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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8:0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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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建法[2004]110号

部机关各单位,有关单位:

  《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已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部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部机关直接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司局和部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承办司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承办司局应当主要通过书面检查,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资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通过书面检查方式尚不能满足监督检查要求,或者根据对具体事项监督检查的实际需要,承办司局可以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或实地检查。

  第五条 承办司局应当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被许可人、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承办司局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

  第六条 承办司局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书面记录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结果;

  (七)承办司局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承办司局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第七条 承办司局要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条 承办司局要建立健全与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之间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告知工作机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由建设部许可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实、处理结果及建议等,及时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对该许可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承办司局要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公众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举报。承办司局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条 承办司局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州品牌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品牌效应,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创立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促进全州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国内或省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并由国家和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州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有效期内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逾期或被撤销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及商标权利人的审查核实工作,收集认定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符合奖励条件的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由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商标权利人的奖励。
第六条 同年度内被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后,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以后者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奖励。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已经享受奖励,但期满后重新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不再享受奖励。
第七条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纳入州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八条 本办法由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1999]370号),要求解决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经费一直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后又具有总机构性质的实际情况,允许向其辖区内 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
  二、农村信用社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三、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结余的,要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