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28 05:3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苏检发研字[1999]第8号《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10月9日

直管站段铁路局组建内部客运公司指导意见

铁道部


直管站段铁路局组建内部客运公司指导意见
铁道部



为推进铁路运输企业重构,加快组建客运公司步伐,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组建客运公司的意义和目的。
组建客运公司是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结构,实现“网运分离”改革目标的突破口和重要步骤;是解决铁路部门分割,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的战略措施;是加快铁路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现实需要。最终目的是构建符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铁路运输企业。
二、组建客运公司的指导思想。
——着眼“网运分离”的铁路运输企业重构远期目标,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立足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的现实情况,与铁路改革近期目标对接,可操作性强,便于推广。
——结合铁路局建立面向市场经营机制的要求,统筹研究调整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综合考虑配套改革,做到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打破部门分割,重组客运资源,构建反应灵敏、内部协调的市场竞争主体。
——从实际出发,重点突破,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客运公司的架构设计。
客运公司的性质是内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非法人实体,模拟企业法人运作。条件成熟时,按《公司法》进行规范。
客运公司的组建范围。以客运(列车)段、客车车辆段或客货混合车辆段的客车部分为主体组建客运公司。客运站是否纳入由试点局根据情况自定,客货混合站的客运部分暂不纳入。
客运公司的业务范围。客运市场调查和营销策划;确定管内旅客列车开行方案、列车编组和票额分配;提出直通旅客列车开行方案、列车编组和票额分配的建议;列车旅客服务和行包运送;客车车辆调度、运用和维修;客票管理和销售组织;列车商业、餐饮服务、列车广告业务等。
客运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本部一般可设综合、计财、人劳、列车营运、车辆管理和营销策划等部门。公司可下设客票管理中心、客运运营分公司、客车车辆分公司、旅行服务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在设计客运运营和客车车辆分公司时,要根据适应市场、保证客车安全、强化专业管理的
需要,适当保留业务、技术、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客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必须坚持适应市场、精干高效的原则,人劳计财等综合管理要集中在公司本部,不能增加新的管理层次。铁路局客运处和车辆处的原有职能重新分解,与列车客运相关的职能划归客运公司,其他职能可
划归相应的业务处室。客运统计、规章等实行归口管理。客运公司可设客运调度,也可配备部分列车收入稽查人员。
客运公司党团组织机构设置按照部党组和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客运公司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四、客运公司的财务管理。在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的框架内、盈亏目标基本确定的前提下,局部突破,分步实施。
客运公司资产的界定。按客运公司重组范围将原属各站段的资产以划转方式移交,界定为客运公司的资产。划转资产原则上以1998年度财务决算为准。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划转移交给客运公司。
客运公司营业收入清算方式。近期在部局财务清算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由铁路局根据客运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营业收入清算办法。下步将研究客运公司直接从市场取得营业收入的远期清算方式。部和铁路局要共同为推行远期清算方式做好准备。
按照收支配比原则,客运公司要承担有关客运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提供劳务补偿费用。营运资金可以客运公司营业收入为权限,由铁路局采取抵拨办法留给公司使用,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资本性资金的使用,如折旧、基建投资、车辆购置等,由铁路局按部规定制定具体办
法,明确公司权限。
局对客运公司要明确内部盈亏考核目标,实行严格的经营责任制度。局可在对部工效挂钩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制定客运公司工效挂钩办法。客运公司要切实承担经营盈亏责任。
五、组建客运公司的推进。要在前段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立即着手具体的准备工作,如制定资产界定和划转办法、财务清算办法、统计办法、配套的规章制度,选配领导班子及人员安排等。按部党组要求,客运公司在今年四季度正式运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
六、组建客运公司中,要坚持“三改一加强”的方针,把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要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主动面向市场,积极开拓市场,强化营销,提高效率,增运增收。进一步调整内部生产组织,加大减员分流力度,改革内部分配,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七、设分局的铁路局也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在局内组织学习、讨论,统一思想,突破难点,积极探索,超前研究组建客运公司方案。部拟选择济南、上海局为组建客运公司试点,与直管站段铁路局的改革同步进行。



1999年8月20日
浅论我国公司法修改与完善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艳斌 莫学平 林智明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总结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经验,借鉴国外的传统理论和先例,经过十几年的积极努力,到1993年颁布了《公司法》,基本建立和形成了系统、完整的公司法的理论和原理,立法上取得了零的突破,其后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公司法体系。十年来,公司法的实践表明,其对我国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化,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1]以致从法律情感上,尽管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和高新技术股份公司发股上市的条款,对公司法作了初步的修改,但现今谈对公司法的理念、原则、全面性的修改,许多人还难以接受,还不甘心承认公司法的不足和缺陷以及公司法落伍于现实的事实,总认为公司法实施时间尚短,大修特订违背法律的稳定性。然而,以法律客观思维来分析,公司法作为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市场主体法,都是改革形象非常突出的法律领域,各国公司法无不表现出经常更新的活跃天性。在美国,通过判例进行的公司法律规则创制当然比复杂的立法程序来得便捷灵活;在英国,从19世纪末形成了每隔二十年左右就对公司法进行全面审查修订的惯例,而近几十年的修订更为频繁;即使在历来形象保守的日本,受欧美公司法的影响,公司法的一些制度也在进行一些重大的变革,如对一人公司的最终承认,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等;在台湾地区,2001年进行的“公司法”修订已是第12次,其内容涵盖公司组织运作、资本结构及资金供给、经营架构调整、行政监督、成本精简及效率提升等等。[2] 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进行省察,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践起步晚,“很可能是世界上最年轻的公司法制定国”[3],理论研究不足[4],起草时间仓促,存在许多先天的不足和缺陷,比如王保树教授指出:“我国公司法的主要问题是操作性不够,可诉性不强,法律空白多”[5],漆多俊教授认为:“我国的公司法具有过渡性和时代局限性”[6],赵旭东教授批评:“资本信用已经成为中国公司法发展的枷锁”[7],公司法的实践也存在与法律理论和规定脱节的严重问题,[8]可见,公司法的全面修订是其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入世贸组织,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全球化、法治化也给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提出了客观要求和提供了良好的时代机遇。[8]“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中国公司法的颁布是千呼万唤始出来,那么今天中国公司法的修订则可谓水到渠成,瓜熟蒂落。”[9]笔者就我国公司法理念的现代化、理论进路和若干制度的完善提出不算成熟的几点粗略思考,期望有所裨益。
(一)树立现代化的公司法律理念。首先,树立国际本位理念,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律体系。我国公司法的酝酿到正式出台,其背景特点主要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其主要任务和精神是通过国有企业改革设计最佳的法律途径和组织形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立法视角完全是国家利益和国内经济政策的考虑,很少考虑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及大循环的客观事实,因而缺乏国际眼光,是一种狭隘的国家本位的立法理念。[10]具体表现在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权力,保留了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强制性规范过多,对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限制过紧,在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外汇管理等作了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特殊规定,等等。公司法尽管与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水平紧密相关,但其在21世纪的发展却会更多地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形成互动。入世后,我国公司立法要适应参与全球竞争的形势,从关注国内范围的适应性转向关注对国际竞争的适应性,从片面追求国家利益到兼顾国际社会的共生共荣,从内视于国内经济的刺激到更多地发展外向型经济,培育起全球思维方式和国际本位的立法理念,以推进公司法的现代化。其次,要充分开发“本土资源”,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律体系。法律发展的全球化与民族性并行不饽是其21世纪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11]我国的公司法更多地是从外国借鉴而来的,以致并批评为“舶来品”,成为其与实践长期严重脱节“水土不服”的招致责难的主要原因,甚至亦有人概叹“中国没有公司法存在的空间和生长的土壤!”事实上,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并成功返回国际经济大家庭,完全具备公司法生存和繁荣的“本地”土壤,十年的公司法实践也为本地化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因此,我国完全可以立足本国国情实际,创立一整套既适应国际经济环境又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律体系。[12]
(二)确立修改公司法的多元理论进路。由于分析公司法立法和实践问题角度和方法的差异,对修改公司法的理论进路归纳起来有几种主张:第一,本土资源的原创进路。认为公司法之所以面临全面修改的定局,是因为照搬外国的现成制度不适应中国的国情和本地实际,主张紧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以解决本国问题为目标以反映本国特色为宗旨,创立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制度。第二,实用主义的务实进路。认为各国的公司法均有一定的共性,因此现有的公司法制度尽管源自西方但并非具备不能应用于中国的天然的致命的因素,造成现在公司法困境的是法律实现上的原因,可操作性不强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导致〈〈公司法〉〉的在各地得不到统一执行,进而主张严格统一贯彻《公司法》及完善相关程序,重整《公司法》的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第三,经济分析的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变路。认为,资本制度在中国公司法中举足轻重,资本信用是中国公司法制度建构的基本依据已成为中国公司法发展的枷锁,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转变应成为中国公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主张从静态不变的资本转向动态变化的资产,从资本的确定、维持、不变转向现有资产才结构分析、流向监控和合理性认定,从固有的原始财产金额转向现实的债务清偿能力或支付能力,建立公司优质的资产结构、合理的资产流向和充分的支付能力。[13]第四,国际主义观的法律趋同进路。[14]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化,法律文化交流与资料交换日益频繁,各国的法律制度会有相互吸收、借鉴、效仿、雷同乃至相同的现象,因而主张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尽可能多地参照国际惯例,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公司法接轨,大胆移植国际立法经验。[15]这几种修改公司法的理论进路都各有合理之处,但强调过于片面亦有不妥的地方,因而修改公司法应综合几种进路,尽量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与平衡点,扬长避短,最终找到最佳的公司法立法方案。笔者认为,面临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与入世返还国际经济大家庭参与全球竞争的客观事实与紧迫形势,立足我国实际,大胆借鉴、吸纳国际立法与惯例和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公司资本制度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动态转变,大力加强公司法的统一实施,树立公司法的权威,培育公司法的信仰,将会是我国公司法修改的合理锲入点和有效的理论进路。
(三)我国公司法若干制度修改的要点。1、重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资本三不变为基础的“资本信用”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建立以“资产信用”为基础的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社会目标的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2、充实公司设立制度。降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简化公司设立的程序实行准则主义,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的责任。3、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健全监事制度,增加董事监事背离及离任义务的规定,建立良好的秘书制度,切实扩大和保护股东股民的合法权益。[16]4、增加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规定,[17]强化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行为进行约束,加强对关联交易中竞业禁止的规范。5、规定股东虚假出资、抽桃出资的民事责任,确立并完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等,加强诉讼保护。[18]6、努力创制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法治意识,保证中国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使公司的设立、治理结构及其他活动方面的规定能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范运作。

注释:
[1] 王保树:〈〈公司法修改:直面竞争与发展主题〉〉,资料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asp?id=15689,visited at 05/26/2004.
[2] 赵旭东:〈〈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法学论坛〉〉(济南),2003年第2期。
[3] 赵旭东:〈〈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法学论坛〉〉(济南),2003年第2期。
[4] 有人甚至批评我国公司法完全是“舶来品”,并非“本土资源“。参吴越:《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上),资料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asp?id=8990,visited at 05/26/2004.
[5] 王保树:〈〈公司法修改:直面竞争与发展主题〉〉,《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该文的内容与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asp?id=15689,visited at 05/26/2004.的来源资料不同。
[6] 漆多俊:《中国公司法立法与实施的经验、问题及完善途径》,资料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asp?id=15811,visited at 05/26/2004.
[7] 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8] 可从孟勤国:《从郑百文重组案看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说》(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可观一二。
[8] 刘俊海:《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上),资料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asp?id=9014,visited at 05/26/2004.
[9] 赵旭东:〈〈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法学论坛〉〉(济南),2003年第2期。
[10] 国家本位和国际本位立法两种立法理念的界定和划分,参李双远等:《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的发展趋势》,《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
[11] 黄进:〈〈21世纪法律发展的若干趋势〉〉。〈〈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
[12] 我国不少学者基于对“法律是地方性知识”格言的信仰,主张中国法律发展的本地化进路。参苏力:〈〈法治的本地资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3] 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赵旭东:〈〈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法学论坛〉〉(济南),2003年第2期。
[14] 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在法律上必然会导致各国法律制度乃至法律文化的相互吸收、借鉴与效仿的趋同现象,我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李 双元教授对此作了开拓性的研究,参其文集〈〈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5] 漆多俊:《中国公司法立法与实施的经验、问题及完善途径》,资料来源: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asp?id=15811,visited at 05/26/2004. 王保树:〈〈公司法修改:直面竞争与发展主题〉〉,《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该文的内容与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asp?id=15689,visited at 05/26/2004.的来源资料不同。
[16] 钟明霞:《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深圳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17] 跨国公司法律问题,参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 参江平、许冰梅:《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央财经大学报》,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