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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1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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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2008〕4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淮北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可以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时,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征收、征用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征收、征用的;

(二)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征用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

(五)其他违反征收、征用规定的。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三)无具体理由、内容和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三)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设立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具法定单据的;

(七)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交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五)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在实施其他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不履行应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三)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或者延迟履行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拒不承担的,除依法赔偿外,还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四)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五)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违法执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当取消当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的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作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任追究机关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当立案调查:

(一)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认定并要求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检举、控告,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接到检举、控告之日起7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

检举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应当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机关的调查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复印有关案卷,询问相关人员。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对调查所涉及的应当保密的事项,不得泄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申请复查,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故意隐瞒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违法行为而不立案追究的;

(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责任人员责任的;

(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当年度政府对其进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依据,其中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

中组部 中宣部 教育部党组


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
中组部 中宣部 教育部党组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现按照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的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
一、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
第一条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把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第二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切实领导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改革思路清晰,奋斗目标明确,有切实可行的改革和发展规划。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 不断深化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了精干、高效的机构,运行机制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党政管理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稳定骨干和有效地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提高教师队伍、党政管理队伍和职工队伍政
治、业务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等方面有新的进展。
第四条 能够驾驭复杂形势和正确处理突发事件,努力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领导班子建设
第五条 重视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审议工作,选举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党政领导成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年龄、知识、专业结构合理。
第六条 重视领导班子思想理论建设。认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有计划,有考勤,效果好。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理论培训。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不断提高领导成员的理论水
平和政治素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
第七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有健全的议事规则。党委领导成员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与上级的关系。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人事、
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重视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有勤政廉洁、监督制约的严格规定和措施。领导成员敬业爱岗,艰苦奋斗;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党政领导团结协调、勤奋努力、开拓进取。
第九条 重视领导班子制度建设。领导班子学习、议事、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过双重组织生活和定期(一年一次)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条 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方面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措施落实。校、系(处)级后备干部建设符合上级规定和要求。

三、党的总支、支部建设
第十一条 党委重视总支、支部建设,责任明确。党委把总支、支部建设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和具体的工作条规;建立了切实加强总支、支部建设的目标责任制;实行了分类指导,考核、检查措施得力。
第十二条 重视系(处)级单位党组织建设。系(处)级单位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能按时换届选举,特别是认真选配好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系(处)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能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
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定期进行党支部改选,特别是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政治素质要好,群众威信高,热心于党的工作。支委会团结、协调,认真做好党支部工作。注意抓好对党支部书记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本部门的重要问题,保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执行;积极开展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以提高素质和增强党性为目标,紧紧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结合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认真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坚持党支部学习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积极探索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办法。共产党员
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内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关心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思想和生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发展工作有计划,重点突出,特别重视在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
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同时,积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帮助他们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九条 结合国内外形势,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针对师生员工思想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注意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有稳定、精干的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队伍。特别注意加强对青年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政治
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德育体制、机构、队伍健全,适应工作需要,符合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积极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改革和建设,教学效果好。重视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有制度,有要求,有措施。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列入教学计划
,在人力、财力、场所上有保证,长期坚持,效果良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经常、及时。
第二十一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建设活动。在校内形成健康向上的环境气氛,舆论导向正确,校内秩序良好。
第二十二条 重视德育工作队伍建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各项政策落实。建立了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德育工作队伍。这支队伍具有干部、教师双重身份,具有教育管理等功能。
五、组织机构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统战部等工作部门健全,职能作用发挥好。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健全,认真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重视党校建设。组织健全,办学方向明确,并有人员、设施和经费保证。
第二十五条 本着精干、高效原则,按规定和条件配备党务工作干部;落实党务干部的各项政策。
六、对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学生会和统战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 党委重视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并指导它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正确发挥其职能作用。工会组织健全,干部素质与能力适应工作需要,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开展有利于教职工自我教育和身心健康的活动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重视共青团工作。指导、帮助共青团搞好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发挥共青团团结教育青年的作用和党的助手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关心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党委领导成员支持并经常参加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的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 加强对统战工作的领导,积极做好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



1998年6月22日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农市发[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印发。《意见》提出了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进一步明确了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文件。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稳定市场运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提高产销组织化程度。要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广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经营管理和流通人才培养。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等流通方式,特别是要支持合作社在公益性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开设直销点,推动实施对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直销店、连锁店适当给予店面租金补贴等政策,拓宽合作社产品营销渠道。支持专业合作社增添田头冷库、冷链物流、快速检验检测、包装分级等设施设备,提高合作社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产品贮运加工能力,推动产销合作,帮助龙头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订单农业,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要大力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训。结合“阳光工程”的实施,把农村经纪人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着力培育一批经营行为规范、采购营销量大、辐射带动力强的农产品营销大户,在活跃农产品市场流通、促进农产品平衡供给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加快推进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要抓好规划指导。顺应农产品生产布局的变化,结合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趋势,研究制定产地批发市场建设规划,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参与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着力提高规划实施的前瞻性和约束性,确保规划能够落到实处,引导产地批发市场实现合理布局,避免无序竞争。要抓好升级改造。进一步严格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加强与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争取信贷投入,支持定点市场开展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系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系统、环保卫生处理系统以及交易厅棚改扩建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拓展业务功能。充分发挥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的作用,加强经验交流和行业自律。要抓好示范带动。认真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大型批发市场”的要求,紧紧依托优势产区,围绕主导品种,整合现有资源,重点培育建设一批国家级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将其打造成为相关产业的物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传播中心、科技研发中心和会展贸易中心,形成与优势产业布局相匹配的现代农产品流通布局,健全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主产区的市场竞争力。

  三、加快完善营销促销服务体系。要大力发展农业会展经济。继续办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等品牌农业展会,鼓励地方围绕特色产品举办会展活动,坚持企业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办展形式,提高办展水平,增强展会吸引力,推动构建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相结合,综合性和专业性相补充的会展营销促销平台。支持主产区在产区和销区举办各类特色优势产品产销对接活动。要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充分发挥农业信息网站在农产品营销方面的独特优势,完善网络促销平台,促进农产品网上对接,将网络促销平台打造成永不落幕的交易会。探索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试点,研究解决物流配送半径限制、网上交易缺乏信用、鲜活农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等实际问题,推动扩大网上交易规模。要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建设。积极稳妥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严格认证审查,严格证后监管,全面建立退出机制,维护“三品一标”品牌形象和公信力。鼓励发展农产品区域性公用品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推动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产品商标注册登记,在市场竞争中培育、管理和创建自有品牌。

  四、加快健全市场监测预警体系。要强化信息采集监测。完善信息采集平台,拓宽信息采集来源,加大信息采集频度,提高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生产实时动态监测,2012年要将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扩大到580个重点县,在全国选择50个肉牛主产县、100个肉羊主产县动态跟踪存栏、出栏等情况,继续做好200个水产养殖重点县养殖生产和80家水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监测。要强化信息分析预警。结合当地实际,聚焦重点品种,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合作,构建大协作、大联合的工作格局,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专家队伍,完善农产品预警分析体系,加强对苗头性、趋势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定期对农产品产销情况进行会商分析、研判预警。要强化信息发布引导。加大“金农工程”实施力度,建设12316信息平台,启动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工程试点,加强与电视、广播等媒体合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信息发布,不断增强基层面向农户的信息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当前鲜活农产品信息服务中存在的生产者“看不到、听不懂、用不上”问题,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缓解买难卖难。

  五、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深化专项整治。巩固已有专项整治成果,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加强检验检测。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级例行监测制度,加强地县两级执法监督抽查工作,强化检打联动和综合执法。尽快启动实施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二期规划,加快投资建设地级,补充完善县级,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要加强农业标准化。依法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清理步伐,抓紧转化一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一批执法急需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不断扩大“三园两场”建设比例和规模,支持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创建,加大农业标准化宣传培训力度。要加强能力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加快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地准出管理,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加快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力争到2012年年底实现全国所有乡镇基本实现“有机构、有人员、有设备、有经费”。

  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搞好沟通协调,创新发展模式,加强监督检查,在抓好以上重点工作的同时,和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部门一道全面推动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平稳运行,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对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