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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7-24 12:2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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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业经2004年6月24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先导区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会同规划国土、土地储备、房产、综合执法、公安、司法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治理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应对本系统内支付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制定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专门接待人员,及时处理农民工的申诉和举报案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按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30%存入建设资金,凭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开户银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建筑业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和工程款优先、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建筑业企业。
  建设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建筑业企业应将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及工资报表,报建设单位备案,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八条 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建立大连市建设劳动有形市场,对进入本行政区建设领域务工的农民工,实行全方位动态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招聘农民工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应按《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和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时间等,并依法履行。
  签订劳动合同应使用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各一份。建筑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压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
建筑业企业在开工20日内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应依据《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积极吸收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应维护农民工利益,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指导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建筑业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帮助农民工追讨建筑业企业欠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 农民工发现建筑业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应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应从快处理。
  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互动机制,共同为农民工追讨被拖欠和克扣工资案件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招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单位所拨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筑业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有关机关应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十三条 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禁止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非法承包工程和用工。
  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健全支付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的建筑业企业收到总承包建筑业企业拨付的工程款,首先要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所属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禁止建筑业企业扣发农民工工资,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农民工个人支付的各项保险费;
  (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建筑业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该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从农民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由建筑业企业以货币的形式,按月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工程量在一个月以上的,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实行月结月发;工程量在一个月以内的,应在工程量验收后三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行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合理自拟劳动定额,上不封顶,多劳多得。
  第十七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和农民工工资互助帐户制度。建筑业企业应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资金存入指定银行,其中9%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用于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1%纳入农民工工资互助帐户,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
  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由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工资时,建筑业企业应及时补存。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在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互助帐户资金归建筑业企业所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建筑业企业使用互助帐户资金的,须经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返还。建筑业企业自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发现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监管部门应将其存入农民工工资互助帐户资金全额返还。
  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农民工工资互助帐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推行建设工程专业保证担保制度,建立全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体系。扶持、发展建设工程专业保证担保公司,开展履约保证担保、业主支付工程款保证担保、投标保证担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等服务项目,为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解决困难。
  第十九条 建立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评定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在市政府网站、建设工程信息网站、大连电视台、大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拖欠工程款、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屡教不改的,要在大连日报上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拨付,逾期不拨付的,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可向规划国土、土地储备、房产等部门发送《协助清欠联络单》,土地储备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工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中标通知书》;规划国土部门不为其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产权证。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严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开发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用以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业企业三个月连续不执行月薪制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访事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承包和投标资格,降低其信用等级和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市建筑市场,停止该项目经理在本市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的资格,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和自然人的,分包工程中所用农民工视为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用工。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负责偿还,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的,土地储备、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开发、规划、建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和按照工资报酬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按照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一)不按月支付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支付农民工工资达不到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最低标准的;
(三)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依法给农民工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不按本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给劳动者本人1份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建筑业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而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停止使用原车险统颁条款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停止使用原车险统颁条款的通知
(保监发〔2003〕13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
  车险管理制度改革以来,车险市场运行基本正常,实现了新旧管理制度平稳过渡的改革目标。但部分保险公司同时使用两套车险条款,即公司自行开发的车险新条款和以公司名义报批的原统颁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稳定。经研究,决定各公司使用的原车险统颁条款限期退出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03年4月1日前停止使用原车险统颁条款(包括统颁费率简单打折产品)。
  二、各公司应做好新产品的人员培训与计算机系统对接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市场消费。
  三、各保监办应进一步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坚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车险改革稳步推进。


        二OO三年二月八日



                试议生态学基本知识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生态学是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学科。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因此,学习和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有必要了解生态学的一些基本知识。
    生态学原是生物学的一个分支。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他给生态学下的定义是: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经过发展,该定义被修改为: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
    目前,生态学已经超出了生物学的范围,扩大到其他领域。除生物学中的植物生态学、动物生态学外,在地学中建立了海洋生态学、土壤生态学等。20世纪50年代以后,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进一步失去了生态学的研究,又出现了人类生态学、社会生态学、污染生态学、城市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等。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
    生物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这种关系基本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环境是生物生存的物质基础,生物与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环境为生物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并且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生物,使其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另一方面,生物界在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又给环境以后作用,特别是人类出现以后,对环境的改造所表现的反作用更为巨大。
    生态学的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帮组主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需要了解生态系统和生物圈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有大有小、多种多样,小如一滴湖水、一块枯木、小池、花坛、草地,大到湖泊、海洋、森林、草原。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就是生物圈,生物圈里包含了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各式各样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
    其次是生态系统的组成,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1、生产者。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它能够通过光合作用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把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不仅供给自身的发育生长,也为其他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故称生产者。生产者决定着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的大小,构成生态系统的基础,因而在生态系统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2、消费者。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从低级动物直到人类,都是依赖生产者制造的有机物维持生存的。消费者又分为一级消费者、二级消费者,等等。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如牛、羊、兔、蝗虫等为一级消费者;以草食动物为食的食肉动物,如狼、狐狸等为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为三级消费者。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分解者能把生态系统里的动物和植物尸体分解成简单的化合物,再提供给植物利用。分解者的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4、无生命物质。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中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这些无生命物质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
    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的统一,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的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