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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4 21:2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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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支出管理,规范购买行为,防止奢侈浪费、攀比摆阔、苦乐不均、“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与运作,涉及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安排使用,与财政总预算、国家金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支出管理政策、开支标准等多方面的财政财务事务密切关联。因此,政府采购属于财政的职能范围,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执行主体。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适用对象。纳入各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性团体、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到大宗通用设施、设备以及房屋修缮、会议服务等。根据我市情况,暂先在以下几方面实行统一采购:

1.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教学网络等所需的计算机;

2.锅炉购置;

3.汽车购置;

4.四大班子领导所用车辆保险;

5.其他大宗设备需要统一采购的物品。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政府采购资金包括:1.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2.单位的可用预算的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3.各种政府贷款、捐款、赠款。4.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原则。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面向社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要按照“质量求最优、价格求最廉、服务求最佳”的要求取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封锁,更不能将“吃回扣”等不正之风带入政府采购领域。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步骤。1.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详细列明申请事由、品名、型号、数量、金额等内容。2.财政部门依据财力和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审核,确定安排项目,并通报“政府采购中心。”3.“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发布采购信息公告。4.“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的原则,决定所需要的物品、服务。5.“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签订有关采购合同,办理付款事项和物品移交等手续。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监督。为避免“暗箱”操作,加强监督检查,增加采购透明度,政府采购全过程必须在有关方面的监督下进行。1.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应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政府采购的情况,接受监督。采购操作过程中的监督人员可由使用权用单位、监察、公证等部门人员组成。2.财政、审计、监察等到有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3.使用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其他。

1.凡被确定为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使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否则,财政部门可取消其项目或停拨其经费。

2.使用单位和供应单位就物品或服务发生矛盾时,“政府采购中心”要给予积极协调,协调不成可移交促裁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聘请的监察院督促员随时要对车辆、保险等采购物品和供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经核实后可取消其资格。有关定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年6月5日 财税〔2002〕78号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财税〔2001〕3号)中关于“十五”期间经调整后继续对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政策精神,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所需进口物资,比照国家对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规定(国办通〔1997〕8号),特制定《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

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
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调整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批示精神和国务院批准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所需进口物资,比照国家对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合作者作为项目单位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三、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者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的国内外企业和机构。
  四、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应每年将特定地区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及对外合作区块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五、附件所列清单包括税则号列和货品名称,以货品名称与实际用途相符为主。该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如遇商品名称和税则归类与本文规定不一致时,以本文所列的商品名称为准。
  六、在附件中未列名但确需进口的用于我国煤层气的勘探开发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七、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四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开列年度进口物资计划或清单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备案。进口单位将经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盖章认定的进口物资清单送有关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直接办理免税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督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八、项目单位暂时进口本文所附目录范围内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文规定免税。
  九、租赁进口的物资,符合清单范围的准予按本文规定免税,租赁进口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税。
  十、对用于勘探开发煤层气的免税进口物资,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且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负有连带责任。
  十一、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十二、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勘探开发煤层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2-caishui0278fu_20050617.doc

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府办[2006]2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佛山市小型汽车号牌

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广大群众对小型汽车号牌的需求,保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在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出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公安局配合做好小型汽车号牌的竞价发放工作。

第三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拍卖行向社会公开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收入分配方案另定)。

第四条 拍卖行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社会公开招聘,经审查符合资质的拍卖行,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中标拍卖行负责本年度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拍卖工作。

第五条 竞价发放的汽车号牌种类为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汽车号牌总量的百分之十,由市公安局提供,并对提供的号牌全部予以锁控。竞价发放的小型汽车号牌只限于在本市新车注册登记时使用。

第六条 竞价发放号牌原则上每月1次,每次投放不超过300个,如临时有需要组织号牌竞价发放,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市公安局在每月10日前将竞价发放的号牌数量、号码报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核定后提交拍卖行,拍卖行在公开竞价前,依照法定时间在本市报刊刊登拍卖公告,并通过佛山有线电视台向社会公告号牌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号牌等有关事宜。

第八条 号牌竞价发放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参与号牌竞投的车主直接到拍卖行参加号牌拍卖。

第九条 竞价成交的号牌,当场由拍卖行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可现场缴款或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委托的代收银行缴纳中标资金。

第十条 拍卖机构应在拍卖会完成3天之内将情况报告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市公安局、财政局。市公安局核对无误后,对已经竞价成交的号牌解除锁控。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审核竞得者提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及车辆注册登记资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市公安局应当将《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标资金缴款凭证归入车辆档案。

第十二条 成交的号牌,不得更改,不得转让,所有经拍卖获得的号牌只作一次性使用,车辆转出辖区或报废后号牌同时作废。

第十三条 所有经拍卖获得的号牌必须自拍卖成交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车辆登记的,视作自动弃权处理,拍卖款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竞价发放的号牌,在3个月内未登记使用的,市公安局应当及时通知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收回号牌。

第十五条 对一年内未竞价成交的号牌,由市公安局收回, 解除锁控后,提供给群众以电脑随机选号的方式无偿选用。

第十六条 号牌使用期限按国家主管机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统一更换新的号牌,所有经拍卖获得的号牌同时作废,不得套换,不退回拍卖成交款。

第十七条 号牌拍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号牌竞价发放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拍卖行负责聘请2名公证员负责对整个竞投过程进行公证。如发现拍卖过程违法,则当场取消该次拍卖活动并向社会公告;如拍卖行发生任何违法行为,即取消其委托拍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