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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口犯罪分析/程党博

时间:2024-06-30 11:5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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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口犯罪分析

内容摘要:现阶段,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犯罪现象也发生了与之相应的变化,犯罪主体也在相应转变,即以农民为主体的犯罪案件大量涌现,农民已成为当前犯罪主体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农民犯罪特点、原因的分析,结合实践基础,提出如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措施,探索预防农村人口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途径。
关键词:农村人口犯罪 特点 原因分析 预防对策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民是国家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0~80%。中国社会稳定与否,关键看广大农村稳定与否。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因此,农村人员犯案数量不断上升,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农村的高犯罪率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因素。
一、农村人口犯罪特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物质文明的发展,各种思想的侵蚀,神州大地迎来了新的犯罪高峰。安分的农民也变的不安分,总是想方设法改善自己的生存环境、生活质量,部分农民因为过度的物质追求而触犯法律的高压。新时期,农村人口的犯罪也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
(一)犯罪类型多样化
受地域、物质基础 、思想等条件的限制,传统的农民犯罪主要以侵犯人身权利和侵犯公、私财物为主。如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文化向农村的辐射,现在凡是城市中存在的犯罪类型,基本上农村都有,农民犯罪已呈现多样化趋势。据统计,当前农村人口犯罪共涉及罪名41种,如强奸、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勒索、投毒、制作并贩卖假身份证,破坏电力设施、诈骗、破坏法律设施等 。
(二)犯罪类型多集中在侵财、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等方面
新时期,故意伤害、盗窃、抢劫、交通肇事罪四类刑事犯罪,成为农村多发现性犯罪。据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对2003、2004、2005连续三年全部案件统计显示:在三年全部刑事案件中,农民及农村无业人员故意伤害案件有45件48人,盗窃刑事案件37件58人,抢劫13件21人,交通肇事25件25人。据成都市西华区检察机关2003年工作统计记载,该机关当年批捕的案件中,盗窃占20%,抢夺抢劫占25%,故意伤害占30%,交通肇事占11%,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犯罪呈现集团化特征
在农民及农村无业人员犯罪中,多以老乡、亲属结伙为纽带,形成“文化”、结伙交叉,作案呈现集团化趋势。这些犯罪团伙成员因为相互熟悉了解,往往寥寥数语,一拍即合,迅速达成犯罪共意,倚仗人多势大,胆大妄为,作案率高,并且在作案过程中,分工明确,形成一条龙。尤其是在盗窃、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中,多为2人或3人以上的农民团伙作案 。
(四)低龄化低文化特征明显
知识文化结构是衡量一个人基本素质的起码标准。在农村无业人员及农民被告人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受“读书无用论”的影响、家庭客观条件的限制,许多农村子女被迫放下了笔杆子,拿起锄头等农用工具,农村辍学正呈低龄化趋势。受自身低文化水平 ,低年龄 因素影响,无一技之长导致就业无门,迫于生存,加之自身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锒铛入狱,成为阶下囚。
二、农村人口犯罪原因分析
(一)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缺乏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犯罪达90%多,也就是说农村青年相当部分不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可见当前农民的文化素质是非常低的。农村青少年离开学校就意味着脱离了政常对教育轨道 。心胸狭窄,目光短浅,作风懒散,法制观念淡薄,文化水平低,对城市生活缺乏正确的理解是农民的“先天”缺陷,一旦离开原来的生活圈,家乡观念陡增,老乡抱团结伙来反抗外来侵害或争夺务工机会,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而农民一旦结成帮派团伙,就克服了单个对城市生活的胆怯、遇事退让,团伙成员中相互鼓励、刺激,责任相对的分散,能量的增大,就敢做大案,连续作案。在如今的就业形势下,文化程度低,无一技之长的农民,在找不到工作,生活无法保障,加之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经不住花花世界、金钱物质的诱惑的情况下,为了维持生计,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2005年在陕西省汉中监狱调研时,笔者发现在押的农民对法律认识方面有三个共同特点:第一,根本就不知道法律。在与一个因绑架致人死亡的押犯谈话时,问及绑架被害人时,有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该犯很小声地说:“法律和农民是没有关系的,当初只想搞到钱。”听了他的话真让笔者心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竟然还有这样的人!第二,知法而不守法。这部分人虽然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但他们不守法。他们不是用自己知道的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而是在千方百计地找法律的空子,想如何钻法律的漏洞,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第三,对法律本身的认识就是错误的。这类人认为他们偷那些一夜暴富、伤害那些为害乡邻的人,是在惩恶除奸,替天行道,可以说这种人的出发点是良好的,但他们受错误意识的支配,实施违法行为,藐视人权,践踏生命。
(二)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心理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受政策影响、各地基础等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出现了东部富、西部贫,城镇富、农村贫的局面。在市场经济的刺激下,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导致一部分人心理不平衡。但是他们不知道究其自身原因,不知道依靠自己的双手致富,缩小差距,反而过激的认为社会不公、世道太乱、个人的价值得不到体现;更有甚者,认为那些先富起来的是钻社会、钻法律的空子。在这些扭曲意识的支配下,一群“志趣相投”的人走到了一起,成为农村治安的“地雷”。值得一提的是少数年青农民,他们厌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生活,游离于农村生活之外,他们过着有田不种,有活不干,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思想上又崇尚城市人的高消费生活。为了过上城市人的生活,又不想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去换取劳动果实,而只有采取犯罪手段去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另外,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部分人随着城市化的步伐,进入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一个新主体——农民工。对于农民来说,城市里的一切都是那么的陌生,他们也只是游离在城市的边缘,是城市部落的陌生人。面对繁华的城市,一部分人被眼前的花花绿绿所迷惑,丧失本性,从而实施盗窃、抢劫、绑架、勒索等犯罪行为。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的农民工在城市犯罪,不是他本身想犯罪,而是被逼的。他们很少或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只是简单的口头协定。当辛辛苦苦付出却没有工资或者出现意外伤亡时,他们这群城市的陌生人,在无助的情况下,只能用自己的办法来解决,进而由权利被侵害人变成新犯罪行为实施者。
(三)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侵害行为时有发生
2006年以前农民的经济负担,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农村执行却成了“歪和尚念经”。有的地方政府在农业税、提留等费用标准的定立过程中本身就扮演了不光彩角色,在国家明文规定之外又层层加码,雁过拔毛 。另外在收取农业税、提留等费用时,基层执行者不是根据规定办事,而是按对方的软硬程度与自己的关系,对那些态度强硬,与自己关系较近的人,在收取费用时大打折扣,反之亦然。2006年来,中央连续以1号文件的形式,免除了农民的农业税、提留等负担,但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的价格却一路上涨,而且说涨就涨,价格的涨幅远远超过了农民的接受范围。
在有的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不是农民兄弟自己选举产生的。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有的地方尤其是偏远山区还存在任命村官的现象。上级主管部门总是以“自身太忙,农民太分散,根本聚不到一起”为由,而忽视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草率任命。同时在任命时,任人唯亲不能任人唯贤,缺乏实际的群众调查,没有把那些真正具备领导才能,一心为大家牟利的人任命为农村的管理者;另外有的地方在任命村官时,为了自己工作的顺利开展,直接让那些能震住农民的人充任 ,这两类人一旦上任,根本不考虑农民兄弟的利益,只想着怎样能完成乡镇领导交付的任务,确保自己在村子里的领导地位。
另外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征用农民土地现象十分严重,使得许多农民丧失了土地,成了无地可种,无业可就的“新农民”。农民本身就是一个弱势群体,低保没有他们的份,医保与他们无缘。失去土地,导致日常生活、子女入学、医疗救助等方面面临许多困难。在征地款赔付时,商定的赔偿金额不能及时赔付或者有领导直接用大家的钱办自己大事。另外土地价格、赔付方式都是征地方与村民委员会某几个领导商定,广大农民兄弟根本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被征地农户得到的赔付金额远不能支付日常开销。迫于生计,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成为城市部落建设的新主力——农民工,他们干的全是城市居民不愿意干的脏活、苦活、累活。一些农民工辛辛苦苦的劳动之后,工头、老板却经常无故苛扣农民工的打工报酬,甚至根本就不予兑现。总之,农民无论是在家劳动,还是外出打工,如果因为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导致生活困难,就很容易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执法不严,打击不力
一方面,在政法机关办案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受利益驱动,有的机关把罚款当作生财之道,随意执法,以罚代刑,以罚代管,一些本来明显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作罚款处理了事。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逐年增加,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车辆增多有一定关系,但与日常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肇事者受不到严厉的刑事制裁更有着直接的关系,钱可以买罪,权可以使农民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另一方面,有公安机关为了维护自身的名誉,对于刑事案件“不破不立”或者“立而不破”,使犯罪受到法律追究的成为个别,大部分不能受到该有的法律制裁,从而造成犯罪行为人不被抓获的侥幸心理。
对于农民工的管理,有的管理者在履行管理职能时,只知道严厉的苛求他们,而忽视对他们的帮助、引导、科学管理,更有甚者认为是农民工抢了他们的饭碗,是农民工的到来给城市治安埋下了隐患,对于广大的农民工只知道罚款、收容、钱送回原籍。他们没有看到农民工兄弟为城市建设所付出的辛勤与汗水,却只看到大量农民工的流入给城市治安综合治理带来了隐患;对于城市中那些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确视而不见,或者在帮助农民工维权时,立场不坚定,打击不到位。管理部门的纵容只会寒农民工的心,助长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工头、老板的气焰。
三、农村人口犯罪预防对策
(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是为了经济利益和非法经济利益而形成的,只有加强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收入,才能缓和和解决广大农民的需要和社会物质承受力之间的矛盾。传统的农民仅仅依靠那一亩三分地的收入,种植物主要以小麦、玉米、大豆水稻为主,很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况且中国入世后,进口小麦的质优价廉,对我国的传统农作物种植带来了挑战,传统的小农经济更不能保障农民的收入。这就要求我们广大的基层管理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发展模式。大胆地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经济,以形成规模,形成品牌;积极谋求农民脱贫致富道路,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减少农民犯罪。
( 二)加大普法深度,广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鉴于农民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无知,笔者认为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期间间隔不能太长,最好每个季度一次,同时也要注意地点的选取,不能老是在一个地方,使一项原本惠及千万人的措施成为少数人的专利。通过该活动,才能保证村组有机会迎来法制教育宣传,让农民兄弟得到实惠的法律知识;第二,有必要在农村设立法制宣传干事,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可以通过漫画聊天的形式,潜移默化,让法律知识深入人心;第三,宣讲内容要紧密联系农村实际,让农民爱听、乐意听,不能就理论、讲理论,让农民兄弟厌恶;第四充分利用学校这块阵地。因地因时制宜地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法制教育,从而扩大法律知识的宣传面。
(三)转变管理方式,将农民问题置于首位
我国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三农问题,近年来,中央连续以1号文件的形式要求广大基层工作明确农村工作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明确农民问题无小事、农村工作无巨细。鉴于此,笔者认为:作为基层管理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政纪观,意识到农民问题无小事,将农民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同时要树立“要经济,上项目,抓预防,抓治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更是政绩”的理念,围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管理模式,带领农民兄弟脱贫致富,真正做到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另外,作为基层管理者,应当切实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就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坑农、害农事件,应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坚决打击,决不姑息;对于农民自筹资金,自己经营的,应积极的予以政策引导、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对于农民工的管理,应加强对辖区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底,另外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处理力度,制定切实的方针规范,让农民工兄弟能安心做工,乐意做工,无后顾之忧。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行政
一方面必须把农村公安工作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没有强有力的农村公安工作,就不可能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各级公安应当高度重视农村公安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农村社会治安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工作对策,牢牢掌握农村治安工作的主动权。对于农民犯罪,应及时侦破,以保证法律的威严,打消违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要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于农民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解决,在处理征地赔偿、农村纠纷时,要不厌其烦,细心听取农民兄弟意见,处理时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决杜绝人情,维护法律的威信。


农民是中国民众的主体,农村的稳定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要解决农村人口的犯罪问题,不是某个组织或团体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的问题,只有严厉打击坑农害农事件 ,切实维护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国民待遇,同时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农村一定会稳定,农村人口高犯罪率可能会下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定会顺利建成。
参考文献
[1]康树华著 《当代中国犯罪主体》 群众出版社 2005年
[2]王智民等著 《当前中国农民犯罪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年4月
[3]曹峰著 《第五次高峰——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 1997年
[4]陈桂棣、春桃著 《中国农民调查》 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4年
[5]解玉敏著《犯罪学教程》 群众出版社
[6]罗大华著《犯罪心理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依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二)积极稳妥、谨慎细致、逐步推行;

  (三)有利于规范管理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四)公告内容体现重要性和注重效果;

  (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六)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三)政府部门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五)政府性投资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六)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

  (七)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八)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九)专项审计调查和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告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分别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结果的公告,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呈报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公告;

  (三)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告,应当经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委托审计的部门同意后公告;

  (四)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公告,由交办审计的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公告;

  (五)对审计查出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后公告;

  (六)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公告,由审计机关征得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公告。

  未按审批权限批准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审计结果中涉及不宜公告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或修改。

  第十条 审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起草审计结果公告,并采用下列形式向社会发布:

  (一)直接以纸质的《XX市(县、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在适当范围内发布;

  (二)通过政府公告、公报、文件或相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已依法审结的审计事项需要公告的,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文稿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但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90日内公告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结论无异议后方可公告。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结论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方可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审计机关应当做好相关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确保审计结果公告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审计结果公告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供应一般物资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供应一般物资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7月3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一九七六年到一九八0年期间,供应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般物资,按照本议定书所附货单办理。该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中国供应阿尔巴尼亚货物的价款以及从中国港口到阿尔巴尼亚港口的货物运输所需的费用,由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金额内支付。为此,阿方将使用该项贷款三亿二千万元。

  第三条 中国贷款项下供应阿尔巴尼亚一般物资的价格,按中阿两国贸易价格计算。

  第四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 先 念             查 尔 查 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