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4:5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2006年是我国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第一年,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十分重要。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国人民度过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营造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节日期间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反对和防止奢侈浪费等问题,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充分运用在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切实做到防微杜渐。严禁违规违纪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领导干部不但要管好自己,还要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禁止党员干部以任何形式参加赌博,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二、大力弘扬艰苦奋斗作风,严格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积极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风尚,强化节约意识,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理念。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严格控制茶话会、联欢会等节日庆典活动的数量和规模,坚决纠正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挥霍等不良风气。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律不得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坚决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要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岁末年初突击花钱,严禁借元旦、春节之机违反规定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以及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
三、关心群众生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冬令期间困难群众特别是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切实安排好节日期间群众生活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贫困地区和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要加倍关心,重点帮助。要加强对救灾救济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救济和捐助款物及时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真正做到思想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执法监管到位,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切实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大节日期间市场监管力度,重点加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为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提供保证。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禁止巧立名目向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搞摊派、乱收费,严禁搞任何形式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妥善解决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认真解决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严格财政管理,严肃财政纪律,加强审计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05年12月24日
一个基层法院三十年的发展变化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作者:李娜


内容摘要:1978年12月,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从此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飞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三十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伴随着我国的前进步伐和节奏,北安市人民法院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走过了三十年的光辉历程。


关键词:法院 改革 发展 变化





1978年12月,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从此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飞跃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三十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伴随着我国的前进步伐和节奏,北安市人民法院从小到大、从弱到强,走过了三十年的光辉历程。

北安市人民法院,是一个位于黑龙江北部地区的基层法院。1978年以来,我院沐浴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春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法官队伍不断壮大

据史料记载, 1979年该院共有37人,其中审判人员15人。在15名审判人员中,大学文化、大专文化、中专文化和高中文化各1人,初中以下文化11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占到了73.3%。

三十年后的今天,北安法院现有干警104人,其中法官65人。与三十年前相比,干警人数增加了近三倍,法官人数增加了四倍。队伍的壮大,不仅仅是人数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干警素质显著提高。仅就文化水平而言,现有的法官大专以上文化为100%,本科以上文化为98%。 

不仅如此,北安法院近年来不断加大队伍建设的力度,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司法决策能力。二是加强干警培训,注重抓好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强化干警的业务水平和技能,通过选派干警参加最高法院和省、市法院的有关培训,涌现出了一批办案能手、调解能手和先进个人。

二、法官职业化纵深推进

在过去,法官谈不上什么职业化,法院进人也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官职业化问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95年7月1日,法官法的颁布实施,不仅使我国法官的称谓正式化、法律化,而且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为法官的职业化奠定了法律基础,使法官这个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稳定和发展。北安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也由此起步,深入推进。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提高了进人的门槛,学历提高到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要求,并实行“凡进必考”,自1985年开始,北安法院共进入36人,均是通过公开的考试进入的,有些已经成为各庭、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有些则正逐渐成为法院的中坚力量。

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涵。北安法院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司法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方面法,对法官提出了新的要求。

法官职业化建设除了内在的要求外,还有一些外化形式,如改革服装和法官在庭审中使用法槌等。1984年前,审判人员没有统一服装。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便于法官执行职务,1984年5月,北安法院审判人员配发了全国统一的审判制服。法官在执行职务时,头顶国徽(大沿帽上挂有国徽)、肩扛天平(制服的肩部有天平徽章)。十多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制服进行改革,设计制作了2000式法官制服。北安法院的法官于2001年统一换发2000式法官制服。法官们在执行职务时着统一的西服,并在胸前佩戴天平徽章(法徽)。2000式法官制服,一改过去大沿帽制服军警化的氛围,更能体现法官职业的特点,更能适合审判工作的需要。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国务院、人事部、财政部的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北安法院的法官们享受到了专门的审判津贴,从待遇上也体现出了法官职业的特色。

三、司法理念日益更新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北安法院的司法理念与时俱进,日益更新。法官们司法理念的更新,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分不开的。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除了《宪法》和几种组织法(这些法律大都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制订的)之外,几乎没有什么法律。那个时候法院办案,主要依据当时的政策。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摆上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除了修订《宪法》外,《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也相继出台,北安法院在贯彻执行这些法律中,更新理念,大胆实践,成效显著。

在民事审判方面,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基本上都是奉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一张嘴,法官跑断腿”,是对这种诉讼模式的形象描述。在调查、收集证据上,由法官大包大揽,既要在庭前调查收集证据,又要在庭审中宣读出示自己收集的证据,很难体现法官的中立角色。九十年代初,因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带来了民事审判的改革,重点推行诉讼证据制度,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为辅,变大包大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诉讼模式,既减轻了法官疲于调查取证的过重负担,又加强了当事人的诉讼责任和证据意识,更适合民事诉讼的特点和要求。跨入新的世纪,北安法院按照“和谐司法”的新理念,对案件的审理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每个案件的承办法官都自觉地把调解作为首选的结案方式,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德治和法制教育,做过细的思想工作,使案件调解结案,不断提升案件的调解率:2008年1-9月,北安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超过了80%。

在刑事审判方面,最值得关注的理念更新,就是由“有罪推定”变为“无罪推定”。这是一个划时代的理念转变。1997年前,刑事审判沿袭“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被告人一旦被指控犯罪,如果被告人自己不能提出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无罪的话,那么被指控的罪名就成立,定罪量刑在所难免。从1997年起实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所体现的就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按照这种理念,如果审判中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当推定其无罪。按照这些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北安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了司法保障人权的独特作用。

在行政审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开创了历史上“民告官”的先河。北安法院在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上,转变观念,加强宣传,消除百姓对“民告官”的畏惧心理。同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做到有诉必理,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审判的依法审判,既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的权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审判工作飞跃发展

三十年来,北安法院的审判工作飞跃发展。1979年全院审理各类案件109件,2007年全院审理各类案件2221件,上升了18倍。2008年1-9月,全院已审理各类案件2190件,由此可见,审判工作发展之快,令人惊叹!

从案件的类型看,改革开放之初,受理的案件仅有刑事和民事两大类。案件数量少,类型也比较单一。1979年,北安法院审理的62件民事案件,仅涉及四个小类,即:婚姻纠纷、房屋纠纷、继承纠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事案件的种类越来越多。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1981年设立了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借款合同、承包合同等经济纠纷案件。2001年12月,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法院改革的要求,撤销经济审判庭,建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将原来的经济纠纷案件纳入民事审判范畴,统称为民商事案件。近年来,北安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种类繁多,仅二、三级案由就有60多种。改革开放以来,刑事审判有了很大的发展,北安法院针对新时期刑事犯罪的新特点、新情况,结合本县社会治安的实际,依法从重从快严厉审判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也非常广泛,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新余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办法
2000.06.24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31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新余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新余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㈠产权清晰。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国有企业资产归国家所有,政府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授权资产营运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确保出资人到位。

㈡权责明确。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经营者具有经营国有资产的运作权,同时对国有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㈢政企分开。政府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再直接经营和管理国有企业。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㈣管理科学。逐步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管理机制。

第四条 进行企业改制时必须搞好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等工作,防止银行债务悬空和国有资产流失。不得借改制违法辞退职工。

第五条切实做好国有职工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坚持企业安置、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



第二章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第六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主要形式:

㈠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国有企业均可改为多元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可通过相互持股、外资嫁接、吸收其他法人入股、债转股和建立职工持股会吸收职工入股等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㈡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经批准可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暂不能上市融资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上市。

第七条重点扶持资产、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大型企业,通过以下方式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

㈠投资变入股。母公司把对子企业的投资确认为股权,将子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

㈡债权转股权。公司将其对其他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实行控股或参股。

㈢出资收购。公司出资购买其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将被收购公司变为母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参股子公司。

㈣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公司以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投入其他公司,取得股权。

㈤相互持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置换产权,相互持股。

㈥内部分离。可按照专业化分工将资产分割,明晰产权,并可吸收其他法人、自然人入股,组成若干公司制企业法人。



第三章 规范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八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工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据《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出资人提出人选,股东会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和指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经理层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能。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履行监督职责。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建立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

第十三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属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方位宏观管理和监督,并直接对所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第十四条 设立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代表政府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统一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五条 具体从事资产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分别按产权关系隶属于相对应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按市场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五章 健全市场化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常建立有效的市场分析预测和反馈体系,及时有效地调整企业营销策略和技术创新策略。企业要加强市场部、营销队伍、营销网络的建设。

第十七条进一步完善民主化、科学化的经营决策机制。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适时作出正确决策。

第十八条建立以人为本的内部管理机制。继续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吸收人才、培养人才、稳定人才队伍和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用人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企业采取自我开发、合作开发、联合开发的形式,增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能力。一类国有企业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

第二十条建立市场化投融资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筹集、利用国内外各类资金,集中用于重点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防止重复建设。

第二十一条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实施“高标准、精细化、零缺陷”产品质量管理工程,使多数企业的主导产品尽快达到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并取得认证。



第六章放开放活国有中小企业

第二十二条采取改组、联合、破产、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出售等多种形式改革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一般竞争性企业应尽快从国有独资序列中退出。

第二十三条积极创造条件为中小企业转制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㈠采取有效形式,帮助企业增资减债,充实企业资本,解决中小企业债务负担过重、资本金不足的问题,把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降低到合理水平。

㈡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前提下,积极帮助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实施破产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处置不良资产,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㈢允许中小企业易地改造,改变企业土地使用性质的所得收入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国有资产的产权单位或授权经营机构要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变现国有企业资产的所得,以及国有资产受益,主要用于返还给企业转增国家资本金,支付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制的改革成本。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或购买国有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等方式,鼓励市外投资者收购、参股、控股国有中小企业,推动企业产权多元化。



第七章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第二十五条加快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步伐。我市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社会化发放工作在2000年底完成。

第二十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市属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从2000年起逐步地移交给政府。移交后,企业上缴的教育附加费不再返还。

被分离、接收的学校、医院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其机构及人员应以移接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非专业技术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医院编制比例划转接收。

移交后的学校、医院的经费三年内由企业和财政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经费以接交前三年经费支出平均数为基数逐年按1/3比例递减,三年后被接收的学校、医院经费原企业不再负担。

第二十七条企业自办的招待所、食堂和幼儿园等应整体出售或者分立,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