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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4-06-28 22:22: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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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试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口迁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外地和斗门县迁入本市市区(指香洲辖区)及万山、三灶、平沙、红旗四个管理区,以及市内由农村迁入城镇的户口迁移的,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调入或招收的干部、职工,国家统一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本市大中专和技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不含自费生)等,按规定办理入户。其配偶是干部、职工并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工作调动的,准予入户。
在外地自动离职或停薪留职的干部、职工,市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不予入户。
第四条 市区各企、事业单位雇用的农村劳动力和市区外城镇待业人员,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调进工人的暂行规定》(珠府字〔1988〕52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准予入户。其中属农业人口的,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招工指标内
办理,属商品粮人口的在市下达的招收合同制工人指标内办理。在本市渔、农、牧、果场和海岛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五条 市、镇干部、职工、居民不在职的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商品粮人口的准予入户。外地城镇人口要求投靠市区亲属生活的,一般不予迁入,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从严审核办理。
第六条 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符合上级规定的随迁条件又不在职的,准予入户;随军家属是干部、职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入户手续。
随军家属由农业人口转为商品粮人口的,凭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军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规定条件审核批准,准予落户。
第七条 外地离退休的干部、职工、本人在外地非独立生活、工作,家庭基础不在本市的,不予迁入。根据上级规定到我市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含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家属的迁入,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严格控制从农村迁入市区,由农业粮人口转为商品粮人口。
(一)符合上级规定需要照顾的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配偶和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准予办理落户。
(二)市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渔民,在国家计划指标内可逐步转为城镇户口。
与市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渔民结婚的农村女青年或男青年(指女方父母无儿,男到女家落户的),从1991年7月1日起按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与市区内未被征用土地农、渔民结婚的农村女青年或男青年(指女方父母无儿,男到女家落户的),准予入户。
(三)市区干部、职工、居民在农村的配偶,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干部、职工在农村的父母无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投靠子女的;干部、职工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需随父生活的,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经申请批准,
准予办理落户。
其他原因要求迁入的农业人口和代耕农不予迁入。
(四)万山、三灶、平沙、红旗管理区的居民,除因工作调动,按国家计划招干、招工、入学(不含大中专、技校的自费生和中、小学生)、结婚嫁出的外,不准迁入香洲区。
(五)归侨、难侨及其子女,需要在市区安置落户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内联企业合作期在五年以上,内地一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已正式投产,经济效益好的,其派进我市工作满二年的非轮换的领导干部和技术、业务骨干,确因工作需要,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调入条件(具体要求另订),经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市公安局批
准,可予入户。其属于商品粮人口又不在职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经申请批准的准予入户。
外地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其在编人员均申报临时户口,不得迁入。
第十条 华侨、外籍华人申请来我市定居入户者,按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原籍珠海、单程回来投亲靠友的港澳同胞,经本人及本市亲友申请,市公安局批准,可予以落户。
第十一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用外汇在特区发展公司和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售楼部购买住宅的,其需迁入市区居住的直系亲属,按市政府珠府字〔1983〕0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入户。
第十二条 市区干部、职工和居民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收养一个小孩的,被收养小孩十五周岁以下,又是统销户的准予入户。
第十三条 户口迁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收或调进的干部、职工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招干(工)证明或调动证明,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凭人事、劳动部门证明,经市公安局审核,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商品粮人口的,准予随母入户。其非在职的配偶及长期一起生活的父母经另
行申请批准,予以入户。未经市公安局批准而擅自随迁的,不予入户,一律退回原迁出地。
(二)军转干部和异地参军或本市农村参军的退伍兵,由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市区工作的,凭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和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证明,填写入户申请表,经接收单位加具意见,报市公安局审核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本市城镇、农村参军
的退伍兵不安置工作的,凭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到原居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三)大中专和技校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由学校集中《户口迁移证》、《新生入学通知书》、市以上招生部门签发的《入户通知书》、《院校新生入户名册》,经市公安局按省下达招生指标核实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手续。
(四)收养小孩必须持送养小孩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名)的证明或送养机关(医院、孤儿院等)的证明及收养公证书,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五)凡属农转非人口入户,由市有关对口部门在国家下达计划指标内按政策对申请人员逐个进行审核,然后送市计划委员会审定。申请人凭市计委审批的《珠海市农转非人口指标审批表》和粮食卡,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
(六)三灶、万山、平沙、红旗管理区符合迁入市区条件的居民,除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正常调动者外,均需向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才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七)其他从外省、本省外市(县)申请迁入本市的人员,凭有关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派出所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0年10月6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
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75名。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提名16名,进行等额选举。
委员应选名额为159名,按照5%的差额比例,提名167名,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数8名。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等额选举。
五、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六、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共印制9张票。其中,6张选举票,3张表决票。
6张选举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票。
3张表决票是:国务院总理人选的表决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的表决票。
七、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分别在三次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
3月15日举行的第五次全体会议: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3月16日举行的第六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月17日举行的第七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八、在选举和决定任命时,收回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或者表决票,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每张选举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九、在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留待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另行选举。
十、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不能另提人选。
十一、在等额选举时,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反对1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反对的候选人数,该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
十二、在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反对或弃权的候选人人数的总和不得少于差额数8名,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如另提人选,则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在反对和弃权8名候选人人数总和的基础上,至少再反对1名候选人,否则,该选举票为无效票。
十三、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计算机系统计票。在投票过程中,如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采用人工计票。
计算机系统认定为无效票的,由总监票人进行复核确认。
十四、选举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汉文,另印少数民族文字对照表,与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十五、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案时,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十六、大会设监票人36名,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或被决定任命的人选的代表中推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团各推选1名,解放军代表团推选2名。设总监票人2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决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3月15日、16日、17日全体会议的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七、会场设票箱23个,代表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八、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随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十九、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报告投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二十、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的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或者表决的结果。
二十一、本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精神,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199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
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各地经贸委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商业银行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近年来,国家经贸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企业改革方针,在抓好大中型企业工作的同时,坚持“放小”与“扶小”相结合,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司,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各类(城乡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三资”等,下
同)中小企业的高度重视。新机构运行以来,开展了中小企业现状调查,感到目前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此,我们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一起研究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并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缺乏的一项新措施,没有成熟经验可借鉴,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从本地实际出发,有组织地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不能刮风,不要一哄而起。信用担保风险较大,各级经贸委要注意积极与地方财政、银行、税务
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监管。信用担保机构不是金融机构,避免和防止行政干预,试点阶段信用担保规模要小,担保内容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象主要是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各级经贸委要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做好试点
工作。请将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告我委。
联系单位: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
联系电话:63192463、63193756
传真:63193087



19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