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规定》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4〕50 号
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丹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规定
为妥善解决公务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简化报销手续,结合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际收支情况,现对《丹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丹政办发〔2001〕60号)中有关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具体补助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补助;
(二)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补助;
(三)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补助。
二、具体补助标准
(一)个人帐户的补助
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基础上,在职人员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45周岁以上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5%补助到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月平均退休费的1.5%补助到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的补助比例可根据医疗补助经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个人帐户的补助比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补助
1、补助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门诊特定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起付标准费用;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按规定负担的医疗费用;
(4)经批准门诊特定大病、慢性病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5)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服务项目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2、补助标准:年度内上述项目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视年终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余情况,按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比例为95%。具体补助比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本规定发布施行后,《丹东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丹政办发〔2001〕60号)中有关公务员门诊医疗费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原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包括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的补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助的规定不变。
四、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