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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3:4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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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1998]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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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下发后,各地区正在组织制订地方性法规或具体的实施办法。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这是贯彻落实国发(1996)36号号文件后出台的第一部省级资源综合利用地方性法规。现转发你们,供参考。(完)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武政发〔2008〕130号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武威市人事代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11月13日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人事代理申请表;
2、单位委托人事代理花名册;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4、个人委托代理合同书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 代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14日印发


武 威 市 人 事 代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实现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和《甘肃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有关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代理有关人事业务的契约服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机构,由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工作。未经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以“自愿、依法、高效、负责、有偿、规范”为服务宗旨,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不断扩大服务对象,完善服务内容,规范服务程序。

第二章 代理对象

第五条 人事代理对象包括委托代理单位和委托代理个人。
(一)凡机关、事业单位在人事计划编制外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
(二)凡各类企业接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暂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
(五)与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辞职、辞退以及以其他方式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和因私出国应聘人员;
(八)通过人才市场招聘到外地就业的各类人才;
(九)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人事代理对象中具有工作单位的实行单位委托代理,其它实行个人委托代理。单位委托代理可以实行全员委托代理,也可以将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第三章 代理内容

第七条 人事代理内容包括:
(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人事档案,接转人事、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认定并保留人员原身份,连续计算工龄,记载、调整档案工资,承办年度考核,出国(境)政审,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相关证明;
(二)毕业生人事代理。承办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接收、推荐就业手续,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手续;
(三)招聘、求职代理。受理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引进人才的信息发布、考试、考核、面试、培训等相关事宜,为各类人才介绍职业、推荐合适的用人单位;
(四)人才流动代理。按流动人员原有身份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流动手续;
(五)办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个人)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定及资格考试报名、晋升推荐手续;
(六)社会保险代理。协助代理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七)办理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劳动)合同鉴证;
(八)户籍关系管理。为代理人员代理办理集体户入户手续;
(九)开展人才资源开发培训。根据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要求,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为单位代培中、长期专业人才,根据代理个人职业倾向,为其推荐培训的专业或学校;
(十)开展人事政策咨询、人事诊断、人才素质测评和人事规划业务。为代理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家、省、市人事工作的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协助代理单位制定人才配置及人员岗位职责、待遇等方案,及时帮助解决人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
(十一)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第八条 人事代理项目由委托代理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与代理机构商定,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者多项委托代理。

第四章 代理程序

第九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程序:
(一)代理单位持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到所辖区的人事代理机构领取并填写《人事代理申请表》(见附件一)和《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二),向代理机构正式提出委托代理申请;
(二)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经双方协商,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见附件三);
(三)根据代理委托合同书内容双方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第十条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程序:
(一)个人持身份证、毕业证、辞职、辞退、解聘、应聘、自费出国留学、党团、工资和户籍关系等有关证件向所在辖区的人事代理机构提出委托代理申请;
(二)经人事代理机构审查符合代理条件的,经双方协商,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见附件四);
(三)根据代理委托合同书内容双方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第五章 代理责任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契约(合同)式管理,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发生合同纠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续签一次,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审验证件材料到所代理机构续签合同手续。逾期不签者,其人事代理机构有权终止代理关系,并书面通知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人事政策法规开展人事代理工作,建立健全人事代理工作制度,不断提高代理服务水平,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委托单位执行人事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在人事代理过程中,涉及到社会与劳动保障局、经委、公安局、中小企业局等相关部门办理的业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与代理机构密切配合,认真为委托代理对象服务。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应定期向人事代理机构报告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如实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奖惩、统计等材料,要重视对单位受聘员工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并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与受聘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人员应每年向人事代理机构按期递交所在聘用单位的年度考核材料,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要聘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代理机构办理流动手续。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人员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进行资格考评、晋升,由代理机构代行主管部门职责,向人事局申报,有关材料由委托单位或聘用单位提供。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对象原属在职的保留其原身份,工龄按有关规定连续计算;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转正定级并认定干部身份。
第十九条 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代理对象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委托代理的,由单位按照规定办理;个人委托代理的,由代理机构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与代理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十五日内书面向代理机构备案,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变更代理合同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范围、标准及办法,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按时向代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超过半年不交有关费用的即被视为自动终止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威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威地区人事代理试行办法》(行署人发[2000]15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对外合作与交流派出、接待团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对外合作与交流派出、接待团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对外合作与交流是海洋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我局派出、接待团组的管理,使我局对外合作与交流向着更高的水平和层次发展,走上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现将《国家海洋局对外合作与交流派出、接待团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国 家 海 洋 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海洋局对外合作与交流派出、接待团组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对外合作与交流是海洋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我局对外合作与交流向着更高的水平和层次发展,走上程序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一、派出项目
1.局属各单位对外合作与交流派出项目计划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年度计划。
2.局国际合作司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由局批准的年度派出项目计划。
3.派出项目组团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前2个月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项目执行计划(内容包括:团组人员名单、简历、出访时间、出入境地点、出访任务、境外邀请单位、邀请信、经费预算等)。项目执行计划需附出境人员情况登记表(附后),护照或申请卡片,照片(申请护照者,二寸光纸、黑白照片6张;已有有效护照者,照片4张)及政审表。
4.项目执行计划经局批准后,由国际合作司批复有关单位。
5.组团单位接到项目执行计划的批复后,应尽快提供申办签证所需邀请信等材料原件。
6.计划外派出项目需提前3个月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内容同项目执行计划。
7.按级及管理权限审查、审批及备案出访团组出访预案或论文及拟携带出境的样品和资料清单。
局组团项目由国际合作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审查并报局领导批示。局属单位组团项目,由组团单位负责审查、审批,并将意见结果及出访预案或论文及拟携带出境样品和资料清单报局国际合作司备案。
8.按级及管理权限对出访团组和个人进行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及安全、任务教育。
局组团项目由局国际合作司负责组织上述教育。局属单位组团项目由组团单位负责,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国际合作司。
9.组团单位应落实出访团组在境外的住宿、交通、访问日程和访问活动的安排,严格遵守批准的出访时间。出访团组应尽可能乘坐直达目的地航班。确需途中经停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城市,需在上报派出项目执行计划时一并提出申请。
10.出境证件向局国际合作司承办项目处领取,不受理个人的催办事宜。
11.出访团组和个人回国后,应在两周之内向组团单位提交书面出访总结报告。
由局组团的项目,出访团组向局国际合作司提交总结报告。国际合作司根据出访团组的业务等情况,组织一定范围的总结汇报会,并视情况通过外事动态、外事简报等予以反映。
由局属单位组团的项目,组团单位应组织出访团组向所属单位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汇报出访情况。出访团组的出访总结报告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报局国际合作司备案。
12.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13.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护照或出境证件交回所属单位外事部门。
二、接待项目
1.局属各单位对外合作与交流接待项目计划,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年度计划。
2.局国际合作司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由局批准的年度接待项目计划。
3.接待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前1个半月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项目执行计划。执行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①来华人员姓名、简历、护照号码
②来华时间
③日程安排和参观访问活动
④来华人员通讯地址、电话、传真
⑤经费预算
4.计划外接待项目提前2个月向局国际合作司申报。内容同项目执行计划。
5.接待外系统邀请的顺访团组须报国际合作司备案。
6.邀请签证信一律由局国际合作司在批准接待项目执行计划后向境外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
邀请实施单位可在接待项目获准后,以适当名义向境单位或个人发出礼节性邀请信。
7.局邀请的团组,由局国际合作司向有关单位发出接待计划通知。局属单位邀请的团组,由邀请实施单位向有关单位发出接待计划通知,个别跨外系统参观访问的团组,如需要以局国际合作司名义发出接待计划通知,应由邀请实施单位报请局国际合作司,由国际合作司发出接待计划通知。
8.接待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10天之内将接待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局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将视情况通过外事动态、外事简报等予以反映。
9.接待项目完成后,接待单位应在10天之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局属各单位接待局邀请的团组垫付的钱款,应提交支出细目和原始发票复制件向局国际合作司结算。
三、监督管理措施
1.严格计划外项目的审批,确保外事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对外事计划的管理,保证正常的外事运作程序。不按规定申报的派出、接待项目计划将不予受理。
2.严格外事工作的规范和程序,对于不按规定办事的,将暂停办理有关的派出、接待项目。
3.提高外事工作的效益,对于不提交总结、不完成财务报销手续、不按规定送交护照或出境证件的团组和个人,将暂停受理组团单位派出、接待项目。
本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局国际合作司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沿海省市参加由我局组织的派出、接待团组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出境人员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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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此次出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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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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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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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出访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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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出访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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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出访后总结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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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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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出访后的财务报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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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出访后有关出境证件的上交情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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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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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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