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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0:5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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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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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计字[2004]108号

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科委:

经验收专家组现场检查和综合评议,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已较好地完成了《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计划任务书》要求的各项组建任务,基本实现了预期组建目标,具备了较强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及辐射扩散能力,达到了验收标准。经研究,同意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以优秀成绩通过验收,并将其正式命名为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为上海市磁悬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通过验收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的新起点,请你们继续完善其建设,使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运行阶段发挥出应有作用。请将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情况等及时报我部,并接受我部组织的运行考评。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4〕189号



关于印发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发挥储备粮的有效作用,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粮管理体制
(一)围绕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规模存放、安全可靠、管理规范,调得动、用得上这一目标,建立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管理科学、调控有力、经济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市级储备粮由市政府指定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市级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属市政府,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全市储备粮的计划、采购、储存、轮换、动用以及质量、价格由市计划、粮食、财政、农发行、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全过程监管。市粮食局为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
(三)成立高效的运作班子。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计划、粮食、财政、农发行、物价等部门组成扬州市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同),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负责研究落实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的计划、采购、轮换和抛售等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可及时召开会议。
(四)地方储备粮的承储实行企业运作办法。市粮食局选择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资信良好具备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认证办法由市粮食局制定),并签定市级储备粮包干承储合同。
二、储备粮的采购
(五)市级储备粮可由承储企业自主采购,也可由市粮食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市内外招标采购,或者从大中型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由市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价格由领导小组研究核定。
(六)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由市农发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坚持“谁储备,谁补贴”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管理原则,全额提供储备粮贷款。
(七)采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符合安全储藏的要求,严禁划转陈粮入库。
三、储备粮的储存
(八)承储企业存储储备粮的仓房必须达到防潮隔热、密闭通风的要求,基本设施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对粮仓设备的规定,并加强维修保养。市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每年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储备粮存储库点国有仓房设施的维护、保养。
(九)储备粮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单独储存、单独建帐。承储企业应将储备粮委托具备资质的库点储存,不得露天储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库。确需移库的须经市粮食局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农发行备案。储备粮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发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仓储机械管理办法》、《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承储企业对储备粮的安全负全责,必要时应采取财产保险方式化解人力不可抗御的风险。
(十)按现行规定,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按每年0.08元/公斤,由省财政负担;储备粮利息根据储存数量、核定入库的价格、时间和当期利率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拨付;正常轮换价差补贴实行政府对企业包干使用(含正常保管损失损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补贴标准为小麦每年0.04元/公斤、杂交稻0.06元/公斤、粳稻0.08元/公斤。
(十一)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储备粮运作出现重大亏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领导小组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负担;或经市政府批准,采取财产保险方式,保险费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非合理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四、储备粮的轮换
(十二)坚持创新、保供、经济、高效的原则。在确保储备粮规模稳定、质量稳定的前提下,以市场化的方式对储备粮推陈储新。承储企业根据市场动态统一运筹、推陈储新。以粮食收获年度计算。粳稻、杂交稻、小麦的储存年限分别为1.5年、2年、3年,在新粮上市时,粳稻、杂交稻、小麦必须分别轮换总量的2/3、1/2、1/3,任何轮换时点实物储备粮库存分别不得低于总量的1/3、1/2、2/3。每批轮空期不超过3个月,轮入的储备粮品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中等质量标准要求。
(十三)加强对储备粮轮换的监管。市粮食局拟定年度轮换计划和方案,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轮空期在3个月以内的轮换,由市粮食局批准。轮空期超过3个月的,需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承储企业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方案适时择机组织实施。
(十四)市级储备粮的品种结构,原则上按省定品种入库。但根据全市当年产需情况和市场供求状况,需要调整品种结构的,由市粮食局提出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方可调整。
(十五)市粮食局应引导、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建立储备粮轮换价差准备金制度,承储企业应适当提取轮换价差准备金。具体办法由市粮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储备粮的动用
(十六)因救灾救济、应对突发事件、调节供求、平抑粮价等需要,由市政府决定动用储备粮。
(十七)动用储备粮的具体操作,由市粮食局提出方案,经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动用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市财政与承储企业结算。
(十八)经批准动用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推陈储新业务的,根据目前规定免征增值税和地方性的各种税费。
六、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十九)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入库时间、仓存和保管等状况,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承储企业、储粮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十一)市财政局对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市农发行对市级储备粮采购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市粮食局要对全市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采用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储备粮实物的安全。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二十二)储备粮相关费用的拨补方式。市粮食局审核认定结算期内储备粮的库存规模、保管损耗以及轮换的数量,市财政局经核实后及时拨补相关费用至承储企业。
七、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十三)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
1、人为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2、未按本办法规定轮出的储备粮,市粮食局可强制拍卖或委托其它企业出售,本金归还农发行,盈利部分上交市财政,亏损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
3、因承储企业自身原因未及时轮换造成粮质劣变的,除扣减保管等费用包干补贴、由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
4、承储企业应加强储备粮资金管理,按政策要求储备粮轮出或出库后的本息应及时归还农发行,如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归行的,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该企业承储资格或停止向该企业发放储备粮贷款。
5、擅自动用储备粮或将储备粮存储于非经市粮食局承储资格认定库点的,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十四)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措施,储备粮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等行为之一的,应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二十五)市粮食局、财政局、计委、农发行等部门在粮食储备管理中履行各自职责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1、储备粮采购资金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发放,造成储备粮入库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2、储备粮费用补贴资金不到位,造成储备粮管理不善或影响储备粮储存安全的。
3、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粮食损失事故的。
(二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下发的扬府办法[2002]147号《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办法

机电部


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办法
1991年11月25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科技信息资源的储备, 保证储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档案馆是机械电子工业系统永久保存档案的基地,是为机械电子工业科研、生产、建设提供利用档案的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是科研、生产、基本建设等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充分发挥科技档案的作用, 防止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对重要科技档案的破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各单位应将重要的科技档案送部档案馆保存。
第四条 部档案馆负责保存各单位送存的科技档案, 未经送存单位允许,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利用、泄露或扩散。

第二章 进馆的范围和种类
第五条 科技档案的进馆范围
(一)机械电子工业系统各企、 事业单位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档案;
(二)机械电子工业部直属企、 事业单位需要永久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
第六条 科技档案进馆的种类
(一)获国家或部级金、银质奖的产品技术档案;
(二)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攻关)档案和国外引进项目的科技档案;
(三)机械电子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厂房、车间、 实验室及总体动力管线网路等基本建设档案;
(四)机械电子工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拍摄、录制反映本单位科研、生产、建设及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视察活动的照片、影片、 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
(五)机械电子工业系统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学(协)会编辑出版的行业性技术刊物和各单位著名专家、学者的重要科技论著。

第三章 进馆要求
第七条 进馆的科技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档案制成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像清晰,手续完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八条 进馆的科技档案一般应为原件。行业性技术刊物为印刷本。
第九条 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产品或课题), 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配套进馆。
第十条 凡有缩微设备的企、事业单位, 对需永久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送存一套缩微制品即可。
第十—条 凡进馆的各类科技档案,均为一套。

第四章 进馆时间
第十二条 获奖的科技成果、产品技术档案, 应在获奖的当年或次年整理进馆。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攻关)档案, 应在国家鉴定验收后及时整理进馆;国外引进项目的原文技术资料, 应及时向档案馆移交一套保存;由原文技术资料翻译、消化、吸收而形成科技档案,一年后整理进馆。
第十四条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需要永久保存的各类科技档案, 在本单位保管30年后,制成缩微品送档案馆保存。
第十五条 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 应在国家或部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进馆。
第十六条 反映本单位科研、生产情况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 视察活动的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应随时整理进馆。
第十七条 各种行业性技术刊物按出版年度于次年寄档案馆一套保存。著名专家学者的重要论著,出版后及时整理进馆。

第五章 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凡有进馆任务的单位, 应在每年年初将进馆计划报送档案馆,以便做好进馆的接收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进馆的科技档案, 各送档单位要认真填写《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审定意见表》(附件一), 由单位主管领导(总工程师或负责技术工作的厂、所、院、校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重要科学技术档案进馆审定意见表》要随同进馆的科技档案一并保存。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馆的科技档案, 要填写《重要科学技术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三份(附件二)。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 另一份由档案馆报部办公厅档案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部档案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机械部(85)机办字82号《机械工业部重要科学技术档案集中保管暂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