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1]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泸州市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养老事业快速发展形势,推进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及《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敬老院运转所需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帮扶为辅的经费筹集机制,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四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把敬老院的建设列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从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给予扶助。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政府举办的敬老院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安排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敬老院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敬老院和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人事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举办敬老院,负责对敬老院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和领导。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责敬老院工作的专职民政干部为第三责任人,敬老院院长为直接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五保供养对象,按有关规定,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收养、医疗、丧葬等事宜。
第九条 敬老院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敬老院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定人员编制。
第十条 敬老院应根据自身等级和规模,配备与实际供养人数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机构的五保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其中院长、会计等主要管理人员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其他护理、后勤保障等服务人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也可实行劳务派遣,所需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对实行劳务派遣的敬老院工作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待遇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的标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制定。
第十三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机制。敬老院院长需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五保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90%的,应当调整,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需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测评和院内五保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80%的,应当辞退。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作的服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当地农业人口和乡镇分布等情况,把敬老院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统筹安排,合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在项目实施中要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在选址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等方面,规范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工程管理,保证敬老院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新建敬老院必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事项、严格招投标程序,严格竣工验收审计,确保项目资金的有效利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 敬老院可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的方式建设。
(一)建设省一级敬老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敬老院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200平方米,供养人员不少于80人。
2. 敬老院建筑结构为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并达到当地设防要求。院落为封闭式,有大门、围墙、门卫室,敬老院标牌悬挂位置合适、醒目;院内通电、通自来水、通电话、通闭路,路面硬化、平整、防滑、无障碍,绿化率不低于35%。
3. 五保供养对象住房宽敞明亮、整洁卫生,每间住房居住不超过2人,居住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全部住房配有卫生间。
4. 敬老院配套用房如食堂、厕所、浴室、会议室(活动室)、医务室、杂物间和配套设施如消防设备等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5. 拥有不低于4亩面积的菜地和生产经营场所。
6. 文体娱乐会议室(活动室)配备34寸以上电视机,有供老年人娱乐的棋牌和健身器材,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刊、报纸。
7. 宿舍配备有桌子、风扇、紧急呼叫器。每人配有衣柜、床垫、床头柜、椅子、洗脸盆、热水瓶,夏季配有凉席、蚊帐(或防蚊用品)、扇子、毛巾被,冬季加厚床垫,配有取暖用品,衣、帽、鞋按季节配备齐全。
8. 医务室配有专(兼)职医务人员(符合从业条件),备有常用药品。
9. 后勤用房操作间与食堂分开,食堂配有冰箱、橱柜、消毒柜、炊具、电风扇等设备,食物储藏有防蝇、防鼠设备,按供养人员比例配备桌、椅、碗柜,配有洗衣机。
10. 公共厕所有坐便器,并安装扶手。
11. 浴室配有淋浴器,保证热水供应,地面防滑处理,室内安装扶手。
(二)建设省二级敬老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敬老院占地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700平方米,供养人员不少于60人。
2. 敬老院建筑为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并达到当地设防要求。院落为封闭式,有大门、围墙、门卫室,敬老院标牌悬挂位置合适、醒目;院内通电、通自来水、通电话,路面硬化、平整、防滑、无障碍,绿化率不低于30%。
3. 五保供养对象住房宽敞明亮、整洁卫生,每间住房居住2至3人,居住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50%的房间配有卫生间。
4. 敬老院配套用房如食堂、厕所、浴室、会议室(活动室)、医务室、杂物间和配套设施如消防设备等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5. 拥有不低于2亩面积的菜地和生产经营场所。
6. 文体娱乐会议室(活动室)配备29寸以上电视机,有供老年人娱乐的棋牌和健身器材,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刊、报纸。
7. 宿舍配备有桌子、风扇。每人配有衣柜、床垫、床头柜、椅子、洗脸盆、热水瓶,夏季配有凉席、蚊帐、扇子、毛巾被,冬季加厚床垫,配有取暖用品,衣、帽、鞋按季节配备齐全。
8. 医务室配有专(兼)职医务人员(符合从业条件),备有常用药品。
9. 后勤用房操作间与食堂分开,食堂配有冰箱、橱柜、消毒柜、炊具、电风扇等设备,食物储藏有防蝇、防鼠设备;按供养人员比例配备桌、椅、碗柜,配有洗衣机。
10. 公共厕所有坐便器,并安装扶手。
11. 浴室保证热水供应。
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落实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损坏的房屋和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设备器具。相关维修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四章 资产与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敬老院应建立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区(县)民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敬老院的国有资产和财务进行检查。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须报区(县)民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五保供养对象对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入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处理或委托敬老院、村组、其他村民代为保管其财产。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运转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金;
(二)集镇“三无”人员低保金;
(三)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
(四)院办经济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敬老院的五保供养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应按照《会计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敬老院院长的任免应当征求区(县)民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四)组织讨论院内重大事项、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重大财务开支;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工作人员和五保供养对象代表组成,人数为5-7人,其中五保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督促敬老院管理人员和五保供养对象落实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适合老人健康的文体活动;
(三)组织五保供养对象学习国家的政策法规,开展遵纪守法评比活动;
(四)调解五保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
(五)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膳食管理、服务护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各组人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五保供养对象组成。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要建立健全行政、财务、卫生、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第五章 供养服务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以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集镇“三无”人员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没有光荣院的乡镇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寄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休养人员自费代养。
敬老院不得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寄养、代养老人。
第二十九条 五保供养对象入、出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五保对象与敬老院签订入、出院协议。
社会自费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
第三十条 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五保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五保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
自费代养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经政府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费解决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辖区内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信息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审批文件、个人承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个人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
敬老院应建立入院五保供养对象档案,内容包括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五保供养对象照片以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有关资料。
所有资料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 五保供养对象在敬老院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敬老院提供的福利服务;
(二)按月领取日常生活用品支出费用;
(三)享受基本医疗;
(四)个人合法财产得到保护;
(五)选举或被选举为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建议和监督院务管理工作;
(六)应该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五保供养对象在敬老院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二)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三)保持室内外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应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供应膳食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操作,注重五保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每周有食谱,尽量满足特殊五保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并根据五保供养对象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五保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同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三十七条 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为敬老院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敬老院可通过以副补院、接受捐助等办法积累医疗资金。
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应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应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四十条 敬老院应开展亲情服务,给予五保供养对象精神慰籍。组织五保供养对象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落实五保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应合理安排五保供养对象住房。对已入院的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进行隔离,并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第四十二条 敬老院应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卫生知识教育,安排供养对象定期洗澡、理发、及时清洗更换衣服、被褥罩单,并保证室内外清洁卫生。
第四十三条 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应协助敬老院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对少数民族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按照当地习俗办理。
第六章 生产经营及社会扶持
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应开展以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经营,力争蔬菜、副食品自给自足,并获取一定的生产经营收入。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敬老院的农副业生产给予鼓励、引导和必要的政策扶持。生产用地可通过租赁或置换方式,将五保供养对象的土地调整到敬老院附近,以便于敬老院耕作种植。对敬老院兴建猪舍、鸡舍、蔬菜地等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农业、畜牧业等部门要为敬老院的农副业生产提供资金或实物帮助,并给予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第四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对新、改(扩)建敬老院应给予规划设计指导,国土资源部门按划拨方式供地;工商、税务、财政、水电气等部门(单位)应大力支持敬老院自身建设及农副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税收、费用、审批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教育部门应要求每所学校联系一所敬老院,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到敬老院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政府机关应带头开展向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献爱心、送温暖活动;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公益性团体,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应经常开展慰问敬老院五保老人活动。
第四十七条 要积极探索养老服务置换等新模式,提倡所在辖区的居民,特别是身体健康、有爱心的老年人积极从事志愿服务,以个人服务换取养老服务。
第四十八条 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成本核算,并定期公布经营状况。
第四十九条 敬老院应鼓励五保供养人员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适当给予劳务补偿。
第五十条 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收入依法归敬老院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再生产的投入,补充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的不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敬老院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举办,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集镇“三无”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机构。
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其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村民。
集镇“三无”人员是指本人户口在当地集镇,年满60岁(含),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的服务对象。
第五十三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证监发[2003]88号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的各项工作,其中发审委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出具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材料),以及将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发行监管部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
(三)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四)发行监管部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外地委员的审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五)发行监管部在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应当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发行人承诺函、会议时间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六)委员若发现存在须回避情形的或者已确定出席发审委会议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发行监管部,并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发行监管部提出要求有关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就“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在书面申请中作出说明。
(八)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全面审阅审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审核工作底稿。
(九)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议程如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填写本次发审委会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对委员发现的发行人存在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不超过3人)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7、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封闭式记名投票,委员个人的投票意见不对外公布。
8、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监票及统计投票结果。
9、召集人宣布表决结果。
10、委员在发审委会议表决结果上签名,同时提交审核工作底稿。
(二)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负责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和会议考勤记录,并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录音。
(三)发审委会议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发审委会议同意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后,发行人应当在收到有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审委提出再审申请。
2、被暂缓表决的股票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发审委委员如果无法参会,应当向发行监管部作出说明。
三、发审委会议后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的次日,发行监管部负责将经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的发行人名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二)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召开的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应当对发行人完整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不设暂缓表决。
3、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只召开1次。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
四、发审委会议纪律
(一)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委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不得拖延或者在发审委会议现场提出回避申请。
2、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发审委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在会议期间无故离开会场。
3、审核材料应当由委员妥善保管,不得对外泄露,待发审委会议结束后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收回。
4、发审委会议召开过程中,参会人员应当关闭手机、呼机及其他通讯工具。
5、委员不得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
6、委员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7、委员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从事与发行审核无关的活动。
(二)发审委会议召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主持发审委会议,维持发审委会议纪律,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掌握发审委会议进度。
2、组织委员在发审委会议上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3、集中归纳参会委员需向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询问的问题。
4、对发审委会议讨论、关注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
5、负责总结参会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组织参会委员投票表决,宣读表决结果。
(三)委员任期届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委员遵守发审委纪律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委员或者干扰发审委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停安排发审委会议对相关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
五、附则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4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54号)和2002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