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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总部经济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5:29: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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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总部经济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总部经济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7〕1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按照“统一规划、出让供地、市场运作、资源共享、创新增值”的原则,由市统一规划设立总部商务区,作为总部企业商务性和生产性管理办公场所。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在本市,税收汇缴在本市的企业核心营运机构,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信息中心(不包括政策性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筑安装企业),且符合总部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作方式。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由市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负责。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且具备下列任一条件:1、连续三年在本市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2、连续二年在本市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3、上年度在本市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入驻总部商务区。


第五条 符合入驻总部商务区条件的企业,须向市总部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投资者签署设立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管理性公司、服务性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投资者签署设立总部企业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企业的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


(五)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迁入莆田的,需提供市外注册登记文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六)本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参与总部商务区独立成幢式建设的总部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二)总部企业本身办公使用面积要达到独立成幢式总使用面积的50%,其余使用面积要用于吸纳与本总部企业紧密关联的企业入驻。


第七条 参与总部商务区多个企业联合成幢式建设的总部企业,由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牵头成立项目公司,产权按各自出资比例分割。


连续三年在本市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连续二年在本市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第八条 总部商务区单幢用地不超过15亩,土地供应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提供,出让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包括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九条 总部商务区建设项目必须在获得政府供地批文起一年内动工兴建,二年内建成投入使用。闲置一年以上、不足一年半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计收;闲置一年半以上、不足二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计收;闲置二年以上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另作安排;除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外,超过二年未建成投用的,按出让地价的三倍标准加征地价。


第十条 总部商务区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提供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部门应配合做好用电规划,提供总部商务区外部电源点。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迁入莆田(不包括上两年内本市外迁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迁入莆田部分的从其纳税第一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按其(不包括其原有在莆企业的纳税部分)对本市财政财力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对本市财政财力贡献额是指由迁入莆田部分的企业所交纳的税收产生的,不包括本总部企业原有在莆企业所产生的税收,也不得接受在莆田市范围内的其它任何企业税收转移,否则一经查明给予取消第十一条规定享受的奖励。


第十三条 总部商务区大厦建成后必须作为企业商务性和生产性管理办公场所使用,不得作为生产厂房使用;总部商务区大厦资产只有在企业倒闭的情况下方可出售,但出售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性质;企业以总部商务区大厦资产向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必须事先向总部办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本市总部企业入驻总部商务区的,其主管税务机关保持不变。


第十五条 在总部商务区内,新引进的市外总部企业由市直税务机关管征,其中县(区、管委会)新引进的市外总部企业所产生的财力由市与县(区、管委会)按3∶7比例分成,财力分成办法由市财政按年度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办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另有注明外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区、管委会) 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出台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总部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出音[200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我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业发展很快,年出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已超过4万种,网络出版的发展势头迅猛,大量优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出版,极大地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然而一些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单位由于政治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在出版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出版内容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损害公共利益;有的内容庸俗,低级趣味,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的质量低劣,粗制滥造。因此,为更好地做好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审读工作,提高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内容质量、满足社会和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重视加强审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审读工作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监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进行的一项重要执法工作,也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需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作为新兴媒体,技术含量高,内容丰富,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审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握正确的出版方向,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审读工作的重点和内容
  新闻出版管理中的审读,主要对出版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是否存在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是否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和色情暴力等方面进行审读。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主要包括:
  (一)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年度选题计划的审核。要按照总署下发的加强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年度选题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年度选题审核和备案工作。
  (二)对已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读。包括专项审读和日常审读:
  专项审读,即是有针对性的,对重点选题、重大选题和敏感选题的审读,特别是对涉及“双重大”内容或社会热点选题的审读。
  日常审读,即通过抽查或例行审读,及时了解出版动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监督了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整体质量。
  (三)对网络出版内容的监管。检查网站出版内容是否符合许可范围、出版宗旨。重点关注网络出版中常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争取早发现、早研判、早报告、早处置。对网络出版中所发现的重大突发事件,力求第一时间报告舆情,并按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提出处置意见和措施,及时处理。建立健全网络出版舆论信息收集和分析、信息协作和沟通机制,要加强对群众举报的受理和有害信息的查处工作,并依法严惩制作传播有害出版信息的网站和个人。
  三、要建立健全审读制度及程序
  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审读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调控有力的审读信息预警机制,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确保本辖区内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的审读工作有效开展。
  (一)加强审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审读办法和审读工作程序。
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审读工作的领导,成立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审读的组织机构,并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的审读办法和审读工作流程。
  (二)建立必要的专家审读队伍。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的审读队伍要由政策水平强、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的选择要涵盖不同的学科,并要求能熟练运用音像、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同一出版物要由2名或2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审读,专家的审读要形成审读报告,供出版部门决策时参考,对审读意见分歧较大的要组织召开专家审读论证会。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互联网出版技术手段的建设,提高互联网出版监管智能水平,增强互联网出版舆情研判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建立适合本地区互联网出版舆情分析系统,与总署网络出版监控系统有效对接。
  (四)加强信息反馈,确保审读信息的畅通。
  总署负责全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审读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重点或专项审读工作,具体工作由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承担。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地区审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要与总署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要有专人负责。总署将及时向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全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审读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读工作的动态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为便于审读信息的沟通,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设立了工作信箱:yinxiangsi@yahoo.com.cn,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也要设立相应的工作信箱,工作信箱的回执可在中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网上进行下载,请填写完整并盖章后于2007年3月10日前反馈我署。
  四、严格执行重大出版情况报告制度
  对本区域发生或审读中发现的重大出版事项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出版问题,各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单位要及时报告本地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地新闻出版局要及时报告总署。
  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尽职尽责,扎扎实实地把好审读这个关口,为促进我国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事业健康、繁荣发展服务。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12月15日阜新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齐继慧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阜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实行窗口受理、集中审批、全程代办、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等工作原则。实行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等公开制度。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服务办)为市政府直属派出机构,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行政服务办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督办;
  (三)对并联审批、全程代理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组织与协调;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质量、效率及涉及的收费进行监督,负责协调处理各类投资企业与服务中心窗口单位之间有争议的事项;
  (五)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培训和监督管理,负责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单位事关行政服务工作绩效考核;
  (六)对县区及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属相关分中心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七)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咨询和投诉;
  (八)负责受理投资者、各类企业对行政职能部门事关行政服务工作方面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处;
  (九)市政府决定由行政服务办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直及中省直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决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暂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审批的部门,应当经市政府同意,但应在本部门责成专门机构负责办理。凡已确定在窗口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及与之相关的服务类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集中、统一受理,接受统一监管。
  第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口收费制度,设立收费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依法收取的费用直接纳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按要求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监察系统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明确岗位责任制及受理人职责。
  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受理的各类行政服务事项按规定登陆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监察系统办理录入手续,各进驻部门按办事程序逐环节责成专门负责人按规定登陆专有账户依审批程序逐级审批,以有效规范审批行为。
  窗口与窗口单位的电子政务网应当互联,行政服务中心的网站与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站应当互联,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及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网站之间应当逐步联接。
  第十条 有关部门设立的专业办事大厅应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实现网络互联。
  第十一条 各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前报行政服务办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各办事窗口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承诺制,并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严格按照“五件五制”分类,实行规范管理、规范审批。
  (一)即办件即时办理制。
  (二)承诺件限时办理制。
  (三)联办件并联审批制。
  (四)上报件协助办理制。
  (五)退回件明确答复制。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办事窗口应当将办理结果在承诺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并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应以正式公文形式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各窗口统一刻制“审批专用章”,由窗口首席代表负责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日常工作接受行政服务办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八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须经行政服务办同意。
对于不能胜任窗口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派驻部门必须应行政服务办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自觉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行政服务办对窗口工作人员要定期组织学习和业务培训,并将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派驻部门。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服务办独立对窗口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对窗口工作的考核计入市政府对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之中。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作为其本人在派驻单位年度考评结果,报人事局备案和派驻单位存档。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服务办对窗口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情况、窗口工作秩序进行检查,并通过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受理被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定期听取和研究窗口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加大软硬件投入力度,强化对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局在行政服务中心派驻监察室,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十五条 窗口单位及其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服务办送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经市政府决定应当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而不进驻的;
  (二)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而拒不进入或者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后仍在窗口以外实行两头受理的;
  (三)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未充分授权,存在办理的部分环节游离于行政服务中心外办理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服务事项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申请或者不予服务事项行政许可理由的;
  (七)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行政服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