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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6:3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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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 [2005] 22号



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湘西吉凤工业园管委会,吉首市、凤凰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户和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湘西吉凤工业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3〕5号文件)和本办法。
第三条 湘西吉凤工业园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成立园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树木补偿办法
(一)桂花、红木、紫微等苗高在3米以下、胸径在12cm以下的苗木参照州政发〔2003〕5号文件中规定的楠木标准补偿。对于政府挂牌保护的树木原则上以保护为主,确因用地需要砍伐的,按照此款规定标准3至5倍计算。
(二)树木超过前款规定胸径和苗高的不予补偿,只补偿砍伐工资,其标准为胸径在12cm—20cm之间、树高在3米至5米之间的成林每株补偿砍伐工资60元,胸径超过20cm、树高在6米以上的每株补偿砍伐工资120元。
(三)树木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在限期内将树木移栽它处或砍伐,超过期限不移栽或砍伐的由拆迁人处理。
第五条 自然寨村民饮用的水井属构筑物的,对构筑物部分分为三类给予补偿。
第六条 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农作物和抢栽林果、苗木、花卉及修建构筑物(如大棚、灌溉水渠、保坎等),违者不予补偿;对于改变土地用途(如修建鱼塘、蓄水池、粪池、砖瓦窑等)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第八条 对已征土地,被征地户不予腾地又改种的,或已腾地又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除规模以下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清算期内2至3名留守人员工资额给予补偿;拆除规模以上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生产安置留地指标以村为单位按应征耕地总面积8‰预留。临街面长度不超过50米,总留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0亩。按8‰比例预留超过10亩的,超过部分不予补偿;以村为单位计算少于1亩的,按政府统一确定的公益事业用地基价一次性货币补偿。留地位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由园区统一安排,征地手续由吉凤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代办,费用由村自负。生产安置地用于村集体兴办实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功能。
第十一条 被征地户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后,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失地人口逐步从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十二条 对村民在田地里栽种(扦)两种以上苗木林形成混交苗木的,在混交苗木林所占面积比例有争议无法确定面积时,按苗木种类的平均值分摊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由拆迁方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据湘西吉凤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登记地址所在地政府所发布或执行的基准指导价,评估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评估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在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出台前修建,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后补办,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在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出台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视为违章建筑。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一)属钢混、砖混结构的,依据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的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的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出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属砖木、土木结构的,依据国家发布的房屋测量规范计算办法执行。
(三)房层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置换的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公益性房屋原则上实施货币补偿,需重建的,在不突破原补偿金额和规模的前提下协商重建,突破规模和补偿金额的部分由被拆迁方负责。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过渡安置的,过渡房由被拆迁户自行安排,拆迁人按每月400元标准支付被拆迁户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拆迁之日起,拆迁人按时提供宅基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不超过6个月;拆迁人不能按时提供宅基地的,过渡安置补助费补至提供宅基地之日后再顺延6个月。拆迁人按时提供宅基地,但被拆迁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搬进新房的,临时安置费不能顺延。
被拆迁人搬家的,一次性补助搬家费400元,对选择过渡房需要两次搬家的,第一次补助搬家费400元,第二次补助搬家费500元。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户宅基地安置办法
(一)被拆迁户宅基地安置坚持“以户安置,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被拆迁户(人)是指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范围内具有户籍管理机关颁发登记户口的拆迁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2004年10月31日前在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立户;
2、有合法独立房产;
3、在规划区内确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
4、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已承担法定义务。
(三)常住规划区内,且在2004年10月31日未作分户登记,但在拆迁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
1、符合国家规定婚龄要求,已婚且与父母分开居住,已分割房产,有已分包责任田土(契约)及完成税费证明;
2、长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
3、持有乡、村两级审查意见;
4、张榜公布后群众公认。
(四)下列情况和对象不予安置宅基地:
1、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需要拆除的;
2、没有合法房产证明且在被拆迁房屋中没有居住生活的;
3、房屋在规划区内,但没有合法房产和宅基地证件的。
4、已婚外嫁(或随女方上门)虽户口未迁移,但现常住地不在湘西吉凤工业园规划区内而要求回迁或单独立户的;
5、对现随子女居住需要赡养的老人;
6、因解除婚姻关系在规划区内投靠亲戚居住的。
(五)符合规定的被拆迁户和分户户可以安置一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宅基地。
(六)宅基地安置实行以面积换面积。原宅基地面积多于现安置地面积的,少安置的面积由拆迁人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补偿给被拆迁户;原宅基地面积少于现安置宅基地面积的,多安置的面积由被拆迁户(人)按每平方米120元标准补给拆迁人。
(七)在安置区内建房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 进安置区的被拆迁户按签订拆迁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安置地。两户以上同时选择同一宗宅基地的,采用抽签方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安置拆迁户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实行统一办理,费用自负,原则上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拆迁付款方式。被拆迁户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时,拆迁方付拆迁补偿总金额30%资金,实施拆迁且拆除房屋主体后再付拆迁总金额40%资金,清场完毕付完剩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程序
(一)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三)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定范围、内容、要求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四)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的签订拆迁协议,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处理;
(五)按拆迁协议实施拆迁。
  
第四章 安置区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置区的选择应符合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建成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新型居住区。
第二十五条 安置区应具备“户外五通一平整”(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视、通电话、场地平整)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安置区内公共设施由园区建成后交安置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或居住区村民代表委员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户主自负。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清场完毕的,按拆迁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二)符合分户规定不分户且与父母选择一宗宅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因特殊情况,拆迁人不能按时提供安置宅基地,但被拆迁人自愿提前拆迁的,按拆迁补偿总金额10%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安置区的宅基地不得私自买卖,一经发现依法收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不拆迁、不签协议的,依法进行听证、行政裁决,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房屋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
2、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
3、拆迁规模以上企业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4、水井补偿标准。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印发《“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等


文化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卫生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市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明办、教育厅(教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共青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强网络游戏综合治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文化部指导下,2010年2月由部分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试点启动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以下简称“家长监护工程”)。各经营单位建立“家长监护工程”服务页面,公布专线咨询电话,开通在线受理渠道和其他受理方式,为家长提供管理未成年人游戏行为的具体措施。该工程实施以来,在有效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社会欢迎。

为进一步扩大“家长监护工程”覆盖面,巩固和深化企业与社会、家长与未成年人的互动机制,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在网络游戏行业全面实施 “家长监护工程”。现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增进协作,落实“家长监护工程”监管责任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增进协作,落实“家长监护工程”监管责任,加大网络游戏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文化行政部门要履行网络游戏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要求做好实施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文明办要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扩大工程的社会影响,营造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卫生、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特别是学生、家长的心理健康辅导工作,引导未成年人科学使用互联网,帮助家长通过“家长监护工程”提高网络干预能力,从预防入手控制未成年人不当使用网络。

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文化等部门,对有关部门认定为执行“家长监护工程”不力的网站,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要配合做好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关系的验证工作,确保既解决实际问题,又不损害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共青团组织要发挥青年志愿者的帮扶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健康上网的指导,结对帮扶有网络沉迷倾向的未成年人。

二、强化监督,提高“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成效

为提高实施成效,文化行政部门将开展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家长监护工程”培训考核;对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对“家长监护工程”进行监督,继续发挥好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办理家长及用户举报,做到有报必查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对实施“监护工程”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


“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是一项在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指导下,社会和家长参与,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具体实施的社会行动,旨在加强家长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监护,引导未成年人健康、绿色地参与网络游戏,构建和谐家庭关系。该工程自2011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一、“家长监护工程”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服务页面,公布专线咨询电话,开通专门受理渠道,介绍受理方式。

(二)家长需要了解、引导、控制孩子游戏活动的,由家长向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合法的监护人资质证明、游戏名称账号以及限制措施等信息。限制措施包括:限制每天或每周玩游戏的时间长度,限制玩游戏的时间段,或者完全禁止。

(三)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按照家长要求对未成年人的账号采取限制措施,并持续跟踪观察,及时反馈该账号的活动,为家长提供必要协助,制止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不当游戏行为。

二、实施“家长监护工程”的具体要求

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做到“四有”,即有专人负责、有专线电话、有专区设置、有季度报告。

(一)专人负责

1.要指定专门的负责人,并将指定负责人及联络方式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培训专门服务人员对“家长监护工程”提供专业咨询解答和服务支持;帮助家长了解被监护人游戏行为,提供家长与被监护人进行沟通的建议;

3.服务人员要持续跟踪每个申请,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反馈该账号的活动,了解未成年人参与游戏的状况,为家长提供必要协助。

(二)专线电话

1.开通单独的专线服务电话(区别于普通服务热线),提供咨询解答和受理服务;

2.在原有的客服电话中提供转接到专线服务电话的链接;

3.要提供多种服务渠道,确保家长可选择最便利的方式提出服务申请(传真、网络申请、电子邮件、信函邮寄、上门申请等)。

(三)专区设置

1.在网站设置“家长监护工程”专区,在主要运营产品网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进入该工程页面的链接方式;

2.专区要有对工程情况、申请条件、处理流程、可采取的监护结果等事项的说明;

3.要在专区显著位置设置监护服务申请入口、受理方式(家长监护专线);

4.专区要预设好问题和答案,或展示虚拟案例操作流程及结果,供家长阅览和参考;

5.专区要设置服务申请进度查询;

6.专区要登载《未成年人健康参与网络游戏提示》(附件2),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地玩游戏、玩健康的游戏。

(四)季度报告

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家长监护工程”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咨询数量、申请数量、受理与完成情况、重点案例分析、疑难问题说明,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文化部在中国文化市场网设置“家长监护工程”专栏,公布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名录、各经营单位“家长监护工程”服务网站主页、热线电话等信息,供家长和社会查询和监督。


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专家委员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

委员会、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未成年人健康参与网络游戏提示》


随着网络在青少年中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参与游戏,在政府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的前提下,家长也应当加强监护引导。为此,我们为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提供以下意见:

一、主动控制游戏时间。游戏只是学习、生活的调剂,要积极参与线下的各类活动,并让父母了解自己在网络游戏中的行为和体验。

二、不参与可能耗费较多时间的游戏设置。不玩大型角色扮演类游戏,不玩有PK类设置的游戏。在校学生每周玩游戏不超过2小时,每月在游戏中的花费不超过10元。

三、不要将游戏当作精神寄托。尤其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压力和挫折时,应多与家人朋友交流倾诉,不要只依靠游戏来缓解压力。

四、养成积极健康的游戏心态。克服攀比、炫耀、仇恨和报复等心理,避免形成欺凌弱小、抢劫他人等不良网络行为习惯。

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家庭、朋友身份信息,家庭、学校单位地址,电话号码等,防范网络陷阱和网络犯罪。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乌鲁木齐市区、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新政发〔2000〕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乌鲁木齐县大湾乡划归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管辖,二工乡和地窝堡乡划归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管辖,大湾乡仓房沟村和二工乡九家湾村(不含八队)划归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管辖,地窝堡乡河南庄子村划归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管辖。

  二、将乌鲁木齐县七道湾乡和乌鲁木齐市东山区芦草沟乡水磨沟村划归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管辖,七道湾乡卡子湾村划归东山区管辖。

  在行政区划调整中,你区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