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政办〔2008〕77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阜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阜阳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阜阳市人民政府派出,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营运及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国资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条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管理机构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由市国资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专职监事由市国资管理机构派出,由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管理机构备案。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任命,由副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八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的监事。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做好涉及企业国有资本变动及企业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重组、破产、改制、撤销、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财务决算等)的监督工作;
(五)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监事会主席定期或不定期就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出现的重要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检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应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不得拒绝、隐匿、伪报和提供虚假信息;并定期(每月、每季、每年)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建议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或者经市国资管理机构同意,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负责人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造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妨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权向市国资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工业炸药生产线现有生产能力的核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我局组织编写了《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至各民爆生产企业。
特此通知。
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
1)企业现有凭照能力大于5000吨/年。
2)企业已经完成调整重组;
3)生产线安全评价为安全级;
4)产品属于行业鼓励发展的;
5)具有可靠的自动化测控设施的生产线;
6)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经投产验收的生产线。
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
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8)《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
4.核定单元划分
4.1生产区的划分:被核定生产区域内生产线的相关设备和设施。
4.2品种的划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填写的产品为准。
5.生产能力核定的计算基数
5.1生产品种考核分类及生产能力表示方式
1)考核品种分类:按照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进行分类。
2)生产能力表示方式
工业炸药及其制品:万吨/年
5.2年工作日
年工作日以251天计。
5.3日有效工作时间
按实际计算,最长不超过15小时。
5.4设备利用系数
设备利用系数为0.9。
5.5合格品率
小直径(装药直径小于等于35mm)炸药,根据装药机等工作状况由专家现场核定,最高不得高于97%;
大直径或袋装炸药(包括震源药柱、起爆具等)为99.5%;
散装(袋装25kg以上的)炸药为99.9%。
6.生产能力核定方法
6.1制药工序能力核定
现场考核、计算各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取其中最小生产能力的工序为该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制药生产能力。
6.1.1工序范围
由原材料准备经混合制成具备包装条件的半成品为止。
6.1.2确定最小生产能力的工序
由考核专家参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现场考核取得有关数据,核算生产线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
当一条生产线具备生产多品种条件时,且不同的生产品种产能有显著区别的,应分别考核、计算其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W1,W2,W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品种比例Xi(X1,X2,X3,……)进行核定。
6.1.3制药能力核算方法
单一品种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 =最小工序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产品合格率= (吨/年)
多品种生产线最小制药能力Wmix=
6.2装药包装能力
6.2.1装药能力
按照实际配置的装药机性能和台数进行现场考核核定;
单一规格最小工序装药生产能力Zi =装药机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设备台数×合格品率= (吨/年)
当生产线具备装填不同品种规格时,且不同品种规格的产能有显著区别的,应分别计算最小工序装药能力Zi(Z1,Z2,Z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品种比例Yi(Y1,Y2,Y3,……)进行核定。
多种规格生产线最小装药能力 Zmix=
6.2.2包装能力核算方法
按照实际配置的包装机性能和台数进行现场考核核定;
单一品种最小工序包装生产能力Bi =包装机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 (吨/年)
当生产线具备包装多规格品种时,且不同品种规格的产能有显著区别时,应分别计算最小包装能力Bi(B1,B2,B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规格品种比例Yi(Y1,Y2,Y3,……)进行核定。
多品种生产线最小包装能力Bmix=
6.3仓储能力
6.3.1硝酸铵仓库
固体硝酸铵仓储能力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不同生产规模配备硝酸铵仓库的要求 单位:吨
年产炸药量
年产量≤5000
5000<年产量≤10000
10000<年产量≤20000
年产量>20000
最小仓储能力
200
年生产能力的4%
年生产能力的3.5%,且不低于400
不低于700
最小仓储能力是指生产区内储存能力和总库区内储存能力之和。
使用液体硝酸铵的,由现场专家根据储罐、专用运输车以及运输距离等有关情况予以核定。
6.3.2生产区内成品中转仓库
生产区与总仓库相距10km以上、且生产区域内年产量超过8000吨以上者,应设成品中转库,由现场专家核定其是否满足生产周转需要,单个仓库存量不得大于20吨。
6.3.3成品仓库
当生产包装型炸药时成品仓库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不同生产规模不同品种配备成品仓库能力的要求 单位:吨
年产炸药量
年产量≤10000
10000<年产量≤20000
>20000
保质期为4个月以上的包装型产品
年产量的4%,且不低于200
年产量的3.5%,且不低于400
年产量的3.0%,且不低于700
保质期为4个月以下的大包或散装型产品
不低于7个工作日的累计产量;
6.3.4仓储能力
按照上述仓储条件,以各环节中最小的仓储能力为该生产区域仓储能力。
6.4其它辅助设施核定
6.4.1“三废”处理能力
以满足环保要求为依据。
根据生产过程产生的“三废”情况,核算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环保要求,若“三废”处理能力小于实际生产能力,则应以具有“三废”处理能力作为核算依据。
6.4.2供水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产清扫、消防储备用水等情况,再考虑生活用水,校验供水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3热源供应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活等情况,校验供热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4供电能力
根据生产、工程、机械加工、生活等因素,校验供电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5运输能力
根据危险性原材料供应方式、总库区与生产区之间的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校验运输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5事故风险评价
6.5.1内外部安全距离评价
根据企业拟申请的生产能力,核定各危险建筑物(工房、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应满足《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6.5.2事故伤亡人数评价
各生产线的定员定量,应采用事故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中事故伤亡等级划分的原则进行评估。建筑物危险等级为1.1级的生产线,独立土堤内的任一处危险品发生整体爆炸,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风险应控制在:原料准备、制药工房,小于等于7人;装药、包装工房或制药、装药、包装全连续化生产线,小于等于25人。
6.6确定各环节最小生产能力
以上述各环节中核定的最小生产能力为该项目的生产能力。
7.组织机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民爆生产企业工业炸药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8.承办机构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具体由国防科工委民爆局认可资质的民爆器材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办。
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生产能力核定专项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法律责任。
9.工作程序
9.1委托和签订合同
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并出具委托书。
中介机构经分析后接受委托的,签订正式合同并组织实施。
9.2工作过程
9.2.1工作程序
生产能力的核定按照附录1的程序框图进行。
9.2.2现场核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前期准备
由中介机构按照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程序和要求,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出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目录清单等。
2)现场考核
由中介机构指派本机构安全评价人员或专家库的专家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应做好原始记录,被核定方和中介机构现场考评人员均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考核专家应重点审查企业总体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专用生产设备的单机产能;各工种劳动定额的合理性;事故风险等级评价等。
对于自有总仓库能力不足,允许租用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要求的仓库,但运输距离不应超过50公里,并应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辆,且仓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明确。
9.3定性、定量核算
经现场考核取得有关数据后,按照上述有关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9.4核定结论
归纳核定全过程的经过,对第6条各环节逐条作出核定小结;并对保持安全评价等级为“安全级”的条件下,生产线具备的最大产能做出最终核定结论。并填写生产能力核定表,见附录2。
9.5提出安全对策建议
根据现场考核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分别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方面对控制危险因素提出合理建议。
9.6编制生产能力核定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根据考核过程收集的记录,将生产能力核定的过程、计算方法、风险评价、获得的结论、提出的安全对策建议等写入核定报告。
9.7报告审定和交付
按照中介机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作业程序文件的规定进行审定,并交付被审核单位。
10.附则
本办法实施以前由中介机构负责的生产能力核定(尚未验收批准的)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附 件:工业炸药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程序框图、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结论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