头苦干、热爱本职、钻研业务技术、坚持制度;完成任务好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一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制度,造成帐务混乱或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企业领导人对出现上述情况也应负一定责任。个别企业领导人支持财会人员弄虚作假,违反财会制度,支持者要负主要责任。
5.各级领导要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同时要对全体职工进行增强全局观念、政策观念、法制观念的教育。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规定》执行。
六、几项重要规定
1.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制度。一切资金收付必须有凭有据,手续完备,帐目清楚;一切财产必须坚持定期盘点和清理,做到帐帐、帐实相符。对于差错或责任事故,以及悬帐悬案,应由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负责及时清查处理;重要问题,应由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查处理。
2.企业一切资金收付和盈亏计算,除已作特殊规定者外,均采用“权责发生制”,如实反映资金运动和经营成果。
3.企业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等,除零售企业的一般商品可实行“实地盘存制”外,都应当实行“永续盘存制”(包括零售企业的贵重商品),并及时进行帐实核对,发生长短及时按规定处理,以保证帐实相符。
企业的商品、材料、产成品等明细帐,应当设在财会部门。如果设在有关业务部门的,其核算工作应当由财会部门领导,按照规定及时、正确、完整地进行记载、结算、反映和监督。各种实物明细帐,都应当归入会计档案,不得遗失。
4.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5.经管财产的人员和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长期离职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由财会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监交,交接不清的不得离职。
6.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
7.为了保证会计核算指标的统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核算范围,会计报表项目的口径,均不得随意变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制订适当的补充规定或核算子目,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但在向国家医药管理局编报会计报表时,应按本制度统一规定的表式项目上报。
8.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止;分月,分季与公历相同。
9.会计核算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商品单价和单位产品成本可计至元以下4位数(4位数以下四舍五入)。有关外币业务,结算时要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10.会计档案的保管,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财预字〔1984〕第85号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
本制度自1991年元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本制度的会计科目,是根据医药、药材商业企业商品流通、生产、加工、动植物养植等和其他不同的业务需要设置的。对各类企业相同的经济业务,如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银行存款、款项往来、利润分配等,均设置了通用的会计科目,不同的经济业务,如在产品、产药动物等,则分别设置了专用科目(详见第二节会计科目表)。各类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业务需要,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范围内选择适用的会计科目。
(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科目下设置的子目、细目,是为了对各企业各种经济业务不同内容分别归类进行会计核算的一种方法。会计科目是设置一级帐户(总分类帐)的依据,在设置帐户时,必须填列会计科目全称,不得简化,或以编号代替。为了方便日常工作,企业可视需要,将在产品、专用拨款、专用借款等科目的子目作为科目使用。企业根据需要,除本制度规定者外,也可自行增设子、细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是为了便于填制凭征、登记帐簿和应用电子计算机。各企业不得随意变动编号。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的空号,是供以后统一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三)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对1985年8月《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制度在原制度的基础上撤销的会计科目有:
①“商品调价差价”;②“商品调价损失”;③“商品流转借款”;④“结算借款”;⑤“临时借款”;⑥“预购定金借款”;⑦“其它借款”;⑧“商品调价收益”共8个科目。
新增的会计科目有:
①“应收票据”;②“改转租企业占用资金”;③“工资增长费用”;④“教育费附加”;⑤“改转租企业上交款项”;⑥“流动资金借款”;⑦“应付票据”;⑧“工资基金”;⑨“无形资产”共9个科目。
更改的会计科目有:
①“对外投资”改为“长期投资”;②“接受投资”改为“其他单位投入资金”;③“应付费用”改为“预提费用”共3个科目。
经过修改和补充后,本制度的会计科目分资金占用、来源和支出、收入以及表外科目5大类,共计94个科目。即资金占用类科目36个;资金来源类科目33个;支出类科目12个;收入类科目7个;表外科目6个。
(四)鉴于一些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一些企业采用“增减记帐法”,因此,本制度在设置会计科目时,分别考虑了两种记帐方法需要(详见两种记帐方法有关科目对照表)。同时列举了借贷、增减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
本制度会计科目是按增减记帐法确定的。采用借贷记帐法的企业,应按《增减、借贷记帐法有关科目对照表》的科目名称使用。
(五)本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修改。
第二节 会计科目表
(一)会计科目表 (略)

增减
(二) 记帐法有关科目对照表 (略)
借贷
(三)新旧科目对照表 (略)

第三节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或者虽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均为低值易耗品。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修建、调拨、报废、变卖等都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办好会计手续,及时登帐。
(四)本科目按固定资产分类,设以下子目:
1.经营生产用固定资产:核算企业用于经营、生产方面的房屋、仓库、冷库、车间、营业室、货场、各种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为经营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管理用具等固定资产。
2.非经营生产用固定资产:核算职工宿舍、招待所、食堂和其它非经营、生产方面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3.未使用固定资产:核算企业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未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经营、生产及大修理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仓库、营业室、车间内替换使用的固定资产,仍作为在用固定资产。
4.出租固定资产:核算企业出租给外单位的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核算企业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6.土地:核算企业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7.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在租赁期内应视同国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五)固定资产的增加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用基建拨款或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所确定的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资金”或“基建借款--固定资产借款”科目。
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2.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包括各种专用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应付债券等,下同)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包括购进价加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的总额、购置汽车的购置附加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其它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资金”科目。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值,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后新的安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调出单位已提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差额贷(增)记“固定资金”科目。
调入时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在企业的专用基金列支,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果调出、调入双方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不同,调入方按照规定作低值易耗品入帐时,以固定资产原值的50%借(增)记“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科目有关子目。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在有关费用中列支。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或协议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费、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费,贷(增)记“固定资金”科目;现行调拨价与实际支付价款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
5.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将增加的净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资金”科目。

6.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以专用基金或专用拨款、专用借款进行技术改造开支的部份,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资金”科目。
7.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入帐,借(增)记本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其净值贷(增)记“固定资金”科目。
8.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见“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9.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入设备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测试费,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资金”科目。租赁期满,如按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时,应进行转帐,将其从本子目转到“经营生产用固定资产”子目。
10.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微型电子计算机,以及经批准购置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单个系统在5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机,按规定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费用(成本),不再提取折旧。购入时,按其原值,借(增)记本科目;按估计残值减去估计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贷(增)记“固定资金”科目;按原值减去净值后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净值后的差额,借(增)记“待摊费用”等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借(减)记“企业留利基金”等专用基金科目;按支付的价款,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11.按国家规定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如建筑税、大修理工程等应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列支后,转销专用基金有关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当计入“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固定资产的减少按以下规定处理:
1.经批准调出(包括有偿或无偿调出)、变卖、报废、盘亏和其它原因减少固定资产时,按原值减少固定资产,同时减少已提折旧和固定资金。
2.固定资产变卖、有偿调出所得价款和废弃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及其清理费用,均在“更新改造基金”科目核算。
3.以固定资产对外单位投资的帐务处理见“长期投资”科目有关规定。
(七)固定资产经领导批准在企业内部各部门、各车间各类固定资产之间的转移;以及将经营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经营生产用固定资产;将在用固定资产转为未使用固定资产等,在本科目的子目间进行调整。
(八)各种重要的技术资料,不论是否包括在固定资产价值之内,也不论资金来源如何,都应分类编号,以备查簿登记,妥善保管。
(九)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子目和每一独立固定资产项目记载。也可在明细帐下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帐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年份、开始使用日期、中间停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年限、购建的资金来源、折旧率、大修理基金的提取率、大修理次数和日期、转移调拨情况、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固定资产明细帐(卡)可长期使用,不需逐年更换。
102.待核销基建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建设单位转来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各项支出,包括应核销的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和应核销的其它支出(如基建器材处理亏损等)。
(二)企业根据建设单位转来的各种应核销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基建借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利息支出,在规定还款期限内支付的,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应由企业专用基金支付的逾期借款利息和加收的利息,借(减)记“企业留利基金”等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均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企业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已用应交财政的基建收入,基建投资包干节余分成等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企业用利润偿还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按规定用专用基金偿还这部份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企业留利基金”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建设单位转来的建设项目分户记载。
103.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分期摊销。
(三)企业购入或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增)记本科目,贷(减)“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他单位作为投资投入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联营双方确定的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企业按规定的使用期限摊销无形资产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其它费用”,或“在产品—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104.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其它单位联合经营而投出的资产。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可在本科目内设“对中外合资企业投资”专户核算。
(二)本科目按投资的资金来源性质设以下三个专户核算:
1.固定资金投资:核算企业投出的固定资产。企业将固定资产向其它单位投资,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借(增)记本科目本子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2.流动资金投资:核算企业投出的流动资产。企业将材料、物资等流动资产向其它单位投资,按投出流动资产的帐面价值,借(增)记本科目本子目,贷(减)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如流动资产的帐面价值为计划成本时,还应将有关的材料成本差异调整转帐。
3.专用基金投资:核算企业投出的专用资产。企业将更新改造基金、企业留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包括专需物资)向其它单位投资,按投资转出的专用资产数额,借(增)记本科目本子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等有关科目。
(三)企业投出的各项资产,按重估确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有差额时,按确定的价值,借(增)记本科目;差额部分属于固定资产的,调整有关的“固定资金”科目;属于专项资产的,调整有关的“专用基金”科目;属于流动资产的,应调整流动资金等科目。
(四)企业投出的资金数额与收到发还的投资有差额时,差额部分报经批准后作为增减“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有关的“专用基金”处理。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子目和对外投资的对象分户记载。
111.在途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商业企业购进的运入在途商品、到库待点验商品和货到未付款的商品。需要核算本企业购入商品总额的,可将本科目改为“商品购入”科目进行核算。
(二)购进商品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货款已付,商品尚未运到,或虽已运到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商品运到验收入库时,借(增)记“库存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2.商品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支付货款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借(增)记“库存商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支付货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按照协议延期或分期支付货款,又不需通过本科目核算商品购进总额的,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后,均可借(增)记“库存商品”科目,贷(增)记“应付货款”科目,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
3.直运商品的处理:
(1)向供货方支付货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向购货方托收货款时,借(增)记“委托银行收款”科目,贷(增)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增)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收妥货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委托银行收款”科目。
4.商品的进货退出和退价、补价的处理:
(1)进货退出收到退回价款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库存商品”科目。需要通过本科目核算商品购进总额的,借(增)记“商品购入”科目(红字),贷(减)记“商品购入”科目(红字)。
(2)购进的商品收到退价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库存商品”或本科目。需要通过本科目核算购进总额的,同时借(增)记“商品购入”科目(红字),贷(减)记“商品购入”科目(红字)。
退价的商品已销售并已结转销售成本时,除作上述分录外,还应用红字冲减销售成本,借(增)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红字),贷(减)记“库存商品”科目(红字)。
(3)购进的商品补付价款时,借(增)记“库存商品”或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补价的商品已销售并已结转销售成本时,除作上述分录外,还应补记销售成本,借(增)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减)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编制《资金平衡表》时,应将“在途商品”(商品购入)明细帐各户借(增)方余额填入《资金平衡表》占用方“在途商品”项目。明细帐各户贷(减)方余额填入《资金平衡表》来源方“货到未付款”项目。
售价核算的企业的在途商品入库时,按售价进入商品库存,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进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按供货方名称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112.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自有库存商品。包括存放在仓库、门市部和寄存在外库的商品;业务经营中陈列的样品;随商品购进又随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附属不独立核算生产单位的产品、副产品;出租商品;以及已经出库待办委托银行收款手续的商品。
(二)自行加工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由本科目转入“加工商品及材料”科目核算加工成本。完工收回后再转回本科目。
(三)委托外单位代销商品从本科目转入“托售商品”科目核算。
(四)采用购货方验收后才能作为销售的发出商品,在商品发出后由本科目转入“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五)挑选整理中的商品,可在本科目设专户核算。经挑选整理而发生的商品品种、等级、规格和数量的变化,如实调整商品明细帐,但不变动帐面总金额。
(六)商品购进入库后和商品销售成本结转后退、补价款的会计分录见“在途商品”科目有关规定。
(七)实行进价数量金额核算的企业,商品销售后,可根据商品前后进价相差幅度大小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加权平均法、库存数量加权平均法(适用于前后进价相差幅度较大的商品)、分批实际进价法(适用于销售时分得清进货批次的商品)、最后进价法(适用于前后进价相差幅度较小的商品)结转销售成本。为了简化季度内第一、二两个月的成本计算手续,可采用毛利率计算法,但季末应按上述方法中的一种进行调整。
在按照确定的成本单价计算结转销售成本时,其库存数量必须在帐帐、帐实相符的基础上,才能据以计算销售成本或库存价值。帐帐、帐实不符的,应查明更正后才能作为计算销售成本的依据。
(八)实行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其有关销售成本计算方法见“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规定;其库存商品的核算可按实物负责人或柜组分设售价金额帐户,但对贵重商品仍应设置数量收付存明细帐(卡),以防止差错事故。
(九)按有关规定,属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的商品,在统一调整供应、调拨价格时,企业的库存商品,一律按调价前一天实际库存数量和新的定价调整帐面价值。价格调高时,商品增值部分,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国家流动资金”科目。价格调低时
,商品减值部分,作相反的分录。
(十)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商品的品名、规格分户记载数量和金额。
113.特种储备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国家和上级拨付储备资金,指定为特种需要而储备的商品。
(二)对特种储备商品应加强管理和检查,非经国家、上级批准不得随意动用。为了推陈储新,可以根据规定进行轮换。
(三)特种储备商品发生的费用、损耗、损失和经营损益,除有明文或协议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经营单位作为自营业务核算。
(四)特种储备商品增加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销售时,借(增)记“委托银行收款”等科目,贷(增)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成本时,借(增)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余额应同“特种储备资金”科目相适应,商品调出或已到规定储备期限而转为自营商品时,特种储备资金即应按规定上交。
(六)本科目的明细帐按商品品名、规格分户记载。
114.托售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其它单位代销的商品。发运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库存商品”科目,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托售商品销售后,收回货款和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与“库存商品”科目相同。购进后直运给受托方的商品,可以不通过“库存商品”科目,直接记入本科目。
(三)托售商品发生的进货退出、销货退回和进、销货的退价、补价,与库存商品同。托售商品支付的手续费按“商品流通费”科目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受托单位和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及进价金额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托售商品不多的企业,可在“库存商品明细帐”上设专栏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115.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商业企业商品调拨采用购货方验收后才能作为销售的发出商品和商办工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发出产成品、材料等实际成本和代垫发出商品的费用。
(二)商业企业采用分批收款或购货方验货付款方式的发出商品,发出时,按帐面进价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回货款时,按售价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并结转销售成本,借(增)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商办工业企业已经办妥托收手续的发出商品,按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代垫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银行转来购货方承付款的通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货款)和贷(减)记本科目(代垫费用),然后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增)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经购货方验收后所发生的数量长短、规格、等级升降等,按双方合同规定处理,有争议的,按有关部门的仲裁意见处理:
1.属于错发的,应当调整本科目和“库存商品”科目。协商后委托对方代销的,按“托售商品”核算。
2.确定由发货方负担的损耗、升溢,分别以“商品流通费”、“财产溢余”等有关科目处理;一时查不清原因的,先以“待处理财产损失”或“待处理财产收益”科目处理。
3.药材的等级升降,经查明是双方检验标准不同而造成的,经有关部门促裁由发货方负担的,可按购货方验收的等级计价销售,以原发货的成本金额结转销售成本。
(四)发出商品应按购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设置明细帐,也可以发货清单加列成本价代替明细帐。
116.加工商品及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商业、商办工业、农牧企业委托外单位和自行加工的商品和材料。
(二)发出加工的商品,原、辅材料,包装物,支付的加工费、运杂费和按照规定应该交纳的税金等,借(增)记本科目,贷(减或增)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有关科目。
(三)收回加工成品时,借(增)记“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包括收回的半成品)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退回的原辅材料等,在收回成品前调整本科目,在收回成品后调整“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等有关科目。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按受托单位和收回加工成品名称分户记载。
121.产成品
(一)本科目核算独立核算的商办工业企业、农牧企业验收入库的各种产品、副产品和外购商品的实际成本。委托其它单位代销的产成品在“托售商品”科目核算。已办妥托收承付但尚未收到货款和等待购货方验收付款的产成品和副产品,于月终时应由本科目转入“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二)产成品和副产品都按实际成本入帐。月内验收入库、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副产品可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终计算入库产成品、副产品的实际成本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在产品”科目;产品销售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按照“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发出或销售的产成品、副产品的实际成本,借(增)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或“发出商品”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产成品、副产品的品名、规格分户记载数量、金额。
122.在产品
(一)本科目核算商办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农牧企业在自行生产商品、产品和试制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既是产品成本计算科目,又是月末在产品资金占用科目。
(二)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直接生产费用:核算商办工业企业基本生产车间进行商品产品生产和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和企业管理部门生产产品(如制造工具、模具、修理用备件)、供应劳务(如供应水、电、风、气和修理、运输等)所发生的直接生产费用。其它费用应先在“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子目核算,月终按规定的分配标准再转入本子目。
直接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予以汇集。属于直接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福利费以及发生的废品损失(实行产品“三包”和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善等原因发生的损失在“企业管理费”子目内核算)、停工损失等按成本项目予以汇集:属于:“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用”等直接成本项目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燃料”或贷(增)记“应付工资”“工资基金”“专用基金”等科目;其他费用应先在本科目“车间经费”子目核算。
季节性生产企业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一般可按车间经费的全年或停工月份预算数和产品的全年计划产量,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据以进行分配。如果车间经费的实际发生数、产品的实际产量与预算数、计划产量相差较大时,应及时调整计划分配率。年度终了,车间经费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明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明年分配外,其余都应在本年内调整产品成本:实际发生数大于分配数的差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等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车间日常领用原材料时,按原材料实际成本列帐,先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待月终原材料的实际成本算出后,再结转金额。
月度终了,产成品交库验收后,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和本子目。
生产车间按企业计划进行试制的新产品,试制完工作为商品、产品的,月终将已入库的新产品按实际成本转入“产成品”科目。销售发生的盈亏,按“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成本”处理;完工后作为样品、样机的,按实际成本转入本科目“企业管理费”子目。

2.车间经费:核算商办工业企业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车间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耗用的材料、物料、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在产品盘亏(减盘盈)和毁损等。具体应设置哪些明细帐目,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
发生的车间经费,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部分)、“在产品”〔在产品盘亏(减盘盈)或毁损部分〕或贷(增)记“应付工资”等有关科目。月终,一般有几种分配方法将“车间经费”分配计入到本车间“直接生产费用”的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如:①按生产工人工资;②按生产工人工时;③按机器工时;④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⑤按直接成本;⑥按产品产量等。企业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确定或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3.企业管理费:核算商办工业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仓库经费、新产品试制费、职工教育经费、警卫消防费、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产品“三包”损失、材料产品盘亏(减盘盈)和毁损、坏帐损失、削价损失等。具体应设置哪些明细帐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发生的企业管理费,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减)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部分)、“银行存款”、“现金”、“待摊费用”或贷(增)记“应付工资”等有关科目。
月度终了,可比照车间经费的分配方法,将“企业管理费”分配到各车间“直接生产费用”的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中去。

以上费用经分配和汇集后,“直接生产费用”的借(增)方发生额,集中反映了各该成本核算对象的全部生产费用,加期初在产品成本,减期末在产品成本,即为本月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
在划分在产品与已完工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时,应按月末在产品的实际完工程度折算为完工产品的数量,再按在产品约当产量和已完工产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以上“直接生产费用”、“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三个子目,可以提升为科目使用。某些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实行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分别管理和核算的,也可将“直接生产费用”子目分为“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两个科目核算。
4.直接植养费:核算农牧企业在种植药物和饲养产药动物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植养费。包括直接耗用的种籽、种苗、肥料、饲料、产药动物淘汰减值费、生产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以及育肥、孳生动物在生长繁殖后即可加工成为商品、产品的购进成本、运杂费、税金和分配到成本内的间接植养费等。发生直接植养费时,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减)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种植药物和饲养产药动物所生产的产成品,验收入库时,借(增)记“产成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和本子目。本子目月末余额即为在产品的资金占用额。
种植、饲养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损失或死亡,直接增加有关种植药物和饲养产药动物的成本,属于意外损失的,按规定经批准后作财产损失处理。
5.间接植养费:核算农牧企业在种植药物和饲养产药动物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进入成本的间接植养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保险费、差旅费以及其它费用等。发生间接植养费时,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月度终了,一般按种植药物在地面积或产药动物头数分摊到受益的产品成本时,借(增)记本科目“直接植养费”子目,贷(减)记本科目和本子目。本子目月末应无余额。

(三)企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非常损失,按规定经批准核销后,流动资产部份(包括停工损失和善后清理费用),扣减保险赔偿款后的净损失,列作“财产损失”处理;固定资产的全部损失冲减固定资产与已提折旧和“固定资金”有关科目。对原固定资产的修复费用,在大修理基金或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不在本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子目和成本核算对象分户,并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记载。
123.产药动物
(一)本科目核算为了取其产品和繁殖幼畜而饲养的各种动物,如:鹿、獐等。
(二)产药动物的成本为:
1.购入产药动物,包括购价、运杂费和途中饲养费等,购进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自行繁殖的产药动物,其幼畜成本为原母畜的饲养费和淘汰减值及幼畜达到合龄入帐标准前的全部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在产品”科目有关子目。


合龄前幼畜的全部费用核算见“在产品”的有关子目。
(三)鹿、獐应按其生产、生育年限、减除残值,从开始生产与生育时起提取淘汰减值费作为产成品、副产品和孳生幼畜达到合龄入帐标准前的成本。所提淘汰减值费在本科目设专户核算,借(增)记“在产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的淘汰减值费专户。
(四)下列情况不在本科目核算
1.农牧企业劳动用畜,以“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其饲养费用作为有关费用或成本列支。
2.产药动物在饲养期间的各项费用以“在产品”科目核算。
3.育肥和孳生的动物在生产繁殖后,其本身经加工即成为产品或商品的(如乌鸡、全虫、海马、白花蛇等)以“在产品”科目核算。产药动物本身既繁殖又作为产成品或商品划分不清时,也列“在产品”科目核算。
4.产药动物所生产的产品,如:鹿茸、麝香等以“产成品”科目核算。
(五)幼畜达到合龄入帐标准后发生死亡时,以“财产损失”科目处理。按规定经批准处理时,借(增)记“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幼畜未达到入帐标准即死亡时,其应负担的费用,可由其它达到合龄入帐标准的幼畜负担,不作财产损失处理。
量、组群、金额设置记载。
124.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生产、加工、修配以及农牧等企业的在途和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自制和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种籽、肥料、饲料等的实际成本。物料用品同原材料不易划分管理的,可统一使用本科目核算。
(二)原材料的购进成本应包括购价、运杂费、包装费、税金、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和运输损耗等。如购进多种原材料的共同费用,不易划分并且费用较小的,可按受益车间,记入“在产品—车间经费”科目:如几个车间共用,又不需考核车间成本的,可记入“在产品—企业管理费”科目,月终再按规定的方法分配到有关产品。
(三)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在途材料:核算企业已经付款(包括有关费用),但尚未到达的在途材料。付款时,借(增)记本科目和本子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材料运到验收入库时,再转入本科目的“库存材料”子目。
在途材料应按供货方和供货批次设置明细帐,品种繁多的可采用平行式明细帐按不同品名、规格、数量、金额逐一核算。
2.库存材料、核算企业的各种在库材料。购进或从“在途材料”转入时,借(增)记本科目本子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本科目的“在途材料”子目;如果材料先到,尚未付款,可先估价入帐,借(增)记本科目本子目,贷(增)记“应付货款”科目;付款时,如实际价高于原估价,将差额部分借(增)记本科目本子目,贷(增)记“应付货款”科目,而后借(减)记“应付货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实际价低于原估价时,其差额可用红字冲销。如果库存材料价格变动较多较大,对领用的材料来不及计算实际成本,可以只记发出数量,不
计金额,月终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平均成本单价和应结转的材料成本金额后,再集中汇集到“在产品”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并据以计算产品实际成本。
3.材料成本差异:原材料品种繁多、对生产常用的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的企业,适用本子目,核算原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材料成本差异在月末按当月实际领用原材料金额和月末库存原材料金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并转帐,核实领用材料的成本。
(四)库存原材料应按材料类别(如: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外购和自制半成品、修配用备件、农牧生产种籽、肥料、饲料等)设置类目帐,并按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131.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自有的各种包装物,包括出租、出借和随商品、材料购进腾空后能继续使用而入帐的包装物。
(二)包装物是保证商品安全和完整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应加强管理,合理调度、及时回收,及时清点、整理、修补,提高使用效率,加快周转速度,降低成本消耗。
包装物的出租、出借要建立严格的手续制度,并按情况收取租金、押金和手续费。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列“其它应付款”科目专户处理。
(三)购进包装物时以实际购价入帐,购进时的运杂费数额较大又能分清品种的,计入包装物进价成本;数额较小,可在“商品流通费—包装费”科目列支(生产企业在“在产品”科目有关子目列支)。在途的包装物(包括运杂费)在本科目设专户核算,购进时,借(增)记本科目“在途包装物”专户,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包装物验收入库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在途包装物”专户。
(四)包装物的摊销办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实行分期次摊销办法。各级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属企业规定统一的摊销办法。领用或摊销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包装费”或“在产品”等有关科、子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下列各项不在本科目核算:
1.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物料用品”科目核算。生产企业划分不清的,可在“原材料”科目核算。
2.专为储存和保管商品、产品、材料等使用的包装容器,如:金属酒精桶、蜂糖桶等,应根据财产划分标准,按规定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包装物的类别、品名、在途包装物等分户记载。借出、租出的包装物应按借用或租用单位分户记载。
132.物料用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用于经营业务、修理、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品、燃料、药剂以及废旧包装器材等。
(二)生产单位的物料用品与原材料不易划分管理的,可统一使用“原材料”科目核算。专项工程购入的材料设备在“专项物资”科目核算。
(三)物料用品的采购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计划及批准的手续办理,避免积压和浪费。库存实物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验收、领用手续,领用后如有节余应退库入帐。
(四)购进物料用品发生的运杂费,原则上应计入物料用品的成本内。如购进多种物料用品,费用不易划分而且数额较小的,可直接记入有关费用或成本的项目内。
(五)购进物料用品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在产品”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品名分户记载。
135.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低值易耗品。
(二)低值易耗品的标准和范围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应严格按照计划和审批手续办理。其中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的范围,应按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办法办理。
(四)购进低值易耗品的运杂费、包装费,原则上应计入购进价值,如不易划分且数额较小的,可作费用列支。
企业自备材料制作的低值易耗品,制作过程中投入的材料、支付的工资、费用,在本科目设专户核算,待制作完成,按实际成本和财产划分标准进行转帐。
(五)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一般可采用五成法摊销,即在领用时,摊销50%,其余50%在办理报废时摊销。也可以根据耐用期分月摊销。价值较小的管理用具,也可在领用时采取一次全额摊销的办法,在购进时,应先全额记入本科目,领用时,再摊入费用或成本。一次全额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仍应分品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加强管理。
(六)按照计划或经批准购进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摊销或报废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或“在产品”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七)低值易耗品有价调出或出售时,其收入小于帐面净值的差额,列费用或成本处理,收入大于帐面的差额,列营业外收入处理。
以低值易耗品对外投资的帐务处理,见“长期投资”科目有关规定。
(八)本科目中劳动用畜所耗用的饲料及其它费用,作为有关费用或成本列支;劳动用畜正常死亡,视同报废处理;疫病或事故死亡,作财产损失处理。
(九)生产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可按“在库”和“在用”分设类目帐进行管理。各类企业的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均应按品名分户记载。其明细帐可长期使用,不需逐年更换。
141.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付但应由以后各期负担的各项费用。如:不提取大修理基金企业的房屋设备所支付的大修理费用,按规定应分期计入费用或成本的单台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等购置费、技术转让费、科学技术咨询费;数额较大的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租赁费等。
(二)待摊费用分摊期限,除有明确负担期间应按期摊销外,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待摊费用必须严格按规定转帐,不属于下期负担的费用,不得待摊。
(四)按照规定支付应由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摊入费用(成本)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在产品”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待摊费用项目分户记载。
145.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作为人民币收取未送存银行的库存外汇券,可在本科目下设“库存外汇兑换券”专户核算。
各种专项基金不保留库存现金,需用现金支付的各种专项支出,可以通过本科目垫付,定期清算归还。
(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销货款应及时存入银行,除有关规定外,不得坐支。
(三)业务部门的收购款、费用开支和找零用的备用金,应在“业务周转金”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帐”、“外汇券日记帐”。每日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程序,逐笔登记,并计算全日的现金和外汇券的收入、付出数额、结出金额,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146.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款项。未设银行的地区存入信用社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外埠存款、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存款和在途款项等,可在本科目设专户核算。
(二)存入银行款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商品(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或贷(减)记“应收货款”等有关科目。支用银行存款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现金”、“低值易耗品”或借(减)记“应付货款”等有关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当日存入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照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四)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支款凭证,开出支票时应注明收款单位和用途,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企业使用支票结算方式购买物品,如果事先不能确定所需金额时,经过批准,财会部门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下,签发不填写金额的支票:
1.只限于转帐支票,并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和签发日期。
2.必须规定支票的用途、限额和使用期限,采购工作完成后必须及时向财会部门报帐。
3.对于签发不填写金额的支票,应进行登记,严格管理手续,防止丢失。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签发不填金额的支票,更不准将支票交给销售单位代为签发。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应采用“银行存款日记帐”,按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分户逐笔记载,月终,帐面结存数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调节相符,如有差错,应及时查明更正。
151.委托银行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商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
(二)商业企业发出商品、待购货方验收后付款的销售商品,以及发出的包装物和垫付费用等,在具备收款条件并符合协议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根据银行承办托收的回单,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商品销售收入”、贷(减)记“应收货款”、“其它应收款”等有关科目。
商办工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产品、材料等,在办妥托收手续后,按实际成本和代垫费用转入“发出商品”科目,不使用本科目。
(三)超过承付期限未收回的款项,应即向银行或承付单位查询。如发生购货方全部或部分拒付时,应即通知业务部门查询处理。同时将被拒付款项由本科目转入“待决应收款”科目,借(增)记“待决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按承付单位分户记载,也可用有关托收凭证各联抽对的办法进行明细核算。
155.业务周转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拨给所属报帐单位收购商品、开支费用、找零用定额周转金和其它业务上必需的周转资金。
(二)对所属单位的业务周转金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核定定额。收购用的周转金应随季节和收购业务变化情况确定变动幅度。收购业务人员与付款员应实行钱货分管的制度。
(三)拨付业务周转金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有关科目。收到所属单位定期的报帐单,经审核补足定额时,借(增)记有关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不需要通过本科目核算。
(四)所属单位业务周转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应建立定期的报帐、对帐制度,保证上下级帐帐相符。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所属领用部门或责任人分户记载。责任人工作调动,应及时到财会部门办理交接更换借据手续,以明确责任。
161.预购定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国家规定发放并应收回的中药材预购定金。
(二)按照上级规定的品种、任务和发放比例,同领款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适时发放,不误农时,不得移作它用,并在收购中药材时如数收回。对历年旧欠,应积极清理收回。按规定发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流动资金借款—预购定金借款“科目;收回预购定金时,借(减)记“流动资金借款—预购定金借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三)在一般情况下,本科目余额应同“流动资金借款一预购定金借款”科目的金额相一致。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按生产单位或药材专业户分户记载。
171.应收货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采用托收结算方式而采用其它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材料和提供劳务,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企业与购货单位签订协议“提前供货分期收款”的货款以及随同商品代办托运或邮寄垫付的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对某些经常以应收为主,有时也发生应付的往来单位,可统一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应收货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商品(产品)销售收入”等有关科目;为购货单位代垫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做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防疫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做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防疫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

为了更好的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使各地更好的了解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防疫专项经费项目具体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陆续予以上网公布,请各地按要求认真落实项目管理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4艾滋病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3/200534143935135.doc
2004年SARS、禽流感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429870.doc
2004年地方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52204.doc
2004年地方病项目技术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520793.doc
2004年结核病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553748.doc
2004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615474.doc
2004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技术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625354.doc
2004年鼠疫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643932.doc
2004年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712739.doc
2004年血防处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72739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