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莆田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建设资金申请、拨付的管理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业主为市直预算单位、市直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包括指挥部、筹建处等非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建设的各类政府主导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包括:
(一)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包括金融、信托等机构借款);
(四)其他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审核后执行。属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执行。
第二章 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方式
第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支付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基建专户支付”二种方式。
第七条 项目业主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其建设资金由上级财政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部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其他资金采取“基建专户支付”方式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业主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建设领导小组(包括指挥部、筹建处等非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公司,其建设资金支付采取“基建专户支付”方式管理。
第三章 资金审核及支付程序
第九条 采取“基建专户支付”方式支付项目资金的,其审核和支付程序如下:
(一)工程项目乙方(包括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方)根据合同的付款约定、工程量完成情况及监理部门意见,向甲方(业主)申请拨付工程款;
(二)业主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和项目监理等部门核实意见,向主管部门提出支付工程款的意见;
(三)主管部门审核后,业主应在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期限前七个工作日将真实完整的有效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资料报市国资委审核。
(四)财政部门及国资部门根据业主报送的有效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业主;
(五)业主根据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工程款从项目基建专户拨付到工程项目乙方。
第十条 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项目建设资金的,经本暂行规定第九条(1-4点)审核后,支付程序按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支付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业主申请工程款支付时,应如实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申报表》;
(二)申请第一笔支付工程款时,需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项目批复文件;
(三)项目监理单位和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四)材料设备采购及劳务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报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支付,按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对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未按本暂行规定要求履行职责或提供虚假资料,违规拨付资金,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资金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有效期二年。
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773号
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卫生厅(局):
自2004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检查工作以来,各地医疗废物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但医疗废物,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非法回收利用或丢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污染了环境、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医疗废物管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必须常抓不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研究决定再次联合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医疗废物的流向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是否执行了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条例)第十一条);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条例》第十二条);是否执行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条例》第十四条)。
(二)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是否执行了专人或专部门管理制度(《条例》第八条);是否执行了相关培训制度(《条例》第九条)。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或抽查情况(《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二、检查组织形式
采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与卫生厅(局)联合自查,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抽查相结合的形式。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地方自查:2005年12月-2006年1月
(二)国家抽查:2006年3月-4月
四、其他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卫生厅(局)于2006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分别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卫生厅(局)按照《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要进行查处并通报。
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将对本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通报。
联系人: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张嘉陵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电话:(010)66556255
传真:(010)66556252
电子邮件: zhang.jialing@sepa.gov.cn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孟莉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100044
电话:(010)68792208
传真:(010)68792513
电子邮件: yzshulichu@sohu.com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